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王阿法出庭作证及其后不知去向

王阿法,又作王阿发,河南人,一说湖南人。[3]他是应夔丞曾试图收买充当杀手之人,又是案发后数次在会审公廨出庭作证之人。他与应夔丞究竟是何关系,在刺宋案破获过程中扮演过怎样的角色,后来结局如何,这些问题都是过去没有讲清楚的。

宋教仁被刺第二日,国民党人陆惠生就从前任“东方招抚使”张秀泉及其护兵邓文斌(又作邓文炳)处获得一条与案情相关的重要线索。[4]据张秀泉讲,宋教仁被刺前数日,邓文斌曾告诉他说:

有友人以事相属者,曰某大人欲置一人于死,询余能任此役否。余即偕之往见所谓某大人者,顾不相遇。其后余以事关人命,不欲冒昧从事,遂辞复不往。因夫〔未〕悉其究竟,不知所谋者如何人也。[5]

宋教仁被刺后,张秀泉想起邓文斌所言,“即询邓以某大人之姓名,及往见之场所,讵邓皆忘之”;“又询其友人之姓名,则为王阿发”。张秀泉判断此事必与刺宋案有关,于是告诉了陆惠生。陆惠生“急使人召邓来,啖以重利,使速觅王阿发”。在宋教仁被刺第三日,邓文斌找到了王阿法,经陆惠生“研问再四”,王阿法终于道出实情。[6]他说:

余业贩骨董,至上海数月矣。前有友人曰胡〔吴〕乃文者,授余一函,嘱持之至法界之文元坊(在西门外)谒一人,曰应桂馨,其人多财,当有所交易。余受其函,即持往文元坊谒应,见其门外有榜三:曰某某经租账房,曰国民共进会机关部,曰江苏巡查长公署。既而见所谓应桂馨者,为一长身瘦削之人。余出胡〔吴〕函后,即以画卷一幅,向其求售,渠却之,余遂辞出。后数日,又往,值渠方在隔室与一人言事,虽不甚辨其所言,但闻云:此事若成,则可得酬金千元。又云:此事必须速做。既而出见余,余以某境状之显贵也,意其交游必多,以有胡〔吴〕乃文一函之介绍,遂向之求事。渠遂告余,谓方欲置一人于死,其人报馆之主笔,大不利于今总统袁世凯,如余能胜此任者,则事成当以千金为余酬。言次,出一照片示余曰:欲死之者,即此人。此照片为一制就之明信片,片之四围,皆已剪去,唯其背面有铅笔书“渔父”二字。余当以不能为此等事却之。渠又询余有友人能任此役否,余忽忆及邓,素知其饶胆略,因即向应言之,应嘱余招邓往晤。余出寻得邓,即告以应之所托,且偕之往见应,值应他出未见。既而邓以此事不能冒昧承任,遂不复往晤。其后三、四日,余又于途中遇应,应一见余,即停车招余作耳语,谓:前日所言之事,汝及汝友既皆不能为,则慎勿泄之于人,否则汝性命不可保。余唯唯。应遂驱车去。其后未之见矣。[7]

由王阿法所述可知,他总共去过应宅三次。第一次是携带吴乃文介绍信去,求售画卷,但应夔丞未买。第二次是去求事做,应夔丞提出可否帮忙置一人于死地,并出示“渔父”照片,王未敢允,但答应找友人帮忙。第三次则是王阿法偕邓文斌去应宅,但未能见到应夔丞。王阿法第一次去应宅时间,据应夔丞讲在3月1日或2日,[8]王阿法本人在3月24日接受会审公廨襄谳员聂榕卿研讯时说“与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在汉口为洋行买办之吴乃文介绍,始与相识”。[9]也就是2月底与应夔丞相识。因3月1日或2日接近2月底,因此两人所说时间大体吻合。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时间,据上引材料判断,是在应夔丞决定杀宋之后,从王阿法隔墙听到的话可知,当时应夔丞正在物色杀手。如前所述,应夔丞等决定杀宋是3月9日,因此,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必在3月9日后。在第四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曾问王阿法:“汝何时认识应桂馨?”王答:“约在案发前十日。”[10]第五次预审时,爱理斯又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王答:“十日。”[11]王阿法的回答看似与其3月24日的回答自相矛盾,实则是因他对“发案”起始时间与爱理斯理解不同。爱理斯理解的“案发”时间是3月20日,即宋教仁被刺当日,而王阿法理解的发案时间是应夔丞出示“渔父”照片,要他致死其人那一天。王阿法说他“约在案发前十日”与应夔丞相识,并说这一天距离“刺案发生”刚好十日,则他第二次到应宅应是3月10日或11日。据王阿法讲,三日后他又去过一次应宅,[12]则他第三次去应宅,是在3月13日或14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发案”时间理解不同,王阿法对他究竟去过几次应宅,前后所答看起来是矛盾的,时而说去过三次,时而又说去过两次。但这并非不可解释。当王阿法说去过三次的时候,如同他向陆惠生交代的那样,是从最初去售画那一次算起的。而当他说去过两次的时候,是从他所理解的“案发”时间算起的,这样他原先对陆惠生所说第二次去应宅就成了第一次去应宅,相应的,第三次去应宅就成了第二次去应宅。这就是为什么当爱理斯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时,王阿法以对陆惠生所说第二次到应宅时间,即“十日”作答。而当爱理斯问“自第一次见过后,隔几日始至应宅”时,王阿法又以对陆惠生所言第三次到应宅时间,即“三日”作答。[13]但有时王阿法又把两种说法交织在一起来讲,比如3月24日租界开特别公堂研讯应夔丞时,曾有如下问答情形:

侃律师即诘问:“报上所印照片与应桂馨与尔所看之照片是否相像?”王供称:“约略相似。”侃律师复诘称:“尔既至应处二次,伊与照片尔看,欲办照上之人,是否第一次去,或是第二次?”王称:“在第二次,此后我即未曾去过。”……应遵谕向王诘称:“尔至我处兜售字画,第一次究在何时?第二次与第一次相隔几天?”王答称:“第一次约有十天,第二次距离第一次大约三天。”应复称:“尔来兜售之字画是何种字画?系何人手笔?所画抑是山水,还是人物,抑是松竹?”王答称:“所售乃系手卷,为仇英石所绘,乃系山水,亦有人物、松竹。”应即向堂上声称:“请堂上注意,仇英石乃中国画家名人,然所画只人物,从无山水,至松竹更非所长。今王所供如是,请为注意。”旋复向王诘称:“此画尔从何处得来?”王答称:“从在东清铁路之觉鲁生处得来。”应又向堂上声称:“东清铁路乃拓鲁生,今王所供姓名不清,应请堂上注意。”又向王诘称:“谓尔第二次至我处,所说甚话?”王答称:“第二次至你处,因你不在,没有会面,以后亦未会晤。”应即向堂上声称:“顷间捕房律师向诘时云第二次至我处,伊看照片,欲办一人,今伊云第二次至我处未曾会面,此种供词,应请堂上注意。并请将顷间捕房向王所问供词宣读,我亦无别语向王诘问。”[14]

以上问答中,王阿法在答复侃克律师诘问时,是按去过应宅三次来答复的,所以他说应夔丞给他看照“欲办照上之人”是第二次去应宅时。但他又说“此后我即未曾去过”,实际又是否认第三次去过应宅。由于第三次是王阿法找了邓文斌一起去帮应夔丞办理杀人之事,讲出来可能对王阿法不利,因此他似乎有意回避自己去过第三次。而当王阿法与应夔丞对质时,他又按去过应宅两次来答复,所以他回答应夔丞说:“第二次至你处,因你不在,没有会面,以后亦未会晤。”这样一来,王阿法答复侃克律师的话,与其答复应夔丞的话之间,就出现了矛盾。应夔丞“口才甚辨,且工趋避”,[15]王阿法根本不是其对手,因此王阿法答语中的漏洞很快就被应夔丞抓住。除了去过应宅几次这个问题外,关于王阿发向应夔丞兜售的仇英石画作是何题材的问题,应夔丞也指出其答案错误。不过这一点也是可以解释的。由于“沪上书画掮客携货往应处兜售者日必数起”,[16]应夔丞见多识广,自然熟悉各家画作;王阿法就不一样了,他到上海不久,之前在汉口所操职业为“太平洋行火险掮客”,与书画风马牛不相及,到上海后才“代客买卖古玩”。[17]因此,他对书画本身完全是外行,答错仇英石画作题材,不足为怪。至于他将东清铁路“拓鲁生”的名字说成“觉鲁生”,则有两种可能,一是王阿法手中画作并非直接来自拓鲁生,而是拓鲁生通过他人委托王阿法售卖,王阿法对拓鲁生其人并不熟悉,因此说错其名字。事实上,在第四次预审时,爱理斯曾问王阿法如何认识应夔丞,王答:“有法界柏林路通〔东〕清铁道公司朱君,托余代售字画,遇友人吴乃文介绍,始识之。”[18]说明王阿法与拓鲁生并非直接认识。另一种可能是应夔丞将王阿法所说“拓鲁生”误听为“觉鲁生”,因应夔丞是浙江人,而王阿法回答提问使用的是“湖北土语”,很不易懂。给爱理斯担任翻译的张少棠就因为听不明白湖北土语,翻译时“错误之处极多”。[19]

尽管王阿法在接受讯问时前后所答存在矛盾之处,但一个关键事实是清楚的,即应夔丞确曾找过王阿法帮忙致死“渔父”,王阿法也确曾找过邓文斌,试图将其介绍给应夔丞,只因邓文斌反悔而作罢。

说到王阿法,还有一个问题,即应夔丞作为共进会(由青红帮、公口成员组成)会长,从手下找个杀手易如反掌,为何他要舍近求远,从共进会外寻找王阿法这样一个售卖古董字画的人充当杀手呢?应夔丞当年为了否认自己与刺宋案有牵连,也曾以此为自己辩护,说:“我共进会人很多,何必找此种人。”[20]要解答这个疑问,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事实,即造意刺宋者并非应夔丞而是洪述祖,关于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证。正因为应夔丞并非造意刺宋之人,因此其刺杀行为实际上只是共进会少数人为配合洪述祖之计划而实施的行为,难以上升为共进会组织行为。另外,应夔丞主观上极力想避免共进会卷入刺杀事件,根本原因在于共进会乃应夔丞生存之本,倘若刺宋被认定为共进会组织行为,应夔丞将可能遭到灭顶之灾。具体讲,又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1912年10月以来,应夔丞及其共进会组织已经接受了政府招抚,应夔丞并亲口承诺“情愿效力,设法取缔共进会,如有违背法律、扰害治安之事,伊愿负担保之责”,[21]应夔丞为此还到京城见过袁世凯,表达输诚之意,袁世凯则给了他5万元经费,以解决共进会成员的解散、抚恤等问题。可以想到,一旦刺宋被认定为共进会组织行为,将会有怎样的后果。二是由于共进会组织庞大,管理困难,自应夔丞接受招抚后,其组织成员在江苏、浙江等地仍不时有扰害治安之事,为此,江苏都督程德全和浙江都督朱瑞一直厉行镇压政策,这让应夔丞很不满意,认为共进会已经接受招抚,程、朱不应如此,在现存共进会档案中,有不少文件反映这一情况。而一旦刺宋被认定为共进会所为,正好成为程、朱手中把柄,对应夔丞将极为不利。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应夔丞一方面决定配合洪述祖刺宋,另一方面于刺宋前一周(3月13日)和刺宋前两日(3月18日)分别向各处共进会支部发布通告和训词,不允许会员有“违背法律之行为”。[22]这看似矛盾的举动,固然有为刺宋打掩护的一面,但更重要的还是反映出应夔丞竭力想避免外界把即将发生的刺宋案与共进会联系起来。

而这,也就是应夔丞为何要在共进会外寻找“枪手”这个关键角色的原因。古董字画商王阿法是应夔丞死党吴乃文友人,到上海不久,是个生面孔,其身份很难让警局或捕房与刺案联系起来,恰好吴乃文又介绍他到应夔丞处求事做,于是便成为应夔丞物色枪手的目标之一。只是王阿法胆子太小,即使应夔丞以重金收买,王阿法也没敢答应。由于刺宋计划已在进行当中,应夔丞只好一方面威胁王阿法,不准其泄密,另一方面急忙派人物色到武士英。此人同样非共进会中人,但由于当过兵,胆子自然大了许多,于是枪手就此确定。实际上,当时就有人认为,那些怀疑共进会杀宋的说法,是“误以应夔丞之私人行动,有涉该会团体”,并提出,杀宋果真是共进会团体行为的话,“何以应不求刺客于会员,而旁求力大胆大之人,卒乃得一与该会渺不相涉之武士英乎?”[23]案发后,共进会总部被查抄,副会长宋伯飞等坚决否认该会与刺宋案有关,要求归还被查抄的文件,[24]此事自然不会有结果,但从那些文件中也的确看不出刺宋是共进会组织行为,故而程德全等人在处理刺案时并没有采取扩大化举措。

由此可见,要理解应夔丞何以找王阿法、武士英这样的人充当枪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必须对刺宋造意者有准确把握,另一方面必须对应夔丞本人和共进会的历史有深入理解。而恰恰在这两个方面,百余年来一直都缺乏深入研究。曾有论者以民初帮会与国民党之间关系紧张来解释宋教仁被刺原因,显系似是而非、隔靴搔痒之论。

应夔丞被捕后,王阿法先后三次出庭,接受会审公廨审理官及被告律师诘问。但因洪述祖和赵秉钧迟迟不能到案,对应夔丞的公判一再推迟。1913年7月2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发出通告,定于7月16日继续开庭公判。到了7月15日,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蔡季平派法警郝云往传证人王阿法,届时来厅候质,但因王阿法“居无定所”,[25]郝云未能找到,遂到原告宋方氏所延律师高朔处询问,高律师要其往国民党上海交通部调查,不料交通部也不知王之下落。于是,郝云又到原告律师金民澜处打探,金民澜允诺代为探访。[26]此时“二次革命”业已爆发数日,上海战事方烈,对应夔丞的公判不得不中止。不久,应夔丞越狱而去,对应夔丞的审理就此不了了之,王阿法也自此从人们视线中消失,不知所往。不过,对于破解宋案而言,他的使命业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