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暗藏玄机

宋教仁于1913年3月20日晚遇刺后,按常理,嫌犯应夔丞应当偃旗息鼓,静观事态变化,不料他却有一令人不可思议的举动,就是在3月23日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一函,说他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印刷品,因事关大局,特将它寄给国务院。应函写道:

应夔丞立正言事:近来各报往往于论调用意挑起政党与政府之恶感,殊于大局攸碍。今发现一种监督政党政府之裁判机关,所发之印刷品虽无深意,可使各界观念因此别有所注。倘果非虚大,可以维持人道,督饬政治之进行,以弭政界之恶感。事关大局,敬以闻。此上政安。三月二十三日快车付邮。[296]

随函附油印品一件,题名《监督议院政府神圣裁判机关简明宣告文》,全文如下:

呜呼,今日之民国,固千钧一发,至危极险,存亡呼吸之秋也。譬若婴孩,正维护哺养之不暇,岂容稍触外邪。本机关为神圣不可侵犯之监督议院政府之特别法庭,凡不正当之议员政党,必据四万万同胞授与之公意,为求共和之幸福,以光明公道之裁判,执行严厉正当之刑法,行使我天赋之神权,奠定我庄严之民国。今查有宋教仁,莠言乱政,图窃权位;梁启超,利禄熏心,罔知廉耻;孙中山,纯盗虚声,欺世误国;袁世凯,独揽大权,有违约法;黎元洪,群小用事,擅作威福;张季直,破坏盐纲,植党营私;赵秉钧,不知政本,放弃责任;黄克强,大言惑世,屡误大局。其余汪荣宝、李烈钧、朱介人辈,均为民国之神奸巨蠧,内则动摇邦本,贼害同胞,外则激起外交,几肇瓜分。若不加惩创,恐祸乱立至。兹特于三月二十日下午十时四十分钟,将宋教仁一名,按照特别法庭三月初九日第九次公开审判,由陪审员薛圣渡君等九员一致赞同,请求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君判决死刑,先行即时执行。所有罪状,当另行罗列宣布,分登各报,俾中外咸知,以为同一之宋教仁儆。以上开列各人,倘各自悛悔,化除私见,共谋国是,而奠民生,则法庭必赦其已往,不事株求。其各猛省凛遵,切切。此布。[297]

“宣告文”寄出后仅过半日,应夔丞就于3月24日凌晨在英租界被抓获。3月25日上午10时,国务院接到了应夔丞来函及所寄印刷品,[298]旋即于3月26日致电各省都督、民政长,转发了来函及印刷品。没想到捕房搜查应宅时,发现还有42件相同的印刷品,已经装入信封封好,贴有邮票,正待寄往各处报馆,封皮下署“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真相至此大白,原来应夔丞寄往国务院的印刷品,是他自造的。

一般人印象中,应夔丞不过是上海及江浙一带的帮会头目,但实际上,应夔丞曾肄业上海梅溪书院,后又补送龙门书院,[299]因此具有一定文采,这从该件印刷品也可以看得出来。由于该“宣告文”出现于宋教仁被刺身亡之后,时人对应夔丞寄出该“宣告文”的动机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即“故为惑人之计”。[300]《民立报》并具体分析道:“应犯既受袁、赵唆使暗杀宋教仁,又恐有人疑及中央所为,故发布此文,将各党重要人物及袁、赵等名亦胪列于内,以淆乱观听,使中央有辞推却。”[301]而国务院转电各省,则被认为正如所谓“‘此地失银三百两,隔壁小二不曾偷’,作伪心劳,实足以表现其手段之恶劣而已”。[302]陶菊隐后来干脆发挥想象力,将“宣告文”说成赵秉钧为掩盖杀宋罪行而做的文章,于《六君子传》中写道:

事已至此,袁、赵将怎样做一篇遮盖文章呢?毕竟赵不愧为“智多星”,想来想去,居然被他想着了一条“移尸嫁祸”之策,于二十六日以国务院名义通电,称“据应夔丞二十三日函称,上海发现一种监督政府裁判机关,其宣告文内列有宋教仁、梁启超、袁世凯、赵秉钧、汪荣宝等罪状,特先判处宋以死刑,即时执行”等语。这篇文章做得太离奇,不愧为倒乱千秋之笔。[303]

也有人根据“宣告文”为袁、赵辩护,认为“据此左证,则刺宋事不惟与袁、赵无关系,并可证明与孙、黄诸人无关系。盖天下固无其奴受贿,奉主人命以谋他人,而其奴并谋及其主人者也。然则杀宋者其必在袁、赵、孙、黄诸人之外,而别有所为主谋者。如应始终不认有他人,或只牵及于洪述祖,则非即应为主谋,即应、洪通谋,此外固无冒疑无关系之第三者之理由也”。[304]还有人认为:“此项印刷品无非应犯淆惑人心之作用,且发主〔生〕于宋案后,无可资研究之价值也”。[305]然而,仔细分析该“宣告文”,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实际上暗藏多个玄机,是破获宋案极关键的证据。

“宣告文”暗藏玄机之一,即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之特别法庭“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就是应夔丞。

应夔丞被捕后,不论是在租界会审公廨预审过程中,还是在租界当局将其移交中方以后的审讯过程中,始终不承认自己杀宋,不承认武士英为其所雇用。虽然从其家中所获函电文件明确证明其配合洪述祖实施了杀宋,并且从其家中搜出了五响手枪一把,其中存有子弹两枚,恰与武士英在沪宁火车站刺宋时放去三枚后尚存两枚相吻合,但缺少应夔丞的亲供,毕竟是一个缺憾。而他向国务院寄出的“宣告文”,恰恰隐含了他杀宋的事实。

暴露这一玄机的,是该“宣告文”中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陪审员薛圣渡”,另一个是“代理主席、副法官叶义衡”。按常理,应夔丞制造该项油印品既然是为了淆乱观听,那么这两个关键人名就应当是虚构的,一般探究宋案者看到这两个名字,也都会把它看成虚构的名字而毫不措意。然而,应夔丞在写出这两个名字时,却不是凭空捏造。在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共进会档案中,有两份十分重要的档案,是应夔丞1912年底为求“论功行赏”而写的自述底稿,其中一份开头对其家世有如下介绍:

籍贯浙江鄞县人……祖父圣渡,妣崔氏;父忠才,母叶氏;兄弟无。[306]

据此可知,“薛圣渡”之“圣渡”,其实是应夔丞祖父名字。至于“薛”,则是应夔丞岳父薛培榕之姓,其女薛瑞真为应夔丞之妻,在应宅所获函电文件中,就有薛瑞真给应夔丞的信。[307]因此,“薛圣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岳父(或妻子)之姓与应夔丞祖父之名组合而成。至于“叶义衡”之“叶”,如应夔丞自述,是其母亲之姓,而“义衡”则是应夔丞早年所用名字,《申报》曾数次提到。如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1892年12月10日)《申报》提到十月十一日(11月29日)“指发安徽县丞应义衡到”。[308]光绪十九年五月二十日(1893年7月3日)《申报》提到五月十一日(6月24日)“县丞应义衡辞赴上海公干”。[309]光绪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895年1月17日)《申报》又提到应文森、山雨香租地纠葛一案,应文森之子应义衡“投控山雨香欠宕押款”。[310]在应夔丞1912年底所写另一份自述底稿中,也有“夔丞原名义衡,字桂馨”之语。[311]因此,“叶义衡”实际上是由应夔丞母亲之姓与应夔丞早年所用名组合而成。

应夔丞的祖父“应圣渡”名不见经传,应夔丞用“义衡”之名则远在宋案前近二十年,其母亲叶氏和其妻薛氏也鲜为人知,应家的这些内幕除了应夔丞及其家人外,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这就有力地证明了该“宣告文”的确出自应夔丞之手。而根据该“宣告文”,正是“薛圣渡”和“叶义衡”对宋教仁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因此,该“宣告文”毫无疑问成为应夔丞杀宋的铁证,只可惜租界会审公廨、上海地方审判厅及当时研究宋案证据者,皆未能看出其中玄机,后来研究者更对该“宣告文”视而不见。

需要说明的是,应夔丞的父亲应文森在宋案发生时仍然在世。由于应文森、应夔丞父子多次在上海租界牵涉讼案,《申报》有不少关于其父子二人的报道,从光绪时期到民国初年,应文森的名字(包括几个别名)在《申报》出现过300多次。如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1906年6月16日)《申报》提到“应文森、应桂馨父子讼案叠叠”,[312]宣统元年八月十一日(1909年9月24日)《申报》提到“应忠才即应文森”,[313]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1910年4月23日)《申报》提到“美商用人魏清涛与洋人禄区控应文森、应桂馨父子租地欠银一案”。[314]另外,在上海秘密从事革命活动的陈其美、于右任曾在应夔丞家住过,也认识应文森。[315]可能由于这些原因,应夔丞为了防止刺宋案万一泄露,将其父牵连进去,因而在构造所谓“特别法庭”陪审员名字时,并没有采用其父之名,而是采用了其祖之名。

“宣告文”暗藏玄机之二,在于其暗示杀宋主谋来自北京。

杀宋之意最初起自何人?案发当时各方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起自应夔丞,根据是,宋教仁被刺前七天,即1913年3月13日,应夔丞曾在给内务部秘书洪述祖的信中有“若不去宋”一语。但如前所析,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因早在3月6日洪述祖函中,便已产生杀意,并唆使应夔丞“乘机下手”,造意杀宋者为洪述祖而非应夔丞。

从“宣告文”也可以看出,不论袁世凯、赵秉钧、国民党人,还是后来研究者,都犯了错误。因为在“三月初九日”,“副法官叶义衡”和“陪审员薛圣渡”等,就已经将宋教仁“判决死刑”了,比3月13日“若不去宋”函发出早四天,恰在洪述祖3月6日函发出后三天。显然,应夔丞是在收到洪述祖3月6日来函后才于3月9日决定杀宋。而且,由“叶义衡”(即应夔丞)自称“特别法庭”之“代理主席、副法官”,也可以看出,应夔丞背后另有主使之人,即有所谓“正主席、正法官”在。联系应夔丞在准备寄往各报馆的装有“宣告文”的信封寄信人位置写下“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这一信息,可知应夔丞所谓判决宋教仁死刑的“特别法庭”或“神圣裁判机关”,就是“京江第一法廷〔庭〕”。这个名字当然也是虚构的,却非凭空捏造,它实际上暗示杀宋是由“北京”决定的,“京江”之“京”即指“北京”,“江”则指“江苏”。北京方面,在应夔丞的头脑中,就是中央,由洪述祖代表中央向他发号施令;但就事实言,洪述祖才是杀宋主谋,袁、赵与此事并无直接关系,关于此点本书第五章将会详论。江苏方面,就是应夔丞自己,时任“江苏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被抓后曾对看役说:“余甚望早日判结此案,使余得早日进京,总要做一番大事业,汝不信,拭目以待之可也。”[316]若非主使之人来自北京,应夔丞怎会有这样的想法?与应夔丞交好的妓女胡翡云也于案发后在应夔丞家中被抓获,关押三日后被其相识之人保出,胡妓到处叫苦,谓:“应大人许我每夜在我处摆酒,渠之朋友均是阔大爷,碰和亦必不断;过节后应许我偕往北京,伊做官,我做他家小,岂不甚好?唉,我真命苦哉!”[317]从这话亦可看出杀宋主使来自北京,并且应夔丞认定北京将会给其奖赏,否则他怎会对胡妓说将要到北京做官?

“宣告文”暗藏玄机之三,是其内容暗含嫁祸于陈其美之目的。

如果说应夔丞在准备寄出“宣告文”的信封上写下“京江第一法廷〔庭〕缄”七字,泄露了杀宋主谋来自北京这个秘密尚属无意的话,“宣告文”内容隐寓陈其美杀宋,就是有意陷害了。

之所以说“宣告文”隐寓陈其美杀宋之意,是因为应夔丞在其中把包括袁世凯、赵秉钧、梁启超、孙中山、黄兴等在内的各党各派重要人物都列入了欲加“惩创”的名单之中,却偏偏未将刺宋案发生地上海的前任长官——沪军都督陈其美,和现任长官——江苏都督程德全列入。在明知陈、程与杀宋无关的情况下,应夔丞这样做,实际上就是要诱导外界将刺宋幕后主使指向陈其美和程德全,尤其是陈其美,以此来达到淆乱视听、嫁祸于人的目的,可谓用心险恶。

对于应夔丞刺杀宋教仁,时人曾有一种分析,认为原因之一是“宋组国民党,不收共进会而弃之”。[318]今人也认为,宋教仁之所以被刺,帮会与国民党人之间关系紧张,是重要原因。[319]这些说法看似有理,实则与事实有一定距离。实际上,宋教仁被刺后不久,就有国民党人认为,那种怀疑共进会杀宋的看法,是“误以应夔丞之私人行动,有涉该会团体”,并提出,杀宋果真是共进会团体行为的话,“何以应不求刺客于会员,而旁求力大胆大之人,卒乃得一与该会渺不相涉之武士英乎?”[320]从事实看,应夔丞为共进会会长,并有几名共进会成员参与了暗杀,但造意杀宋者却非应夔丞,而是洪述祖,应夔丞不过是为获取私利配合洪述祖实施了暗杀,从性质上说属于共进会少数人私下之行为,这也是他要从共进会外寻找杀手的原因。[321]倘若应夔丞真的因为“宋组国民党,不收共进会”,便要刺杀国民党领袖的话,他真正应当刺杀的不应该是宋教仁,而是陈其美,因宋教仁与青红帮、共进会并无瓜葛,与应夔丞也无个人恩怨,[322]真正可以阻止国民党吸收青红帮或共进会的,是属于帮会中人,并且曾为应夔丞上司的陈其美。事实上,应夔丞的怨恨对象也绝非宋教仁,而是陈其美,这从租界公堂预审应夔丞时,其律师爱理斯与应夔丞的对话中可以明显看得出来:

爱问:汝自己有会否?

应答:有。

爱问:何会?

应答:共进会。

爱问:为何设此会?

应答:因同盟会自合并国民党后,即将从前分子之青红帮置之脑后。

爱问:青红帮是何宗旨?

应答:与从前之同盟会相同。

爱问:青红帮系何种人组织?

应答:前清时贩盐的、当兵的。

爱问:国民党不管此种人,为何汝要设共进会?

应答:前清时共图革命,今国民党只顾自己做官,且反对青红帮,故设会保护他们,使有法律保护。[323]

对话中虽然没有提及陈其美的名字,但从“前清时共图革命”一句可知应夔丞所抱怨的是陈其美,而不是宋教仁。说陈其美不管青红帮人,也是有事实的。辛亥鼎革时,应夔丞曾任沪军都督府谍报科科长,该科“组织最乱,投效的人都安插在此,阿猫阿狗都可以参加”。[324]因此,1912年2月,南北议和刚一结束,陈其美即宣告将该科裁撤,并通告:“嗣后如有冒称本部谍报科,在外招摇生事者,准即扭送前来,当从严究办,决不姑宽。”[325]4月,陈其美被任命为工商部总长后,原谍报科科员王志汉、丁大芬、应月波等呈文陈其美,表示愿随陈北上为国效力,结果却碰了钉子。陈其美批示道:

呈悉。该员等自上海光复以来,襄办各事,具见勤劳。后谍报科裁撤,一律遣散。今据来呈,愿随本都督北上,为民国效力。热心公务,良勘嘉许。惟一国强弱,端赖人才,我国建设伊始,需才之殷,倍蓰他国,而才之足用与否,必以所学之深浅如〔为〕衡。该员等年富力强,惜学业未经深造,正可及时自奋,培成他日大用之才。如斯勉强从公,其所以利国福民者必有限量,而升斗之禄,尤足大妨我青年进取之资。利害相形,最为不值,而位置之难,犹其次也。我等入此改革之漩涡中,间有数人因一时未能卸责,勉肩巨任,苦无求学之地步,而欲民国达于完全改进之域,必俟一国政权可尽付之专门人才之手,而大局乃日形稳固。是知学识未充,勉任职务今日者,他日天然入于淘汰之列,而以学问成就者代之,其发展乃确有把握。斯盖至当不易之理由也。该员等其熟思此旨,而择所以自处之道,庶不负本都督殷殷嘱望之至意焉。此批。[326]

陈其美讲了一堆冠冕堂皇的大道理,其实意思就是一句话:尔等还不是国家需要的专门人才,不要为升斗之禄失却进取之心。是年7月,应夔丞即纠集青帮、红帮及公口党徒,成立了共进会。

从陈其美方面看,百余年来,之所以一直流传其主谋杀宋之说,最要原因是人们想当然地把应夔丞视为他的私党。而实际上,陈、应迥然不同,陈有坚定的革命信念和政治主张,应则为见利忘义、见风使舵之徒,陈对应不过利用而已。《中华民报》记者何海鸣与陈、应都很熟识,因此,该报关于二人关系的记述最接近事实:

前年革命事起,陈英士运动应率其党徒攻击制造局。上海光复,陈派沈翔云为都督府间谍科科长,以应副之。(按实际上科长为应——引者)当时在南北未统一时,陈利用其耳目灵通,上海情形熟悉,能以侦探一切,外间以应为同盟会者,非也。盖应之为人,毫无宗旨,更无政治思想、种族思想,其唯一之目的,金钱而已。满清予以金钱,彼即捕革命党;民军予以金钱,彼即攻制造局。无所谓同盟会,更无所谓陈英士之心腹也。陈沪军都督取消,应亦赋闲,遂组织暗杀队,日以邮函恫吓当道。政府知其故也,颇欲收抚之,遂由洪述祖赴沪,与之订明条约,使之投诚。[327]

另据《民立报》记述,应夔丞离开沪军都督府到南京任总统府卫队司令后,陈其美曾致函孙中山,“谓此人殊不可靠,遂令至下关兵站,后又撤差”。[328]应当说,陈其美对共进会和应夔丞是非常了解的,国民党成立时,是否吸收共进会,陈其美的意见至关重要,但他显然没有积极促成其事。除了因为应夔丞非其私党外,更因为共进会成立后,并没有“从兹为善”,这让陈其美无法接受。应夔丞之怨恨,由此而生。这就是他为何在刺杀宋教仁后,不顾暴露危险,寄出所谓“宣告文”,暗将幕后主使引向陈其美,从而达到嫁祸于陈的目的。

至于将祸水引向程德全,也是有原因的。共进会筹备成立时,应夔丞曾致函程德全,函中竟称要“代列名发起”,程德全复信断然拒绝,谓:“集会自由,岂容他人代为签名发起,此事德全向未知闻,未便承认,合亟声明。”[329]应夔丞后来因为参与策划湖北马队暴动事件,遭到黎元洪通缉,程德全曾欲捕杀之。虽然后来因为袁世凯欲收抚应夔丞,通过洪述祖从中说项,程德全任命其为江苏驻沪巡查长,但对其活动严加限制,并对共进会的不法活动一直采取镇压政策。因此,应夔丞对程德全同样抱有怨恨。

由于杀宋之意起自洪述祖,应夔丞不过为谋私利配合洪述祖实施暗杀,而陈、洪二人素不相识,因此,陈其美在刺宋计划中完全是个局外人,这就是为什么在应宅搜获的大量函电文件中,除了该“宣告文”外,其他函电文件没有任何一处暗示或提及陈其美。

但应夔丞的陷害阴谋却产生了效果。梁启超在看到“宣告文”后,仔细研究了应夔丞所列欲加惩创人员名单,不但注意到自己排在已被暗杀的宋教仁之后,为“第二候补者”,而且得出了一个十分肯定的结论:“真主使者,陈其美也。”[330]梁启超或许以为他看出了名单背后的秘密,但实际上他已不知不觉入了应夔丞彀中。

应夔丞制造并寄出“宣告文”时,不会想到他很快就会被捕房抓获。由应夔丞的举动和“宣告文”内容可知,其人胆大、阴险,又自以为聪明。他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达到既掩饰杀宋罪行,又嫁祸于人的目的,却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正是他留下的这篇“宣告文”,泄露了“刺宋案”的诸多秘密,因此,这篇“宣告文”不啻为应夔丞与洪述祖合谋杀宋的绝妙“自供”。


[1]仲材:《正式国会之殷鉴》,《民权报》1912年9月11日,第1页。

[2]仲材:《自行集会与集会地点》,《民权报》1912年9月12日,第2页。

[3]海鸣:《参议院之末路——正式国会之殷鉴》,《民权报》1912年9月19日,第2页。

[4]《詹大悲将次离沪》,《申报》1912年12月7日,第7页。

[5]海鸣:《再论国会自行集会与另择地点之理由——答孙毓筠》,《民权报》1913年1月5日,第2页。

[6]《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并驳书》,1913年油印本,第15、3—4页。此件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第B120函,其中包括《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附《欢迎国会团暂时规约摘录》)、《驳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两篇,合订为一册,最后一页有毛笔所书“三月十三日订”六字。

[7]《欢迎国会团纪闻》,《民权报》1913年1月5日,第10页。

[8]《总统选举问题之商榷》,《中国日报》1913年1月27日,第2页。

[9]《总统总理之密议》,《顺天时报》1913年1月16日,第7页;燕侠:《时评·国会地点研究会》,《顺天时报》1913年2月12日,第2页。

[10]《主张迁都之印刷物》,《顺天时报》1913年2月5日,第7页。

[11]《国会地点研究会内容》,《民主报》1913年2月11日,第6页;燕侠:《时评·国会地点研究会》,《顺天时报》1913年2月12日,第2页。

[12]《不如此岂可以招乱速亡》,《新纪元报》1913年2月12日,第2页。

[13]《上海欢迎国会团之前途》,《顺天时报》1913年1月13日,第3页。

[14]《正式大总统袁耶黎耶黄耶》,《亚细亚日报》1913年1月28日,第2页。

[15]《孙毓筠反对迁移国会地点通电》(1913年1月3日),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第221—223页。

[16]《大总统对待欢迎国会团之办法》,《大公报》1913年1月26日,第3页;《各都督不赞同欢迎国会团》,《大公报》1913年1月30日,第5页。

[17]《直督冯国璋电》,《国会丛报》1913年第1期,第6页。

[18]海鸣:《再论国会自行集会与另择地点之理由——答孙毓筠》,《民权报》1913年1月5日,第2页。

[19]海鸣:《三论国会自行集会——答老圃》,《民权报》1913年1月20日,第2页;海鸣:《咄咄冯国璋之国法》,《民权报》1913年1月22日,第9页。

[20]仲材:《孙毓筠之通电》,《民权报》1913年1月5日,第6页;仲材:《斥反对国会自行集会之盲谈》,《民权报》1913年1月20日,第3、6页。

[21]毛注青:《黄兴年谱》,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第217页。

[22]天武:《论欢迎国会团》,《亚细亚日报》1913年1月27日,第1页;《欢迎国会团之发起人》,《顺天时报》1913年1月31日,第7页。

[23]《程都督何以处之》,《神州日报》1913年2月1日,第6页。

[24]《国民党对欢迎国会团之意见》,《顺天时报》1913年1月20日,第2页。

[25]《孙黎对于大总统之规劝》,《大公报》1913年1月16日,第3页。

[26]《欢迎国会团之不可藐视》,《顺天时报》1913年1月25日,第7页。

[27]《欢迎国会团续志》,《顺天时报》1913年1月14日,第7页。

[28]《总统府日记》(1913年1月13日),《神州日报》1913年1月23日,第5页。

[29]《大总统与赵总理之密议》,《大公报》1913年1月15日,第3—4页;《总统总理之密议》,《顺天时报》1913年1月16日,第7页。

[30]《欢迎国会团·军警联合会》,《中国日报》1913年1月17日,第2页。

[31]《大总统拟劝解欢迎国会团》,《大公报》1913年1月20日,第3页。

[32]《总统对于欢迎国会团之种种》,《顺天时报》1913年1月21日,第7页。

[33]《大总统交议对付欢迎国会团办法》,《大公报》1913年1月23日,第3—4页。

[34]《程都督电告欢迎国会团宗旨》,《大公报》1913年1月25日,第5页。

[35]《程都督对于冯督通电之忠告》,《大公报》1913年1月23日,第5页。

[36]《总统府纪事》,《大共和日报》1913年1月25日,第3页;《袁总统与黄克强》,《中国日报》1913年1月26日,第2页。

[37]《黄克强来电之声明》,《顺天时报》1913年2月3日,第3页。

[38]《燕京新见闻·孙先生之坦白》,《民立报》1913年2月13日,第7页。

[39]《宋先生在天之灵·凶手就缚(五)·洪杀胚之丑史》,《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40]《第十九件 应夔丞信两纸又一纸》(1913年1月2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6页。

[41]关于南下经过,苏佩秋在刺宋案发生后回顾道:“我同我娘说好,允许同洪老头到上海去,遂于去年十二月十六日(即1913年1月22日——引者)由京坐晚车起身,当日到天津,住在离新车站不远洪老头的家内,是新楼房,我记不得叫甚么街巷。他家并无眷属,有一个家人叫刘玉看门。住了一宿,次日午后一点钟坐津浦铁路头等车走了一天一宿,到浦口,即刻过江到南京,住在第一楼饭庄。早晨在饭庄随便吃饭,他叫我叫了些条子,说我是他的太太。晚上第一楼掌柜请洪老头吃饭,有我,同座还有两位,是掌柜的朋友,我记不得姓名。饭后即坐沪宁火车,于次早八时到上海,住孟渊旅馆二层楼上。”见北京特派员函《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苏佩秋口中之洪述祖》,《民立报》1913年4月11日,第6页。

[42]《第二十件 北京寄洪荫芝电一纸(1913年1月25日晚12时北京来电)复电稿一纸(1913年1月26日上午7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7页。

[4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3页。

[44]《应夔丞致赵秉钧密电》(1913年1月25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45]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46]《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5。

[47]《旅沪团体联合部致国民共进会函》(1913年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1。

[48]《第二十一件 应夔丞致朱经田信稿一纸钞致赵总理信稿一纸》(1913年1月25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8页。

[49]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第766—767页。

[50]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762页。

[51]《黄克强亦避嫌疑》,《新纪元报》1913年2月13日,第2页。

[52]《孙中山消弭欢迎国会团之用意》,《大公报》1913年2月17日,第4页。

[53]《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1月25日,第5页。

[54]《铁证·第三十七件应犯寄朱姓信稿一纸并附寄赵犯信稿一纸》(1913年1月25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55]《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8日,第3页。

[56]《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57]《第二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

[58]《第二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3页。按“迳”字未改为“径”,以维宋案重要证据资料原貌。此类情况下同。

[59]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大自由报》1913年5月11日,第10页。

[6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61]《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62]《第二十七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东电稿一纸》(1913年2月1日午刻发四等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3页。

[63]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按戴季陶作为《民权报》主笔之一,虽然被一些舆论视为欢迎国会团最初发起人之一(《南方真象记(续)·欢迎国会团之历史》,《北京时报》1913年3月3日,第2页),但实际上据吴稚晖讲,戴季陶对此事并不很积极。(《吴稚晖与欢迎国会团》,《中国日报》1913年1月28日,第2页)应夔丞“另筹对待”戴季陶,除了与应对欢迎国会团有关外,可能也与二人因其他事交恶有关,共进会档案中存有一封戴季陶致应夔丞的措辞极为激烈的手简,可证二人关系非常紧张。该手简未署时间,但从戴季陶以“仁兄”称呼应夔丞来看,应写于宋教仁被刺之前,手简内容如下:“夔臣仁兄大鉴:前夜约定由兄再致信姚勇忱解释前此之无理,而迄今并未有信,知真以木鸡视我矣。吾辈为人,宜光明磊落,而信义尤为人根本,根本一误,万劫莫复。诗赋《相鼠》,‘国重四维’,兄亦事业界之人物,何竟专以此种手段为生活。误矣!误矣!天仇年少狂生,不知世间有富贵二字,无论对人对物,必持公平。若徒以无味之手段待天仇,岂非大谬。此次之函,请以天仇对于兄之忠告视之,不然世界有破坏之日,人生有终极之期,一旦‘裁判’(耶苏教言)之期临头,徒增罪恶。痛矣!此候公安。弟戴天仇顿首。”见《戴天仇致应夔臣手简》,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0。

[64]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3页。

[65]《大总统将颁宪法起草之命令》,《大公报》1913年1月12日,第4页。

[66]《拟设宪法起草委员会》,《大公报》1913年1月21日,第4页;《大总统对待欢迎国会团之办法》,《大公报》1913年1月26日,第3页。

[67]《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68]《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页。

[69]《第三十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按此函信皮有“京洪缄”字样,并有邮局“二月初四日”印。

[70]《应夔丞致杭辛斋书》(1913年1月2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71]《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为呈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员由底稿》(1913年2月□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2。

[72]《第二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按此函末原署日期为“廿□夕”。检查报告说“函末署日似‘廿四’,又似‘廿八’”。另外应夔丞注有“二年正月卅为国会事”九字,并盖有印章。经查,阴历“元年十二月廿四”正好是阳历“二年正月卅”,因此,洪述祖函末署日应当是阴历“元年十二月廿四夕”,也就是阳历“二年正月卅”。

[73]《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1月30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第二十三件共包括王博谦、章佩乙致应夔丞函三封,此为第三函,由二人联名致送应夔丞。

[74]《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一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5]《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1913年2月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1页。按此为第二函,由章佩乙致送应夔丞。

[76]《第三十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囗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按此函信皮有“京洪缄”字样,并有邮局“二月初四日”印。

[77]《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附信封》(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78]《第四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79]《为宋钝初先生建立铜像募捐启》,《民立报》1913年4月3日,第1页;上海特派员通信:《关于宋案之要闻种种·宋钝初之铜像将铸》,《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4月3日,第2页。

[80]无言:《宋案证物中之异采》,《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3页。

[81]《第二十八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稿一纸》(1913年2月2日晚6时发),《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82]《第二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2页。

[83]《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页。

[84]《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85]《黎副总统与德人之一席谈》,《神州日报》1912年8月27日,第3页。

[86]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762页。

[87]《宋教仁与责任内阁》,《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8]《黄克强辞职之决心》,《中国日报》1913年1月21日,第2页。

[89]《总统问题与五大人物》,《顺天时报》1913年1月30日,第7版。

[90]善哉:《哀宋君遯初》,《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3日,第1页。

[91]《不公开之总统运动》,《亚细亚日报》1913年2月18日,第2页;《正式总统问题及各党之态度》,《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日,第2页。按《中国日报》曾批评黎元洪此种不齿于人的做法,谓:“黎元洪近电中央,言国民党将运动举彼作正式总统,所附条件有三:(一)助国民党经费一百万元;(二)黄克强组织内阁;(三)脱共和党入国民党。黎并谓‘此种条件,元洪无力践之。即以第一条论,百万元从何而至,敢将此事呈明总统,听凭核夺’云云。夫国民党果有此种运动、此种条件与否,是尚疑问;即或有之,当是国民党一二人以私人名义为之。黎元洪以副总统之尊,至以此琐屑不入耳之事,列之电文,呈达总统,为见好于袁之计,何其不识大体、卑污龌龊一至于此也。民国而以此种人物高踞政治舞台,是诚不足亡矣。”见《卑污苟贱之黎元洪》,《中国日报》1913年1月26日,第2页。

[92]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93]《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94]《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4页。

[95]《铁证·第七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1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96]《铁证·第八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2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97]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上册,第165页。

[98]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4页。

[99]何泽福:《宋教仁与袁世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第76页。

[100]冷眼先生:《宋案证据姑记录》,《大自由报》1913年5月3日,第10页。

[101]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时事新报》1913年5月2日,第2张第2页。

[10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03]此底稿成于1913年4月底,现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原无标题,本书名之为《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据《顺天时报》1913年4月29日第7页“政府拟发表宋案辨明书”一则报道:“宋案发生,证据未布,群疑纷沓。二十五夜,程督雪楼通电国务院、参众两院暨各省都督、省议会,将宋案证据全部宣布,天下耳目,为之震动。昨据总统府消息,谓该案证据概属事实,然亦大有辨明之余地,政府现拟编一篇辨明书,以解群疑,现在府中正在起草,大约本日成印,或明日、后日即可发表,宣布全国云。”北大所藏底稿,应即此处所谓“辨明书”。该底稿还有另外三个版本。第一个版本即《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5月1日连载的“至公”所写《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字句与底稿略有出入。第二个版本是现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的《宋教仁被杀之真相底稿》,成于1914年,是在原《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基础上,于开头和末尾各补充数段议论文字而成。第三个版本是奈良一雄所著『中華民國大事件と袁世凱』(天津、中東石印局、1915)中之“宋教仁暗杀案の真相”一节,是第二个版本的日文本,该书实际上是由袁世凯方面提供资料,并资助印行。

[104]《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对于“激烈文章”的解释与《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字句略有不同,但意思完全相同,谓:“方是团之发生,曾以团中名单及宣言书径致国务院。是时政府警其虚声,咸以该团影响统一甚大,听之不可,干涉之又有不能,而应、洪辈乃时以解散之责自任。然以记者所闻,是团之发生,乃正应、洪辈所利用,阳以恫吓政府,而阴则假以讹诈钱财。政府不察,堕其术中,亦已傎矣。观电文中做激烈文章方有价值及密电索一数目等语,即指《欢迎国会团宣言书》及要索之解散费,盖已昭然可睹矣。”见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05]《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页。

[106]《宋案证据披露》,《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107]《欢迎国会团第一次宣言书并驳书》,1913年油印本,第14页。

[108]《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09]本馆驻京记者禅那:《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页。

[110]捄炎:《宋案勘言》(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按宋著《间岛问题》等情况,于右任亦有一段记述,可为参考,他说:“当间岛问题发生后,交涉者一无把握,宋先生自日本走高丽,搜求高丽之古迹、遗史,抵辽沈,又得中国及日本之史迹足以为此案之佐证者,复亲历间岛考求其地理、事实,归而著《间岛问题》。书成,日本东京之有名学者,均欲求先生以此书版权归诸日本,先生不允。时袁督北洋,得此书,电召先生归国,先生因在日经营事多,不欲以政治上之一鳞一爪急得表见,故以书付袁,而卒未归。后间岛交涉,因获此书为辅佐,得未失败。袁甚德之,电驻日使酬先生以金二千元,先生不受,驻日使固强之,先生随散之留东之困乏者,且谓:‘吾著此书,为中国一块土,非为个人之赚几文钱也。’”(骚心述意,东方笔录《宋先生遗事》,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13—14页)马文义根据向恺然从刘揆一和覃理鸣那里得到的内幕,对此事也有记述,但所述情形大不相同。据马文义所述,《间岛问题》写成后,“宋为穷困所迫,将原稿请由覃理鸣介绍,求售于某学社,未被接受。有翰林某见此稿,颇赏识,愿出百元购之,宋不允,遂搁置”。“是时袁世凯在京,因欲查明延吉一带情况,令驻日公使杨枢物色留日吉林学生二人担任此项工作。适某翰林至,谈及此事,告以曾见有《间岛问题》一书。杨枢遂令从覃处取出原稿,将内容用二千字电报摘要告袁。袁复电极为赞许,并令赠洋千元与著者(款由覃、宋按四六开分了)……袁得书后,欲与日人会商解决此一问题,须得著者出面作证,遂电驻日公使令宋回国。公使馆命覃觅宋,告以此事。宋谓:‘我系通缉有案之人,焉能归国?’公使馆据以告袁,袁复电允请西太后取消通缉,并授四品京堂官职。宋乃就商于孙(中山)黄(克强)及同盟会诸同志,得孙同意。宋方拟成行,忽收到由民报馆转来两信,封面书‘宋京卿启’或‘宋京堂启’,信中大意云:‘你既回国做官,请讲点情面,将来我等回国做革命工作,如被你拿获,请勿用刑讯。’宋阅后痛哭流滴,遂决计不回国。”见马文义《宋教仁与间岛问题》,《辛亥革命回忆录》(六),第39页。

[111]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五续),《民立报》1913年5月7日,第2页。

[112]《第二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1913年2月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4页。

[113]《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14]血儿:《综论大暗杀案》,《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15]宗良:《宋案与借款平议》,《国民月刊》第1卷第1号,1913年,第2页。

[116]《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17]《照译胶澳审判厅讯问洪述祖供词》(青岛,1913年5月31日特许钞录),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29页。

[118]《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之《钞电二》(1913年2月5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119]《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120]《第三十一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附一纸见说明信封一个》(1913年2月8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5页。

[121]《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22]《铁证·第四十一件洪犯致应犯信》(1913年2月8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23]《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底稿中此句初写为“纯系假传命令”,旋将“假传命令”四字划去,改为“昔日书吏撞木钟技俩”。这一改动恰好透露出袁、赵很可能曾下过相关命令。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此句为:“云‘中央似颇注意’,纯系洪之主观,所谓书吏撞木钟技俩也。”见《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4]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5]《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页。

[126]《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127]《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128]《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29]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十一),《大自由报》1913年5月24日,第10页。

[130]《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6页。

[131]引自朱宗震《真假共和:中国宪政实验的困境与挫折》,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第45—46页。

[132]《宋先生哀电汇录·欢迎国会团通电》,《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7页。

[133]《三大团体之密切关系》,《顺天时报》1913年2月17日,第2页。

[134]吴稚晖去南方数旬后,于1913年1月27日返京,有人问他上海欢迎国会团之事,他说:“没有这么一会〔回〕事。这是几个新闻记者闲谈无事,做篇文章开开心。我看见戴季陶,他在那里天天忙出洋,并没有向我提起这件事。我回北京,看见几家报上把这件事认真讨论起来,方才注意。这实北京的人没晓得上海的情形,上海人早没把这件事当事了,却是今天一个电报,明天一篇文章,把他们的热心挑拨起来,他们或者因此当一件事来作,也未可知。据我看来,我们最好是不理他这事,横竖没有人赞成的,怕他做甚。”见《吴稚晖与欢迎国会团》,《中国日报》1913年1月28日,第2页。

[135]《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0日,第3张第5页;《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5日,第2张第8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2月23日,第2张第7页;《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大公报》1913年4月10日,第2张第8页。

[136]《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2月2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页。

[137]《铁证·第十二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2月12日),《中华民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1页。

[138]方祖燊:《三湘渔父——宋教仁传》,第485—486页。

[139]《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16页。

[140]洪述祖2月22日致应夔丞函共有八项内容,其中前四项为:“一、来函已面呈总理、总统阅过。一、以后勿通电国务院(除巡缉长之公事不计),因智老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不机密,纯全归兄一手经理。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销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一、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卅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28页]陈旭麓、何泽福所著《宋教仁》竟然随意删改、拼接,将以上内容改为:“来函已面呈总统、总理阅过,以后勿通电国务院,因智老(赵秉钧别号智庵)已将应密电本交来,恐程君(指程克)不机密,纯令归兄一手经理。请款要在物件到后,为数不过三十万。”如此删改,不仅断章取义,大大扭曲了原意,而且出现将国务院秘书程经世误为内务部参事程克的低级错误。更令人吃惊的是,著者竟将此函写作日期由2月22日改为3月11日,并在引用该函后,接着写道:“两天之后,洪述祖再次致电应桂馨,答应他‘燬宋酬勋位’,并要他‘相度机宜,妥筹办理’。十四日,应桂馨又电洪述祖:‘梁山匪魁(指宋教仁),四处扰乱,危险实甚,已发紧急命令,设法剿捕之。转呈候示。’”(第97—98页)这样“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就被曲解为“杀宋取款”,袁世凯、赵秉钧也就成了确凿无疑的幕后主使。

[141]《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142]《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3月6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43]《铁证·第四十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3月6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44]《驻守大理院巡官呈报洪述祖案判决书》(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5]《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6]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谓“‘激烈之举’即人身消灭”,完全错解了该函意思。见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7页。

[14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第83页。

[148]《在旅港广东三水商工务局欢迎茶话会上的演说》(1913年2月28日),陈奋主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页。

[149]《政府统一政策之进行》,《顺天时报》1913年3月5日,第7页。

[15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1]《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0页。

[153]朱怀远在《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日函,但他对“激烈之举”做了错误理解。他说:“所谓‘激烈之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洪述祖举例只说‘邓系激烈’,并未说‘除邓系激烈’,因此,很难断定他说的‘激烈之举’是杀人。”(《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82页)洪述祖既然举例说“除邓”后要于《民强报》“登其死耗”,则“除邓”即是要置邓于死地,意思十分明确。“除邓”既然就是要杀邓,则当然“除邓系激烈”。至于“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的确不一定指杀人,难道只有在“邓”有杀人这样的“激烈之举”时,才能“除邓”吗?综合各方面资料来看,洪述祖所谓“激烈之举”,正如他自己所言:“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正是因为“邓”有“用文字鼓吹之激烈”之举,所以要“除邓”;如果“宋”有像“邓”那样的“激烈之举”,当然也可以“乘机下手”。错误的理解致使朱怀远未能注意到洪述祖至迟在3月6日就已经产生杀宋之意,而仍然像以往研究者那样,认为杀宋意图产生自应夔丞。

[154]《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0日下午3点30分由上海发寄北京四等第551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55]《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1912年1月8日),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第33页。

[156]《中华民国公债票章程录要》,《神州日报》1912年11月12日,第4页;《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

[157]《国务院日记》(1913年2月4日),《神州日报》1913年2月11日,第5页。

[158]《第三十八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原码一纸》(1913年3月11日下午2点50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218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0页。

[159]《第三十七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二纸原告三纸》(1913年3月12日下午1点20分发寄北京四等第6150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160]《第三十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2年3月13日下午3点14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第四等262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1]《刺宋案第四次会审记(二)·电报局总办呈出密电原稿》,《顺天时报》1913年4月16日,第4页。

[162]《民国元年公债一览表》,《神州日报》1913年1月4日,第3页;《旧中国的公债统计表》,千家驹主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366—369页。

[163]《特约路透北京电》(2月20日发),《神州日报》1913年2月21日,第2页;《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1913年2月20日),《神州日报》1913年3月3日,第6页。

[164]《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5]《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6]《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页。

[16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0页。

[168]《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附〈时报〉一纸〈民立报〉一纸》(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69]《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2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5;《应夔丞致吴乃文函》(1913年3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0]《藤木商会致应夔丞函》(1913年3月15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171]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

[172]《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73]《照译胶澳审判厅讯问洪述祖供词》(青岛,1913年5月31日特许钞录),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230页。

[174]《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75]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4页。

[176]芦笛:《谁谋杀了宋教仁》,2011年网文。

[177]思公:《晚清尽头是民国》,第156—157页。

[178]《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第1062—1063页。

[179]《汉语大字典》,四川、湖北辞书出版社,1988,第2241页。

[180]《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83—84页。

[181]《洪述祖致应夔丞电》(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18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3]《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4]《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85]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86]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187]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5日,第1张第1页。按“超然百姓姚之鹤”此文中所引宋案证据第十件、第二十一件、第二十三件,系根据当时各报所登43件或44件证据之排列顺序,与程德全、应德闳等所刊印的53件证据检查报告排列顺序不同。具体讲,“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十件,即检查报告第二十八件,也就是1913年2月2日应夔丞寄国务院“冬电”;“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一件,即检查报告第四十件,也就是1913年3月13日应夔丞寄洪述祖函;“超然百姓姚之鹤”所引第二十三件,则为检查报告第五件,也就是1912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函。

[188]按姜桂题、段芝贵、张勋、倪嗣冲、胡惟德等被授予勋位后,长沙革命党人柳聘农等数十人曾致电稽勋局局长冯自由,表示“异常骇愕”,要求逐一宣布上述诸人“事前确在何种党会,临时光复何地城池,抑或建议画策,连合内应,及新闻杂志实行鼓吹,有无各项劳绩”。冯自由复电云:“大总统迭次所颁勋章勋位,本局概未与闻,无从宣布。”由此可见袁世凯在授勋一事上对稽勋局之无视。见《燕云惨淡使人愁·都门之鳞爪(三)·老袁目无稽勋局》,《民权报》1913年3月1日,第7页。

[189]《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190]《第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附三纸》(1912年10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9页。

[191]《江苏都督程德全给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训令》(1913年3月17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J222-001-00002。

[192]《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页。

[193]《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页。

[19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195]《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6]《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197]《上海程都督应民政长来电》(4月26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按电文中夹注为手迹。又,应夔丞3月13日寄给洪述祖的是“快信”而非电报。由该信开头“三月初九来函及十三号电均敬悉”一句可知,应函系回复3月13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来电,而非先有应夔丞3月13日函,后有同日洪述祖“燬宋酬勋位”复电。当然,也就不存在“一日内往来两电”的情况。

[198]《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至公:《刺宋案证据之研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1日,第1页。

[199]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8页。

[200]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页。

[201]张永:《民初宋教仁遇刺案探疑》,《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43—44页。

[202]朱怀远:《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79页。

[203]《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3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04]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05]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6]《宋案证据披露》,《新纪元报》1913年4月30日,第2页。

[207]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08]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续),《时事新报》1913年5月12日,第1张第1页。

[209]按应欲杀宋,中间是否有个人恩怨,尚可进一步研究。曾有报道谓应夔丞任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府庶务长兼下关兵站站长时,“自以有功光复,骄恣跋扈。宋遯初时为法制局长,不善其所为,曾面斥之。后应夔丞落职,疑宋构陷,恨之刺骨,有‘不杀某不瞑目’之语”。既而,宋组织国民党,“独排斥共进会,不令混入”,应“尤怀怨愤”。(《宋案悬谈》,《时事新报》1913年5月6日,第1张第1版)然而,据应夔丞讲,他与宋教仁在南京时仅见过一面,“颔首而已”,两人之间并无私怨。另据时任孙中山侍卫郭汉章回忆,应夔丞“随中山先生到南京来,千方百计地把总统府庶务科长搞到手以后,更是唯我独尊,目中无人。遇有中山先生革命老友,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叫他招待,他竟对来的华侨说:‘临时大总统府倒象你们的两广会馆,只要来了,有得住,有得吃,什么都不愁。’来访问总统的华侨们便向总统反映说:‘此人万不可用,不但撤职,还要查办。’中山先生为了团结陈其美的关系,仅仅把他撤职,让他回上海去。应居然要挟总统说:侍从队四十名卫士,是他从上海带来的,应当仍由他带回上海去”。并要郭汉章下令把40人带回上海。郭不愿回上海,应竟拿了4支左轮手枪,交给4个亲信卫士,要他们找机会把郭打死。郭得知消息后报告禁卫军总司令洪承点,洪打电话给陈参军要他报告总统,总统立刻指派秘书长胡汉民处理此事。胡汉民了解情况后,“下令把四支左轮手枪没收,并传应去,大加训斥一番,教他好好改过自新”。(郭汉章:《南京临时大总统府三月见闻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六),第295—296页)据此,曾经训斥应夔丞的并非法制局局长宋教仁,而是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在应夔丞所写革命履历中,也曾提到他担任庶务长时,“会中山兄孙眉至宁,从卅余人,径居公府,(夔丞)以窒碍诸多,强令遣出”。(《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又说:“中山兄来,驱逐之,因带人有三十余人之多。”(《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6)照此看来,郭汉章的回忆比较可靠,应夔丞并未受过宋教仁面斥。又据《胡汉民自传》云:“庶务长沈〔缪〕某,自称内务大臣,招摇于外,又强役民间车马,不予值,余执付江苏都督庄思缄诛之。继者为应夔丞,兼卫队长,渐跋扈。余欲并诛之,先生(指孙中山——引者)不可,乃褫其职,而以朱卓文代。”(《胡汉民自传》,中华书局,2016,第100页)此亦可证与应夔丞关系不睦的是胡汉民而非宋教仁。

[210]《第四十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信三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13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1—32页。

[211]《答匿名氏驳词》(1913年3月15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7—568页。

[212]《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13]孤愤:《互相诿过之大文章》,《时报》1913年3月11日,第1页。

[214]《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15]《国民党宁支部欢迎会演说辞》(1913年3月9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4—556页。

[216]《应夔丞致洪述祖信》(1913年3月12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17]《宋案证据之披露·程应通电宣布之证据》,《民立报》1913年4月26日,第11页。

[218]《北京专电》(三月八日午刻),《时报》1913年3月9日,第2页。

[219]《上海欢迎宋钝初君之大会》,《中国日报》1913年2月26日,第6页。

[220]《驳宋遯初演说词》,《新纪元报》1913年3月8日,第1页。

[221]《驳宋遯初演说词》,《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3页;3月12日,第2张第2—3页;3月13日,第2张第3—4页。

[222]《宋内阁不能成立之先声》,《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北京救国团电》,《大公报》1913年3月13日,第2—3页。

[223]按《大公报》刊登《北京救国团电》末有记者附识,谓:“此电与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大同小异,惟来稿未署名,而此系救国团通电,故译录之。”“连日附张所登来稿”即《驳宋遯初演说词》,从3月11日起分三次在《大公报》登载。

[224]《宋教仁君之时事谈·驳某当局者》,《民立报》1913年3月12日,第2页。

[225]《驳某当局者》(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6—559页。

[226]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民立报》1913年3月15日,第3页。

[227]宋教仁:《答匿名氏驳词》(续),《民立报》1913年3月17日,第2页。

[228]《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2日,第3页。

[229]《北京电报》,《民立报》1913年3月24日,第3页。

[230]按宋教仁被刺次日,即3月21日,曾在沪宁铁路医院接到一封发自上海本埠的信件,信纸为上等洋纸,用红色墨水书写,落款为“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信外署名“铁民自本支部发”,信内称刺杀目标本非宋,结果误中了宋,内容如下:“钝初先生足下:鄙人自湘而汉而沪,一路欢送某君赴黄泉国大统领任。昨夜正欲与某君握别,赠以卫生丸数粒以作纪念,不意误赠与君,实在对不起了。虽然,君从此亦得享千古之幸福。因某君尚未赴新任,本会同人昨夜曾以巨金运动选举,选举结果,则君最占优胜,每票金额五千元,故同人等请君先行,代理黄泉国大统领。俟某君到任后,自当推举你任总理。肃此,恭祝荣禧,并颂千古。救国协会代表铁民启。三月二十一日上。”(《奇怪之信件》,《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10页)有人认为凶手目标原本是黄兴,结果误中了宋,但此种说法并不能成立,《北京英文日报》有一段评论,最为精彩:“噫,何其自相矛盾若是之甚也!夫黄、宋之相貌迥乎不同,且每演说于大会场中,凡各都会之人,鲜有不能区别者,岂有行刺之人,反不能辨别者乎?即令始也不知,由湘而汉,由汉而沪,相送数百里,同行十余日,尚不能区别其为黄为宋,此又不通之论也。推是函之意,盖恐人之疑己,故欲藉是函以掩护之,殊不知若无此函,则人之疑之也或不如有此函之甚,尔以为人皆愚,而尔独智也?是诚所谓欲盖弥彰者也。”见冰《论宋教仁之被刺》(译《北京英文日报》),《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30日,第6页。

[231]宗良:《宋先生死后之民国》,《民立报》1913年3月25日,第2页。

[232]《致袁世凯及各省都督电》(1913年3月25日),曾业英编《蔡松坡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662页。

[233]《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9日,第6页。

[234]《关于刺宋案演说中之要闻》,《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1日,第2页。另参阅本书第247页相关内容。

[235]《第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两纸附信封》(1912年10月24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7页。

[236]《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37]《在尚贤堂的演说》(1913年3月13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66—567页;《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分划之大政见》(1913年3月12日),郭汉民编《宋教仁集》下册,第559—562页。

[238]《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点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95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39]蔡世襄:《赵秉钧与应夔丞同谋之铁证》,《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2页。

[240]《主使杀人者之权力何其大耶》,《民主报》1913年4月10日,第2页。

[241]《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2]《致武昌黎副总统各省都督民政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3]《财政部公布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施行细则》,《大公报》1913年3月11日,第2张第2页;3月12日,第2张第2页;3月13日,第2张第2—3页;3月14日,第2张第2—3页。

[244]《周总长施行六厘公债之政见》,《大公报》1913年3月29日,第2张第1页。

[245]《六厘公债尚拟缓办》,《大公报》1913年3月30日,第2张第1页。

[246]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第138页。

[247]《致上海谭巡阅使电》(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48]《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49]《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0]《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1]凤冈及门弟子谨编《民国梁燕孙先生士诒年谱》,第147页。

[252]《第四十一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原稿一纸》(1913年3月14日下午7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7863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2—33页。

[253]《造专制乎造共和乎》,《神州日报》1913年4月30日,第1页。

[254]《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14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55]《宋教仁之被狙击》,《民立报》1913年3月21日,第10页。

[256]《苦口婆心医国手·城头顽石也点头》,《民立报》1913年3月11日,第7页。

[257]《宋案证据政府逐条辨明书底稿》(1913年4月底),稿本,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58]《第六次预审记》,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71页。

[259]《洪述祖之供词》,《申报》1917年8月1日,第10页。

[260]《洪述祖预审终结》,《申报》1917年8月3日,第10页。

[261]《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62]《车站纪事》,《大公报》1913年3月16日、18日,第6页。

[263]《第四十二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7日下午3时15分上海电报局接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459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4]《第四十三件 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8日下午3点7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724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3页。

[265]《洪述祖致应夔丞密电》(1913年3月18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66]《刺宋案内之朱王供词》,《时事新报》1913年4月12日,第3张第2页。

[267]《第四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电底一纸》(1913年3月19日下午12点35分上海电报局收到北京发寄四等第3937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68]《破获暗杀宋教仁案十一志·暗杀案中之朱荫榛》,《神州日报》1913年4月4日,第6页。

[269]《第四十五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2点1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三等第11628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0]《第四十六件 应夔丞寄洪述祖电底一纸》(1913年3月21日上午9点20分由上海电报局发寄四等第11641号电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4页。

[271]《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2]《应夔丞致洪述祖密电》(1913年3月21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3页。

[273]《委任本署探访员虞震寰、蒋瑞森、陈□□承缉行刺本党宋遯初君之凶手信牌稿》(1913年3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13。

[274]按应夔丞被捕后,虞震寰、蒋瑞森二人亦被抓。租界公堂第一次预审时,有“虞震槐”(即虞震寰)一人受审,据供:“嘉兴人,向在汉口某铁厂办事,光复时在沪军政府谍报科长应桂馨处当科员……问与武相识否,答并未相识,惟知其是售花瓶之人。应家住十余天,应曾嘱我侦缉此案,我因关系重大,未允。”又有蒋瑞森受审,据供:“无锡人,前在北京探访局当差,光复后回无锡,由应桂馨派充侦探只三个月。后应奉委巡查长,于阳历十四日(3月14日——引者)到申,由应给我牌票,令我侦缉九龙山匪党及宋教仁一案,与武复民、陈玉生等均不识。此次往应宅领取薪水,致被拘拿。”见《刺宋案会审记·法公堂讯究应桂馨羽党》,《顺天时报》1913年4月6日,第4页。

[275]《第五十件 应夔丞令朱荫榛稿一纸》(1913年3月20日送稿),《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7页。

[276]《第四十九件 应夔丞寄金台旅馆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3月20日亥正),《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6页。

[277]黄远庸:《闷葫芦之政局》(1913年4月7日),《远生遗著》卷3,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98页。

[278]吴叔班笔记、张树勇整理《吴景濂口述自传辑要》,《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第60页。

[279]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四续),《民立报》1913年5月6日,第2页。

[280]《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

[281]《第九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2年11月29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12页。

[282]《第三十四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一纸信封一个》(1913年2月11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7页。

[283]《第三十五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三纸》(1913年2月22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页。

[284]《第三十六件 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9页。

[285]《孙宝琦致盛宣怀函五十》,王尔敏、吴伦霓霞主编《盛宣怀实业朋僚函稿》,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第1495页。

[286]《欢迎国会团与洪述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9日,第2页。

[287]《举国同声一哭之宋先生·言敦源之鬼话》,《民立报》1913年4月23日,第6页。按此则材料为《民立报》记者采访言敦源的报道,言在谈到洪述祖之为人时称:“洪素来招摇撞骗,其特性在善窥人意,以为媚上之术。今举一例。一日,赵总理闲话,谓国事棘手,真欲入山,言次叹息。旋谓欲嘱人绘一山居图,门前立强盗二人,以示入山亦不能安居之意。此时在座者数人,均未留心。越数日而洪述祖忽偕一画师来,云是常州人,名张诚,荐之总理。此人寓赵邸月余始去,赵厌之而亦不便谢绝也。其善于逢迎如此。”

[288]《专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4月17日,第2页。

[289]《宋案旁征(五)·赵总理私邸之一席话》,《神州日报》1913年4月18日,第4页。

[290]《青岛洪述祖来电》(5月3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

[291]《大总统与某政客之谈话》,《神州日报》1913年3月2日,第5页。

[292]血儿:《驳赵秉钧之通电·铁证如山尚可掩饰耶》(六续),《民立报》1913年5月8日,第2页。

[293]捄炎:《宋案勘言》,《民立报》1913年5月3日,第2页。

[294]《第二十二件 应夔丞呈制定宪法稿三纸附原稿一纸》(1913年1月30日),《第二十三件 王博谦章佩乙信七纸》,《第二十七件 应夔丞寄国务院东电稿一纸》(1913年2月1日午刻发四等电),《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0,21、23页。

[295]《宋案证据之研究》,《神州日报》1913年4月27日,第1页。

[296]《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可骇之暗杀布告书》,《亚细亚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2页。

[297]《第四十七件 第一法庭油印品寄各报馆信四十二封》,《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35页。

[298]《奇奇怪怪国务院之通电》,杞忧子编《宋渔父》第2集,上海杞忧书社,1913,第26页。

[299]《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0]《此函发现又是诡计》,《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3月27日,第6版;《刺宋奸徒之函件》,《民主报》1913年3月28日,第6页。

[301]《应夔丞自造之神圣裁判机关宣告文》(誊写品共四十二件),见《宋案逆证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302]蔡寄鸥:《鄂州血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第253页。

[303]陶菊隐:《六君子传》,中华书局,1946,第105页。

[304]大悲:《宋案片言折狱》,《大自由报》1913年5月1日,第7页。

[305]超然百姓姚之鹤:《宋案证据平议》,《大自由报》1913年5月25日,第10页。

[306]《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一》(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07]《第三十二件 应夔丞妻致应夔丞信一纸(1913年2月8日)钞电二纸》,《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6页。

[308]《皖垣官报》,《申报》1892年12月10日,第9页。

[309]《安徽官报》,《申报》1893年7月3日,第9页。

[310]《上海县案汇纪》,《申报》1895年1月17日,第4页。

[311]《应夔丞就身史及革命时经历上大总统呈文底稿二》(1912年),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22。

[312]《饬探再查私匿军火》,《申报》1906年6月16日,第18页。

[313]《破坏以原就被之定例》,《申报》1909年9月24日,第19页。

[314]《应桂馨又被控告》,《申报》1910年4月23日,第19页。

[315]《陈其美与应桂馨相识之颠末》,《盛京时报》1913年4月8日,第3页。

[316]《暗杀案开审前之种种·应犯之胡言乱道》,《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317]《宋先生在天之灵·胡翡云之叫苦》,《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第11页。

[318]《宋案过去之历史》,《亚细亚日报》1913年4月23日,第2版;本馆驻京记者闻雷:《北方对于宋案之研究》,《时事新报》1913年4月28日,第2张第1版。

[319]廖大伟:《论民初帮会与社会的紧张——以共进会与刺宋案为中心》,《史林》2005年第1期,第65—75页。

[320]仲材:《刺宋案之六不可解》,《民权报》1913年3月26日,第3版。

[321]就在刺宋前一周,应夔丞通告各处共进会云:“照得共进会之设,原以合三帮之旧团,使镕化于一炉,革除开堂放票之恶习,勉为善良,共趋正路为宗旨。组织之初,即宣布约法,并迭经训示,已不啻三令五申。乃言者谆谆,听者藐藐,开堂放票之事,依然层出不穷,聚众敛钱,赌博伙劫,种种不法,皆以时为媒孽。即如九龙山一案,系洪帮之放票,芙蓉山一案,系青帮之开堂,株累及于无辜,扰害洎乎地方,言之真堪痛恨。兹特再行明白布告:本总长以维护治安、尊崇法律为前提,不问帮不帮,只辩匪不匪。如果在会者不知悛改,再有开堂放票、违背法律之行为,一经查实,不待地方官厅闻风捕治,定当据实先行报告,从严惩处,决不姑容,以清匪源而维秩序,庶免毁损会务,盖关于团体之名誉者犹小,关于地方之安宁者实巨也。”(《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通告》(1913年3月13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4)刺宋前两天,应夔丞又一次向共进会会员发出训词,称:“凡在会员,亟宜痛自湔涤,互相惩劝,恪守会章,各安职业,庶免受人口实,致玷社团。本长办事惟以法律为依归,而又素抱人道主义,故不吝三令五申,谆谆劝告。嗣后倘再有红帮放票、青帮开堂情事,仍延旧习,怙恶不悛者,一经查察,例禁森严,自有司法官厅执法以随其后,决不稍事姑容。”(《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劝告共进会总支分部各会员训词》(1913年3月18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1)这些都说明,应夔丞并不想让共进会卷入刺宋案中。而宋案证据宣布后,共进会副会长宋伯飞等曾集合多人,公电政府,称“近因宋案发生,总机关原在应处,致逮捕时将本会图记、名册、证书,被捕抄去”。“今检查证据,确与本会无涉”,请饬江苏都督及上海交涉使,“将无关宋案之一切文件索还,以释群疑”。(《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这也证明,应夔丞杀宋并非共进会组织行为。

[322]应夔丞在预审期间,曾与其律师爱理斯有过如下对话。爱问:“汝与刺死之宋教仁认识否?”应答:“不认识。”爱问:“从未见面否?”应答:“在南京政府时曾见过面,仅颔首而已。”爱问:“其时宋当何职?”应答:“法制局局长。”爱又问:“宋为何党?”应答:“国民党。惟在南京时,我不知其何党。”(《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可见,应夔丞与宋教仁并无个人恩怨,甚至可以说对宋教仁并不十分了解。

[323]《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4页。

[324]《辛亥上海光复前后——座谈会记录》,《辛亥革命回忆录》(四),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第12页。

[325]《撤销谍报科通告》,《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第390页。

[326]《工商部无汝等位置矣·沪军都督陈批示》,《神州日报》1912年4月28日,第5页。

[327]《刺宋案破获后之各方面·应夔丞之历史》,《民主报》1913年3月29日,第6页。

[328]《宋先生被刺之痛史·凶犯拿获之详情·应夔丞之历史》,《民立报》1913年4月2日,第7页。

[329]《覆应桂馨书》,海阳汪德轩编《程都督书牍》上卷,广益书局,1912,第17页。另,此函原件藏北京市档案馆,“合亟声明”之“亟”写作“即”。函末署“程德全再拜廿一日”,应为1912年6月21日,其时应夔丞正筹备成立共进会。见《江苏都督程德全致应夔丞函》(1912年6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国民共进会全宗,档号J222-001-00003。

[33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第6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