六 洪述祖落网及被处绞刑

“二次革命”爆发后,引渡洪述祖之事亦中止。1913年10月,袁世凯当选正式大总统。1914年1月,应夔丞被袁世凯派人刺死。2月,赵秉钧病死,但有谣言说被人毒死。洪述祖难免兔死狐悲,胆战心惊,有人描述他“迭闻凶耗,日夜惶惧”,“每夜必外寝,以免为人暗算”。[168]好在他躲在德国人的租界当中,无论袁世凯或是革命党,一时还不能像对付应夔丞那样,轻易将他解决。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8月23日,日本天皇发布对德宣战诏书。前清遗老“依青岛为安乐窝者,皆纷纷去而之他”。[169]胶济两处外人亦纷纷移居天津租界。[170]9月,德国在青岛的租界地被日本出兵占领,德人官私房产与日军驻屯有关系者共31处,均被判令充公。杨度、赵尔巽、洪述祖在青岛的房产,由于转租给德人居住,亦被“没收充公”。[171]洪述祖在九水庵的别墅也被日本人占去。洪深后来在《我的“失地”》一文中写道:“久住青岛的人,谁不知道南九水是劳山的一个胜境;谁不知道我父亲观川居士在那里筑有一所别墅,名为观川台;又谁不知道在日本人战胜了德国人的那年,日本人硬把这所别墅占据了,开上一片料理店,至今还在开着。”[172]洪述祖不得不慌乱出逃。当时正在青岛的卫礼贤,留下了一段很珍贵的文字记录,让我们得以了解洪述祖当时的心境。卫礼贤写道:

在逃难的人群中,有一些奇怪的人。我特别记得一个叫武士英(应为洪述祖——引者)的人,他被控杀害了国民党的南方领袖宋教仁,于是他逃到了青岛。他是一个膘肥体胖(这正是洪述祖的体貌特征——引者)的家伙。他迅速找了一所文官的房子躲了起来,他认为那里可能更安全些。他简直就是一幅被愤怒折磨着的罪恶良心的活画面。他眼里看不到任何人,干燥的舌头不断舔着干裂的嘴唇,徒劳无益地想使它们湿润些。他生活在不断担心被驱逐的恐惧中,一旦被逐,他也就死定了。而战争造成的恐惧要更强烈些。他到我那儿来,要我给他搞张船票。我问他:难道不觉得在青岛更安全一些吗?他说他倒不那么认为。他已经为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了准备。一个德国医生给他开了一份证明,说他因为脖子上生了一个大瘤,所以不能被砍头。[173]

可见失去了德国人保护的洪述祖,恐慌到了极点。他不能肯定新到来的日本人还会继续保护他,于是决定出逃。一年后,即1915年9月,日本人决定将部分所占房产归还原主,杨度、赵尔巽均派人到青岛接收,洪述祖却不知踪迹何在。[174]1916年3月30日,《申报》在时隔两年多后,又出现关于洪述祖踪迹的一则报道,说洪述祖就在上海。[175]其时,袁世凯因为复辟帝制失败,正为保住总统位子而垂死挣扎,哪里还想得起洪述祖这个人。6月,袁世凯死去。7月22日,《大公报》的一则消息描述了洪述祖在青岛、上海等地到处躲藏情形,称:

宋钝初被害案内之凶犯业已先后伏诛,漏网者惟洪述祖一人而已。现袁氏已死,洪更惘惘若丧家之犬,东奔西窜,几无容身之地。前月避匿在沪,被人宣布后,又窜往青岛,岂知抵青岛后喘息未定,因该处民党中人日见其多,其中且多激烈分子,洪又胆小如鼠,恐不利于己,不敢久居。前晚十时许,洪又出现于沪上天后宫桥头,头戴龙须草帽,身穿香云纱长衫,乘坐黄包车,由南向北而去。兹据调查所得,洪在虹口乍浦路及新闸两处均由他人出面租赁房屋,来往靡定,使人难以捉摸云。[176]

7月25日,宋教仁的挚友于右任通电新任大总统黎元洪,要求缉拿洪述祖,并惩治程经世。电云:

北京大总统、总理钧鉴:近日道路喧传,报纸腾载,宋案要犯洪述祖,往来常、沪,汲汲不遑。伏思国家祸种,此辈为尤,恶则人神所共嫉,罪实中外所不容。望申明令,使伏国法。再,在京供职之程经世,亦宋案共同犯,并乞执付有司,依法惩治,庶三年碧血,慰国殇报国之灵,一纸爰书,寒群小害群之胆。临书陨涕,无任屏营。于右任。有。[177]

随后,前宋案原告律师高朔也函致京师地方检察厅,以报载程经世在京,请求依法从速侦查,将其逮捕。[178]

此后,报纸对洪述祖的行踪偶有报道,如8月20日,《顺天时报》报道洪述祖自造谣言,说他已经病死:

洪述祖为宋案要犯,举国悉知。数年来,闻其久匿青岛。自去岁帝热时,洪又承袁政府命,由其组织暗杀队,潜赴沪上,图害民党要人。故袁氏未死前,仍假装僧侣,往来津沪,期遂阴谋。近以复活共和,重提旧案,自知不免,洪又在津故播一种谣言,谓彼已病殁,希冀逍遥。惟查其确情,固依然无恙也。然其术亦狡矣。[179]

9月25日,又有洪述祖常州同乡在《民国日报》透露洪准备到徐州投靠张勋:

暗杀宋钝初案中之要犯洪述祖,常州之败类也。宋案大索时,洪犯常匿迹青岛、天津等处,嗣潜行回常,变姓张,偷生数月。适帝制发生,洪犯又挟妾北上,往来津沪,行踪诡秘。吾常有知其隐者,谓洪犯此去系仍操暗杀旧业。嗣被沪报揭破,该犯即匿居天津某租界,未敢南下。近闻由帝制派中某罪魁介绍至徐州张军署办事,已由津到沪,拟潜往徐州。呜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观于洪犯之逍遥法外,此语岂可信哉![180]

1917年4月29日,《申报》刊登了一则题为《洪述祖在沪被控》的消息,于是失踪已达四年之久的洪述祖再次真正进入国人视线。根据报道,洪述祖逃匿青岛后,化名“恒如初”,置有房产。后将其房产向德商祥丰洋行西人韦尔抵银1.5万两,携款往日。[181]“迨洪宪帝制发生,始行返国,匿居沪上,为袁皇帝充秘密调查。嗣因帝制失败,隐居北山西路棣隆里六百二十一号门牌。”[182]时时“往来常、沪间,平日喜穿僧衣”,“日间从不出外一步,若有事须晚上方出”。[183]后因某日晨间外出往某书局购书,门牌号数被该德商侦悉,于是延请斐斯律师为代表,呈请公共公廨发给特别传单,于4月28日派探协同原告将洪指传到廨,并由原告律师斐斯将洪之照片呈案,请求察讯。洪称自己实名张皎厂(又作张教安),并非洪述祖,并称“恒如初”是其弟兄,现不在沪,原告所控抵款,可以代为料理。公廨判令交保,但因洪到沪不久,无人具保,于是暂将其拘留在公廨内。[184]

公廨正审官关炯之以被告是否为暗杀宋教仁案内之要证洪述祖虽未证明,但通缉洪述祖之公文尚未取消,自应彻查,且察核原告律师所呈洪述祖照片,与张皎厂面貌相似,于是分电中央政府及江苏军、民两长,请示办法。与此同时,在沪民党得知消息,遂于4月29日在孙中山寓所集议,商定办法五条:

(一)延费信惇律师为代表,先行函致公共公廨检察处,请将德商呈控抵款案内之被告恒如初扣留;(二)要求公廨转致总巡捕房五十号西探总目安姆斯脱郎,将谋刺宋教仁案内之应桂馨、武士英口供证据检齐,预备质证;(三)准于即日由代表律师偕宋君之子及见证等赴廨辨认,如张皎厂确系洪述祖化名,即请公堂将洪引渡,归内地官厅讯办;(四)禀请驻沪朱交涉员转致公廨,如见证到堂,证实被告即是洪述祖,请磋商陪审西官,即日引渡;(五)如认明确系洪述祖,即请中国律师赶紧预备赴上海地方检察厅起诉。[185]

洪述祖家属得知国民党人准备起诉,深恐稍有迟延,难以脱身,遂急忙于4月30日上午将所欠原告韦尔款项理清。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律师斐斯至公廨,声请检察处将被告张皎厂(即洪述祖)带至写字间签字开释。洪释出后,与原告律师跨上汽车,将要启动车辆离去时,正好宋教仁之子宋振吕(时年15岁)偕同前任宋教仁秘书刘白,及孙中山所派代表李栖云、刘夷,以及民党要人江舌、丁金良、于愚等入署探听消息,他们发现将要离去之人确系洪述祖本人,于是宋振吕立即跃上汽车,将洪扭住,在刘白等帮助下,将洪掖下汽车,然后扭至驻廨西捕头写字间,据情控请押候解究。捕头惠勒因案关重大,立饬将宋案卷宗送至写字间,逐一检查之下,以洪确系宋案要证,遂亲自将洪押送汇四捕房拘押。[186]当时经过情形,有如下一段记述可供参考:

洪述祖正由公廨释放而出,急欲跳上汽车,刘迎前谓曰:“洪先生,别来无恙。”洪回视之,颜色惨变。盖洪在内务部供职时,刘为农林部秘书,时常晤面,能认识之,而洪亦觉髣髴刘之面目而记忆之也。洪见化名已破,亦佯与寒暄。刘前执其手曰:“劳足下尚同进公廨一次,有话细谈。”洪知不免,不得已随之行。入言于检查官曰:“斯人也,乃谋刺宋教仁之要犯洪述祖也。”又指宋振吕曰:“此为宋先生之公子,彼有杀父之仇,特来请公廨主持公道。”检察官还诘:“洪为宋案要犯,当时曾经要求拘案否?”刘曰:“然,有成案可考。”于是检察官调卷查考属实,遂面洪曰:“汝先供认洪述祖之代表张教安,今凭汝良心言之,到底是否洪述祖?”洪知真迹已露,不可再隐,对曰:“是洪述祖,但宋案与我无干,我当时在北京,而宋案发生于上海,实渺不相涉。”检察官曰:“汝是否为宋案之要犯,须待讯鞠,但既为洪述祖,恐不能谓全无牵连也。”洪遂管押在汇四老巡捕房。[187]

宋振吕与孙中山等随即至上海地方检察厅起诉,要求查明前案,移请公堂将洪述祖引渡法庭,归案审办。[188]上海地方检察厅遂于5月2日致函公共公廨,请预审明确后赶紧引渡,函云:

案据民人宋振吕状称,伊父宋教仁于民国二年二月十日(即公历3月20日——引者)夜间在沪宁车站被人暗杀一案,经英公廨将要犯应桂馨、武士英先后拘获,研讯明晰,引渡内地法庭究办。而案中主使要犯洪述祖,逍遥法外,瞬已多年,迭经钧厅移请京师地检厅屡拘未获,逃匿无踪。此次潜寓沪江,改名张皎厂(即教安),被德人韦而另案控诉,公廨讯判收押。经民人探悉,到廨认明,确系谋刺故父之主犯,是以复扭交捕房收押讯究。伏查先父沉冤殒命,中外所悲,况民系骨肉之亲,切齿锥心,痛定思痛,何幸该犯洪述祖恶贯满盈,罪人斯得。为此具状,呈请钧厅迅予函请交涉员暨英公廨,将该犯赶紧引渡,讯实后明正典刑,以伸国法而慰英魂等情前来。除批示核准外,为此函请贵公廨预审明确,先示引渡日期,俾派干警协提,以便归案讯办,至纫公谊。[189]

5月29日,公共公廨开始预审洪述祖,中国政府代表梅华铨与原告宋振吕代表马斯德、甘维露,以及被告洪述祖代表毕士华、礼明,并工部局刑事检察科代表牛门等六律师相继到庭。[190]同日,《申报》刊登于右任致上海报界电,呼吁各界助宋振吕一臂之力,电云:“宋振吕手获洪犯,为国为亲,可哀可敬。伏思癸丑以来,生民涂炭,举国不察,水火玄黄,罔知所届,洪流播恶,实为厉阶。武、应、赵、袁迭遭天谴,惟余此孽,法网始罹。务望引渡以后,严密防范,澈底根究,庶后之作恶者知天道难诬,助恶者知国法莫贷,并祈海内外仁人君子,助孤儿一臂之力,慰烈士九泉之痛。”[191]

经过数次预审,8月28日,公共公廨宣布将洪述祖移交北京讯办,判词如下:

此案供证审查已明,该被告为案内确有关系之人。察阅证据中各项函电,系由北京缮发,本公廨历办刑事案件,其诉讼管辖权向以犯罪行为地为断。被告洪述祖仍暂还押捕房,候呈请交涉员转电北京巡警总监,迅速备文,派警来廨,提回讯办。此判。[192]

8月30日,上海交涉员萨福楙致电京师警察厅总监,请即派警来提,抑或先交沪检察厅审理。[193]京师警察厅总监旋即呈文国务院总理,认为“此案关系重要,既由公廨判定解京讯办,自可由本厅派警往提”,请求总理批准。[194]

1918年4月下旬,京师警察厅派科员赵志嘉带同巡官并巡警队兵前往上海公共公廨,于当月24日将洪述祖提解到京。洪述祖供词及会审公堂所用、未用各项证据,亦一并带回北京。[195]5月中旬,内务部令将洪述祖及相关证物、供词等交由京师地方检察厅接收,以便提起公诉。[196]8月22日、27日、30日及9月7日,京师地方审判厅对案件进行了四次审理。[197]9月29日,京师地方审判厅一审判决,认定洪述祖为教唆杀人正犯,应按照新刑律,科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20年。[198]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对于地方审判厅的判决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处以洪述祖极刑,认为“适用法律必须要出于正当,论罪科刑毫不偏倚,方不失法理之精神。此案地方厅既认定洪述祖为教唆正犯,当然依法处以适当之刑,方为合法。并且宋教仁原为国家罕有之人材,不幸竟遭惨死,殊深悼惜。所以,本检察官有鉴于此,认为地方厅处刑不合,应请法庭撤销原判,改处极刑”。[199]

洪述祖也不服判决,上诉至京师高等审判厅,称“燬宋酬勋位”只是要“与应夔丞同谋损毁宋教仁之名誉,以作其组阁之障碍,非欲将宋教仁杀死”,并称毁宋名誉也非其本心,“实系赵总理授意”,他作为赵之僚属,不能不服从。[200]11月8日、23日及12月2日,京师高等审判厅又对此案先后进行了三次审理,[201]认为洪述祖“教唆应夔丞杀害宋教仁,征诸全案诉讼记录,可得积极之证明”,“该控诉人确系指使应夔丞杀人之教唆犯,证据极为充分,已无研究之余地。其控诉意旨,无非饰词狡卸,俱难认为有理由”,原判决“引律定刑于法并无不合”,因此判决洪述祖“控诉驳回”,仍照京师地方审判厅原判办理。[202]

京师高等审判厅还附带审理了宋教仁之子宋振吕私诉一案。宋振吕提出要洪述祖赔偿宋教仁死后其在上海及北京所消耗的费用,至少2万。洪述祖强硬答复:“我不但不承认赔偿他损失,并且我还要令他赔偿我的损失。”[203]1919年3月31日,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洪述祖给予宋振吕抚育费1万元,其余原告请求均驳回。[204]

洪述祖对京师高等审判厅的判决依然不服,当庭声明上控大理院。其上控理由,除辩解“除邓”及“燬宋酬勋位”非杀宋之意外,又以应夔丞曾供“燬宋系毁宋教仁之政见”,武士英曾称“杀宋教仁系自起意”,而法庭两审竟不采用,对此表示不满;甚至称其“所供与应往来重要各电,多非己稿”,法庭“认定证据,取舍证据,调查证据,自不能谓为合法”。[205]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也向大理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就被告人周围之环象言,乃图升官发财,纯系内欲之不能自制;就被告人本身言,系长时间之谋杀,有大恶性;就被害事实言,宋教仁无何种原因惨遭杀害,第一审仅处以无期徒刑,第二审竟予维持量刑,殊未适当。”[206]1919年3月27日,大理院经过书面审理,宣告“原判及第二审判决均撤销”,改判“洪述祖教唆杀人之所为处死刑,褫夺公权全部三十年”。[207]对于改判内幕,据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所记:“时吾友陈尔锡为大理院推事,尝为余言:推事中有一老人,性情刻薄。凡上诉之案,若入此人手,必加重。述祖陈大理院案,适分入此人手,遂判绞,加重也。”[208]其实,以洪述祖之罪,判其绞刑也算罪有应得。

在审理过程中,洪述祖态度始终甚为强硬,即使在最后阶段,依然声称:

本案发事之起点在地方厅以及本厅均未能质证分明,究竟是起于内,是起于外,是起于南,是起于北,毫不清楚。让一步言之,述祖即有杀人行为,亦当有首从之分,主动、被动之别。述祖仅立于被指挥之地位,上有指挥人,下有着手人。述祖担负共同责任就冤得很了,若再负主动责任,更属屈抑之甚。况述祖处于被指挥地位,动作由人,丝毫不能自主。若谓述祖应负杀人责任,则国务院秘书亦当负责,是以述祖对于原告人之请求是绝对的否认。[209]

整个审理过程中,洪述祖所采取的策略,一是坚决否认“燬宋酬勋位”具有杀害宋教仁之意,只承认欲损害宋教仁之声誉;二是极力把主要责任推到已经死去的袁世凯、赵秉钧头上,为此不惜曲解相关函电,强词夺理,并捏造种种情节。这些在本书中多已论及。然而,任凭洪述祖百般辩解,因与事实不符之处实在太多,结果只是左支右绌,左支右吾,相互抵牾,弥缝无术,适见其狡诈而已。京师地方检察厅及高等检察厅对宋案证据的研究,虽然在细节上存在不少缺失,但提出上诉的基本理由是符合事实、具有说服力的,大理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是准确的。

1919年4月5日上午11时,洪述祖在京师第一监狱被绑赴刑场,执行绞刑。行刑时,因其体量过重,加以年力衰迈,筋骨较弱,以致“绞绳下坠之顷,即将该犯头部脱落”。当由北京专门医学校派学生三人到监,将尸身首用线缝合妥帖,即于是日下午由其亲属将尸体领走。[210]洪述祖在京师第一监狱时,恰好《京报》主笔潘公弼因抨击北洋政府而入该狱,邹韬奋曾写《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狱记》,提到“自有分监以来,受特别优待的,潘是第二人,其第一人是洪述祖”。“洪一定要睡自备的铁床,自备的弹簧褥子(按洪是大块头),一定要用自备的洋马桶”。又说“洪为人很古怪,在狱里终日念佛”。文中还写到了洪述祖受刑情况,说:“绞刑本用人力绞的,后来特往德国定购绞刑机器,运到中国后,第一人尝试的就是洪述祖。绞刑本可保全首领的,不料机关一动,头即下落,迷信的人便说他罪大恶极,命该身首异处。当时洪妾起诉,说洪的罪不至身首异处,分监不能辞咎。但当时那部机器确经司法部验收,分监无过。后来设法请北京最善于连尸的医院把洪好好的缝好,所以葬时表面上还是全尸。”分监主任还请潘公弼去看洪述祖用过的绞刑机器,据潘说:“那部机器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希奇。上面垂下一绳,约有一寸粗,打一活结,下面有一块方木板。犯人受刑时先坐在这块木板上,有人把犯人的头套入那个活结圈里。机一动,板落人悬,吊起的时候,人身直竖,便一命呜呼。洪后实用好几次,都没有断头的事情,洪独不免,真是上海人所谓‘触霉头’”。[211]

对于洪述祖之死,傅增湘也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述,他说:

君赤面露目,于相法为凶,沪上有小说述君事者,谓其面多横肉,目露凶光,信然。尝免冠抚首示余曰:“子视吾状貌,不类重囚耶!”是其不免刑戮,固自知之。然终于凶狡不悛,自婴法纲,岂知之而无术以自免耶?盖亦嗜利忘身,倒行逆施而不恤耳。闻临刑前夕,从容草遗书甚详悉,翌晨易僧服,整冠理须,而后就刑,斯亦异矣。[212]

看起来,洪述祖对于自己的人生结局很早就有预料。在收到大理院的判决书后,他在日记中写下“果然定死刑,不出所料”之语。[213]他的内心似乎相当纠结,曾留下一联:“服官政,祸及于身,自觉问心无愧怍;当乱世,生不如死,本来何处着尘埃。”[214]另外,他自入狱后便以诵读佛经为常课,死前从容安排家庭琐屑及身后之事,要家人以僧服为殓衣,并在他死后将所有佛像施舍到常州天宁寺供养保存。[215]或许他内心有所悔悟?但悔之晚矣。


[1]《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3月22日)、《大总统令南京程都督等电》(1913年3月22日),《政府公报》第315号,1913年3月23日,第305、617页。

[2]《赏格》,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93—296页。

[3]《刺杀宋教仁案之发端》,《神州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6页。

[4]《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5]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東京、中華民国通信社、1913、25頁。

[6]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頁。

[7]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27頁。关于国民党人寻找王阿法并迫使其说出实情的具体经过,《民立报》曾有如下记述:“国民党得种种报告,派员于二十二日晚十二时,令邓引王某至邓之寓所,迫王某登车,送至某公司,由某洋行大班觅得包探头目二人,在旁胁王某说出原委,盖是时邓某尚疑为王某所为,虽一至应家,然并不知其名姓。斯时王某乃说出应夔丞曾令其觅人,并未允所请,此次实未与闻。国民党某君乃取出照片多张,令王辨认,孰为应某所欲办者,王乃指出宋先生之照片。众知决非虚诬,乃偕告卜总巡,要求其捕获凶手。”(《英总巡之协缉》,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另据当事人陆惠生记述,王阿法起初担心应夔丞“其人很毒,若知吾泄其谋,或以施之宋先生者施之我”,因此,当陆惠生“询以某大人之姓字”时,王“嗫嚅不敢言”。后经陆惠生“研问再四”,王阿法表示,宋教仁“如之大人物,为小人所残害,余既知其谋,何忍容隐不言,使凶人得逍遥法外”,于是他讲述了事情经过,并说出应夔丞名字。(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6頁)需要指出的是,张耀杰为了将国民党人说成刺宋幕后主使,声称国民党人“在租界区的某公司里兴师动众并且明显违法地私设刑堂,胁迫王阿发充当虚假报案的虚假线人”,显然是歪曲事实的过度解读。(张耀杰:《谁谋杀了宋教仁: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第105—106页)国民党人之所以请“包探头目二人,在旁胁王某说出原委”,是因为王阿法开始的时候害怕应夔丞报复,不敢说出实情,而后经国民党人“研问再四”,王阿法才改变想法,说出实情。这与“刑讯逼供”并不相同,国民党人也没有通过“刑讯逼供”方式,让王阿法充当所谓“假线人”。

[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9]《应桂馨之就缚》,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4页。按应夔丞起初否认认识王阿法,至第六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与应夔丞之间又有如下问答。爱问:“汝识王阿发否?”应答:“有友来信介绍。”爱问:“王阿发带信来见你在何时?”应答:“三月一号或二号。”爱问:“信内何事?”应答:“信内说,我有一人,你要用否?”应夔丞所说友人即吴乃文,应并向爱理斯提到:“所有吴乃文荐信,亦存捕房。”(《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6页)按吴乃文所写介绍信,迄今尚未发现,但被捕后的应夔丞断定该信已被捕房搜去,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认识,即应夔丞对其律师所言他与王阿法结识情况属实,如此他所言才能与被搜去的介绍信内容吻合。

[1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8页。

[1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2页。

[1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页。

[14]《宋先生被刺之痛史》,《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6页。

[15]《英捕房之注意》,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7页。

[16]《破获暗杀宋教仁案续志》,《神州日报》1913年3月26日,第6页。

[17]《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18]《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2页。

[19]《第四次预审·王阿发之证词》,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61页。

[20]《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4页。

[21]《程德全保应原电》(1912年10月16日),《民权报》1913年4月8日,第7页。

[22]《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

[23]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页。

[24]《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

[25]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頁。

[26]《探访宋案要证》,《新闻报》1913年7月28日,第3张第1页。

[27]关于武士英的出身及刺宋前经历,山西《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曾刊登一篇文字,可供参考。文中写道:“武士英,乳名盛娃,父亲早逝,靠母亲辛劳操持家计,艰难度日。武长大成人后,游手好闲,弃母不养。清光绪卅三年(1907),村(指河津县通化村——引者)人庞全晋(毕业于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奉派到贵州担任学堂监督,武随庞前往,初当庞仆从,后充厨子(炊事员)。武士英不甘居于人下,屡次要求回家,庞遂给予盘资,让其返晋,而武终未回原籍而仍在贵州流浪。时值南方各省革命党人到处举事推翻清室,武即投奔革命党,充当敢死队,转战数省,屡立战功,提升为下级军官(一说为营长),以后又脱离军旅,到了上海……做古董生意。”见刘大卫《民初的“宋案”与凶手武士英》,《河津文史资料》第5辑,政协山西省河津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1989,第171页。

[28]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26頁。

[29]《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0]《凶犯侦缉·宋先生在天之灵》,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45页。

[31]《宋案大放光明·第三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7页。

[32]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8頁。

[33]《宋先生在天之灵·地方厅之索回罪犯》,《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破获暗杀宋教仁案七志·领事团之意见》,《神州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34]据《民主报》报道,3月31日,外交团特开会议,讨论准否引渡,法使首谓:“此案据驻沪领事报告,表面已有眉目,至其内容真相,现方着手调查,为保障租界治安计,此案暂时不能引渡。”德使谓:“本案虽含有政治性质,但未知目的所在,故现尚不能指定为政治或刑事,犯罪人之引渡与否,暂时不能决定。”美代理公使谓:“愈文明国人,愈讲人道。宋君被刺原因,无论出于何方面,均违背人道主义。中国自革命以来,暗杀案已数见不鲜,从未见有确实之办法。欲维持人道,自应在会审公堂审结。”英使则谓:“此案可资研究处甚多,欲知中国之前途,研究此案即可得其真相,故非调查证据,水落石出后不能引渡。况现在租界发生暗杀日见其多,而此案犯罪地点之沪宁车站,适又贴近租界,故于租界治安实又大有关系。”最后,各国公使表决,全体一致赞成刺宋案人犯引渡须从缓再议,以此答复外交部照会。见《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外交团会议之内情》,《民主报》1913年4月2日,第3、6页。

[35]《宋钝初先生被刺之近情·武士英初审之口供》,《民主报》1913年3月31日,第3、6页。按武士英供词提到的共和实进会为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加入国民党的党派之一,应夔丞所创为共进会而非共和实进会。此处有可能是武士英记错,也有可能是应党故意欺骗武士英,以防刺杀行动将共进会牵连进去。又按,武士英供词中提到的与其一同至火车站的三人,除陈玉生外,另两人名字并不准确。据3月29日《中华民报》载:“上海公共捕房总巡卜罗斯君,查得该凶犯武士英堂前供涉之陈姓及另有二人同至车站者,陈姓即陈玉生,除已侦获外,另有二人,一系吴乃文,一系张汉彪。”(《其他之从犯》,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73页)武士英所供“张发标”应即“张汉彪”,“刘得胜”不能排除为吴乃文化名。至于陈玉生,当时曾有消息说被侦获,但从4月3日应夔丞写给言敦源的求救信中提到武士英供出三人“均未到案”这一情况来看,陈玉生实际上也未落网。(《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5—196页)参与刺宋的应夔丞党羽中,还有一人漏网,即《民主报》提到的在六野旅馆与武士英耳语之姓冯者,号玉山,又名鄂钧,一名岳军,38岁,广东顺德人。曾在京某衙门当差,后流寓沪上。上海光复时曾充光复军军需长。后退伍,无所事事。捕房查得其住处在北四川路洪吉里420号,派人侦缉,已不知去向。(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洪吉里之搜查》,《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以上四人中,吴乃文与应夔丞关系最为密切,应任沪军都督府谍报科科长时,吴为一等科员,后帮应夔丞办理购买公债票等事。

[36]《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6页。

[37]《宋案大放光明·第二次预审详情》,《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6页。

[3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272页。

[39]《宋案大放光明·凶犯之引渡》,《民主报》1913年4月19日,第6页。

[40]《宋案应武二犯移解后之种种·武士英移押海运局》,《时报》1913年4月19日,第7页。

[41]《宋先生遇害记三十二·陈团长之报告》,《民立报》1913年4月25日,第11页。

[42]《武士英之死状》,《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6页。

[43]《武士英身死之又一说》,《顺天时报》1913年4月30日,第7页。

[44]《国民党交通部之通电》(1913年4月26日),《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看看民贼之手段·国民党之诘问》,《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

[45]《上海地方检察厅上程都督稿》,《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46]《武士英之呻吟》,《申报》1913年4月26日,第10页。

[47]《宋案正凶自尽三志·化验脏腑之慎重》,《申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

[48]《陈团长之乞休》,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79页。

[49]《西医详验武犯脏胃》,《大公报》1913年5月5日,第2张第1页;《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0]《宣布逆证后之宋案·武士英服毒之说》,《民主报》1913年5月2日,第7页。

[51]《刺宋凶犯暴毙之余闻》,《大公报》1913年5月4日,第2张第2页。

[52]《西医详验武犯脏胃》,《大公报》1913年5月5日,第2张第1—2页。

[53]《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4]《西医力辟毒毙谣言》,《大公报》1913年5月8日,第2张第2页。

[55]《武士英化验之报告》,《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21日,第3页。

[56]《新评三》,《新闻报》1913年4月25日,第3张第2页。

[57]如何:《武士英毒毙》,《时事新报》1913年4月25日,第3张第3页。

[58]《杨景斌律师致程都督函》,《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59]《破获暗杀宋教仁案七志·本事通天没奈何》,《神州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6页。

[60]《宣布逆证后之宋案·武士英服毒之说》,《民主报》1913年5月2日,第7页。

[61]《刺宋案会审记(二)·武士英瞎三话四》,《顺天时报》1913年4月10日,第4页。

[62]《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5—196页。

[63]《监守者实难辞咎》,《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

[64]《杨景斌律师致程都督函》,《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6页。

[65]《关于宋教仁逝世后之种种》,《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

[66]《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5页。

[67]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7頁。

[68]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7—28頁。

[69]《宋先生在天之灵·妓寮之缉获》,《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

[70]何海鸣:《金陵纪战》(1917年),引自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587页。

[71]陸惠生『宋案破獲始末記』、25頁。

[72]至于何海鸣获得线索的具体经过,李定夷在《洪述祖外传》中写道:“先是渔父既死,民党报纸刊其遗像,同声悲悼,《民权报》亦登载之。何家时有一退伍军士借居,见报端遗像,忽谓何曰:‘昨日在车站被刺者,即此人耶!’何闻其语,讶而诘之,乃曰:‘前此十余日,在某茶肆中,有人示余此照,谓苟能死之者,当得五千元之酬金,余不敢应,当时亦不知目的物即宋先生也。’何知有线索可寻,乃进而严询之,谓不吐实,将送入捕房。军士又曰:‘是日曾有人引余至北京路某家,其门牌则余已忘之矣。’何立偕之至北京路寻觅,至十九号,军士指之曰:‘此地是矣。’盖即应之住宅也。”(李定夷:《洪述祖外传》,《小说新报》1919年第3期,第5页)李定夷并未参与宋案破获,此段记述乃事后根据所闻以小说家笔法写出,虽然与王阿法、邓文斌所述基本情节略有相似之处,但细节错误甚多,不足为据。另据褚辅成所撰王金发墓志铭,王也参与了破案,墓志铭有“君同侦获凶手及间接教唆犯,询鞠得实,舆论大哗”之语。(褚辅成:《王君季高墓志铭》,嘉兴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褚辅成文存》,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第29页)陈去病又将其事写入以王金发为主人公的小说《莽男儿》中。见镜中观弈客(陈去病):《莽男儿》,《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0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第92—94页。

[73]李定夷:《洪述祖外传》,《小说新报》1919年第3期,第5页。

[74]《公廨第六次预审洪述祖》,《申报》1917年6月21日,第10页。

[75]转引自沈云龙《暗杀宋教仁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6—127页。

[76]徐咏平:《民国陈英士先生其美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第311—312页。

[7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8页。

[78]《第一次预审时之情形》,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45页。

[7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6—7页。

[8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8页。

[8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0—11页。

[82]《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4—16页。

[8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16—18页。

[8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85]《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7页。

[86]《民主报》曾有报道,谓:“应氏律师拟设专署审讯,重询外国审判官,恐中国判断不公,故提交驻上海各国领事公决,该领事等已电商驻京各该国公使应如何办理。”见《宋案大放光明·第六次预审详情·又一凶犯将提审》,《民主报》1913年4月14日,第7页。

[8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7—9页。

[88]《第二次预审·侃克律师所述案证》,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48页。

[89]《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解犯单上之案由》,《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7页。

[90]此事起因,表面上似是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与上海地方审判厅之间的“厅印”使用问题。先是高等厅于5月初致函上海地方审判厅,要求“凡判决书及一切对外公文,均需用厅印”,不得用“庭印”。上海地方审判厅复函,否认曾用“庭印”,要求高等厅指明“庭印见于何处,用于何时,何人送达,何人收受”。高等厅又复函,以下级各厅对于上级厅应用呈文,上海地方审判厅来函不合格式,将原函退还。(《宣证后之宋案·还讲什么法律》,《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5月8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黄庆澜忽然收到以高等厅厅长杨荫杭名义所发公函,通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全体撤换,并派张清樾(一说屠铨)代理厅长,新派各员当晚到沪。(《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黄庆澜当即将此情形电告司法部,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也致电司法部,指出“以高等厅长名义任免法官,显违《约法》”,要求司法部批准其辞职。(《宣证后之宋案·检察厅同时瓦解》,《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还有一说,认为风潮表面起因,是高等厅风闻地方厅员有冶游情事,致函告诫。黄厅长以高等厅无中生有,据理驳复,致触总厅之忌,因而恼羞成怒,演成此风潮;而风波之真正起因,是因为高等厅不满地方厅5月6日发传票“移提赵秉钧”。(《宣证后之宋案·司法机关何堪蹂躏至此》,《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当时,北京有消息透露政府正连日密议抵制票传赵秉钧之法,其中一法,即“釜底抽薪”,也就是“撤换承办此案人员,必令政府一鼻孔出气之人布满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然后赵到案一讯,即洗刷净尽”。(《政府对于上海票传赵秉钧之抵制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2页)巧的是,5月8日正好有“北京特电”发至上海,其中写道:“闻袁世凯私人张一麐,有电致苏高等法庭杨荫杭,谓宋案归地方厅审理,可乘机将上海厅改组,已派屠铨为审判厅长,其余自检察长以及录事均须次第更调,两三日内即当发表。”(《北京电报》(8日北京特电),《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3页)更巧的是,当天便发生了江苏高等厅通知撤换上海地方审判厅人员之事,因此,国民党人怀疑其背后很可能有总统府授意。5月9日,司法部曾致电杨荫杭,询问“此次撤换系何原因,于宋案进行有无妨碍”,说明总统府或江苏高等审判厅采取行动并未通过司法部。(《致江苏高等审判长沪厅全体撤换系何原因仰速复电》(1913年5月9日,第649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50页)由于引起舆论不满,司法部于5月24日发出训令,批斥杨荫杭改组各厅“诸多不合”,“独行独断,杂乱无章”,但只是加以“儆告”,并未撤销改组。见《令苏州高审厅长杨荫杭改组苏省各厅诸多不合揭示儆告文》(1913年5月24日,第183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18—19页。

[91]《审判厅开讯宋案旁听记》,《申报》1913年5月31日,第10页。

[92]《公判中之宋案·高等厅之否决书》,《民立报》1913年6月18日,第11页。

[93]《公判中之宋案·坏蛋律师之倒蛋》,《民立报》1913年6月25日,第11页。

[94]《公判中之宋案·第二次公判居然定期》,《民立报》1913年7月3日,第10页。

[95]《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96]《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3日,第7页。

[97]《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页。

[98]《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3页。

[99]《宋案之重究》,《申报》1913年8月16日,第7页。

[100]《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页。

[101]《应夔丞抵日》《应夔丞现住箱根》,《顺天时报》1913年8月15日,第2页。

[102]《应犯避匿青岛》,《顺天时报》1913年8月26日,第8页。

[103]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

[104]《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

[105]《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106]《应夔丞密呈已交院议》,《大公报》1913年11月9日,第2张第2页;《应夔丞原呈已交司法部》,《大公报》1913年11月11日,第2张第2页。

[107]《译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11月19日,第2页。

[108]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神州日报》1914年1月29日,第3页。

[109]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

[111]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

[11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13]参阅本书附录“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114]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5]《应夔丞被刺续闻·外报之言论》,《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6]《应夔丞被刺续闻·政府之注意》,《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7]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8]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119]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577页。

[120]对应夔丞被杀细节,桐生《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分析最为精到,其言曰:“夫杀人以刀,较手枪为难而且缓,既与凶手有极猛烈之格斗,则应非睡梦被杀可知。且应之为人,非寻常无手脚者比,其随行必有防身利器,果止凶手一人持刀与应格斗而即足以杀应乎?然则凶手果为一人,抑为两人乎?今就经过时间计之,李、王离头等车为一时,凶手入室行凶为一时,与应格斗为一时,杀应毙命为一时,至手足冰冷又为一时。而李、王皆不回,直至凶手事毕,从容逃逸,且待至死者手足冰冷,而始喊报,此又一奇也。天津警厅知李、王为此案有重要关系之人,事出后即将两人拘留,乃二十二日京中某报又载,北京执法处侦探郝占元到津,将李、王索回归处审办。事果属实,则此案之结局,外间又难得其真相矣。”(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另据《大公报》报道,王、李二人于1月21日早即由北京执法处派差四名,由天津警察厅提出,“解往北京讯究”。见《应夔丞被刺续闻》,《大公报》1914年1月22日,第7页。

[121]老哀自京寄稿:《应夔丞之暗杀案》,《神州日报》1914年2月2日,第1页。

[122]《通缉刺死应夔丞之凶手》,《神州日报》1914年2月3日,第6页。

[123]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24]《京师警察厅总务处公函》(公字第80号,1914年4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1724。

[125]《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6日),《政府公报》第430号,1913年7月17日,第311页。

[126]《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7月17日),《政府公报》第431号,1913年7月17日,第341页。按《盛京时报》评论此项任命之用意云:“赵秉钧为宋案之重要嫌疑犯,经沪厅迭次票传,抗不到案。现见舆论攻击益甚,弹劾案又将提出,袁总统不得已免其本官。又恐赵免职后沪厅票传益急,终须赴沪一行,因任命为步军统领兼办巡警事宜,一可示赵与宋案毫无关系,一可借此抗传。惟闻国会议员以步军统领衙门非法定机关,共和国家更无存在之必要,且赵既为宋案重要嫌疑犯,自应免官之后赴沪备质。闻日内拟提出此项质问书云。”见《赵秉钧为步军统领之由来》,《盛京时报》1913年7月24日,第3页。

[127]《大总统令》(1913年10月10日),《政府公报》第515号,1913年10月10日,第240页。

[128]《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6日),《政府公报》第583号,1913年12月17日,第19—20页;《大总统令》(1913年12月18日),《政府公报》第585号,1913年12月19日,第69页。

[129]《直隶都督赵秉钧呈大总统报明接收任事日期文并批》(1914年1月14日),《政府公报》第612号,1914年1月20日,第428页。

[130]《赵都出缺》,《大公报》1914年2月28日,第7页。

[131]《赵督死后之面面观·幕僚之谈话》,《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2]《赵督死后之面面观·报病之原电》,《申报》1914年3月7日,第6页。

[133]章士钊:《书赵智庵》,中央文史研究馆编《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38页。

[134]《屈医官报告赵督致死原因》,《申报》1914年3月9日,第3页。

[135]冷:《暗杀与毒药》,《申报》1914年3月1日,第2页;无名:《杂评一·西电之言》,《申报》1914年3月6日,第3页。

[136]《内务部之密告》《京津间之临时戒严》,《顺天时报》1914年3月2日,第3页。

[137]袁克文:《赵智庵猝死》,《辛丙秘苑》,第5—6页。

[138]袁克文:《刺宋案真相》,《辛丙秘苑》,第3页。

[139]《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40]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6—37页。

[141]《特约路透电·天津电》,《申报》1914年3月29日,第2页。

[142]《更正》,《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3]晴岚通信:《赵秉钧遗事》,《神州日报》1914年3月6日,第3—4页。

[144]按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9月23日投票表决赵秉钧继任国务总理前,袁世凯曾委托梁士诒到院说明赵秉钧之历史与成绩,从中可见赵秉钧于鼎革前后对袁世凯帮助极大。梁士诒道:“赵当去年九月就职民政部,维持北方,风声鹤唳,险象环起。赵则苦心经营,调和兵警,融洽满汉,卒使大局和平解决,一般人民称其才而颂其德。盖赵于民政实有阅历,前在天津创办警政,经营市政,在京都则摄领民政,至于各省地方民政及地方自治等事,规画实行,赵实为之。以其继任国务总理,社会必多悦服……至赵之历史,不仅政界中人,且为军界中人……起义以来,北京政府趋向共和者固不乏人,惟以当时皇族之多怀疑虑,赵则开诚布公,设法解说。今年南京政府遣使来京,敦请大总统莅南京就职,大总统深以担任秩序为忧,赵慷慨陈辞,尤为难得。计赵随袁大总统办事十有六年,擘划周详,深资得力。”(《梁士诒报告赵秉钧之成绩》,《中国日报》1912年9月24日,第2页)另据朱启钤对章士钊所言,清帝退位诏书之宣布,赵实为幕后最大功臣,朱言道:“智庵有大管家一,躯干甚伟,面微麻。干才未知视安岐何如,而交通内监,与隆裕后之嬖人小德张往返綦密。智庵假此途径,说服隆裕,就中所涉财贿,为数可观,智庵视之蔑如也。辛亥逊位诏之如期发布,都恃智庵此一机密路线,项城坐享其成而已。当时北洋基层干部,俱认共和之成,智庵功莫大焉,第一任内阁总理,非渠莫属。”见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44页。

[145]《大总统令》(1914年2月27日),《政府公报》第651号,1914年3月1日,第3页。按《神州日报》“北京专电”曾解释此令云:“赵都督秉钧出缺,袁总统甚为悼惜,昨降令予银一万元治丧,派荫昌往津致祭,此在前清近世,惟曾、李等蒙此异数。盖当辛亥革命,中外人方主和议,欲清帝退位,其时朝议未决,唐景崇极力主战,阁臣和之,几无人敢说和字者,惟赵侃侃,力争于朝。当时满人又有用京畿旗兵屠汉相胁之说,赵又力折之,谓彼所部之武装巡警足敌满兵而有余,因此满人气夺,终成共和之局。故命令中所言‘溯维改革之际,危机四伏,一发千钧,深赖苦心毅力,不辞艰险,卒能以道德化干戈,拯生灵于涂炭,功在吾华,允垂不朽’者,即指此事。”见《北京专电·赵智庵在民国之功绩》(3月2日发),《神州日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

[146]《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为赵智庵建立专祠》,《顺天时报》1914年3月5日,第9页。

[147]《袁大总统之追惜》,《顺天时报》1914年3月3日,第2页;《大总统仍不忘情赵故督》,《大公报》1914年3月8日,第2张第2页。

[148]《先农坛上之追悼会》,《申报》1914年3月26日,第6页。

[149]袁克文:《王治馨伏法》,《辛丙秘苑》,第6—7页。

[150]《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2页。

[151]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9页。

[152]章士钊:《书赵智庵》,《崇文集二编·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文选》,第37页。

[153]《官吏犯赃治罪条例》(教令第78号,1914年6月5日公布),《内务公报》第10期,1914年7月15日,“法规”,第1页。

[154]《中央新闻贾祸之文字·看看赵秉钧之大事记》,《神州日报》1912年6月9日,第1页。

[155]《王治馨纳贿发生之原因》,《顺天时报》1914年6月29日,第2页。

[156]《王治馨案近讯》,《申报》1914年7月9日,第6页。

[157]远生:《王治馨》(续),《申报》1914年7月4日,第3页。

[158]《大总统申令》(1914年6月27日),《政府公报》第770号,1914年6月28日,第329—330页。

[159]远生:《王治馨》,《申报》1914年7月3日,第3页。

[160]《大总统申令》(1914年8月18日),《政府公报》第822号,1914年8月19日,第244页。

[161]《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1日),《政府公报》第886号,1914年10月3日,第267页。

[162]《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3]《步军统领衙门呈报枪毙官犯王治馨日期文并批令》(1914年10月24日),《政府公报》第890号,1914年10月27日,第511页。

[164]《王治馨案续闻》,《申报》1914年10月27日,第6页。

[165]《大总统申令》(1914年10月24日),《内务公报》第14期,1914年11月15日,“命令”类,第12页。

[166]《北京新谈荟·王治馨案行将判决》,《申报》1914年10月7日,第6页。

[167]《大总统对于王治馨案之注意》,《大公报》1914年7月5日,第5页;心森:《闲评二》,《大公报》1914年7月16日,第2张第1页。

[168]竞:《洪述祖之惶惧》,《新闻报》1914年3月22日,第4张第1页。

[169]《遗老避难受逢迎》,《顺天时报》1914年9月1日,第7页。

[170]《大总统慎重外人移居》,《顺天时报》1914年9月17日,第7页。

[171]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

[172]《我的“失地”》,洪钤编《洪深文抄》,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第18页。

[173]〔德〕卫礼贤:《中国心灵》,王宇洁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第148—149页。

[174]怀瑾通信:《青岛司令发还杨度之房产》,《申报》1915年9月20日,第6页;瑾:《蜡花园主何往》,《申报》1915年10月4日,第6页。

[175]《东方通信社电(日本人组织)·北京电》(3月29日),《申报》1916年3月30日,第2页。

[176]《洪述祖无地容身》,《大公报》1916年7月22日,第1张第4页。

[177]《于右任致政府电》(7月25日),《申报》1916年7月27日,第2页。

[178]《宋案又提起矣》,《大公报》1916年8月20日,第2张第7页。

[179]虚:《狡哉宋案洪述祖》,《顺天时报》1916年8月20日,第2页。

[180]《宋案要犯忽北忽南》,《民国日报》1916年9月25日,第8页。

[181]《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

[182]《洪述祖今番休矣》,《大公报》1917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按洪述祖是否曾参与袁世凯复辟帝制活动,因无其他确切材料,姑存疑。

[183]《洪述祖在沪被控七志》,《申报》1917年5月6日,第10页。

[184]《洪述祖在沪被控》,《申报》1917年4月29日,第10页;《洪述祖在沪被控续志》,《申报》1917年4月30日,第10页。

[185]《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页。

[186]《洪述祖难逃法网》,《大公报》1917年5月3日,第2张第2页;《公廨预审洪述祖初志》,《申报》1917年5月30日,第10页。

[187]“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中华民国六年一月至十二月份)》,“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6,第293页。

[188]《洪述祖在沪被控三志》,《申报》1917年5月1日,第10版;《洪述祖在沪被控四志》,《申报》1917年5月2日,第10页。

[189]《洪述祖在沪被控五志》,《申报》1917年5月3日,第10页。

[190]《豫审洪述祖旁听录》(一),《新闻报》1917年5月30日,第3张第1页。

[191]《洪述祖今日开审·于右任致上海报界电》,《申报》1917年5月29日,第10页。

[192]《洪述祖判决解京》,《申报》1917年8月29日,第10页。

[193]《上海萨交涉员请派警提洪述祖电》(1917年8月30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4]《京师警察总监吴请派警提洪述祖到京上总理手折》(1917年8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889。

[195]《京师警察厅训令赵志嘉前往上海提解洪述祖稿》(1918年4月7日拟稿,4月14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为点交洪述祖及各项证据函复京师警察厅》(1918年4月24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复函江苏交涉员洪述祖已提解到京稿》(1918年4月30日拟稿,5月2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6]《内务部训令迅将洪述祖交地检厅接收》(1918年5月16日),北京市档案馆,档号J181-017-01771;《京师警察厅为解送洪述祖致地检厅函稿》(1918年5月16日拟稿,5月17日缮发),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7]《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8月22日、8月27日、8月30日、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98]《洪述祖案已判决》,《大公报》1918年9月30日,第2张第2页。

[199]《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1]《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11月23日、12月2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7页。

[203]《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4]《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5]《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6]《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7]《大理院刑事判决书》(八年上字第218号,1919年3月2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8]朱德裳:《三十年闻见录》,岳麓书社,1985,第44页。

[209]《驻守高等检察厅代理巡官呈报宋振吕私诉一案判决情形》(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10]《京师第一监狱关于人犯洪述祖等人执行死刑情形的呈报》(1919年4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河北北平第一监狱全宗,档号J191-2-11584。

[211]邹韬奋:《潘公弼先生在北京入狱记》,《韬奋全集》(2),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23页。

[212]傅增湘:《记洪述祖遗事》,《近代史资料》总80号,第115页。

[213]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4]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洪氏八日间之狱中日记》,《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

[215]飘萍通信:《洪述祖临刑前之秘笈·临刑时之遗嘱遗书》,《京报》1919年4月14日,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