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构陷阴谋未果洪唆使应对宋“乘机下手”

在2月2日应夔丞向国务院发出“冬电”后,构陷“孙黄宋”计划即进入行动阶段。2月4日,洪述祖写信给应夔丞,向其讲述了袁世凯看到计划后的反应:

夔弟足下:冬电到赵处即交兄手,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兄又略提款事,渠说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用此飞函驰布。望弟以后用“川密”与兄,不必再用“应密”,缘(经)程君之手,即多一人也,且智老处手续不甚机密。此信到后,望来简电,“函到”二字足矣,或加“件照寄”三字,以杜邮局迟误之弊(连邮局亦须防)。手此,即颂台安。名心启。二月四日。[112]

对此函,《民立报》附加按语分析道:“按‘冬电’即应夔丞故为大言,以倾陷国民党重要人物之电。赵付洪,洪呈袁,袁阅后喜悦,可见袁忌嫉之念,蓄之至深,闻有倾陷之谋,即深叹为颇有本领。又可见洪、赵朋比为奸,无所忌惮。民贼之手段,其辣如此。然应所云‘骗案’及‘提票’,实皆子虚乌有之谈,倾陷不成,而暗杀之谋亟矣。”[113]此种分析大体可以成立,不过此时谈杀宋为时尚早。又,国民党人徐血儿云:“洪致应电有‘面呈总统,阅后色颇喜’及‘面呈总统、总理阅过’等语,而所谓‘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云云,即袁嘱洪转应之言,是则大暗杀案非特经袁世凯预闻,而且由袁世凯嘉许,令应进行也。此袁世凯与赵秉钧为大暗杀案之元凶正犯之确证也。”[114]这显然是过度解读,与原函意思并不相符。另一国民党人宗良则视此函为“袁谋杀宋先生间接之铁证”之一,“虽百喙而不能辩”。[115]这一表述稍微严谨一些,但显然也理解有误。袁阅过“冬电”以后“色颇喜,说弟颇有本事”,证实了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计划的确主要由应夔丞提出。“既有把握,即望进行”,与“东电”中之“似已操有把握”,和“冬电”中之“其一已有把握”,隐相呼应,尤可指实袁世凯确实看到了该构陷计划,并指示进行。但袁世凯并未完全相信应夔丞可以做到,故在洪述祖“略提款事”后,袁表示需要应夔丞将“宋骗案情及照出之提票式寄来,以为征信”。于是,洪“飞函”告应。这是洪述祖第一次催促应夔丞提供构陷宋教仁的材料。因为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而且事属不可告人,故洪述祖为防泄密,叮嘱应夔丞以后改用“川密”发电,以防用“应密”时于程经世或赵秉钧处泄露消息。这说明赵秉钧、程经世虽与闻其事,但洪述祖因与赵、程关系并不密切,故对二人又有所提防。为防邮件泄密,洪述祖又要求应夔丞回电时只要简单写“函到”二字,或加“件照寄”三字即可,由此亦可见洪述祖确信应夔丞可以购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为此,他“屡次函电促其进行,催取此件”。[116]洪述祖此时既谋求获取“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则其无杀宋之意可知,否则直杀之可耳,何必多此一举。

对2月4日函,洪述祖1913年5月在青岛接受德国胶澳审判厅讯问时,曾试图推翻。其供词云:

二月初四日余致应书于上海,称余已将此事报告大总统,大总统面有喜色云云。而实则余并未如此办过。余如此写信,不过欲激动应耳。余又称大总统曾言须将该案详情查明,并须觅得拘票照片作据等语。[117]

洪、应合谋构陷“孙黄宋”,主要目的之一是借机向政府索款30万元,在当时财政极度困窘的情况下,这个数目可以说是一笔巨款。倘若真如洪述祖所言,他并没有将构陷计划报告袁世凯,则没有袁世凯之批准,30万元从何而来?洪、应谋利之目的又如何能够达到?因此,其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洪在青岛德国法庭接受讯问之时,正值各方强烈要求政府将其引渡归案,洪述祖极力否认他与应夔丞构陷国民党领袖的计划得到袁世凯支持,不过是为了自己不被引渡归案而与袁、赵讨价还价的结果,本书第六章将专门论述这一问题。

继2月4日函后,洪述祖又于2月5日给应夔丞发出一电:

冬电中央,即此进行。迅即寄宋骗案由、提票影片,藉可请款,仍旧折三分一。应将实在情形先电覆。初五日。荫。[118]

由此电看,洪述祖相信应夔丞很快就可以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要他迅即寄来,“藉可请款”。“应将实在情形先电覆”,则可见洪述祖迫不待之心情。这是洪述祖第二次催促应夔丞提供构陷宋教仁的材料。“仍旧折三分一”为二人约定的瓜分所得款比例,洪得三分之一。“仍旧”二字说明二人此前已有合作谋利之事,此次同样以谋利为主要目的。在洪、应往来函电中,有好几封内容是关于二人合谋以低折扣购买政府公债票之事,说明谋利确为洪、应合作的主要目的。不过,关于低折扣购买公债票的函电都是在2月5日电之后才出现的,因此,此电所透露的二人此前合作谋利,应当就是指上年末本年初以解散共进会为名在京骗取政府5万元经费之事。

洪述祖发出2月5日电时,应夔丞刚好离开上海外出,直到2月8日,该电方由应夔丞妻子薛氏抄寄应夔丞。[119]因为一直没有接到应夔丞回音,洪述祖又在2月8日写了一封短信给应夔丞:

夔弟足下:函电谅已入览。日内宋□有无觅处,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手颂台安。小兄观川手启。二月八日。[120]

这是洪述祖第三次催促应夔丞。原电“宋”字后面“□”字模糊不清,似“案”字,又似“辈”字。《民立报》直写为“辈”字,并解释道:“此函所云‘宋辈有无觅处’,当即应夔丞所捏称宋先生之‘骗案’及‘刑事提票’也。‘中央似颇注意’,足见袁、赵蓄意倾陷宋先生,无时或忘。”[121]《中华民报》也将“□”直写为“辈”,但解释与《民立报》截然不同,认为“此函系二月八日之函,其时袁、赵杀宋先生及其他诸人之意已决,故有中央‘似颇注意’之辞,‘宋辈有无觅处’,则探宋先生之行踪是也。逆谋非一朝一夕矣”。[122]如上所析,袁、赵此时正谋构陷“孙黄宋”,并无杀宋之意,故《中华民报》之说不能成立。“□”字以笔者判断,亦必为“案”字无疑,而非“辈”字,盖若为“宋辈”,则指孙、黄、宋诸人,若为“宋案”则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国民党为合法政党,孙、黄、宋皆国民党要人,行踪公开,并非通缉要犯,岂能无觅处?即便要觅孙、黄、宋,也不必非由应夔丞,可见《中华民报》之说并无道理。函中“中央”二字,当然既包括袁,也包括赵。“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一句,政府方面辩称“纯系昔日书吏撞木钟技俩”,[123]或“纯系洪之主观”。[124]然而,这不过是政府方面试图撇清袁、赵与构陷国民党领袖阴谋相勾连的说辞。既然袁对应购买“宋骗案”材料说“既有把握,即望进行”,那么洪对应说“中央对此似颇注意”,也就有了根据,说明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计划已经吊了袁、赵胃口,同时洪述祖对应夔丞如此讲,也是为了催促其尽快提供“宋骗案”材料。由“日内”二字可见洪主张此事办理越快越好。但“有无觅处”四字又透露出洪对应有无把握搞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已经有所怀疑。

到了2月11日,洪述祖又有一函给应,提醒应夔丞:

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勿迟。[125]

政府方面对此函的解释是:

此电(实为函——引者)乃专指谋买“宋骗案提票”事,别无他义。“宋件”二字断非指取其性命而言。洪则假政府以嗾应,应则制宋以要洪,皆洪、应之诡计,政府正堕雾中未知也。如谓政府早有杀宋宗旨,则欲杀竟杀耳,乌用先得“宋件”,后再言杀乎?[126]

“宋件到手”非指取宋性命的解释是对的,但说政府对洪、应谋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之事不知,则与事实不符。此解释实际上是要掩盖政府与洪、应合谋构陷“孙黄宋”的事实。

2月11日函是洪述祖继2月4日函、2月5日电及2月8日函后,第四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以便向政府索款。此后,洪述祖对应夔丞一直没能提供“宋骗案”材料大概已经有些失望,故在接下来的十天中,洪述祖既未给应写信,也未给应发电。直至2月22日,洪述祖才又给应夔丞发去一封包含了八项内容的长信,其中有两项内容如下:

一、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消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大约亦是谋利(不由我辈,另是一路),于所图略加松劲,然亦无妨。

一、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为数不可过卅万,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127]

函中第一项所言如此露骨,可谓洪、应借机谋利铁证,足见“洪与应假解散国会团一事见好政府,从中渔利,处心积虑已久,故一闻有人自欲取消该团,不由若辈经手,恐渔利之术,不免中败,故有‘松劲’之说云云”。[128]“超然百姓姚之鹤”对此有一段极为精彩的批评:

按详观本条正文及夹注,则洪、应二人之狼狈为奸,其利用南北之隔绝,感情之不洽,因是居中簸弄,为渔利计,固已昭然若揭矣。观其云“大约亦是谋利”,而夹注则又云“不由我辈,另是一路”,是明明不以谋利为讳矣。而其居心之最险恶者,抑若深恐欢迎团立时解散,则我辈必无可挟,所图必致松紧,因重以为忧者。噫,此辈狗彘不食,本无天良之发现,然天下本无事,由若辈介居南北之间,造谣生事,使国家陷于分崩之象,已可杀矣。乃见大局略有转机,而若辈复以私图之不遂,致生种种觖望之词,是其居心之不可闻问,无日不以构成南北之恶感为事,而宋案即缘此生。即此数语观之,洪、应之为共同犯,而此外别无主使之人,尤可见矣。[129]

对函中所谓“近日国民党有人投诚到中央,说自愿取消欢迎国会团云云(云是原发起人)”,国民党人予以否认,认为这是洪述祖在造谣,称:“本党光明磊落,何谓‘投诚’?‘自愿’取消国会团,何所据而云‘自愿’?洪述祖造谣兴谤,其肉真不足实〔食〕矣。”[130]然而,由总统府秘书张一麐给江苏都督程德全的密电可知,的确曾有人到中央代欢迎国会团发起人尹仲材传话,表示投诚之意。张在密电中告诉程德全:“有个叫岳嗣仪的人,到北京来,秘密晋谒了赵秉钧总理,说他在上海和尹仲材辩论了很多次,经过他的努力劝说,尹确实有悔过的表示,只是附从他们的人很多,解散需要经费,但听说要得不多,只是万把块钱。已经把情况向项城(袁世凯)汇报了,认为您就近根据情况解决比较容易下手。岳已经回到南京,请您酌情办理这件事。”程德全复电说:“欢迎国会团这件事,已经有人来索要过三千元了。这个团并没有什么价值,所以我没有答应他们办理。梁士诒(总统府秘书长)来南京的时候,也谈了这件事,他已经答应到上海后看情况办理,你们如果直接打电报给他,比较方便,也比较快。至于岳君来南京的话,我也会问问他情况。”[131]洪述祖能够得到这一秘密情况,并告诉应夔丞,再一次证明他与总统府之间保持着紧密关系,其消息有可能直接来自袁世凯,也可能来自张一麐。

从“自愿取消”“不由我辈,另是一路”可知,洪、应不过欲借政府解散欢迎国会团之机骗钱而已,并没有与该团接洽解散事宜,反而很担心该团解散,使他们失去骗钱机会。2月22日函在刺宋案发生不久后公开,使欢迎国会团得以澄清1月底外间所传该团曾受洪述祖运动解散之谣言,为此该团于3月27日特别发表如下通电:

北京国民党本部、民主报、国风日报、中国报、新闻团转津京各报、国会议员诸君鉴:窃本团始终主张国会自行集会,根据法律,宗旨纯正,以故南北议员,一时名流,翕然和之,而团员之艰苦进行,持之不懈,尤为海内所共谅。讵意自南北报纸揭载内务部秘书洪述祖挟资南下之风说以来,众指本团受其运动,诬蔑之语,时有所闻。夫三言杀人,曾母投梭,同人之贤,不为〔如〕曾子,而洪述祖挟资南下之事实,宁止三言。此本团无端受谤之往日事也。迩者刺宋案破获,乃知应夔丞曾与洪述祖在申接洽,且洪又挈应北上,程苏督亦有洪曾向渠保荐之证言。则知当日各报所载,谓洪述祖运动本团之误会,在今日已不辩自明。为〔惟〕恐远近犹未周知,特此恳登大报,藉为声明。至于本团进行一节,仍不少懈,而刺宋案之关系如何,祈议员分外注意,即日南来,筹备开幕事宜,是所为切盼。余详第二次宣言书。欢迎国会团。感。[132]

电文声明该团并未受洪、应运动解散,虽然是事实,但谓“团员之艰苦进行,持之不懈”,显与事实不符,作为该团发起人之一的尹仲材为谋利而于2月中旬通过岳嗣仪向政府输诚,便是明证。故2月17日《顺天时报》有该团“设立之初,风说种种,议论纷纷,耸动世人耳目,尔来该团消息渐归稳静”的报道。[133]吴稚晖甚至说早在1月下旬该团在上海就已没人当回事,要北方“不理他这事”。[134]从2月20日起,天津《大公报》开始刊登由叶公绰等十余人共同草拟的《铁路欢迎国会议员入京特别广告》,连登近两个月;从2月23日起,该报又刊登丁平澜等草拟的《正太、汴洛两路加入欢迎国会议员广告》,亦连登近两个月。[135]于是,欢迎国会团渐趋沉寂。上电末号召议员“即日南来,筹备开幕事宜”,不过欲借刺宋案发生后群情激奋之机,试图再起,然该团早已是强弩之末,大约十日后,第一届国会在北京正式召开,该团遂销声匿迹。

对于洪述祖2月22日函中另一项内容,《民立报》解释道:“‘请款总要在对象(原函实为‘物件’二字——引者)到后’,此‘对象’即指宋先生之生命;‘为数不可过三十万’,故三月十二日(实为三月十三日——引者)应致洪函痛陈去宋之必要,谓‘余产拼挡,足可挪拨二十余万’,盖即以洪所示之数,向袁、赵索偿也。”[136]《中华民报》也认为“请款总要在物件到后”,“与‘宋件到手,即来索款’及‘题前迳电赵袁索一数目’前后相联,盖杀宋前虽索数,杀宋后须索款也。”[137]近人方祖燊有更进一步的解释,认为:“‘对象’指宋教仁生命。括号内的文字‘国会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可见暗杀的时间表,此时业已定下。袁世凯在国会召开之前,电催宋入京共商国是,用以配合其阴谋,三十万为杀宋代价的限额。”[138]以上三种说法均大误。3月13日应致洪函容后再论,2月22日函中所谓“物件”仍然是指“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无疑,断非指“宋先生之生命”,因“物件”与“到后”二字相连,若指“宋先生之生命”,则“物件到后”岂不意味着须将宋先生尸身送往北京,方可请款?如此则尚有何秘密可言?袁、赵至愚,当不为此。“因不怕紧只怕穷也(借款不成)”是说政府如果只是财政紧张还不要紧,但因对外借款未成,政府现在实在是穷,因此请款不能太狠,“为数不可过三十万”。之所以限以30万元,是因为2月2日“应密冬电”中曾提到孙、黄派人到日本,愿出30万元买毁“孙黄宋劣史”“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向政府请款30万元即以之为据。至于请款时间,洪述祖之所以强调在“国会正成立之时,不宜太早太迟”,《国民月刊》的解释是:“盖彼时五国团之大借款可以胁迫国会通过,夫然后杀宋之酬劳可得,一若逆料大借款可以唾手而得也。”[139]如上所析,此函所谓30万元并非杀宋酬劳,但洪述祖等待国会开后大借款通过,以便索款,则是有可能的。当然,更大的可能是,洪述祖欲待国会开后,议员们准备草拟宪法及选举正式大总统工作之时,忽然抛出“宋骗案”材料,从而给国民党议员以打击,使相关工作朝着有利于袁世凯方面发展,从而借机向政府索取30万元报酬。[140]

2月22日函是洪述祖第五次催促应夔丞提供“宋骗案”材料。此后大约有两个星期,洪述祖没有函电给应夔丞,直至3月6日,洪述祖才又自天津向应夔丞发出如下一函:

夔弟足下:近日叠接下关所发二月廿五号各信(计五件,并《民强》领纸),又接上海顺德里信,又驻沪巡署信计二件。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此刻近于无征不信),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方是正办。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是);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方可乘机下手也……属《民强》逐日寄我一份为盼(交妥邮,今年阴历正月起)。观川启。三月六日。[141]

此函乃宋案证据中最关键之函,其内容已不再只是催促应夔丞提供所谓“宋骗案”材料,而是出现了关于“除邓”一案的表述。此案在宋案证据中仅此函提到过,案情不明。时人对宋案证据的各种解释也多不及此函,似乎此函与宋案关系不大。惟《民立报》曾分析道:“此函所云‘除邓’,未写明何人,然以事实揣之,必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君。邓君主张激烈,不畏强御,其为袁、赵所忌无疑。然杀邓君而以杀耗登《民强报》,《民强报》讵肯为之作此大逆机关乎?是又太忍矣。”[142]《民立报》国民党人显然不知,《民强报》其实早已在袁世凯金钱支持下被洪述祖、应夔丞收买了。邓家彦所供职的《中华民报》也认为:“此函所谓‘除邓一案’者,自其语意观之,当为邓君家彦。”[143]不过,应夔丞后来在上海地方审判厅供称,邓“系邓良财,因在外招军,经其报告中央,由徐州军官捕杀”。[144]洪述祖则于京师高等审判厅供称,“除邓”之函系赵秉钧令其代发的,“赵总理曾对其说明邓之名字,伊因日久忘记了”。[145]其实,细读洪函中“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一句,可理解为:“除邓”之前,“须将登载其反对政府文字各报先期邮寄”。既然可于各报发表反对政府文字,则“邓”为文人而非武人可知,《民立报》推断“邓”为《中华民报》邓家彦就有很大可能,因该报正是以登载激烈反袁文字著称。不过,《民立报》和《中华民报》都只是就“除邓”对象为谁而论,并未注意到洪述祖何以在此函中忽然提到“除邓”一案。

由该函看,洪述祖是在收到应夔丞2月25日自下关所发各信,以及上海顺德里信、驻沪巡署信等一系列信件之后,在回复应夔丞时提到“除邓”一案的,这就说明,“除邓”一案在此前洪、应往来信件中很可能曾经提及,否则洪述祖于回信中忽然提及“除邓”,应夔丞将不明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洪、应此前往来信件不曾提及“除邓”,应夔丞也一定对此事有所了解,否则洪述祖不会以“除邓”这样的机密事件为例,来向应夔丞说明如何从中央领款。

洪函云“此刻内中财政万窘,而取之法,手续不甚完好”,意思是,现在中央财政万分困难,而我们取款的手续不甚完好,因此难以取款。紧接着,他举例告诉应夔丞,应当如何做才能取到款。他说:“如除邓一案,须将其反对各报先期邮寄,并如何决议办法,并可在《民强》登其死耗(此刻近于无征不信),方是正办。”也就是说,若要“除邓”领款,必须将登载“邓”反对政府文字之各报先期邮寄,并就如何“除邓”提出办法,“除邓”之后还要在《民强报》登其死耗,这样才好领款。洪述祖举这个例子,是针对应夔丞迟迟未能提供构陷“孙黄宋”的材料而言,尽管两者性质不一,但都以从中央攫取款项为目的,从中央角度讲,都需要看到实际成效,方可给款。故洪述祖紧接着写道:“至印件言之在先,此刻既原件无有,连抄本亦未到,殊难启齿。”所谓“印件”即“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既然原件、抄本都没有,“殊难启齿”向中央要钱。

接下来,洪述祖提出两个办法,供应夔丞选择:“足下明眼人,必须设一妥法(总以取印件为要);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前半句洪述祖仍然要求应夔丞设法取得“印件”,不论原件、抄件均可,这是洪述祖第六次催促应夔丞。但自从2月2日应夔丞于“冬电”中向国务院报告已向日本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以来,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中间虽经洪述祖一次次催促,应夔丞始终未能提供材料,洪述祖对此显然已不抱多大希望,他甚至可能已经意识到了应夔丞是想“空手套白狼”。事情到此,本应有个了结,可洪述祖却不这么想,他需要向袁世凯有个交代,更主要的是他并不想放弃谋取私利的机会,于是头脑中开始生出邪恶想法,笔锋一转,向应夔丞提出了另外一个办法,即“或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其实就是“或宋有激烈之举,方可乘机下手也”之意。洪并举例:“譬如邓系激烈,似较好办。”意思是,“邓”这个人反对政府主张激烈,所以比较容易找到下手机会,而宋并非激烈之人,所以需要在宋“有激烈之举”时,“方可乘机下手”。[146]不论“邓”为邓良财,还是邓家彦,所谓“除邓”“登其死耗”,均指置“邓”于死地无疑。洪述祖以“除邓”为例,向应夔丞指示无法提供“宋骗案”材料时对付宋教仁的另一办法,已明确露出杀害宋教仁之意。而且,洪述祖自此以后给应夔丞的函电中,“关于提票之事,并无一语道及,可见毁坏名誉之意思,业已变更”,[147]杀宋之意,自兹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洪述祖转而产生杀意,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或许是欢迎国会团经过三个多月的纷纷扰扰,渐归沉寂,也使他不得不另谋对待国民党领袖的办法。总统府秘书长梁士诒曾于2月底在香港的一次演说中提到,有人问他欢迎国会团有无势力,梁回答说:“此系三五人把持,必不足为国会碍,现各省国会议员抵京者已有二百名外,广东也已到七人,正式政府必不致改期。”[148]一般舆论也认为:“该团体声焰虽炽,然其实绝非有力团体,不但革命巨子与该团无涉,且该团主义万难贯彻,势力渐归弩末。其中实状,早为明眼人窥破,故政府召集议员,组织议会,夷然进行,毫无窒碍。”[149]洪、应二人原本欲借政府欲解散欢迎国会团之机,操弄宪法起草,并损毁国民党领袖声誉,从而向中央索取30万元报酬,现在该团既然“势力渐归弩末”,甚至其发起人都向中央投诚,而二人又无法搞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因此不得不“于所图略加松劲”。但洪述祖显然不想放弃谋利机会,因此他很自然地想通过别的手段谋取利益,杀宋之意由此发生。

另须指出的是,应夔丞在受审时将“邓”说成邓良财,似有防止法官将“除邓”与“杀宋”关联之意,因应夔丞口中之邓良财为一武人,而宋教仁为国民党之思想家、活动家,两人差别实在很大,很难让人把二者联系起来。洪述祖则在1918年受审时,一方面将3月6日函说成是已经死去的赵秉钧授意,企图卸责于赵,掩盖其造意杀宋的事实;另一方面又称自己忘了“邓”之名字,回避应夔丞所谓“邓”即被徐州军官“捕杀”之邓良财的说法,以免法官由“除邓”联想到“杀宋”,其做法与应夔丞可谓异曲同工;洪甚至莫名其妙,将“邓”说成一“州官”,故意扰乱法官视线。[150]洪又说:“其‘激烈之举’者,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151]试图否认“邓”为被杀之武人邓良财,却不料弄巧成拙,暴露出“邓”之激烈乃“用文字鼓吹之激烈”,然则非指《中华民报》邓家彦而谁?这样一来,“除邓”并“登其死耗”于《民强报》,不就是暗示要“杀宋”吗?京师高等审判厅1918年对洪述祖的二审判决,虽然采用了应夔丞的供词而未确认“邓”为邓家彦,但也指出:“‘邓’字既系邓良财,且死于被杀,洪述祖以之引譬‘激烈之举’,其为教唆应夔丞以‘除邓’之法除宋,事实已属明确。”[152]应该说这样解释基本还是正确的,未为洪述祖之诡辩所迷惑。[153]

宋案发展至此,毫无疑问,案情开始发生重大转折,由构陷“孙黄宋”,特别是构陷宋教仁,开始转向对宋“乘机下手”。洪述祖作为杀宋造意人确定无疑,他在3月6日函末要求应夔丞转嘱《民强报》“逐日”寄其一份报纸,意思就是说,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他将要密切关注该报何时会登载宋教仁“死耗”了。宋教仁的命运如何,接下来就将取决于应夔丞如何回应洪述祖3月6日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