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赵以及赵的另一位秘书程经世迟迟不能归案,不断引来舆论对政府袒护三人及破坏共和法律的批评,《民立报》6月中旬的一篇评论文字可为代表:
宋案预审至今,为日已久,而赵、程、洪三犯仍依然逍遥法外。检察厅之传票,则不发生效力;外交部之与胶督,则一味敷衍。无切实之办法,模糊影响,愈延迟,愈难解决,致国民今日对于宋案,亦多漠然视之,淡然置之者矣;或者不过喟然太息,痛恨赵、洪等而已……赵秉钧者,宋案之主要犯也,赵永不到案,此案永无结束之日,而民国法律亦荡然扫地……夫明明杀人也,而可以狡辩抵赖之,明明法庭传讯也,而可以托故推辞之,法庭既难保持其独立,国民又不为法庭之后盾,法律解决云云,完全不足恃矣。民国有此怪象,共和精神澌灭殆尽,推源祸始,吾不得不痛恨于袁氏及其私党也。袁世凯及其私党,极力为赵开脱,以长赵之恶,使不到案,匿之于三海;代赵拟辩护电文,谬引以废止之刑诉律第三百零三条,欲移京办理,以遂其含混蒙蔽之计。法庭一再传讯,概置不理。而其次之要犯程经世,则更毫无消息,置传票于不问,盖赵既不到案,程亦可以推诿,假作痴聋,而政府既袒赵,亦不得不袒程也。夫赵、程固得权力之庇护,而暂时逃于法网矣,则洪述祖固明明为宋案之教唆犯,袁政府与国民皆一致谓其有罪,外交部且一再向胶督交涉,证据亦已交与胶督,如是则引渡洪犯当亦甚易也。乃日复一日,洪犯仍逍遥于法外。岂胶督之不肯交出欤?抑政府之阳为交涉,而阴为放纵,请胶督以暂缓引渡欤?吾知袁政府既袒护赵、程二犯,自无不袒护洪犯之理,何也?洪与赵、程有密切关系,有连带责任,洪犯而交民国法庭讯审,赵、程亦无所逃其罪也。况赵忝为内阁总理,赵之杀人,政府同负其责,袁更不能谓与己无关。是则袁政府为自卫计,宜乎其出全力以拥护此三犯也。而一般私党之依赖袁政府以谋利者,亦宜乎其为此三犯极力开脱也。[150]
此段文字把政府迟迟不将洪述祖引渡归案的原因,解释为“洪与赵、程有密切关系,有连带责任,洪犯而交民国法庭讯审,赵、程亦无所逃其罪”;而赵以内阁总理身份杀人,若不能逃罪,则“政府同负其责,袁更不能谓与己无关”。因此,“袁政府为自卫计”,这才“出全力以拥护此三犯”。然而,事实是,杀宋之意起自洪述祖,系洪假借中央名义,唆使应夔丞付诸实施,袁、赵与杀宋并无直接关系。这样一来,就必须回答如下问题:袁世凯既非杀宋幕后主使,何以要故纵洪述祖,并迟迟不将其引渡归案?又为何要阻止赵秉钧自证清白?
要解答这两个问题,就必须彻底改变百余年来研究者对于宋案的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即将“宋案”等同于“刺宋案”。如前所述,宋案案情错综复杂,实际上包括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情节。此外,宋案证据中仅出现一次的未遂“除邓”事件,对案情发展亦起到关键作用。宋案四大关键人物袁、赵、洪、应,与上述各方面案情的牵连各不相同。宋教仁被刺后,在舆论和司法机关均将穷究刺宋主谋作为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目标的情况下,与杀宋无直接关系的袁世凯,本应采取积极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厘清案情,抓获真凶。然而我们却看到,在案发后出现了极为矛盾的一幕:一方面袁世凯极力辩解政府与宋案无关,另一方面明知杀宋为洪述祖所为,却故意将其放走;而对完全不知洪述祖杀宋计划的赵秉钧,则竭力阻止其自证清白。这些反常情况说明,袁世凯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谁清白,谁主谋杀害了宋教仁,这些问题的答案早已在他心中;他所真正关心的,是宋案中另外的问题,即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等案情如何才能不曝光于法庭之上,以及如何应对宋教仁被刺给其竞选正式大总统所带来的冲击。
很显然,对于志在竞选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而言,倘若洪述祖顺利引渡归案,赵秉钧欣然出庭接受质讯,那么,他以不法手段对付政敌的内幕,就将不得不在法庭上摊开。本来,宋教仁被刺时机就很微妙,“适发生于临时总统终局之时,正式总统将出现之日。有此一机会,足以施其攻击,灭国民信仰袁氏之心,加以背叛民国之罪,则正式总统不得安然属袁”。[151]而刺宋案发生后,袁世凯之正式总统前景的确出现了危机。张謇曾谓:“宋案未发生以前,国民党实未尝梦及不举项城为正式大总统,自宋案发生而后,生此一重魔障。迨至借款签字、派兵赴鄂、票传克强、解徐企文入京审讯等事相继发生,益胶结纠而不可猝解。”[152]据《大公报》报道,国民党内“激烈分子颇欲俟选举总统时”,在国会内公布宋案证据,“俾为打破举袁之计画”。[153]《大共和日报》则称国民党“欲借题发挥,一举而攫得政权”。[154]共和党上海交通事务所致新加坡共和党支部兼交通事务所电云:“宋案政府受嫌,然无确据,国民党欲借此推翻袁总统,强谓政府主使,乞告各埠侨商,勿受欺。”[155]《新纪元报》的报道也说国民党内“暴烈一派极力运动以黄兴一派为总统,且以本党组织政党内阁”,又说该派“拟举黎元洪为总统,袁副之,藉以杀袁之势”,“稳健派亦多附和之”。[156]而根据黄远庸从国民党内部了解的情况,“主事者多以刺宋案必与政治有关系,其疑反对党之心思尚少,其疑政府之意思特多,以是竟谓袁世凯决不可任为总统者”。[157]又说原先党中“法律派之排袁,仅在政党内阁,至宋案发生后,则一律主张不举袁矣”。[158]其时袁世凯方面正与五国银行团商谈大借款事宜,《亚细亚日报》透露孙中山、胡汉民要求上海、香港汇丰银行致电北京总行,阻止其向政府借款,谓:“袁总统必不能再被选为总统,请于袁总统任内万不借款。”[159]《大自由报》也说国民党“以宋案之关系通电各国,声明正式总统不能举袁,万不可借款于袁任内云云”。[160]孙中山并在3月26日会见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时明确表示,要“考虑使议会按照预期集会,一开头即弹劾袁之丧失立场,而假若我党主张之政党内阁方针得到贯彻,则陈述大总统乃一傀儡而已,任何人均可当之”。[161]在4月初会见有吉明时,孙中山又表示:“关于弹劾问题,须有全体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和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数通过,如果万不得已,则在选举时或将排除袁世凯而另以他人充任总统……袁如怯懦,自当退让;否则兴动干戈,反可乘机锄除元凶,对国家前途,堪称幸事。”[162]
其他各界反对袁世凯担任正式大总统的声音也不断出现。如3月26日,长沙举行公民大会,宁调元发表演说,批评袁世凯“纵不为皇帝,亦必为终身总统”,“要求国会议员诸君,勿举彼为大总统,庶足以巩固民国,慰宋遁初在天之灵”。[163]4月底,公民陆非非发表“忠告国会议员书”,称袁世凯已为刑事罪犯,没有选举资格,告诫议员“珍重自爱”,不要受其贿赂,选其为总统,以免“遗臭万年”。[164]有一个名叫卜松林的人,甚至给袁世凯发出一封公开电,要袁“速引归林泉,以避贤路,否则杀机大动,咎有攸归,后悔无穷”。[165]5月1日,自由党、社会党、工党等在拱辰门内九亩地上海南市商团操场开全国公民大会,社会党干事沙淦提议:“要求国会即日提出弹劾临时大总统及国务院总理案,令临时大总统及国务总理即日去职,受法律裁判;由临时副总统代行临时大总统之权,并剥夺袁世凯候选总统之资格;令国会议员不得选举袁为正式大总统。”全体赞成。接着有汪洋、邓家彦、戴季陶等多人演说,“大旨均主张决不承认杀人犯罪之人为大总统、为国务总理,又须合全国同胞,拼死力不承认未经国会通过之大借款”。[166]全国公民大会还致电袁世凯,发出“最后之忠告”,谓:“宋案证据发表,公与赵君,确为主谋……如能自知罪戾,即日解职候审,并取消债约,以谢国人,庶几克洽舆情,不至受法律以外之制裁;万一执迷不悟,自趋死路,则仁爱俱穷,惟有声罪致讨之一法。”[167]就连日本也有舆论认为,“袁之无为大总统之价值,要可谓已定也”,并认为“支那人亦宜排斥如此不德阴险之枭雄,以绝内部之不安,而维列国之信用,庶乎其为良国民也”。[168]
在上述情势下,袁世凯虽然不曾主谋刺宋,但因无法洗清嫌疑,其考虑的首要问题必然会转向应对宋案给其竞选大总统所带来的冲击。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袁世凯一方面担心案情发展“恐与选举正式总统大有妨碍”,于4月6日晚“打出密电三十余处(密码字数不一),致各军队及北方各都督,以为选举总统之预备”;[169]甚至对孙中山低三下四,“每日数电前来”,一则“为其本人之立场开脱”,二则请求孙中山“予以推举”,而孙中山“尚未复其一电”。[170]另一方面,则在引渡洪述祖和阻止赵秉钧自证清白问题上,动作频频,由此出现许多诡秘情况。
首先,政府派人到青岛办理引渡洪述祖归案事,但派出的却不是外交部人员,而是与洪有戚谊的内务次长言敦源,和与洪同为构陷“孙黄宋”嫌疑人的国务院秘书程经世。言、程对外宣称是“公出”,但面对德人诘问,却鬼鬼祟祟,或谎称探亲,或谎称到青岛购买德文书籍。诸多迹象表明,他们到青岛的主要目的,其实是要代表袁与洪达成一笔交易,其条件即是,洪将构陷“孙黄宋”之事一身承揽下来,而政府则可就引渡洪述祖归案一事暗中操作,以求不了了之。对洪而言,这无疑是最好的结局。因此,我们看到,刚见言敦源时,洪还口出狂言,谓:“共和我洪某首功,宋教仁主张政党内阁,与我洪意见不合,故主使狙击,直言不讳。”[171]转眼间,洪便可以罔顾宋案证据事实,出尔反尔,于5月3日发表“江电”,采取“移花接木”之法,将他假托中央名义,以“燬宋酬勋位”诱应杀宋,强辩为他假托中央名义,促应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以毁宋名誉,将“燬”字强释为毁人声誉之意。这样,他就不但独自代政府承担了构陷“孙黄宋”的责任,而且将杀宋之事概行否认。这样一来,“江电”也就成了袁、赵为自己辩护的有力依据。于是,我们又看到,总统府幕僚蔡廷幹,很快便将洪述祖5月3日“电报英译本”交给莫理循,并要莫理循“提供一份各国知名人士、协会、学院和商会的名单”;而莫理循则答应“设法交给新闻记者”,并建议“散发这种文件,最好通过驻外各使馆”。[172]洪述祖“江电”竟然如此合乎袁之需要,若非私下有过交易,如何能够做到?而将电稿翻译成英文广泛散发,看起来不过是计划中的一步而已。洪述祖后来在京师高等审判厅接受讯问时称:“查我所供称关于‘江电’上之陈述,原为保护中央政府名誉起见,所以才不顾自蹈法网,俯认无疑。但我所认的并非杀人事情,且该‘江电’亦无杀人字样。”[173]一个可以为了一己私利谋财害命之人,竟然可以高尚到“为保护中央政府名誉起见”,牺牲自己,“自蹈法网,俯认无疑”,这不正透露出他和中央之间有过交易吗?其实,对于此中秘密,当时就有电披露云:“洪犯述祖于江日(三日)通电中央及各省,力辩宋案与袁世凯、赵秉钧无涉。兹探得秘密消息,此事实由袁世凯密电青岛徐世昌,令以重金赂洪犯,使发此通电,将罪案一身担任,袁一方面并运动德人为洪护符,如是则洪虽自认罪犯,仍得逍遥法外。”[174]此说真伪难断,但确有蛛丝马迹可寻。《神州日报》4月14日曾刊登13日“北京专电”云:“政府以德国胶督仍不解交洪犯,今日特增派徐世昌赴青岛与德交涉。”洪发“江电”时,徐世昌的确在青岛,并且曾在4月24日与胶督麦维德会谈。[175]而对言、程青岛之行,如前所述,《民权报》也曾刊登“北京来电”揭露二人“表面上为办理引渡洪述祖交涉,而实则多方运动,冀勿将洪贼交案审办。”[176]
另外也须注意,引渡洪述祖乃中、德两国之事,德国政府对于袁世凯和宋案的态度至关重要。德方以尚未承认中华民国、两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为由拒绝引渡,但这不过是托词而已。真正的原因乃在于“德国政府认为,无论从某种程度考虑,袁世凯总应列为当前中国之头号人物,以其合法就任总统做为中国正常政府之确立而予以承认,可能有助于该政府恢复正常秩序”,因此“准备在袁世凯以绝对多数票当选为总统时,即刻承认中国新政府,因为袁氏将能提供维持其国内安宁、秩序之必要保证”,故而“不必过问袁氏本人是否与宋案有关”。[177]换言之,德国方面关心的是袁世凯政权的稳定,而非宋案真相如何。引渡洪述祖将可能使袁世凯政府陷于被动,与德国政府的对华政策不符,故而其对于引渡之事并不积极。
相较于洪述祖,袁世凯在赵秉钧应对宋案一事上采取动作就要方便得多。宋案证据宣布后,赵实际上已经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办事,也不能完全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诚如报纸所言,“国务院徒存躯壳”,赵每遇公事,都要先问秘书,“总统盖过印否?如总统已盖印,请你们随便画我个名字就是了。”[178]而在赵秉钧出庭对质一事上,如前所述,袁世凯一方面直接出面,发表通电,为赵秉钧辩护,并拒绝国民党人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在幕后为赵秉钧拒绝出庭出谋划策,甚至不惜捏造证据,力图将黄兴牵连到案情中来,为厘清案情制造障碍。
总之,无论洪述祖不能引渡归案,还是赵秉钧拒绝出庭应讯,其背后都是袁世凯在起作用。洪述祖不能引渡归案,并非因为他不是杀宋主谋;赵秉钧拒绝出庭应讯,也不是因为他有杀宋嫌疑。二人不能归案,皆因手中握有袁主使洪、应收买议员、报馆,操弄宪法起草,以及购买所谓“劣史”构陷“孙黄宋”等内幕。显然,这些见不得阳光的案情一旦在法庭上曝光,对袁世凯的形象将是极沉重的打击,从而严重影响其竞选正式大总统的前景,故袁氏绝不可能允许二人出现于法庭之上。
[1]《临时大总统令》(1913年3月22日),《政府公报》第315号,1913年3月23日,第305页。
[2]《袁总统覆江霞公电文》(1913年3月22日),《振南日报》1913年4月4日,第2页。
[3]《嫌疑犯洪述祖逃走矣》,《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30日,第2页。
[4]《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30日,第6页;《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本社记者之忠告》(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
[5]《嫌疑犯洪述祖逃走矣》,《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30日,第2页。
[6]《洪述祖逃走之真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2日,第2页。
[7]《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电话中之消息》(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
[8]《宋钝初先生被刺案之破获》,《民主报》1913年3月25日,第6页。按此电中“梗”为发电日期,指23日,但武士英3月24日上午才被抓获,不可能在3月23日电报中便出现其被抓内容,因此,此处应是发电人不熟悉“韵目代日”之法而搞错了日期。从电文看,此电应发于3月24日“午后一时”,也就是应夔丞被抓数小时后,因此应为“敬”电或“迥”电。
[9]《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线光明·北京特派员函》,《民立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10]《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11]《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1—12页。
[12]《破获暗杀宋教仁之凶手》,《时报》1913年3月25日,第7页;《宋教仁遇害四志》,《申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谋害宋教仁之匪徒出现》,《时事新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谋杀宋教仁之正凶破获》,《新闻报》1913年3月25日,第3张第1页;《谋刺宋教仁案之发端》,《神州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6页;《突如其来之嫌疑犯》,《大共和日报》1913年3月25日,第5页。
[13]《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14]据《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说明”,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6页。
[15]《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本社记者之忠告》(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洪述祖逍遥法外》,《民主报》1913年4月3日,第6页。
[16]《洪述祖逃走之真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2日,第2页。
[17]《前夜总统府之会议》,《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6页。
[18]《张溥泉先生回忆录·日记》,第12页。
[19]《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20]《内左二区呈报厅员搜查洪述祖家并办理情形》(甲字第1749号,1913年3月30日到),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线光明·洪宅之搜检》,《民立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21]《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宋案之一线光明·北京特派员函》,《民立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22]《未得正犯真不甘心·宋先生遇害记九·谁放洪杀胚跑的》,《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10页。
[23]《谁放洪杀胚跑的》,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第47页。
[24]三电分别是:第一道致武昌黎副总统,开封、天津、奉天、吉林、黑龙江都督,及哈尔滨李道,电云:“□密。上海要案,词连内务秘书洪述祖,正饬访查,探已由津浦路南下,恐其中途改道他往,又电济南、江苏访查外,望迅饬所属,于各要害地方派人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交审。大总统。二十九日。印。”第二道致济南周都督,电云:“□密。上海要案,词连内务秘书洪述祖,探知洪向住津,闻已由津浦南下,悉其至济后绕道他往,望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作证。大总统。”第三道致上海程都督、南京应民政长,电云:“□密。闻上海要案牵涉内务秘书洪述祖向住天津,据探报已由津浦路南下,望于沿路车站严密侦访,设法羁留,以备案中要证。大总统监印。”以上三电均见《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捕洪之通电》(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7页。
[25]《宋先生案之一线光明·洪仆之口供》(北京本报4月1日特记),《民立报》1913年4月5日,第8页。
[26]《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7]《德人眼光中之胶州》,《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日,第2页。
[28]讷:《杂评三·洪述祖果往青岛乎》,《申报》1913年4月4日,第10页。
[29]《青岛人物志》,《神州日报》1914年2月7日,第4页。
[30]《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4月4日,第3页。
[31]《总统府秘书厅为张君一麐更正电》,《民立报》1913年4月11日,第3页。
[32]《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秘书长不知道》,《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33]《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呈大总统报明派员侦缉洪述祖始末情形文》,《大公报》1913年4月24日,第2张第3—4页;《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呈大总统报明派员侦缉洪述祖始末情形文》(续),《大公报》1913年4月25日,第2张第2—3页。
[34]《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35]《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鲁督来电》,《民主报》1913年4月5日,第3页。
[36]《电索牵涉洪述祖之证据》,《大公报》1913年4月6日,第4页;《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观》,《民主报》1913年4月5日,第3页。
[37]言敦源、程经世:《公出日记》,《大自由报》1913年4月21日,第10页。
[38]言敦源、程经世:《公出日记》,《大自由报》1913年4月21日,第10页。
[39]《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呈大总统报明派员侦缉洪述祖始末情形文》(续),《大公报》1913年4月25日,第2张第3页。
[40]言敦源、程经世:《公出日记》(续),《大自由报》1913年4月22日,第10页。
[41]《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42]《民贼乱国警电·言贼狼狈为奸》(1913年4月13日下午九时北京电),《民权报》1913年4月14日,第3页。
[4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21页。
[44]《致袁世凯电》(1913年4月6日),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编《黄兴集》,中华书局,1981,第317页。
[45]《关于宋案各方面之新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10日,第2页。
[46]《德人拒交洪述祖之理由如是》,《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4日,第2页。
[47]言敦源、程经世:《公出日记》,《大自由报》1913年4月21日,第10页。
[48]善哉:《洪述祖神通广大》,《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4日,第1页。
[49]《国务院为青岛拘获洪述祖情形通电》,《振南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5页。
[50]《洪犯证据照片到京》,《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2日,第2页。
[51]《外部致德公使公函》(1913年5月1日),《时报》1913年5月13日,第4页。
[52]《专电·北京电·政府答复议员重要质问》,《申报》1913年6月10日,第2页。
[53]《周自齐不负责任之主义》,《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6日,第3页。
[54]《宋案声中之惊风骤雨·洪述祖将布黄某谋乱之谍文》,《大自由报》1913年4月30日,第3页。
[55]《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2年11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2页。
[56]《洪述祖逍遥法外》,《民主报》1913年5月20日,第7页。
[57]《宣证后之宋案·移提洪犯之电报》,《民主报》1913年5月9日,第10页。
[58]《宋案证据到京》,《大自由报》1913年5月8日,第7页。
[59]《预审声中之宋案·众议院最有价值之质问书·关于洪述祖不到案之质问》,《民主报》1913年5月21日,第3页。
[60]《宋案汇志·上海地方检察长呈司法部文》,《神州日报》1913年5月22日,第6页;《宋案今日观·引渡洪述祖之催促》,《申报》1913年5月22日,第10页。
[61]《致中央及各省规劝政府》,汪锡纯编《黎副总统书牍汇编》卷3,上海新中国图书局,1914,第27页。
[62]《地方检察厅致司法部电》(1913年5月22日),《申报》1913年5月24日,第10页。
[63]《司法部致地方审检厅电》(1913年5月22日),《申报》1913年5月24日,第10页。
[64]《洪述祖重价延律师》,《正宗爱国报》1913年6月9日,第3页;《山东电报》,《民立报》1913年6月3日,第5页。
[65]《宋案近事录》,《神州日报》1913年7月9日,第6页。
[66]《关于宋案之来电》,《正宗爱国报》1913年6月18日,第3页;《宋案今日观·洪述祖严催引渡》,《申报》1913年6月12日,第10页。
[67]《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仍是有声无影》,《民立报》1913年6月15日,第10页。
[68]《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又施鬼计》,《民立报》1913年6月28日,第11页。
[69]《外交部译送洪述祖供词致公府秘书厅》(外交部公函二年界字第七百二十一号),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28页。
[70]《袁政府关于宋案之批示》,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28页。
[71]《宋案之最近消息·洪述祖引渡难》,《亚细亚日报》1913年7月5日,第2页。
[72]《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竟作负嵎之势》,《民立报》1913年7月11日,第11页。
[73]胶济铁路管理局总务处编查课编《胶济铁路旅行指南》,胶济铁路管理局总务处编查课,1934,第23页。
[74]《一塌糊涂之刺宋案·张博〔溥〕泉之演说》,《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75]《关于宋教仁被刺案之种种》,《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4页。
[76]《一塌糊涂之刺宋案·赵总理之愤慨》,《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77]《关于宋教仁被刺案之种种》,《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4页。
[78]《刺宋案之近情·赵总理辞职之无意识》,《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79]《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3页。
[80]《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31日,第3页。
[81]《忏因致张镇芳》(1913年3月30日),《张镇芳存札》第1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档,档号甲264-2。
[82]《赵总理辞职未允》,《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日,第2页。
[83]《赵总理请假与辞职之真像》,《大公报》1913年4月5日,第4页。
[84]《北京政界对于宋案之态度》,《时报》1913年4月9日,第3页。
[85]《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86]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8—49页。
[87]《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赵秉钧吓病了》,《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88]《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赵秉钧吓病了》,《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89]《赵总理呈请解职文稿》(1913年4月),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90]《临时大总统袁就赵总理呈请解职批示文稿》(1913年4月),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91]东方:《杀人犯之主名·欢迎赵秉钧》,《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2页。
[92]血儿:《综论大暗杀案》,《民立报》1913年4月29日,第2页。
[93]徐谦:《布告国民》(1913年4月27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94—297页。
[94]秋水:《数袁世凯十大罪布告国民》,《民立报》1913年4月29、30日,第2页。
[95]《告赵秉钧》,《国风日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96]《孙武君对于宋案之要电》,《新中国报》1913年5月2日,第6页。又题《孙武君对于宋案之卓见》,见《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2日,第2页;《孙武上将为宋案上袁项城书》,见《国报》1913年5月2日,第1页。
[97]《赵总理给假确闻》,《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2日,第3页。
[98]《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呈大总统吁请准予免官乞照准施行文并批》(1913年5月1日),《政府公报》第354号,1913年5月2日,第341页。
[99]张国淦:《北洋述闻》,第47—48页。
[100]本社驻京特派员寒松:《无限悲观之北京政局》(二),《民立报》1913年5月7日,第6页。
[101]《国务总理赵秉钧呈大总统陈明病仍未痊吁请续假文并批》(1913年5月15日),《政府公报》第368号,1913年5月16日,第457页。
[102]《国务总理赵秉钧呈大总统因病再请续假文并批》(1913年6月3日),《政府公报》第387号,1913年6月4日,第225页。
[103]《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呈大总统因病请免官文并批》(1913年6月16日),《政府公报》第400号,1913年6月17日,第269页。
[104]善哉:《赵总理决意辞职之无意识》,《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1日,第1页。
[105]《刺宋案之近情种种·赵总理辞职之无意识》,《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31日,第2页。
[106]本馆驻京记者禅那:《刺宋案牵连之洪述祖与不负责任之赵总理》,《时事新报》1913年4月5日,第2张第1页。
[107]非非:《论赵总理辞职之非》,《新纪元报》1913年4月2日,第1页。
[108]《北京专电》(1913年4月1日),《时报》1913年4月2日,第2页。
[109]《看看民贼的手段·宋案证据之披露(四)·电催赵秉钧到案》,《民立报》1913年4月29日,第10页。
[110]纪中:《宋案中牵涉之赵总理》,《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2日,第3页。
[111]《上海公民来电之激昂·请总统总理到案》,《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29日,第2页。
[112]《关于宋案之来电一束》,《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3日,第3页。
[113]《来电照登》,《振南日报》1913年4月28日,第9页。
[114]《关于宋案之来电一束》,《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3日,第3页。
[115]《豫人致赵秉钧书》,《民立报》1913年5月18日,第7页。
[116]《岑春煊等主张和平解决通电》(1913年5月4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29页。
[117]《北京地方检察厅致上海检察厅函》(1913年5月6日),《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6月1日,第2页。
[118]《上海地方检察厅致北京地方检察厅请代传赵秉钧程经世电》(1913年5月8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332页。
[119]血儿:《赵秉钧能归案乎》,《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2页。
[120]《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省议会上海岑督办转伍李谭温王高蓝杜张诸君电》(5月9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21]《赵总理拒驳出庭对质之三大理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3日,第3页。
[122]《司法界近事》,《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日,第6页。
[123]《赵智庵致京师地方检察厅函》(1913年5月20日),《盛京时报》1913年5月24日,第3页。
[124]《北京地方检察厅致上海检察厅函》,《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6月1日,第3页。
[125]《预审声中之宋案·轰轰烈烈之质问书》,《民主报》1913年5月19日,第3页。
[126]匪石:《无赖贼》,《民权报》1913年5月16日,第3页。
[127]匪石:《将谁欺》,《民权报》1913年5月13日,第3页。
[128]本馆驻京特派员秋草:《燕市燃犀录·注意赵秉钧不到案》,《民立报》1913年6月1日,第6页。
[129]《公判中之宋案·检察厅再传赵程二犯》,《民立报》1913年6月3日,第10页。
[130]《公判中之宋案·赵程二犯还想搪塞》,《民立报》1913年6月12日,第11页。
[131]《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6月14日,第6页。
[132]《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6月13日,第3页。
[133]《上海地方检察厅致京师地方检察厅公函》(函字第231号,1913年6月20日,1913年6月25日到),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全宗,档号J174-001-00337。
[134]《内阁(国务院)来函》(北京,1913年6月30日)附《国务院总理赵秉钧呈文》,〔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第179页。
[135]《致内阁函》(北京,1913年7月4日),〔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第193页。
[136]《致蔡廷干函》(北京,1913年7月4日),〔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第191页。
[137]《致内阁函》(北京,1913年7月4日),〔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第193页。
[138]《关于宋案最近之函电》,《申报》1913年7月9日,第10页。
[139]匪石:《目无法纪之赵秉钧》,《民权报》1913年5月14日,第7页。
[140]《特约电》,《民立报》1913年6月11日,第6页。
[141]《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5月2日,第5页。
[142]《北京专电·国民党三大要求》(4月29日发),《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143]《赵秉钧致武昌黎副总统上海岑督办暨各省都督民政长等电底稿》(1913年5月),手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赵总理拒驳出庭对质之三大理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3日,第3页。
[14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北洋政府档案》第1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12,第5—6页。
[145]《军政执法总长陆建章呈报破获暗杀团办理情形由》(1913年5月21日),原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22函。
[146]《票传黄兴事两则》,《顺天时报》1913年6月13日,第4页。
[147]《照妖镜中之造谣党》,《民主报》1913年5月28日,第6页。
[148]《燕市燃犀录·伪造证据之恶政府》,《民立报》1913年6月1日,第6页;《无所不至之诬栽政策》,《民立报》1913年6月2日,第10页。
[149]《黄克强到案志闻》,《顺天时报》1913年6月17日,第4页。
[150]宗良:《宋案之今日观》,《民立报》1913年6月14日,第5页。
[151]本馆驻京记者禅那:《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页。
[152]国家图书馆善本部编《赵凤昌藏札》(1),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第19页;《致袁世凯函》(1913年5月11日),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2),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第371页。
[153]《国民党对于宋案之主张》,《大公报》1913年4月25日,第5页。
[154]《揭破某党之内幕》,《大共和日报》1913年4月13日,第3页。
[155]《来电照登》,《振南日报》1913年4月28日,第9页。
[156]《国民党之政治运动》,《新纪元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
[157]黄远庸:《春云再展之政局》(1913年4月2日),《远生遗著》卷3,第94—95页。
[158]黄远庸:《最近之大势——渐渐分明》(1913年5月27日),《远生遗著》卷3,第119页。
[159]《国民党反对借款之种种》(1913年4月),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52页。
[160]杞天:《时事危言》,《大自由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
[161]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册,第792页。
[162]《有吉驻上海总领事致牧野外务大臣电》(1913年4月9日,第55号),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第437—438页。
[163]《湘公民开会记》(1913年3月26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72—273页。
[164]《看看民贼的手段·宋案证据之披露(三)·请国会议员看看》,《民立报》1913年4月28日,第11页。
[165]《人心不死·袁世凯肯避贤路乎》,《民立报》1913年5月3日,第10页。
[166]《人心不死·九亩地之公民大会》(1913年5月1日),《民立报》1913年5月2日,第10页。
[167]《某党借题发挥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5月6日,第6页。
[168]希渊译《宋案小言·枭雄必须排斥》(四月二十六日《大阪每日新闻》),《民立报》1913年5月14日,第5页。
[169]《袁世凯意欲何为》,《民权报》1913年4月8日,第6页。
[170]《有吉驻上海总领事致牧野外务大臣电》(1913年4月9日,第55号),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438页。
[171]《洪述祖之近状》,《顺天时报》1913年4月16日,第7页。《申报》亦报道云:“洪述祖在胶州狂言,谓共和系我首功,无我即无共和,宋教仁反叛民国,自可杀。”见《专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4月17日,第2页。
[172]《致蔡廷干》(北京,1913年5月5日),〔澳〕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第142—143页。
[173]《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74]《民贼乱国警电·洪犯通电之隐情》(1913年5月8日下午七时北京电),《民权报》1913年5月9日,第3页。
[175]《徐世昌日记》,未刊电子版,1913年4月24日。
[176]《民贼乱国警电·言贼狼狈为奸》(1913年4月13日下午九时北京电),《民权报》1913年4月14日,第3页。
[177]《杉村驻德大使致牧野外务大臣电》(1913年4月5日,第26号)、《杉村驻德大使致牧野外务大臣电》(1913年4月27日,第34号),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432、443页。
[178]本社驻京特派员寒松:《无限悲观之北京政局》(二),《民立报》1913年5月7日,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