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隐身杀手 第二章 三枪悬案

在我的法医生涯中,跨省办案不过八次,最近的一次是在2010年4月份,去的地方是贵州朴公镇。一般法医极少跨省办案,除非案情重大,牵涉众多,或有利害关系,这样才会跨省做鉴定。在我接到上级通知时,下意识地就想,贵州的这桩案子肯定不简单。

接到通知后,我很快拿到材料,大致地了解了案情。

在2010年2月份的一天,贵州朴公镇两位民警追击一名持枪嫌犯,双方在一个工厂后面交火。嫌犯开枪发生跳弹,擦伤一位民警,之后嫌犯右腿被民警击伤,继而脑部右太阳穴中枪,当场死亡。现场有目击群众,他们声称,嫌犯右腿受伤后,已经失去逃跑能力,手上的枪也掉在地上了,警察却续打向嫌犯的太阳穴,有过度执法的嫌疑。

嫌犯叫邹云龙,是当地人,家里的亲戚能塞满一卡车。几年前,邹云龙在广东杀人抢劫,被列为通缉犯。2010年2月,邹云龙潜回家乡,被民警盯上,随即在交战中身亡。因目击群众皆称,邹云龙先被打中右腿,手枪滑落,这让开枪的民警被推到风口浪尖,并发生了群体事件,公众亦对鉴定结果的真实产生了怀疑。

鉴于此事影响甚大,死者家属也不认同本省鉴定,最高检查院的侦察指挥中心就做了安排与协调,任命广西的两名法医和四名技术人员重新做法医鉴定和枪弹伤检验。我拿到案件的材料时,还以为只是死者家属闹事,因为从材料上来看,案情一目了然,没必要再重新做鉴定。

等我一去才知道,案情比我想的要复杂得多,难怪会跨省做鉴定。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十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mm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mm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cm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cm为近距离射击,60cm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cm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cm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mm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在我们做完尸检后,跳弹这一猜测就被否定了。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孔是圆形的,这与跳弹不符。因为跳弹的前提是弹头由枪镗射出后撞击较坚硬的物体上,借助弹头与物体的倾斜度而改变飞行了的路径,同时由于弹头与物体的碰撞,势必造成其形态的改变,而变了形的弹头所形成的弹孔往往是不规则的。

邹云龙那三枪是怎么开的?其中一颗子弹的射击方向(指弹头击中人体时的运行方向)是怎样的?缘何会射入他自己的脑袋里?这桩案子太蹊跷了,乃至我们不相信它的真实性,可越蹊跷的案子,证据其实越多。我记得,尼采就曾这样说过:The irrationality of a thing is no an argument against its existence,rather,a condition of it.(中文意思:一件事的荒谬,不能成为驳斥它存在的论据。相反,这恰恰是它存在的条件)

尸检做完后,我又考虑了枪击现场的情况,两位民警当时是与死者正面交火,右腿的子弹射入口就是在正面的。至于死者右太阳穴的射入口,民警们讲不清楚,生死一瞬间的事,他们记不得情有可原,很可能死者中枪后想逃跑,身子一侧就被打中右太阳穴。但若是这样的话,民警就是过度执法,可子弹又不是他们射出的,这案子可谓谜雾重重,难怪死者家属不认同鉴定结果,还引发了群体事件。

从广西来的我们备感压力,做完尸检又赶赴枪击现场,想要再做一次枪击现场的重建。可是,此案事发两月余,现场早就因人为和天气的因素,面目全非了。贵州方面的技术人员早就做过现场勘察,我对此行并不抱希望,但来都来了,不到现场看一看肯定说不过去。

出人意料,这一次我们收获很大。

死者脑部射入口的擦拭轮和污垢环是对称的,这说明射出子弹的人应该是正对着死者的右太阳穴,若角度偏斜,那么射入口的擦拭轮宽度极可能会不对称,形状有点像鸭蛋。我按照死者生前站的大概位置,推测子弹的射击方向,最后走到了工厂后的一片树林里。那是一片荒林,民警和嫌犯都未曾进去过,也由于子弹都找到了,没人对荒林搜索过。

林子里落叶满地,雨水冲刷,与案发时的情形早就不一样了,我本以为这样找下去不会有结果,怎料竟在一块岩石下发现了一颗54式手枪的弹壳(即7.62mm口径的子弹弹壳)。我们心生疑惑,这是第8颗弹壳,可邹云龙只打了3枪,第4颗弹壳怎么来的?

在找到第8颗弹壳后,技术人员立即着手做枪弹痕迹检验,即通过光学成像原理把弹壳和弹头圆柱面上膛线痕迹展开在同一平面上,显示所有痕迹的特征及相互关系。结果,那颗弹壳被证实与邹云龙打出的另外两颗弹壳磨损痕迹不一样,并不是他打出去的。可由于第8颗弹壳的射出时间无法确定,我们不能肯定两件事是同一时间发生的。

事情到了这里,我们5个从广西来的人就被送回去了,以后的进展我就不知道了,这算是我生涯中的一桩悬案。

后来我听人说,邹云龙有同伙,打死他的人正是他的同伙,他们用的枪都是从民警那里抢来的,因此制式是一样的。如果邹云龙家属不去闹,没有引发群体事件,那么贵州的技术人员就能顺利完成枪弹痕迹检验,从而得知子弹是由另一名同伙射出的。交火中,现场砰砰砰地响着,民警精神高度紧张,也忘了分辨枪声。

有人可能又会问,为什么邹云龙的同伙要那么做?我猜,他的同伙没有被被通缉,眼看他要被捕了,他同伙就杀人灭口,而他们抢劫的钱财藏于何处,也成了日后的谜团之一,或许另一桩案子发生后,邹云龙的案子会真相大白。正如美国诗人爱默生说过的一句话:All is a riddle,and the key to a riddle is another riddle.(中文意思:所有的事物都是谜团,而解开一个谜的钥匙是另一个谜)。

总之,与此案有关的贵州同行全部降级或调任异地,案子不了了之,我们找到的证据甚至都没有被公开,可能是考虑到社会稳定性。这案子中有太多的因素不方便透露,因此采用的地名和人名都是化名,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