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章,阐述了我们品位研究的若干基本概念,下面就转到周秦汉的品位结构变迁上来。周朝品位结构的特点,我们表述为“爵—食体制”。“爵”即公、卿、大夫、士爵,它是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食”指无爵胥吏的报酬方式“稍食”,它是秦汉禄秩的来源之一。汉代品位结构的特点,我们表述为“爵—秩体制”。“爵”指封爵及二十等爵,“秩”就是“若干石”级差构成的禄秩。
在周代“爵—食”体制下,公卿大夫士爵与胥吏的“稍食”等级,是上下叠压关系。这个结构适应了贵族等级秩序。“稍食”是胥吏们的酬报和叙秩之法,这种等级管理办法中,蕴藏着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萌芽。战国秦汉间,随着贵族的衰落和“吏”即新式吏员的崛起,源于“稍食”、富于“职位分等”色彩的禄秩萌生了。禄秩的管理范围沿等级体制不断向上伸展着,就是说更高的官职,逐渐也用禄秩来定等领俸了。张家山汉简《秩律》的发现,为战国到秦汉禄秩序列的伸展和扩张进程,提供了新鲜史料。它强化了我们的以往论断:“禄秩”的性质是“吏禄”,禄秩的伸展就意味着“吏”的上升。
战国发展起来的二十等爵,具有变革与传统的二重性:爵级通过军功获致,具有功绩制的性质,为平民提供了改变身份的通道,这具有变革意义;同时“爵”又不是官阶,而是一种身份体制,它保证了特权的世代承袭,富有浓厚的传统色彩。汉帝国的品位体制,用“爵”安排身份,用“秩”保障行政。周爵与稍食本来是“叠压”关系,汉爵与禄秩则变成了“并立”关系。从周到汉两大阶段的品位结构变迁主线,就是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爵—秩体制”体现了早期帝国的“二元性”,即周代贵族政治的传统影响与新兴官僚政治制度的并存两立。
一 周朝“爵本位”体制和“等级君主制”
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至周而灿然大备,其时的品位结构以“爵”为中心。“爵”是中国最古老的品位等级,拥有两千数百年的历史,对后代的影响非常深远,绝大多数王朝都存在着爵制。如顾江龙君所指出:“爵位作为一种古老的位阶,其超常稳定性是任何官阶都不能比拟的。”(1)直到近年,还有专家主张恢复“爵位制”以激励公民的荣誉感呢(2),当然网上随即一片哗然。
周爵包含两个基本的序列,一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一是公卿大夫士爵。公卿大夫士在朝廷之内,属于“内爵称”。《白虎通义·爵》:“公、卿、大夫者,何谓也?内爵称也。”对天子而言,公侯伯子男在外,就不妨说是“外爵称”了。贾谊《新书·阶级》:“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对两个爵列也是以“内”、“外”为别的。五等爵的拥有者是诸侯、君主,不算官阶;“内爵称”公、卿、大夫、士,则是中国最早的官员等级。
周王朝品位结构的基本特点,就是“爵本位”。各种礼遇都依爵而定,而不是依职位而定。这在礼制上表现得特别清晰:各种礼遇,都依天子如何如何、诸侯如何如何、大夫如何如何、士如何如何而定,而不用官职来定。孟子说“朝廷莫如爵”,却没说“朝廷莫如职”。前人对周爵的论述已有很多了,下面从“爵”的社会身份意义,从其与“等级君主制”的配合,及其与胥吏稍食的组合样式三个方面,对周爵的性质和特点做一些补充叙述。
周爵是“品位分等”的,而且是一种社会身份尺度。人类史上较早出现的官阶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越传统的社会越重身份,而“品位”与身份具有明显的亲和性。贵族最主要的品位待遇,是土地(及人民)的直接占有。卿大夫有采邑,士有禄田。采邑几乎就是卿大夫的世袭领地。“爵”虽由君主授予,但那更多的是对贵族既得权势的一种形式认定,不能简单认为其权势完全来自君主(3)。学者指出:“职事、官位、食禄与爵等的具体联系在于策命。”(4)学者把周代册命仪式与西欧中世纪的investiture(封建册命礼)相比,且云:“盖古者有爵者必有位,有位者必有禄,有禄者必有土,故封建、命官,其实一也。”(5)不过“内爵”的产生可能较晚。段志洪先生说周初还没有大夫之称,“西周晚期出现了大夫这一等级称谓”,“周初之‘士’作为贵族称呼没有等级意义。”(6)晁福林先生认为,“爵”变成等级之称,可能是西周后期的事情(7)。那么暂不考虑封爵,至少“内爵”卿、大夫、士的爵列形成之前,在策命的时候,职事、官位、食禄与“内爵”的爵等,尚不会有形式上的“具体联系”了。再看周代册命金文,贵族官员被册命时,所领受的往往只有官职,附有服章车马銮旗之赐,但一般不涉及卿、大夫、士的爵位高下的。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职位的产生先于品位。公共管理甫产生,职位就产生了;官阶或品位则是较高级的管理手段,其出现一般比“分官设职”晚很多。但最早的官职,往往与氏族首领的身份纠缠不清。《尚书·舜典》记载,舜任命禹作司空,后稷作农官,契作司徒,皋陶作士,共工作工官,益作虞,伯夷作秩宗,夔作乐官,龙作纳言。他们既是承担专职的官员,又是某一氏族的首领。禹、契、稷的后代,还分别开创了夏、商、周朝。这种制度不妨称为“族官制”,即氏族首领在高一层的部落共同体中担任职官。有人把那些记载只看成“创造神话”(8),恐怕未必。因为类似的事情史料中还有,比如有穷氏为帝喾和虞、夏担任射正(9),薛国的祖先奚仲为夏后氏担任车正,滕国的祖先在周担任卜正,陈国的祖先虞阏父在周担任陶正(10),等等。而那明明都是史实,并不是“创造神话”。随国家制度继续发展,“族官制”就演变为世卿制、世官制了(11)。锺氏在楚,世为泠官;公孙黑在郑,世为行人;观氏在楚,世为卜官;董氏在晋,世为史官(12);司马迁的祖先“世典周史”(13),微氏从周武王到周夷王七代为史官(14);以上都是“世官”的例子。“世官”往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类。
王国维先生说“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15),其说似不可从。在世卿制、世官制下,官职与家族紧密联系在一起。官职的高低既跟权责大小相关、也跟家族贵贱相关,所以也是社会性的,而不只是行政性的,即,不全是一种依其功过而即时升降的东西。家族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做什么官出自传统,君臣习以为常,即使没有正式等级——如爵级——也照样运行。礼书所记载“命服”,在西周册命金文中是有痕迹的,册命时的赐服,约略存在着公、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的等差(16)。可见被册命的官职高下,与任官者的身份地位,存在着对应关系;虽然没提到被册命者是卿、是大夫还是士,但官职与身份的对应关系是不言自明的。虽然卿、大夫、士在春秋才呈现为明确的爵列,但官职与家族传统地位的那种对应关系,就是卿、大夫、士之爵列的产生基础。总之,周爵是作为一种品位而出现的,它不仅是行政官阶,也是社会等级。爵的高低既反映官职高下,也反映官员的家族地位高下,以及官员个人在家族中之宗法地位的高下。
我们说周代品位结构是“爵本位”的。这个提法,是相对于“官本位”而言的。“官本位”用来概括集权官僚政治时代的等级秩序,它是以官僚制的等级管理为主干的。比之周朝的“爵本位”,“官本位”下的位阶名号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人员升降频繁;发展出了复杂精致的各种位阶,位阶的重心在“官”,有官方有位。周爵则形式简单、等级凝固。若用前章所揭“品位待遇的优厚或微薄程度”和“品位结构的复杂或简单程度”来衡量的话,那么周爵属于“品位待遇优厚”和“品位结构简单”的情况。
从结构样式看,“爵本位”是“一元化”的,即呈单列纵向结构。与魏晋以下的九品官品相比较,官品体制也呈现为一个纵向的框架,把其他多种位、阶、勋、爵纳入其中品级框架之中,由此各种位阶之间具有了可比性、对应性与可转换性。这种结构样式,我们称为“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体制”。周爵与官品之间,则是秦汉的“爵—秩体制”,其结构特点是“爵、秩两立”、“爵、秩疏离”,具有某种“二元性”,因而既不同于周爵,也不同于魏晋以下的王朝品位结构。对“爵—秩体制”,本章第三节将加论述。读者已看到了,结构分析,就是我们官阶研究的主要方法。
进一步观察,则对周代等级结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见于《左传》、《国语》、《礼记》等书。在此表述之中,天子、诸侯为君,卿大夫、士为臣。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即《周礼》“九命”。《周礼·春官·典命》:“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在这种说法中,公侯伯子男是“诸侯”,公卿大夫士是“诸臣”。前一种“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表述中,诸侯居诸臣之上;而“九命”结构与之不同,诸侯与诸臣做交错排列,而且天子诸臣与公侯伯子男国的诸臣,地位也不相同。参看下表:从此表观察,“九命”发挥了一种整合作用,即把诸侯、诸臣两个序列,以及天子与列国之臣整合在一起了,已略具“一元化多序列复式体制”之意。可以认为“九命”设想有“继往开来”的意义,它预示了未来帝国等级秩序的发展趋势。
但就周朝真实制度而言,“九命”似乎就只是《周礼》作者的编排了,只是一家之言,于史无征。在《左传》中,最多只能看到三命。至于列国卿大夫地位高下有别一点,则还不全是《周礼》的构拟,而是于史有征的。《左传》成公三年:“次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据此可以制成下表:
可见大国、次国、小国的诸臣,确实高下有别,当然这种等级关系主要在外交场合发挥效力,是一种有限的“场合效力”。
周朝“爵本位”体制虽是一元性的,但与“官本位”仍不相同。周朝政治结构还不好说是“集权”的。天子有时会被认为是一级爵。《白虎通义·爵》:“天子者,爵称也。”在孟子眼中,周天子只是一级爵,一级高于公侯的爵而已。《孟子·万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那恐怕不是孟子的空想,而是有历史根据的。列国各自为政,卿大夫的采邑也像是“国中之国”,具有相对独立性。诸侯、卿、大夫,都可以称“君”。《仪礼·丧服》:“君,谓有地者也。”又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天子为“君”;诸侯有封国,也算是“君”;卿大夫虽称“家”,然而他们有采邑,也算是“君”。顾炎武很赞赏“天子一位”之说,认为它可以令天子“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三代以下就不是如此了(17)。也就是说,“天子一位”之说具有限制王权的意义。
一些学者用“等级君主制”来定义周代君权(18),我们也乐于采用这个概念,来跟战国以下的“专制集权君主制”相区分。“等级君主制”下的君臣关系具有相对性:诸侯对天子是“臣”,在国内是“君”;卿大夫对天子、国君是“臣”,在自己领地上是“君”。战国的封君,孟尝君、信陵君、平原君、春申君以及商君之类,都称“君”。只要你领有一块地,管着一群人,就是“君”。战国有位龙阳君说过“今臣爵至人君”的话,汉初刘邦诏书中还有“爵或人君”之言(19),这样的“君”称,其义甚古。那么称周代政体为“等级君主制”,不是空穴来风。后世“皇”与“帝”不能用做日常敬称,不能说“张皇”、“李帝”,却可以说“张君”、“李君”,那也是“等级君主制”的流风遗韵吧。
这种“等级君主制”在礼制上有很鲜明的体现。中国礼制习惯用数列安排等级,具有“一望而知”的明快性。考先秦“礼数”,有以七、五、三、一排列的,如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卿大夫三庙、士一庙;有以八、六、四、二排列的,如万舞羽数天子八、诸侯六、大夫四、士二;有以九、七、五、三、一排列的,如天子九鼎、诸侯七鼎、大夫五鼎、元士三鼎。透过这样的“数理逻辑”,王夫之看到:“古之天子虽极尊也,而与公侯卿大夫士受秩于天者均。故车服礼秩有所增加,而无所殊异。天子之独备者,大裘、玉辂、八佾、宫县而已;其余且下而与大夫士同,昭其为一体也。”(20)王夫之所谓“一体”,可以理解为级差的设置具有连续性,各级的礼数具有同质性。
《周礼》规划了君臣冠冕之礼,即“九服”之制,其等级结构很有特点,值得讨论。“九服”就是“六冕”与“三弁”:大裘冕、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及韦弁、皮弁、冠弁。《周礼·春官·司服》:“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絺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由此可将君臣冕服等级排为下表:
面对此表,除了等级严明之外,我们还能看到“九服”有一种“君臣通用”性格:地位高则冕服种类多,地位低则冕服种类少,然而君臣有共通的冕服。公有八服同于天子,是所谓“如王之服”,侯伯也有七服同于天子,余类推。类似“如王之服”的“数理逻辑”,还可以在其他一些礼制中,如用鼎等级、祭祀等级中看到。
九服或六冕之制,虽然只是《周礼》作者的编排,但其编排也有某种历史根据,可以理解为“等级君主制”的一种“折射”。据《国语》、《礼记》等书记载,先秦存在着一种“等级祭祀制”。天地、山川、社稷、五祀、祖先等等祭祀,被分为若干等,天子可祭天地以下,诸侯可祭山川以下,大夫可祭五祀以下,士祭其祖先(21)。主祭者等级较高,则可以祭祀的对象较多;主祭者等级较低,则可以祭祀的对象较少。不同祭祀要穿不同的祭服。《周礼·春官·司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则衮冕。享先公,飨、射,则鷩冕。祀四望山川,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絺冕。祭群小祀,则玄冕。”现将几种记载中的各级祭祀、各级祭服列表如下,以便比较:
可见《周礼》祭祀等级,与《国语》、《礼记》所记祭祀等级是同构的。由此我们猜测:《周礼》六冕等级,其实是取材于先秦等级祭祀制度,进而利用“某级祭祀用某级冕服”原则,而编排出来的。也就是说,《周礼》安排天子用大裘冕以下,是因为天子可祭昊天上帝以下;诸公用衮冕以下,是因为诸公可祭先王以下;诸侯用鷩冕以下,是因为诸侯可祭先公以下;子男用毳冕以下,是因为子男可祭四望山川以下;余类推。
结构分析表明,《周礼》六冕等级制,其实是以周代等级祭祀制为基础的。“如王之服”来自“如王之祭”。周人有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22)祭祀权力和军事权力,是早期政权的两种最重要的权力。“政由宁氏,祭则寡人”(23)之类说法,表明祭祀是政权的最高象征,是国君不能放弃的最后底线。所以等级祭祀制,是等级君主制的重要内容。《周礼》九服或六冕具有“如王之服”特征,天子与诸侯、诸臣有共同的祭祀和共同的祭服,那就是周代“等级君主制”的一个折射。可见王夫之“故车服礼秩有所增加,而无所殊异……昭其为一体也”的论断,独具慧眼而富有卓识。简单看上去,周爵只是一个纵向单列,但《周礼》各级爵位的祭服规划所呈现的“如王之服”特征,透露了更多微妙信息,提示我们周朝的“爵本位”体制,是以“等级君主制”为基础的。
周朝的品位安排中,还包含一个“爵—食”的结构。官吏等级分上下两大段:上段是公卿大夫士爵,其下段是胥吏的“稍食”等级。
周代胥吏的生存状况虽很暧昧,但古籍所罗列的等级中,还是有其位置的。《周礼》中称之为府、史、胥、徒。《左传》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在公、卿、大夫、士之下,是皁、舆、隶、僚、仆、台、圉、牧,这些称呼应系职名,由此可以察知他们的大致职事。胥吏与庶人地位相近,是所谓“庶人在官者”(24)。贾谊称为“官师小吏”,其《新书·阶级》:“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把“吏”纳入视野,周代等级制就完整了。
周代胥吏的酬报和定等方式是“稍食”。“稍食”就是发给胥吏的口粮及衣装。《周礼·天官·宫伯》中有段话,简练概括了“稍食”的特点:“月终则均秩,岁终则均叙,以时颁其衣裘,掌其诛赏。”所谓“月终则均秩”,是说在每月月终,按等级和劳绩发放口粮;所谓“岁终则均叙”,是说年终考课时,根据能力来确定其等级与职事。“掌其诛赏”则显示,月底和年底都有考课赏罚之举。《周礼·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四曰以叙制其食。……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孙诒让云:“此云‘以叙制其食’,当专属不命之小吏言之,以其在官前后之叙,制其稍食。”也就是说,不命无爵的群吏,根据等级和业绩来领取稍食。
“稍食”使用“均秩”、“均叙”之法,这与贵族“爵禄”大不相同。其特点,第一是考课定等,第二是以口粮为酬报,第三是按月发放。那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稍食”是一种以“职”或“事”为中心的酬报和定等方式,胥吏的口粮数额,是根据职事、能力和业绩而确定的。所以我们认为,“稍食”之制含有官僚等级管理制度的萌芽。可想而知,那些胥吏的口粮数额,就是他们的等级尺度;而汉代官吏的禄秩,恰好也须考课,恰好也是月俸,恰好也用粮食数额做等级尺度。无疑,“稍食”就是秦汉禄秩的历史来源之一。
据此,周代品位结构又可以概括为“爵—食体制”,由“爵”、“食”叠压而成。“爵”的段落,是贵族政治与等级君主制的集中体现;而“食”的段落,则蕴涵着稍多官僚政治的因素,或说官僚等级管理手段的因素,从而有可能成为一个新变化的起点。
总之,周爵是贵族身份和阶层尺度,它是“等级君主制”的一个体现;进而着眼胥吏层次,“爵”、“食”在纵向上分为两大段落。
二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伸展
下面把视线转向战国秦汉的禄秩。我们首先将比较周爵、禄秩的不同命名原则,以此凸显禄秩的特点和性质;进而叙述作为新式官阶的禄秩,在战国秦汉间不断伸展,从而成为官阶主干的过程。
禄秩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名,这一点既跟官品不同,又跟周爵不同。也许有人觉得级名问题太琐细了,但我们不这么看。级别的命名方式,有时可以反映出级别的来源,进而反映出级别的性质与意义。
先来看周爵的爵名。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这些爵称,古人已有阐释。《白虎通义·爵》:“公者,通也,公正无私之意也。侯者,候也,候逆顺也”,“伯者,百也。子者,孳也,孳孳无已也。男者,任也”;“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卿之为言章,善明理也;大夫之为言大,扶进人者也”,“士者,事也,任事之称也。”然而这些说法,有的是后起之义,有的是望文生义,并不完全可信。从其最初的含义看,周爵的爵号大多采自人之尊称。
“公”之构字,可能有平分的意思(25),作为称谓则是老人之称。《汉书·眭弘传》注:“公,长老之号。”《方言》六:“凡尊老……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王献唐认为,“公”就是“翁”:“公为尊称。用于祖宗,用于长老”,后来“尊贵的人也称为公”,“一国君主是最尊贵的,也称国君为公,不论老幼。”(26)“公”似由老人之尊称,引申为尊贵者之称,进而为君主、权贵之称的。《尔雅·释诂》:“公,君也。”《仪礼·既夕礼》注:“公,国君也。”顾炎武通过晋文公亦称文君、鲁昭公称昭君等事例,显示“君”、“公”两名通用;对周秦汉间以“公”为尊称的情况,顾炎武也提供了不少例证(27)。用作五等爵的最高爵号和内爵称的最高爵号,只是“公”之众多用法中的两种。我们说“公”是爵号,但历史早期官、爵不分,若把它看成官号,也没问题。当然“三公”的提法就不能太拘泥了。彭林先生指出:“三公之说,在《诗》、《书》等典籍及金文中无可印证。”(28)周成王、康王之时,一度六公并列。总的说来,如杨宽先生所说:“太保、太师、太史等西周执政大臣称‘公’。”(29)
“伯”,郭沫若先生释为大拇指的象形字(30),由此引申为兄长,即伯、仲、叔、季之伯。诸侯之长称“伯”。周文王称“西伯”,即殷商间的西方诸侯之长。
“子”是成年男子之尊称,如孔子、老子之例。甲骨卜辞中有很多“多子”、“多子族”,这里的“子”特指王子。长子是“太子”,“多子”则是由长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朱凤瀚先生还把“子”解释为族长(31)。“男”字从田从力,“田”是土田,“力”是农具耒耜之类。“男”本是从事耕作的成年男子,进而被用为爵号。甲骨卜辞中可能已有男爵了(32)。甲骨卜辞有“多田于(与)多白(伯)”,胡厚宣先生认为侯与伯相近,男与田通,因此“多田”与“多伯”,实际就是侯、伯、子、男(33)。
裘锡圭先生认为,商朝的爵称侯、甸、男、卫等,本来都是职官名称,它们经历了一个由职官演变为诸侯的过程(34)。按,职官逐渐演化为位阶,在帝国时代也是普遍现象,可称为“职阶转化律”。早期权力拥有者的衔号,有来自家族之称的,也有来自职事之称的。商爵也用人称,伯、子、男即是。看来,商爵中的家族之称与职事之称,平分秋色。有的学者还认为,商爵没有等级之分,各种爵称看不出谁高谁低来(35)。到了周代,五等爵称中除“侯”之外,公、伯、子、男四号,都属人称或人之尊称,占到了五分之四。“妇”为妇人之称,而“妇好”之“妇”,学者认为也是一个爵号(36)。商爵来自职称的稍多一些,周朝的爵号则明显以人称居多,这跟周族更浓厚的宗法精神,应直接相关。正如学者所言:“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37)
除了五等爵,公、卿、大夫、士爵也是如此,多为人称。“公”兼为内爵称和外爵称,都来自长老尊称。内爵中的“卿”字,被认为是二人对食之形。卿与飨、鄉(乡)同为一字,是在小篆中才分化为三形的(38)。杨宽先生认为:“‘乡’的本义是乡人共食,所以乡人的酒会也称为‘乡’了”,而“六卿”之名就来自“六乡”:“一乡的长官‘乡大夫’即是六卿之一。”“乡大夫”又作“卿大夫”,“卿”实际就是“乡老”之称谓,他们是乡饮酒礼上氏族和国君所尊礼的对象(39)。“卿”既然是“乡老”的称谓,那么“卿”也是人称,而且是人之尊称。后世犹然,“卿”仍是人称,还有“卿卿我我”的成语。“夫”意为男子,是鱼部字,与表示成年男子的“父”、“甫”等同在一部,读音亦同。“夫”既指男子,则“大夫”的意思就是“大人”。所以“大夫”也是人称。“士”字本是斧形。在原始时代,石斧是成年男子的身份标志物,所以“士”指男子,“士女”可以并称。
那么在内外爵称中,除了“侯”有职事的意思外,其余的本来都是人称,或兼有人称之意。它们通行于家族、氏族或部落之内,用以标示人的身份地位,后来演化为爵号了。周爵是中国最早的品位序列。品位分等的特点就是“以人为中心”,用以标志人的地位、身份,从而与“以事为中心”的职位分等不同。周爵的起源是“以人为本”的,周爵的性质也是“以人为本”的,二者密切相关。《白虎通义·爵》说,“爵者,尽也,各量其职尽其才也”,那只是后世的说法而已,非周爵本意。周朝的爵号,除“侯”之外并无“量职尽才”之意,多数爵称不是来自职名。周朝政治具有浓厚的亲缘色彩。《春秋》、《左传》记事255年,官爵名号出现10年次以上的,有30种;而“公子”一词出现了140年次,“公孙”出现了70年次,“太子”出现了72年次,“天子”及“天王”出现了66年次,“夫人”出现了52年次,“王子”出现了30年次,“王孙”出现了11年次,“可见王、后、太子、王子、王孙及诸侯、夫人、公子、公孙这一贵族的大家庭系统活跃于整个春秋时代,构成周封建及宗法制度下的一大特色。”(40)周朝政治,本来就是“人重于职”的。
相比之下,秦汉禄秩的级别命名,就与周爵判然不同了。禄秩以“若干石”为等级,它源于周代“稍食”的定等和酬报之法。“稍食”的特点是“以食定秩”,胥吏们的口粮之数,事实上就构成了胥吏的等级。因胥吏地位卑微,其口粮之数也比较微小,所以在禄秩序列的低端曾有过一些细小的级别,保留着禄秩脱胎于“稍食”的胎记。“斗食”一秩即是。《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说,斗食者,岁奉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41)“斗食”和“佐史”是汉代秩级的最低两等。斗食月俸11斛,则年俸约133石;佐史月俸8斛,则年俸约96石。另说,斗食每日仅一斗二升,则每月不过三石六斗,年俸约43.2石。这数字更小了,也许是较早的情况。
顾名思义,斗食显然是“以食定秩”的,其渊源应该就是“稍食”。《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记有“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同书卷七九《范雎列传》记有“今自有秩以上至诸大吏”(《战国策·秦策》中作“其令邑中自斗食以上,至尉、内史及王左右”)。可见在战国与秦,“斗食”就是“秩”的起点。又《左传》昭公七年称“皁臣舆,舆臣隶”,“隶”是一种服役者。秦国有一种刑徒叫“隶臣妾”,秦简《仓律》载有其“月禾”标准,成年男性每年24石,成年女性18石(42)。那么隶臣妾的口粮,约为“斗食”之半;反过来说,“斗食”的口粮约比隶臣妾的多一倍。秦国除了向官吏发俸钱外,还发放口粮,称“月食”。裘锡圭先生说:“(秦)无秩的啬夫所受的月食,当然不可能仅仅是口粮,而应该相当于汉代的斗食之俸。”(43)裘先生的推测很有道理。低等吏员的月俸,应直接来自月食。
我们觉得,以收入多少做等级之名,是一种很轻贱的做法,是“非人化”(impersonal)的、“以事为中心”的。以收入做等级之名,意味着这是一种干得多挣得多、干得少挣得少的等级,主子没怎么把你当“人”看,你的价值是“若干石”,你只相当于一份劳务和一份报酬。什么情况下,人的等级会用他的报酬为名呢?旧上海的妓女有“长三”、“么二”两等,源于夜间收费三元和收费二元之别(44);那来自收费多少的等级之名,就透露了以出卖肉体为生的姐妹们的悲惨境遇。主家根据工作量把佣工或家奴分为大工、小工,当不在意料之外;如果廪食对应着工作量大小,那么以廪食多寡名其等差,也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劳工的工钱等级,就是劳工的等级(45)。与此相类,以“若干石”定吏员等级,意味着“吏”不过是出卖心力换取报偿者,是一种“卖”。《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就是那么说的:“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所以对“吏”的尊严与荣誉,君主无须经心关怀,尽可漠然视之。
秦汉禄秩以“若干石”为级差,这种级别命名方式,在历代官阶中很另类;然而对其所含深意,两千年来没什么人留心措意。我们认为,从由人称构成的爵称,到由“若干石”俸额构成的秩级,其背后是一个政治转型和统治阶级大换血的进程,即官僚制取代贵族制的进程,新式吏员取代传统贵族的进程。禄秩的基本性格,可以用“吏禄”二字概括,它是针对“吏”的等级管理办法。周代胥吏本是个卑微的层次,而战国秦汉禄秩也保持了“重人不重事”的特色。随着作为新式吏员“吏”群体的崛起,禄秩应用范围的开始向上扩展,向上侵蚀贵族官员的等级段落了。
春秋以上的胥吏是个很黯淡的层次,战国之时,其面貌就清晰得多了。我们注意到,若干史料中出现了“士大夫”和“官人百吏”的两分表述,二者分别对应着“爵”与“秩”。《韩非子·和氏》:“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韩非所叙述的是吴起的改革措施,“封君”有爵,故收其爵禄;百吏无爵,另以禄秩为等级,故减其禄秩。又《荀子·强国》说打仗胜利之后,就会有“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的事情。那么“士大夫”与“爵”相涉,而“官人”与“秩”相涉。孙诒让解释“官人”:“庶人在官则无爵,而受职役,其秩卑而员众,故称‘官人’以通包之。”(46)《荀子·荣辱》又说:“志行修,临官治,上则能顺上,下则能保其职,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父子相传,以持王公,是三代虽亡,治法犹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士大夫”所取为“田邑”,这是“封君”的待遇;“官人百吏”所取为“禄秩”,禄秩是针对“官人百吏”的等级管理手段。
春秋以上,胥吏是被“爵位”那座大山压在位阶最底层的,跟庶人的地位差不多少;战国“官人百吏”们开始直起了腰,带着他们的身份标志“禄秩”向上伸展。战国等级管理,对“士大夫”主要用“爵”,对“官人百吏”主要用“秩”;此后随时间流逝,越来越高的官员变成了领俸官员。至汉代,禄秩向上覆盖到了官僚等级的顶端。这显示,帝国统治者已用“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用管理“吏”的办法来管理公卿大夫了。
若干年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版了,其中的《秩律》向人们展示了汉初禄秩的基本面貌。这就为考察战国秦汉禄秩的序列变迁,提供了一个新的坐标点。结合其前其后禄秩序列的变动,上述禄秩序列的向上伸展过程,就更清晰地展现出来了。兹述如下。
在战国史料中,我们考得了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五十石共9个秩级。其中的五十石一秩,推测就是汉代“斗食”的前身。最高的是千石。《商君书》记有“千石之令”,“千石”是“令”的秩级。按,秦汉的诸署令,约在千石至六百石的层次;那么先秦使用禄秩的,主要是“令”和“令”以下的官吏。因禄秩从胥吏“稍食”发端,所以其最初针对的吏员层次,是比较偏下的。
再看《二年律令·秩律》。其中记有汉初到吕后二年为止王朝所使用的11个秩级: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五十石、二百石、一百六十石、一百二十石。序列上端是“二千石”。使用这个秩级的,是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郡尉、卫将军、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奉常。那么丞相以下的诸卿、将军,及地方长官郡守、郡尉,都使用“若干石”禄秩为官阶了。战国最高秩级还只是“千石之令”,相当“县团级干部”或“司局级干部”;到了《秩律》时代,诸卿、郡守等“省部级干部”,也用禄秩了。此前的秦朝也应如此。
再由《秩律》看汉初秩级的下端。这个段落还存在着一百二十石、一百六十石、二百五十石等带零头儿的秩级。这样的秩级,景、武之后就看不到了。可见在《秩律》时代,禄秩序列的低端比后来细密得多。斗食、佐史等秩级过于细小,《秩律》未列,但当时肯定有。先秦还有“五十石”的秩级,就更细碎了。那些带零头儿的细小秩级,告诉了人们什么呢?我们认为,在禄秩的形成期,序列的哪一段落相对细密,这禄秩就是面向哪个官员层次的。从行政学原理说,细密的等级将耗费更多的管理精力。而其时统治者听任禄秩下端的等级细密,是因为“若干石”的官阶本来就是用于中低级吏员的。
从景、武到元、成,一个多世纪中,随帝国体制的发展完善,禄秩序列的高端和低端都发生了变化。先看高端。首先中央诸卿由二千石上升为“中二千石”了,“中”就是中都官、中央的意思,以此与地方的郡守二千石区别开来,从而形成一个新秩级。其次,这时还形成了真二千石、比二千石,加上中二千石、二千石,“二千石”一秩繁衍为4个秩级。第三,御史大夫超越中二千石列卿而自成一级,丞相事实上也变成了一个秩级。御史大夫、丞相的俸禄,与其下的秩级形成了成比例、有规律的级差。至此,“百官皆吏”全面实现。周秦汉禄秩序列的变化大势,不妨用下图示意:
西周春秋
战国
秦汉
在这时候,禄秩的高端变得更细密了。而禄秩的低端呢?低端的变化看上去与高端相反:一百二十石、一百六十石、二百五十石之类细小秩级,逐渐销声匿迹了。就是说,在高端秩级分化繁衍的同一时候,低端的秩级却在化简。级差的密度,由重心偏下即下端细密,变得上下匀称了。这期间还逐渐形成了“比秩”。“比秩”将在第三章专门讨论。到汉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之前,百石以上约有21个秩级。
《秩律》的新鲜信息补足了一个前所未知的缺环,先秦到西汉中期的禄秩变化,有两点大为清晰了:第一是整个序列由下而向上伸展,第二是高端低端的密度趋于匀称。秩级的升降增减,在有些人看来也许不算大事,但不会是偶然的。汉代以来秩级的最剧烈变化,发生在禄秩高端。我们认为,用禄秩去安排高级官职的地位,就是此一变化的最大动力。高级官职也用禄秩加以管理了,禄秩成了最基本的行政等级尺度,周朝的公卿大夫士体制至此全面更新。
当然,汉代依然把公、卿、大夫用作等级概念,不过这时的卿、大夫、士与周朝意义迥异。经战国秦汉,这些概念已充分地“吏职化”了。周朝世卿世禄世官制下,周爵是连接家族地位与官守权责的纽带。它不完全是行政性的,也是社会性的;不仅标志官位高下,也标志身份高下,具有个人属性。所以周爵是一种“品位”,是“人”的等级。但汉代行政概念中,公、卿、大夫、士都是“职”的等级,不具个人属性。
战国有“士大夫”与“官人百吏”的两分法。春秋以上无“士大夫”之称,只说“大夫、士”。战国的“士大夫”一词,是“士”与“大夫”的合称吗?我想不是。据《荀子·荣辱》,“士大夫”是“取田邑”的,而这与《韩非子·和氏》所云封君子孙收爵禄、百吏绝减禄秩是一致的,那么“士大夫”是有田邑的封君,不是“士”;“士”字是修饰“大夫”的,我想它与“子大夫”一词中的“子”意思相近(47),系美称。“士大夫”为他称,“子大夫”为对称而已。“士大夫”主要就“大夫”而言,“官人百吏”则对应着原先的“士”等级。昔日“士”所承担的事务,已被“吏”接任了。《战国策·燕策一》:“(燕)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吏”是吏职,不是个人。三百石吏职,在汉代属“士”。
秦国商鞅变法后出现了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这个层次相当于昔日的大夫。战国称“令”之官大量涌现。“令”即命令,表示长官的指挥权力。“令”的官名都由“职事+令”的形式构成,显示了浓厚的“以事为中心”意味。称“令”、并用“若干石”定等的官职大量涌现,说明“大夫”这个官职层次,也被“吏职”取代了。
在汉初《秩律》中,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卫尉、中大夫令、郎中令、奉常等官,秩二千石。这些官职由于其行政重要性,在秦及汉初被置于二千石之秩,进而又被名之为“卿”。后来它们又上升到中二千石了。由《汉书·百官公卿表》可知,西汉是“以中二千石为卿”的,禄秩成了确定“卿”的标准。具体说就是由职而秩、由秩而“卿”,“以吏职为卿”,“以若干石为卿”。“以吏为卿”,是说在官僚制发展中,若干“吏职”显示了更大重要性,形成了一个新的“卿”的队伍;“以若干石为卿”,是说这批新兴的称“卿”的官职,以二千石、后来是中二千石做等级。
“公”也与之类似。周代以执政大臣为“公”,“公”由家族世袭。秦汉间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官号称“三公”。这三公非周之旧,全是战国以来的新兴官职,以职能命名,并因其权责之重而被称为“公”的。《秩律》中御史大夫只是二千石,后来秩级为中二千石,再后又被安排于“上卿”,其实不是“公”。可见“三公”只是对周爵的一种比附,与周爵并无沿袭关系。与之同理,秦与西汉所谓“九卿”,最初也只是一种比附,“卿”并不止九位,而是取决于秩级的。周朝的公卿是品位等级,秦汉的公卿却是职位等级,名同实异。
简言之,禄秩体制全面取代周爵公卿大夫体制的过程中,包含着一个“以吏职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级定公卿大夫士”的演变。示意如下:
“职”与“秩”,成为公卿体制变迁的支配因素。由此周代的“品位分等”的等级秩序,向汉代的“职位分等”转变了,由“以人为中心”向“以事为中心”转变了。
从《汉书·百官公卿表》看,西汉末到东汉初,禄秩又变成了16级。比汉成帝阳朔二年之前的21级减少了。所减少的是五百石、比八百石、八百石、真二千石和御史大夫5秩。御史大夫一秩的消失,是由于此官改名为大司空,升入“三公”行列了。至于其余4秩之废,则属简化秩级的措施。西汉前中期的秩级变化趋势是高端趋密,然而制度发展往往会“矫枉过正”。在由汉初《秩律》11级繁衍为汉成帝时的21级后,朝廷又嫌其繁密了,所以着手裁并。那么战国秦汉间禄秩变迁,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又由繁趋简的变化。
前述秩级的“纵向伸展”,主要发生于中央朝官,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一个郡国官秩级相对下降的变化。就是说中央官和郡国官的秩级,其变化方向是相反的,一上一下。简述如下。
《秩律》所见,郡守、郡尉二千石,跟御史大夫、诸卿平起平坐。后来诸卿升到了中二千石、御史大夫升到了“上卿”,郡守、郡尉依然故我,仍是二千石,相形失色了。再看县级长官的秩级。《秩律》中县级长官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共5等;二百五六十个县中,六百石以上县令有240多个,可见汉初县级长官的等级,整体偏高。后来就不同了,五百石至三百石的县长大量设置。汉成帝把八百石、比八百石、五百石合于六百石、四百石,那么八百石县令、五百石县长的秩级又降低了。东汉的县级长官大多是六百石令、四百石及三百石长。此外,郡县与中央的同名(或同类)官职,在秩级上也拉开了差距。例如中央的掾属高者三百石,郡县掾属则通例为百石(京畿除外),同是掾属,秩级却矮了一块。
对郡县长官的秩级下降或相对下降,学者认为与人口增多、郡县普设、同级行政单位大大增加相关。但这时候,王朝本有另一选择:增设郡县,但不降其秩。王朝没那么做,非压低其整体秩级不可,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意义就是强化中央集权。
再看国官。汉初的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其时与中央官同名的王国官职,其秩级也同于中央官。但景帝、武帝之后,皇帝着手削夺王国选官权、裁撤王国官额,同时压低王国官秩级。汉景帝时,王国丞相变成了中二千石,改名曰“相”,不再用金印而是改用银印了。武、宣时王国丞相秩真二千石,汉元帝时又降为二千石,而且“诸侯相位在郡守下”了。王国郎中令和仆的秩级,由二千石降到千石,王国郎中令一度还降到了六百石。中央的尚书六百石,而王国的“治书”被改置于“比秩”,即比六百石,低了一头。中央的中大夫大约比八百石,王国中大夫比六百石;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王国的谒者比四百石;中央的太乐令、祠祀令、太医令、卫士令、永巷令皆六百石令,而王国的礼乐长、祠祀长、医工长、卫士长、永巷长比四百石;中央的郎中比三百石,而王国郎只二百石。
西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中央与郡国官秩级的相对变化中,鲜明反映出来了。中央朝廷对郡国的强势政治地位,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三 功绩制和身份制之间:二十等爵
叙述至此,就可以把战国秦汉间的位阶体制变化线索,概括为三了:第一,周代贵族官员的身份尺度——公、卿、大夫、士爵,由于“以吏职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级定公卿大夫士”两个变动,而在不断淡化。第二,源于“稍食”、作为“吏”之定酬定等之法的禄秩,从品位结构下端不断向上伸展。这两点见前节所述。此外还有第三个变化,就是二十等爵向一种身份体制的变迁。
以往论述秦汉官阶时,我采用“品位—职位”视角,把秦汉禄秩的特点归结为“职位分等”,视之为传统官阶发展五大阶段的第二阶段。这个论述没有充分考虑军功爵。从“官阶”概念说,“职位分等”的判断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秦汉军功爵不是官阶。但若不仅立足官阶,而是从“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来考虑问题,则二十等爵及封爵必须纳入视野,因为“爵”是一种重要的品位。为此,我们揭举“爵—秩体制”概念。
“爵—秩体制”概念的要点是:秦汉品位的基本结构,是爵、秩两立;与周代“爵本位”和魏晋以下“官本位”比较,这个结构呈现出一种“二元性”,具有“爵、秩疏离”的特点。这些概括的论据有四。首先是基于“结构”,即两个序列在形式上的分立;其次是“功能”,即爵与秩在政治社会中的不同作用;第三是“要素配置”,即“品秩五要素”——权责、薪俸、资格、特权和礼遇——在爵、秩两方的分配;第四是“等级关联”,即爵级与秩级间对应与链接关系的紧密或松散。下文将讨论这么一些问题:首先从爵称的来源入手,阐述军功爵之功绩制性质的来源;进而探讨军功爵是如何变成一个身份性品位序列的,由此观察爵与秩的不同功能和性质。随后进入“爵—秩疏离”问题,从二十等爵上没有配置“资格”要素一点,看其非官阶的性质;从爵上所附丽的优厚待遇,看汉爵的特殊性;从爵、秩“比视”关系的多样性和散漫性,观察爵、秩相互疏离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而对“爵—秩体制”的历史地位与意义做出评述。
首先,从二十等爵的爵称开始讨论。如前节所论,周爵公、卿、大夫、士以人之尊称为爵名,秦汉禄秩以“若干石”的俸额为秩名,那么二十等爵呢?它们与周爵、与秦汉禄秩都不相同,二十等爵的爵称大多来自军职之名。
卫宏《汉旧仪》就是拿军职来解释军功爵号的。上造:“乘兵车也”;不更:“主一车四马”;大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官大夫:“领车马”;公大夫:“领行伍兵”(48)。无独有偶,魏人刘劭《爵制》也这么理解爵号——公士:“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上造:“皆步卒也”;簪褭:“御驷马者”;不更:“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大夫:“在车左者也”;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皆军吏也”;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皆军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49)由此看来,许多爵称最初曾是军士、军吏、军将之名。
《商君书·境内篇》约在商鞅变法后不久写成,其中不但记录了早期军爵,而且还让人们看到军爵之外另有军职,那些军职有操徒、校士、卒、屯长、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将、国尉、大将等名。《左传》、《史记》等史料又显示,商鞅变法前、甚至春秋后期,秦国就有庶长、不更之名了(50)。有学者认为,商鞅变法前的那些庶长、不更,说明商鞅变法之前就有军功爵了(51)。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当时的庶长、大庶长只是职名,尚非爵称。马非百先生云,庶长一爵最初似为官名,后来分化为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及大庶长四爵(52)。我想那是个更合理的解释。
若军爵是由军职发展而来的,则二者间就可能有一个职、爵不分的过渡阶段。西嶋定生说:“在某种场合,我们也看到了爵称与官职之未分离状态”,这是一种“不即不离状态”(53)。大良造和庶长后来都是爵称,但一些器铭显示这二者曾为一人兼有。《秦右庶长歜封邑陶券》记,秦惠文王四年“大良造、庶长游出命”(54),这位“游”就是一人而兼大良造、庶长两号的。其大良造、庶长两号,可以推想或者是两官而一人兼之,或者一个是官、一个是爵,却不可能两号同时为爵。打比方说,你不可能既是上校又是少校,或既是局级又是处级。郭子直先生把这份陶券称为《秦封宗邑瓦书》,指出,“大良造、庶长游”就是《四年相邦戟》中的“相邦樛斿”,“以‘大良造’称代‘相邦’,这是以爵号代官名;瓦书的庶长,则为官名”。《瓦书》中还有一位“司御、不更顝”,郭先生说,司御是管车辆的职名,不更则是爵名(55)。这就是一人拥有一官一爵的情况了。《瓦书》中还有位右庶长歜,“右庶长”后来也是军功爵号。
“大良造、庶长”由一人兼有的情况,还有商鞅的例子:若干兵器上出现了“大良造、庶长鞅”铭文(56)。这跟《史记》的商鞅初为左庶长、后为大良造的记载不同。《史记》给人的印象,好像是两衔先后晋升;而兵器铭文显示的,却是两衔同时兼有。郭先生认为,大良造是爵,庶长是官。虽然也可以设想相反的情况,即大良造为官、庶长为爵,但仍可以认为郭先生所说较优,因为“庶长”以“长”为称,更像是官名,意思可能是众兵之长。如前所述,马非百先生也认为“庶长”最初是官名。曾有一枚战国“右庶长之玺”被发现(57),玺印是职权的象征。也许商鞅初任左庶长,后因变法有功,加爵大良造了。
后来大良造、左庶长都成了爵级,而在此前的某个阶段,军职和军爵就不大容易分清了。我认为,那就是军职向军爵演变留下的痕迹。帝制时代的官阶也存在着“职阶转化律”,很多品位是由职位变来的,来自“职事官的品位化”。以西魏北周为例,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等本是府兵军职,但不久就被大量颁授,用如品位了。由此就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些府兵官号,有一些仍是领兵的军职,有一些却成了赏功酬勋、提升品位的位阶了,两种用法并存。此外,在汉末魏晋的将军号的散阶化进程中,也有过类似的情况。魏晋将军号、北周府兵官号在阶官化进程中,都曾表现了双重性,亦职亦阶或亦职亦勋。由此反观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仍屡有大良造、右更、中更、左更、左庶长、庶长、五大夫领兵打仗之事。可见这时的爵号,仍有浓厚的军职意味。
二十等爵称最初是军职之名,这一点与周爵之得名,显然相当不同。周爵是标志身份的品位,除了“侯”之一号外,其爵称都来自人之尊称,有浓厚的“以人为中心”色彩;而二十等爵称来自军职,则有明显的“以事为中心”的意味。二十等爵以“军功”为授爵条件,具有功绩制的性质。如杜正胜所说:“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藉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他甚至断言“军爵塑造新社会”。(58)二十等爵以其“功绩制”性质,造成了一场社会革命。
有先生认为,秦爵是从周爵蜕变而来的。因为秦爵之中,“士”、“大夫”、“侯”字样仍按贵贱次第在二十级中循序出现;秦爵二十级大体可分4段,即第一至第四级、第五级到第九级、第十到第十八级、第十九和二十级,4级分别对应周制的士、大夫、卿、诸侯。“所以,秦爵是在周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特点是同军制结合更紧。”(59)这问题怎么看呢?从宏观上说,可以说二十等爵从周爵蜕变而来。因为二十等爵承袭了“爵”的形式,用作个人品位,其上辐辏着优厚权益,具有确定社会身份的功能,显示了浓厚的传统色彩和贵族气息,甚至爵名也采用了周爵所用字眼儿,并借用士、大夫、卿、侯的概念来标示几个大的层次。这些都是上承周爵的。但从具体演进历程看,我们认为军爵来自秦国的军职,就是说它另有来源,并不是由周爵直接蜕变而来的。
进一步细审二十等爵号,其中含有士、大夫、侯字样的,是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关内侯、彻侯,共7号;不含这些字样的,是上造、簪褭、不更、公乘、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共13号。首先,二十等爵号中,不含士、大夫、侯字样的爵号明显居多。而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等名目,不过是借爵名而为职名罢了。在秦国,周爵体制因军职的冲击而解体,进而围绕“军职的品位化”,另行形成了新的秦爵体制;在此之后,人们才重新拿周爵士、大夫、卿、侯与之比附。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军功爵作为一种功绩制的变革性质,及其“塑造新社会”的革命意义。“军职”在构造新式爵列上的重大作用,显示了这是一个“军事化”的时代,显示了军事活动、军事组织和军功阶层在塑造品位结构上的重大历史作用。
二十等爵来自新兴军职,由此获得了功绩制性质;但二十等爵在秦汉又再度发展为一种身份性品位,这个事实,我们同样要给予充分重视。这说明,当时依然存在着一种深厚的社会需要,呼唤着以“爵”这种古老的品位形式维系身份。
从具体演进说,周爵与二十等爵间存在着明显断裂;但从宏观看,周爵与秦汉二十等爵又确实存在着密切关系。周爵是一种身份体制,而在秦汉之间,二十等爵也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身份尺度。日人西嶋定生论述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都含摄于爵制中,所以爵制不只是形成民间秩序的原理,以皇帝为顶点的国家结构也利用爵制组成为一个秩序体。”(60)爵制秩序就是国家秩序,就是“与人民的直接的支配、被支配关系”,这是一种“个别的人身支配”(61)。西嶋把二十等爵,视为国家权力建构身份体制的一种手段;面对爵制所体现的公权力,豪强地主也是“民”。这个阐述是很精彩的。
经常性地向吏民赐爵,是汉代政治社会生活最有特色的现象之一。“赐民爵”的做法,无疑是二十等爵之身份功能的鲜明体现,也是西嶋定生“国家结构利用爵制组成为秩序体”的论点最有力证据。秦惠王吞并巴中后,曾给了所有巴氏之民以第四等爵“不更”的待遇(62),也是“爵”为身份手段之一证。
二十等爵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身份作用,西嶋氏已多所举证。那甚至包括这类情况:几个人合伙打猎,分猎物以爵级高下为准,跟出力多少没关系。“爵”的影响力可见一斑。晋人庾峻这样评述秦爵:“时不知德,惟爵是闻。故闾阎以公乘侮其乡人,郎中以上爵傲其父兄。”(63)秦爵如此,汉代也应有类似现象,闾阎中的高爵可以傲视低爵。《二年律令》:“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64)在未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低爵殴打高爵,要加二两罚金呢。
除了向民众赐爵,汉廷还经常向官吏赐爵。向官吏赐爵的意义是什么呢?学者也有过很多阐述。楼劲、刘光华先生认为:“大部分爵级明确充当了奖励官僚功劳的手段,因而其虽并无行政职事,也不反映官僚的级别,却不失为当时官僚管理制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内容。”〔(65)〕好並隆司还把汉惠帝一份诏书中的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解释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66)。西嶋定生提出:“对一般高官授爵的场合,虽然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称是‘以赏功劳’,我们却可以说这是对官吏通常勤务之功劳的报酬,而不能认为这是对特别功绩的报酬。”(67)学者众口一词,都认为向官吏赐爵是一种“褒功酬勤”之方。我们当然不否定这一点,但还要从“身份制”方面做更多分析。
向官吏普赐爵级的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面向六百石以上官,采用“某秩级以上的官赐爵若干级”的办法;另一类面向不到六百石的吏员,其形式是“赐勤事吏爵若干级”。借用西嶋定生的用语,可以把前一类向六百石以上官赐爵称为“赐官爵”,把后一类向低级吏员赐爵称为“赐吏爵”;至于向平民赐爵,可称“赐民爵”。“赐官爵”使用五大夫以上爵,“赐吏爵”和“赐民爵”则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那么,考察向官吏赐爵之制,就是考察“赐官爵”和“赐吏爵”二者了。
“赐吏爵”时,经常采用向“勤事吏”赐爵的提法。那“勤事吏”三字很容易让人用“回报勤务”来解释。我想还是辨析“赐官爵”完毕,再回头看“赐吏爵”比较好。“赐官爵”的做法,若把丞相或三公封侯也考虑在内,那么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丞相(或三公):封列侯;
御史大夫:赐爵关内侯;
中二千石、诸侯相:赐爵右庶长(或左更,可能还有中更);
六百石以上吏:赐爵五大夫。
顾江龙君把这种固定赐以某一级高爵的做法,称为“赐满”,它的特点是:“不论你六百石之官原来是有爵还是只有低爵,一下子让你晋爵五大夫;如果你在赐爵五大夫之后又因军功等原因晋升爵级,那自按律令办理,否则,在你升任更高秩级的职位可以为朝廷做出更大的贡献之前,就别想晋爵。”他进而分析说:“这是因为直到西汉中晚期仍有许多权益附丽于爵,王朝认为有必要让中高级管理也得以按秩级享受这些权益,故通过赐官爵的形式将这一点落实。换言之,王朝认为或预期六百石官员对朝廷的贡献可以与将校军士赐爵五大夫所需的军功相比,故赐他们五大夫之爵;以下依次类比,以至丞相封侯。”(68)
顾江龙君使用了“贡献”一词,并将之与军功相比,那么他还是偏重从“褒功酬勤”角度看待“赐官爵”的意义。我过去也接受“褒功酬勤”之说,不过后来看法变了。只要做官做到了某个秩级层次,就升入某个爵级的层次,这不但跟依功授爵或考课进阶不同,跟汉代“功劳”制度不同,甚至跟后世的“泛阶”也不相同。依功授爵,其基本形式是“斩一甲首者爵一级”,即,因捕虏斩首的数量而定爵级。官品制度下的考课进阶,是通过年度考课与若干年的“大考”结果,依次进阶的,考级高则进阶高。汉代“功劳”制度对勤务有周密的计算办法,有时用“若干算”计量,干多少活(或多少天活)就记多少工作量,据此给予奖励。后代还有“泛阶”之法,每人在原有品阶上再普进若干阶。而西汉的“赐满”与之都不相同,已进入相应的爵级层次就不能再晋爵了。譬如你是位六百石官,曾因某次赐爵而获得五大夫之爵,那么这次“赐吏六百石以上吏爵五大夫”就跟你无关了,因为你已在“五大夫”层次里面了。
从相关史料看,“赐官爵”制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六百石以上”作为一个赐爵层次,这个层次似乎只赐五大夫;在此之上,直到中二千石才又形成一个赏赐层次。从秩级方面看,第一个层次包括比八百石、八百石、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诸秩,但这些秩级的高下却不影响赐爵,看上去是通赐五大夫的(69)。比如说,你从六百石官又迁到了千石或二千石官,权责与贡献比从前大多了,勤务又累积了不少,然而你的爵级仍原地不动,更准确地说,不会因“赐满”而变动,除非另靠别的功劳被个别赐爵。但只要你升入了中二千石的层次,就可以“赐满”为“中二千石爵右庶长”了。
再从爵级方面说,五大夫以上、关内侯以下,有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9级,它们是被通视为“卿爵”的。在依秩赐爵时,这么多的爵级,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一秩。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么多爵级,本不是用于赐官吏,而是用来奖赏军功的。这段爵级有9级之密,是为了细致区分功绩大小,如斩首俘获的数量等等,进而是赐田宅的数量。其被用于赐中二千石,属于“借用”以明身份,而“身份”体现为大的层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那么精细。朝廷认为,中二千石的社会地位,大体与这9级爵的拥有者相当,所以就从中挑出一级来赐给中二千石,如此而已。当然,这个爵级也不是随随便便挑的。据研究,至少在汉武帝时,第15级爵少上造仍有食邑特权(70),以后一段时间中大约依然如此。那么朝廷“赐满”时只给中二千石以第11级爵右庶长、第12级爵左更,看来是不打算让中二千石食邑的。
六百石到二千石的众多秩级只赐五大夫,左庶长到大庶长的众多“卿爵”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这是军功爵被进而用于官吏的身份管理,而爵、秩二者本不匹配造成的。如此,二十等军爵由功绩管理制向身份管理制演变的轨迹,就看得更清楚了。那么,还能说“赐官爵”是单纯的“褒功酬勤手段”么?最简单的表现,就是丞相封侯了。人们都知道,汉代有拜相封侯之制。只要居于相位就封侯,就被认为应该拥有“侯爵”身份,不管什么功不功的。
二十等爵确实有“赏功劳”的功能,但其中的“赐满”不是。以“赐满”为特征的“赐官爵”,并不直接与文官“功劳”、“贡献”挂钩,它应从“身份”方面加以理解。顾江龙君指出了“赐满”的特别之处,但还是稍多拘泥于“贡献”了。他说到了“如果你在赐爵五大夫之后又因军功等原因晋升爵级”,而这恰好说明,若是排除了“军功”,再找不到文官依功晋爵的例行制度,除非特封特赐。先秦战争期间,会为官吏加爵以为激励,犯了过错会夺爵若干级(71),但那也是军事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好並隆司把中郎、郎中依年限赐爵,说成是文官的年功序列,其实中郎、郎中并不是文官,他们属于一个称为“宦皇帝者”或“从官”的特殊职类。中郎、郎中要执戟宿卫,头戴鹖冠,而不是文官的进贤冠,他们是基于军功或军事勤务而赐爵的,与文官不同。汉代文职官吏的日常奖惩,主要使用“增秩”和“贬秩”做法。对“赐满”的更好解释是这样的:朝廷认为,某一秩级段落的官僚理应处于爵级的某一层次,那就是他在社会上的身份和在人群中的地位。质言之,“赐官爵”首先是一种社会身份的管理手段,其次才是吏员功劳或勤务的管理手段。
那么,就可以回头反观“赐吏爵”问题了。“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这说明这个段落的“吏”与“民”身份相近,说明依传统观念,这个层次的“吏”就是“庶人在官者”。兹将《汉书·帝纪》中的相关材料征引如下,以供分析:
1.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更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
2.汉元帝永光元年(前43年)三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级。
3.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二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级。
4.汉平帝元始元年(1年)正月:赐帝征即位前所过县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各有差。
前面我们已论证了“赐官爵”的直接目的是安排身份,现在可以判定,“赐吏爵”与之类似,其直接目的也是安排身份。首先,“赐吏爵”同样不计勤务、不记功绩,而是“平白”地赐。进而第1条汉宣帝元康元年的“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一句,还透露了一个消息:尽管“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但前者高后者一倍,赐两级而不是赐一级。而这样做的目的,应是保证“吏高于民”。打比方说,某乡有很多人都拥有第二级爵上造,其中有一人做了佐史,但这时候其爵位跟同乡分不出尊卑贵贱来。不过,没几年就赶上了皇帝赐爵,那位佐史喜从天降,由此升了两级,爵在第四级不更了;其余没做吏的上造们则只得一级,升至第三级爵簪褭而已。那么,那位佐史再跟老朋友休闲打猎,就可以多分些猎物了;打架时心里也踏实了不少:我打你只罚金二两,你打我要罚金四两!“吏高于民”,由此得到了王朝品位的保障。
我们是这样理解爵级普赐制度的:普赐民爵时,具备晋爵条件的人数量巨大,但这时官吏的特殊身份显不出来,于是进而“赐吏爵”,以提高“吏”的社会身份。而这就意味着,“赐吏爵”是以“赐民爵”为基础的。相应地就还要“赐官爵”,因为低级官吏已通过“赐吏爵”而获得了更高爵级,那么中级官吏也当如法炮制,以令身份不到五大夫者,得以进入五大夫以上层次。换言之,“赐吏爵”、“赐官爵”以“赐民爵”为基础,或说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相同、效果相同,都是身份管理手段。
总之,皇帝认为,王朝官僚以爵级标志身份这事情,应更为制度化。三公应拥有侯爵,可以通过丞相封列侯、御史大夫封关内侯来实现;中二千石官应拥有卿爵,可以通过赐右庶长或左更之爵来实现;二千石至六百石官应拥有大夫爵,可以通过赐五大夫爵来实现。“赐满”制度就是这样出现的。王朝经常性地“赐官爵”,以使相应段落的官僚拥有相应爵级,进而获得相应的社会身份。
无疑,只有在整个社会依然弥漫着“重爵”风气的时候,“赐满”制度才会出现。在汉初,朝廷向起义将士授爵,并依爵级授予田宅,这时的“爵”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景、武之时,“重爵”之风还没太淡薄,既然民众普遍以“爵”标志身份,则官僚也就有了必要,以更高爵级显示他们高人一等,标示出各级官僚在身份结构中所处地位。当然,“赐满”之制在景、武之时出现,并不说明此前爵位就没构成官僚的身份尺度。汉初政治掌握在军功集团手中,他们的身份尺度本来就是军爵。景、武之时,军功集团之外的吏员与日俱增,地位上升,在这时候,就有必要用“赐满”之法,来维系吏员的社会身份了。
由此,汉代二十等爵的功能复杂性,就显示出来了:既是功绩制,又是身份制。它是一种功绩制,体现军事领域中仍依军功授爵上,体现在对行政业绩的非“赐满”性的封侯赐爵做法上;但也是一种身份制,体现在“赐民爵”、“赐吏爵”和以“赐满”为特点的“赐官爵”措施之上。这三种爵级普赐之举,在汉廷看来是一个构建社会身份之举,而不止是褒功之举。其功绩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突破周爵的变革方面;其身份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承袭周爵的传统方面。周爵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制,留下了一个以“爵”来标志社会身份的深厚传统,那就影响了军功爵制的变迁方向。军功爵来自军职,而军职通过“爵”的形式发生了品位化,本身就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中存在着促使其品位化的强大驱力;进而军功爵又由一种军功管理手段变成了一套身份尺度,并在相当一段时间中发挥着超越行政意义的社会功能,同样显示了周爵的历史影响。
四 秦汉“爵—秩体制”及其“二元性”
前面两节,我们讨论了禄秩和二十等爵的序列变迁和政治社会功能。在周爵公卿大夫体制被突破后,取而代之的主要就是禄秩和二十等爵。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就是以禄秩和二十等爵为主干的,是为“爵—秩体制”。
“爵”是一种古老的位阶形式,浸透了传统色彩,散发着贵族气味。对于周爵,二十等军功爵既是突破,也有承袭;既是一种推动了社会流动的功绩制,也是一种保障权益世袭的身份制。二十等爵承袭了“爵”的形式,被用作荣耀、身份和特权的尺度,采用世袭方式父子相承。汉人重封爵、重封侯。得到了封爵就好比进入了贵族行列,实现了人生理想,找到了人生归宿。那在画像石上都有反映。画像石中有一种《射雀射猴图》,“雀”、“猴”就是谐音“爵”、“侯”的(72)。简言之,在秦汉时,周朝的贵族品位传统依然残留了强大历史影响,秦汉王朝为适应或利用那种影响,通过二十等爵,用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实施功绩激励和身份管理。
那么禄秩呢?源于胥吏“稍食”的禄秩与“爵”不同,显示了鲜明的“吏禄”性格。在禄秩这种管理手段下,吏员“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有职才有级别,没职就没级别;在“若干石”的禄秩之外,不存在一种位阶足以维系官僚的官资。所以汉代吏员,官可大可小,人能上能下;官员若调职或离职,原有官资随即丧失。例如,在官员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之后,在其再仕之时,其原曾达到的秩级,朝廷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官僚为此在官资上吃了亏,秩级变低了,王朝可以管也完全可以不管。汉代附丽于秩级的特权待遇,远较二十等爵为少,也远较后代官品为少。所以我们判断,禄秩属“职位分等”,是“以事为中心”的。禄秩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从而显示了新兴官僚政治蓬勃推进的深度与力度(73)。“爵”与“禄”,是早期帝国统治者的左右两手,禄秩发挥着科层等级功能,二十等爵发挥着功绩制和身份制功能,二者相得益彰。如《傅子·重爵禄》所云:“爵禄者,国柄之本,而富贵之所由。……夫爵者位之级,而禄者官之实也。级有等而称其位,实足利而周其官,此立爵禄之分也。”
若从结构样式看,“爵—秩体制”也颇有特殊之点。这是在其与前朝后代的比较中显示出来的。周代品位结构我们名为“爵—食体制”,它是“爵本位”的,而且是“一元性”的,因为公卿大夫士爵与稍食上下承接,形成一个纵向单列,最低级的士与作为“庶人在官者”的“吏”身份相近,等级相邻;而秦汉“爵—秩体制”下“爵”与“秩”的结构,却是两列并立的。简示如下:
周朝爵—食体制
秦汉爵—秩体制
魏晋以下出现了九品官品。“官品体制”的性质,我们认为是“官本位”的,详见本书上编第六章。“官品体制”也是“一元性”的,因为其他各种位阶序列,都被纳入了官品架构之中,或通过与官品挂钩而获得了关联性和可比性。与“官品体制”不同,秦汉“爵—秩体制”下,二十等爵与禄秩呈疏离之势;无论从序列间的链接、搭配看,还是从品秩要素的配置看,都没形成严密的一元化整合。“爵—秩体制”由此显示了某种“二元性”。下面,就对这一点进行讨论。
上节论及:在“赐满”制度下,二十等爵并不跟所有秩级一一挂钩,而是只跟秩级的几大层次挂钩;挂钩的中介是公、卿、大夫、士概念——爵有公、卿、大夫、士几大段落,秩级也有公、卿、大夫、士几大层次。“赐满”以“层次”为单位而沟通爵、秩,意味着它主要用于处理官僚身份,官僚身份分为几大层次,礼制待遇和法律特权依此层次而定。如福井重雅所论:“汉代上级官吏所被给予的礼制上的荣誉和刑法上的特典,必须作如下的理解:他们也许并不来自于六百石的官秩,而是实际上根本存在于五大夫的爵位。”(74)
若换个角度看爵、秩关系,不以“层次”为单位,而是以“级别”为单位,即从爵级和秩级是否“级级对应”来观察问题,在二者间又能看到什么呢?
首先讨论“爵、秩相比”现象。在确定薪俸、特权、待遇、资格等“品秩构成要素”时,当局面对着爵、秩两个序列,往往有必要以这个“比”那个,从而把二者联系起来。通过那些爵、秩相“比”的“点”,就可以看清两个序列是如何链接起来的。可供分析的有四种“比”法:第一是《二年律令》传食规定中的爵、秩相比,第二是《二年律令》赏赐规定中的爵、秩相比(75),第三是汉元帝时十四等嫔妃的视若干石、比某某爵的规定(76),第四是汉成帝对出资者赐爵补吏的规定。下将四者一并列表,并列入“赐满”制度以便比较:
续表
第1种传食和第2种赏赐,都是先就“秩”做出规定,然后用“爵”去“比”的。观其“比”法,明显与“赐满”制度不符。按照“赐满”制度,“卿爵”是中二千石之爵,五大夫是六百石以上官之爵;而《二年律令》的传食待遇却是“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赏赐时的以爵比秩,比传食的“比”法更细密,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李均明先生说:“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属划等中的临界性爵级,涉及具体权益时,大多属下,……有时亦上挂。”(77)“临界”时的忽上忽下主要在以爵比秩时发生,爵级本身并没有忽上忽下。以爵比秩时的忽上忽下,表明爵、秩之间本无定“比”。
汉元帝为嫔妃确定了十四个等级,形成了第3种“比”法: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直到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更低的五官以下的段落,就不比爵了,只“视若干石”而已。那么在“卿爵”即左庶长至关内侯的段落,最低的是“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中二千石列卿赐爵左庶长,良人视八百石,却也“比左庶长”。那么左庶长是对应中二千石,还是对应八百石呢?显然没有固定的对应,而是依场合做个案处理的。
最后第4种也许不算是“比”,但可以反映在“官资”要素的配置一点上爵与秩是什么关系。对向朝廷入谷者,汉成帝加以褒奖,其办法是赐爵和补吏,赐爵右更的只补三百石吏;赐爵五大夫的补郎。那么我们来看,郎官的自身秩级是比三百石。右更与五大夫差5级,而且一属卿爵、一属大夫爵,而三百石与比三百石却只差一秩。
在以上四个爵、秩相比的例子中,我们看到的爵、秩关系是错综不一的,这表明爵、秩间并不存在级级对应的关系,而是因时因事而变的。“爵”与“秩”之间的错综不一的状态,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吗?有。它既不同于周朝品位秩序,又不同于魏晋以下的“官本位”秩序。魏晋的爵级已被列于官品里面了,爵、品间存在着明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据《魏官品》,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在第一品,县侯在第三品,乡侯在第四品,亭侯在第五品,诸关内侯、名号侯在第六品(78)。李唐封爵之制,王正一品,嗣王、郡王、国公从一品,郡公正二品,县公从二品,侯从三品,伯正四品上,子正五品上,男从五品上(79)。这时各种礼遇都可以根据官品推算,即便对爵级的相关待遇有特殊规定,在级差上也有比例可循。
方才已涉及到了依爵补吏问题。“爵”是否构成官资,凭爵级能否做官,或说作为“品秩要素”之一的“资格”是否配置在爵列之上,是判断爵、秩是否“疏离”的重要尺度,有必要做更深入的讨论。
在军功爵创建之初,“爵”好像曾被用作官资。《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一般认为,这就是有爵就可以做官的证据(80)。过去我也是那么看的,但现在看法变了。细审“商君之法”的意思,是说“斩一首”或“斩二首”就能获得两个机会:第一是获得爵一级或爵二级;第二是做五十石之官或百石之官。那么“为五十石之官”或“为百石之官”,其实是与“斩首”直接挂钩的,不必理解为跟“爵一级”或“爵二级”挂钩。《定法》又云:“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这里说的也是“治智能之官”跟“斩首”的关系,而不是“治智能之官”跟“爵”的关系。概而言之,照某些学者的解释,是“以斩首得爵、以爵级为官”;而我们的解释,则是“以斩首而得爵、以斩首而为官”。把二者图示如下:
第一种解释
第二种解释
下面,为第二种解释提供进一步论证。《商君书·去强》:“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在这段话中,“武爵”是一事,“武任”又是一事。“武爵武任”是说凭军功授爵、凭军功授官,而不是先凭军功授爵、再凭爵级授官;“粟爵粟任”是说凭出粟授爵、凭出粟授官,而不是先凭出粟授爵、再凭爵级授官。也就是说,得爵与授官,是二中择一的“可选项”。又同书《靳令》:“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四寸之管无当,必不满也。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这“使民以粟出官、爵”,也是官、爵各自与“功”相联系。同书《境内》篇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乃得入兵官之吏”一句,也应作同样理解,把“赏爵一级”和“入兵官之吏”视为两个“可选项”。
又《墨子·号令》:“又用其贾贵贱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在战争中曾向官府贡献了财物的居民,在战后官府将依其贡献大小投桃报李,进行赐赏、赐爵;若肯放弃赐赏、赐爵,还可以为吏;所得赐赏、爵禄,可以用来赎罪。总之,赐赏、赐爵、为吏,都直接与贡献挂钩(81);不是“爵”而是贡献,构成了“为吏”的直接条件。朱绍侯先生这样解释《号令》篇中的相关文词:“按其支援的物资的多少贵贱而赐爵,愿意为吏者,按爵位的高低授予不等的吏职。”(82)可是在《号令》原文中,并没有“按爵位的高低授予不等的吏职”的意思,朱说属于过度诠释。《号令》所云,相当于《商君书》所说的“粟爵粟任”;而《商君书》所说的“武爵武任”,也当作此理解。裘锡圭先生指出:“爵和官是两个系统,但是有功劳应受奖励的人,往往可以在受爵和为官吏这两条道路里任选一条。”(83)裘先生辨析毫发,其“任选一条”之说堪称的论。那么《商君书》、《韩非子》、《墨子》三书,都不能证明秦国的爵级构成了官资,而是相反。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当士为上造以上者,以适子;毋适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以,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之如不为后者。”(84)高敏先生认为:“这条法律条文十分宝贵,……说明高爵者之子在继承其父爵位以后,有为官的权利,即秦时爵与官的合一的状况还在继续。《二年律令》止于高后二年,则至少在此年之前,仍实行官爵合一的制度。”(85)若“高爵之子”真的“有为官的权利”,那么我想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律文。然而“当士为上造以上者”这句话中的“士”,以及“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之”、“士之如不为后者”中的“士”,含有“为官”的意思吗?朱绍侯先生就认为,从上下文分析,这个“士”只能作“继承”解(86)。张荣强君也是以“继承爵位”来解释这个“士”字的(87)。那么《二年律令·傅律》上述条文,还不能证明高先生“继承爵位后就有为官的权利”的判断。
由此看来,依爵补吏的制度其实相当暧昧。在二十等爵产生后的一段时间里,有爵者的做官机会可能较大,但那恐怕只是一时之事,而且所任应该主要是军吏,军爵本来就是从军职来的。张金光先生说得很公允:“一般说来,在军内,军功爵与军吏往往是比较一致的。获得一定级数军功爵者,入军中可任相应军官。……然而在政治舞台上,官、爵关系就表现得比较疏阔。”(88)无论如何,“以爵为官”的制度在秦汉并没有发展起来。秦国有爵的士兵数量大概不少,秦汉间赐爵更为猥滥,汉廷进而普赐民爵,满天下都是有爵的人,若让他们全做官的话,就剩不下多少种地当兵的人了。
汉武帝曾采用过一些措施,给了人们“依爵补吏”的感觉:
1.《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有司言:“天子曰‘……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爵得至乐卿:以显军功。”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秏废。(《索隐》: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千夫,武功爵第七;五大夫,二十爵第九也。言千夫爵秩比于五大夫、二十爵第九,故杨仆以千夫为吏是也。)
2.《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法既益严,吏多废免。兵革数动,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故吏皆适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
3.《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集解》:《汉书音义》曰:“千夫若五大夫。武帝军用不足,令民出钱谷为之。”)
上述史料显示,汉武帝时有“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军功多用越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除千夫、五大夫为吏”的做法。程大昌也看到:“自秦及汉初,凡有爵者皆得除罪,然不得为吏也”,而汉武帝时“则遂得以买爵入官矣”!(89)
这不就是依爵做官吗?如何认识这些做法呢?细审其事,我们仍能发现:第一,以爵入官只发生在出资出马的“买爵”场合;而这种“买爵”被认为与军功相若,民众出资被看成是对国防的贡献,国家所以要用爵级来酬报。第二,汉武帝为此另行制定了“武功爵”,专供买卖。如朱绍侯先生所说,另设武功爵“是想使军功爵制借尸还魂,以提高军队的士气。”(90)西汉的二十等爵变成了一个身份系统,其褒奖军功的特定性淡多了,所以要另外专设武功爵。那也显示,“补吏”其实是与军功或与出资、出马相关的,出资出马被认为与军功相若。第三,“于是除千夫、五大夫为吏,不欲者出马”的记载还表明,当时还有强迫“千夫及五大夫为吏”的做法,不想为吏就得出马。西汉马价有5454钱的,有5380钱的,有5884钱的,最贵有15万的(91)。可见“为吏”的好处未必很大。这也跟历史早期的观念有关:“为吏”虽是个跻身政坛、建功立业的机会;然而也可以看成一个差使、一种服役,甚至一份额外负担的。《傅子》云:“入粟补吏,是卖官也。”(92)可那是后人的观念,在先秦至汉初那不被认为是“卖官”,“入钱谷”乃是对国防的贡献,与军功相若,理应酬以爵号吏职,不是卖。
类似的赐爵与补吏(或吏增秩)做法,汉代还有若干次。如:
1.《汉书》卷十《成帝纪》永始二年(前15年)二月诏: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14级爵),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
2.《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地皇元年(21年)七月:是月,大雨六十余日。令民入米六百斛为郎,其郎吏增秩、赐爵至附城。
由此人们再次看到,赐爵、补郎、补吏、增秩,是与“入谷”、“入米”相关的。对此类贡献的奖励,第一是“赐直”,第二是“赐爵”,第三是“补郎”或“补吏”(已为吏者则“迁等”);而这跟《墨子·号令》提到的“赐赏”、“赐爵”、“欲为吏者许之”三项,显有渊源关系,系战国秦汉以来的习惯做法。上引第1条永始二年的材料中,“民补郎”似与“五大夫”相关;第2条地皇元年的材料中,民“为郎”与郎吏“赐爵”无关(93)。到了东汉,入钱入谷补吏赐爵逐渐被视为卖官鬻爵了(94),反映了随官僚政治的发展,观念发生了变化。无论如何,汉代依爵补吏之事,几乎都发生在卖爵的场合,这足以否定如是论断:二十等爵本身是居官的条件,爵构成了官资。
朱绍侯先生看到:“研究汉代爵级与官级的对比关系,很难找到具体的标准根据”(95);于振波君分析燧长、候长和戍卒的爵位之后,认为不存在“什么级别的官吏与哪一级爵位相配”的制度(96)。西嶋定生也认为,“不可能按照爵级赐与来显示官爵的授与及其晋升。”(97)。唐人杜佑已经指出:“二汉并有秦二十等爵,然以为功劳之赏,非恒秩也。”(98)清人钱大昕亦云:“爵虽高,初无职事,非有治民之责也。官有定员,而爵无定员,故云:‘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99)因爵非官资,所以爵级与秩级间在官资上并无对应关系。高敏先生也这样说:“官与爵是互不相干的两码事了。”(100)
跟后代加以比较,情况就更清楚了。首先,在魏晋官品体制下,各级爵号置于各级官品之中,与职事官、散官、军号等同列,从而一体化了。进而,两晋以下以爵位起家之制逐渐发展起来:“晋世名家身有国封者,起家多拜员外散骑侍郎”(101);北魏宣武帝为五等爵拥有者制订了起家“选式”(102);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103)。简言之,晋以下“资格”要素被配置于爵级之上,可以依爵起家了。在这时候“资格”就作为纽带,把爵级和品级联结在一起了。反观秦汉,爵级与秩级间并无这样一条纽带,爵级与秩级是“疏离”的。这种“二元性”,我们看成是秦汉帝国品位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
沿着“品秩要素配置”的思路,继续比较爵、秩两方的待遇配置。这时人们还能看到,秦汉辐辏在爵级上的特权与待遇,明显优于后代。首先是秦爵与汉爵的经济待遇比后代优厚,对此我以往曾有阐述(104)。此外后代很多附丽于官品的待遇,在秦汉时是附丽于爵的。为此再略举两端。
第一,依官阶授田还是依爵级授田。西晋占田制,“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105);唐朝均田制下,官僚占有永业田的特权依官品而定,封爵的永业田与官品不过略有参差,而且授田时爵与官不并给,只能取其多者。秦汉的授田或名田则与秩级无关,而是以爵为准的。其具体规定,可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106)。而且,汉初第7级爵七大夫(即公大夫)以上即有食邑(107)。汉武帝时,除列侯、关内侯食邑之外,至少第15级爵少上造以上仍可食邑(108)。依爵级授田或占田,应视作周制的历史影响,周朝的“爵禄”是体现在土地人民的直接占有之上的。
第二,用官阶减刑还是用爵级减刑。南北朝唐宋实行“官当”制度,就是用官阶减刑。秦汉的官贵则不能用秩级赎罪,而是用爵级赎罪的。《商君书·境内》:“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有罪,各尽其刑。”《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晁错:“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议令民得买爵及赎禁锢、免减罪。……千夫如五大夫,其有罪又减二等。”此外,秦爵可以用来赎出隶臣妾,见云梦睡虎地秦《军爵律》。由《二年律令·钱律》等所见,汉初也可以用军功爵减刑免罪,一级爵位可免死罪一人,或免除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为庶人。朱绍侯先生因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09)爵可以免赎刑徒,其实也跟周制相关,周朝“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110)。
占田和减刑,是官僚的两种最重要的经济特权和法律特权;而在秦汉之间,它们配置在爵级而非秩级之上。各种特权待遇在爵、秩两方的配置及变化,顾江龙君也有不少考察,兹不详论。之所以配置在爵级上的特权相对较重、配置在禄秩上的特权相对较轻,也要从二者的来源上加以理解。禄秩源于胥吏“稍食”,而在周朝,有爵就有贵族特权,无爵的胥吏则是一个很卑微的层次。在那时候,占有一块土地、管着若干人,才是地位和身份的标志;而做吏、做家臣,等于是自己没地可食、没人可管,只好到别人家当差混饭,跟臣妾差不多少。直到汉代,那种观念仍然残留着,所以官僚“因功封爵”没什么问题,但“以爵为吏”就不合古义了,等于让贵族去做臣妾了;所以依爵占田、依爵免罪没什么问题,但依秩占田、依秩免罪就本末倒置了,等于拿臣妾当贵族了。
至于平民拥有“公士”以上爵,其实也与周代政治传统有关。周代“士”还有另一个意思,就是军士。“士”本指成年男子,故“士女”可以并称。部族时代全民皆兵,成年男子作为“国人”都要执干戈而卫社稷,因而称“士”,当军士;非统治部族的男子则另为“野人”,只承担农耕但不能成为正式战士。《国语》中的“士乡”、“农乡”,也就是“国”、“野”之别,“士乡”之“士”就是国人、军士(111)。又十六国的若干政权,以统治部族的成员为“国人”,组成国人武装,专事战射,而以其他民族成员从事农耕(112),与周代国人制度也是很相似的。在国野制度下,“士”是高于野人的一个身份。而二十等爵的“公士”爵号,我们认为来自国人做军士的制度。“军士”虽非爵号,却是高于野人、高于未服军役者的正式身份,后来就在二十等爵制中化为爵号了。卫宏《汉旧仪》释“公士”:“赐一爵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国君列士”即军士。魏人刘劭《爵制》释公士:“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又不更:“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不更”的爵号,既是一种军士等级,也是相对于“凡更卒”而言的。颜师古释“不更”:“言不豫更卒之事也。”(113)“不豫更卒之事”是说只任军士,不承担其他更卒义务了。那么秦汉赐民爵,其实也与周朝身份传统有关。汉代不计功勋的赐民爵,很像是一种赋予国人身份的做法。
总之,二十等爵的直接来源是军职,其功绩制性质是对周爵的重大突破;但军职经“品位化”而变成了“爵”,并一度成为一种确认身份的手段,又在宏观上显示了周朝“爵本位”传统的历史惯性。在战国秦汉,王朝依然习惯于用“爵”来确认社会身份,官僚吏民对把待遇配置于“爵”做法依然喜闻乐见,认为理所当然。依爵占田、依爵赎罪,把众多礼遇配置于“爵”上,以及把“爵”视为最大荣耀的社会观念,都是周爵的余绪。以“爵”安排身份,就是以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安排身份。甚至在整个传统中国,“爵”的荣耀都是一种贵族式的荣耀,秦汉去周未远,那种荣耀就特别夺目。
就品位结构而言,汉帝国的等级秩序就可以分成两块儿。第一块儿是“爵”,即二十等爵和封爵发挥作用的范围。对官僚来说,无论因功封侯晋爵,或通过“赐官爵”而晋爵,都等于拿到了贵族俱乐部的会员卡,成了帝国公司的股东了,享有多种特权礼遇,拥有了比拟贵族的荣耀,祭祀时还可以戴刘家的竹皮冠(114)。而对编户来说,赐民爵则是调整身份的良机,得爵就得到了与“国人”类似的身份;因若干年一次的赐爵而提高爵位,意味着成为国人的年头越久身份就越高、可享有的权益就越多。
第二块儿则是禄秩支配的行政秩序。这个范围中以“事”为中心,贯彻“职位分等”原则。禄秩之下,官员的品位保障不但远少于先秦贵族,甚至少于后代官僚。如果无“爵”而只有“职”、只有“秩”,就只是个给皇帝打工的,皇帝以“吏”视之,用干得多吃得多、干得少吃得少的方式管理之。汉廷不为个人官资设置品位序列,官吏能上能下,官职可大可小,失去了职位就不再是官儿,无级别可言了。这种“重事不重人”的等级手段,减少了在官僚官资上耗费的行政资源,进而提高了行政效率。
与后代相比,秦汉官僚组织很简练,秦汉官僚的“服务取向”也很突出。秦汉官僚头衔相当简练,大致是一人一官,与后代官贵结衔的叠床架屋相比,是很不一样的。“公”、“卿”都由职能性官职组成,而不是品位性虚号。虽然有“任子”制度,给了官僚子弟一定优待,但秩至二千石方能任子弟一人,那比魏晋南北朝和唐宋的官贵荫叙范围,小得多了;而且“任子”只是让子弟去做郎,郎是要服役的,承担宫廷宿卫;服役之后才能获得候选资格,并不是直接给官做。不许依爵起家,就阻断了官贵及其子弟仅凭爵位占有官职的渠道,从而保证了“选贤任能”。
爵、秩疏离,依爵不能起家,爵、秩间缺乏一体性和可比性,附丽于爵的待遇较优厚,附丽于秩的待遇较简薄——由这种种情况,我们论定“爵—秩体制”含有一种“二元性”。“二元性”并不是说统治集团分裂了,也不是就社会结构来说的,它仅就爵、秩疏离而言。两种等级面对的是同一批人,大多数官吏既有“秩”又有“爵”。爵、秩疏离,意味着帝国等级制中的身份制因素和官僚制因素,是以一种特殊的样式两存并立的。“爵—秩体制”既显示了秦汉官僚政治的强劲势头和巨大动能,它催生了一种富有“职位分等”特色的、“重事不重人”的禄秩等级手段,也显示秦汉帝国去古未远,周朝以“爵”安排社会身份的传统,依然残留在人们的脑海之中。无论人或制度都不能超越时代,制度优劣和效力只能在具体历史条件下讨论。当周爵依然拥有浓厚传统影响力的情况下,利用它“旧瓶装新酒”,让它发挥“余热”,对帝国的制度规划者来说是顺理成章的。某种意义上还可以说,那种同时融合了传统因素与变革因素的“爵—秩体制”,就是秦汉官僚制蓬勃活力的来源之一。
最后要说明的是,没有一种制度是一成不变的。汉代的禄秩、尤其是爵制,也处于变迁之中。上面“爵—秩体制”的讨论,只是就其典型形态而论的。两汉二十等爵在逐渐衰落,帝国的品位结构也在缓慢演化着,向“官本位”演化。详见上编第六章。
【注释】
(1)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174页。
(2)互联网新闻,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1/11018264644s.shtml。
(3)胡厚宣先生这样评论殷代之封建:“知殷代已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之所有形态,即可得而言。盖殷代既有封建之制,则其土地或本为国家所有,经王之分封,乃属于封建侯白(伯);或土地本为诸部落国族所有,经王之封而承认其为自有之土地。”见其《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版,第88页。对周代封国和采邑,也不妨作如是观,即,有因君主封授而得到的,也有本来就是其所有,而由君主的封授册命正式承认的。
(4)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25页。
(5)齐思和:《周代锡命礼考》,收入《中国史探研》,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0页;又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6)段志洪:《周代卿大夫研究》,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9-14页。
(7)晁福林:《先秦时期爵制的起源与发展》,《河北学刊》1997年第3期。
(8)丁山先生说:“禹为后土,弃为后稷,皋陶作士,垂作共工,伯益为虞,伯夷作秩宗,夔为典乐,这都不过说明中国文物的创造者,也就是文物制度之神,拿初年社会学和史前神话学来解剖这类创造神话,都可作合理的解释。”见其《商周史料考证》,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页。
(9)《史记》卷二《夏本纪》正义引《帝王纪》。
(10)《左传》哀公元年、隐公十一年、襄公二十五年。
(11)对“世官”概念,学界用法不一。杜正胜先生云:“由贵族世代执政,谓之世官。”见其《周代城邦》,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3页。杜先生所用“世官”,跟“世卿”是一个意思。按《左传》隐公八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国语·楚语下》:“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姓。”韦昭注:“能言,能言其官职也。物,事也,以功事赐之姓。官有世功,则有官族,若太史、司马之属。”可见“官”特指具体官守,如太史、司马之类,其官名还可以用为姓氏。所以世官制与世卿制应有区别,后者指世代执政的制度,前者指世代承担特定官职。铜器铭文中所常见的“司乃祖考事”,就是“世官”。
(12)《左传》成公九年、定公五年、襄公二十九年、昭公十三年、昭公十五年。
(13)《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
(14)陕西周原考古队:《西周微氏家族青铜器群研究》,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以下;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以下。
(15)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史林二·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16)陈汉平:《西周册命制度研究》,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295-304页;黄盛璋:《西周铜器中服饰赏赐与职官及册命制度关系》,《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7年第1期。
(17)顾炎武:《日知录》卷七《周室班爵禄》:“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与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绝世之贵。代耕而赋之禄,故班禄之意,君、卿、大夫、士与庶人在官一也,而非无事之食。是故知天子一位之义,则不敢肆于民上以自尊;知禄以代耕之义,则不敢厚取于民以自奉。不明乎此,而侮夺人之君,常多于三代之下矣!”《日知录集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572页;花山文艺1991年版,第332页;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257页。
(18)如白刚先生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一卷(总论卷),就采用了“等级君主制”概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又张荣明先生称:“周代国家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具有方国联盟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贵族等级君主制色彩。”见其《商周的国家结构与国家宗教》,《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2期;《殷周政治与宗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5章。徐中舒先生称周朝为“君主等级制”,以与战国秦汉以下的“君主集权制”相区分,见其《孔子的政治思想》,收入《徐中舒历史论文选辑》,中华书局1998年版,下册第1172页。
(19)分见《战国策·魏策》,及《汉书》卷一《高帝纪》汉高祖诏:“爵或人君,上所尊礼。”颜师古注:“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
(20)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八《桓帝》,中华书局1975年版,上册第210页。
(21)《国语·晋语八》:“是故天子祀上帝,公侯祀百辟,自卿以下不过其族。”《国语·楚语下》:“天子遍祀群神品物,诸侯祀天地、三辰及其土之山川,卿大夫祀其礼,士、庶人不过其祖。”《礼记·曲礼》:“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礼记·祭法》:“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荀子·礼论》:“郊止乎天子,而社止于诸侯,禫及士大夫。”(“禫”原作“道”,据钱大昕说改,参看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下册第350-351页。)《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天子有方望之事,无所不通。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内者,则不祭也。……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则曷祭?祭泰山、河、海。”
(22)《左传》成公十三年。
(23)《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24)“庶人在官者”的概念,参看《孟子·万章下》:“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礼记·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25)《说文解字》:“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韩非曰背厶为公。”高鸿缙认为:“按八为八,乃分之初文,口为物之通像。”以此来解释“平分”之义。参看周法高等:《金文诂林》,香港中文大学1975年版,第479页。
(26)王献唐:《黄县▌器》,127-128页;转引自周法高等:《金文诂林》,第482-483页。
(27)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非三公不得称公》,卷二三《称王公为君》,《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697页以下、第835页以下。
(28)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5页。
(29)杨宽:《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9-341页。
(30)郭沫若:《金文余释·释白》,收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94页。
(31)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32)参看董作宾:《五等爵在殷商》,收入《董作宾先生全集·甲编》,台湾艺文印书馆1978年版,第901页;杨升南:《甲骨文中的“男”为爵称说》,《中原文物》1999年第2期。
(33)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收入《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台湾大通书局1972年版,第95页。
(34)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12页。裘先生认为,侯的本职是为王斥候,甸的本职是为王治田,卫的本职是为王捍卫,男的本职是为王任事。“后来,这些称号好像就只有区分等级的作用了”。
(35)李雪山先生说:“商王分封的诸侯爵称,尚无等级的划分。卜辞中还未发现哪一种爵称级别较高,哪一种级别较低。”见其《商代分封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对周代的五等爵,潘英先生认为:“虽有尊卑之分,但无等级阶次,虽有大小之别,但无主属之分。”见其《中国上古史新探》,台湾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25页。
(36)李雪山先生云,商代爵称有侯、伯、子、男、任、田、亚、妇8种,见其《商代分封制度研究》,第36页。
(37)白寿彝总主编,徐喜辰、斯维至、杨钊主编:《中国通史》第3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37-838页。
(38)参看周法高主编:《金文诂林》,第5608页,第1213号“卿”。
(39)杨宽:《西周史》,第749-751页。
(40)潘英:《中国上古史新探》,台湾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330页。
(41)《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
(42)《秦律十八种·仓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43)裘锡圭:《啬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46页。
(44)平襟亚:《旧上海的娼妓》,收入《旧上海的烟赌娼》,百家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161页;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320页。
(45)以报酬为级名,要跟另一种财富分等区分开来。古罗马王政时期,塞尔维·图里阿打乱贵族平民界限,按财产标准,即10万、7.5万、5万、2.5万、1.1万阿司以上,把罗马人分5等,分别组成为百人团,以此为表决单位。参看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4章第4节,及第15章第3节;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页;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1-123页。顾准先生称之为“金权政治”。孟德斯鸠评论说:“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页。那种财富的级称,所显示的就是富有者的社会权势了,正像“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含义一样。
(46)孙诒让:《籀庼述林》卷二《官人解》,《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164册第174页上栏。
(47)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求贤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汉武帝元朔三年(前126年)诏:“朕嘉与士大夫日新厥业,祗而不解,其赦天下。”见《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及卷六《武帝纪》。语中“士大夫”为他称。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策贤良制:“今子大夫褎然为举首,朕甚嘉之。子大夫其精心致思,朕垂听而问焉。”元光五年策贤良制:“子大夫修先圣之术,明君臣之义,讲论洽闻,有声乎当世。敢问子大夫:天人之道,何所本始?”见《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语中“子大夫”为对称。可见他称时用“士大夫”,对称时用“子大夫”。
(48)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页以下。
(49)《续汉书》卷二八《百官志五》注引。
(50)《左传》成公十三年(前578年):“晋师以诸侯之师及秦师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左传》襄公十一年(前562年):“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史记》卷五《秦本纪》:(宁公十二年,前704年)“宁公卒,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废太子而立出子为君”;怀公四年(前425年)“庶长晁与大臣围怀公”;出子二年(前385年)“庶长改迎灵公之子献公于河西而立之”;卷四三《赵世家》:献公十三年(前372年)“秦献公使庶长国伐魏少梁”。又同书卷十五《六国年表》:秦厉共公十年(前467年)“庶长将兵拔魏城”,秦厉共公二十六年(前451年)“左庶长城南郑”。
(51)陈直先生说:“秦爵二十级……一般人认为商鞅创法,证以本文,秦当春秋初年,即有此制度。”见其《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页。朱绍侯先生说:“秦国在春秋时期已建立了军功爵制度。……从春秋直到商鞅变法前,在秦国都有实行军功爵制的记录。”见其《军功爵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高敏先生说:“这里的‘不更’与‘庶长’,都是不同于旧的封爵制的新爵名。”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4页。又《墨子·号令》:“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高敏先生于是又说:“墨子是稍晚于孔子的春秋末期人,在他的著作中出现了不同于旧的封爵制的‘公乘’及‘五大夫’两个新爵名,而且恰恰也是后来的赐爵制的两个爵名。由此可见,春秋后期不同于旧封爵制的新爵名的出现,已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情况,不独秦国为然。”按,《墨子·号令》篇非墨子所作,而是秦惠文王以后一批活动于秦的墨家人物——所谓“秦墨”——的作品。可参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考辨》卷三,“田鸠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上册第353-355页;蒙文通:《墨学源流与儒墨汇合》,《古学甄微》,巴蜀书社1987年版,第215页;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所以,《号令》篇不足以证明春秋末年之秦爵。
(52)马非百:《秦集史》,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76页,“封爵表”序。
(53)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77页。
(54)陈直:《史记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页;或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页。
(55)参看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14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7页以下;又收入党怀兴等主编:《中国古典文献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以下。李学勤:《战国时代的秦国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8期,第39页以下。
(56)《大良造庶长鞅造殳》:“▌▌▌▌▌造庶长鞅之造殳雝骄▌。”见《双剑誃古器物图录》49,图一三○,2。高明先生称“造字之前有五字不清,复原当为‘大良造庶长鞅’”。见其《中国古文字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46页。《大良造庶长鞅戟》:“十六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雝矛。”见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49页。释文参看罗福颐:《三代吉金文存释文》,香港华风书局1983年版,卷二十“杂兵”部分。又见《殷周金文集成》第11911号,第18册第283页;释文参看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版,第6册第731页;或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52页。《大良造庶长鞅造殳鐓》:“十九年大良造庶长鞅之造殳犛郑。”咸阳塔儿坡M27063墓1995年出土。参看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塔儿坡秦墓》,三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王辉先生考定为秦孝公十九年(前343年)商鞅监造的秦孝公仪仗器,见其《十九年大良造鞅殳考》,《考古与文物》1996年第5期。相关图片又见张涛、王齐秀:《秦汉寻梦:咸阳出土文物精华》,《荣宝斋》2004年第6期。
(57)赖非主编:《山东新出土古玺印》,齐鲁书社1998年版,第3页,编号007。这部书有可能不恰当地收录了一些伪印,参看陈根远:《山东新出土玺印献疑》,收入王人聪、游学华编:《中国古玺印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0年,第103页以下。但对这枚“右庶长之玺”没见人质疑。这枚战国“右庶长之玺”若不伪,似以理解为官印而非二十等爵印为好。
(58)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34、358页。按,在《商君书·境内》中,“军爵”与“公爵”是有区别的。高亨认为公爵对军爵而言,是文官或无官者的爵位。见其《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7页。安作璋、熊铁基认为军爵是军队中的爵制,包括公爵的最低几级,其下还分若干级。见其《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下册第433页。高敏认为军爵面向将士,属于军功赐爵;公爵面向军队以外的人,属于事功赐爵。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2页。其中安作璋、熊铁基的解释较为深入,如依其说,则《商君书》的“军爵”与二十等爵并不相同。当然,睡虎地秦简的《军爵律》的“军爵”所指,就是二十等爵。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2-93页。
(59)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
(60)西嶋定生:《中国古代统一国家的特质——皇帝统治之出现》,《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下),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年版。
(61)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447页。
(62)《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刘攽认为“其民爵比不更”句衍“民”字:“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徐复先生认为“民”字不误:“此当在‘其民’二字处一逗,直冒下‘爵比不更’二句,不更,秦官爵名,言不豫更卒之事。”见其《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1页。因有爵级,巴民就可以“不豫更卒”、可以“有罪得以爵除”了。
(63)《晋书》卷五十《庾峻传》。
(64)《二年律令·贼律》。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65)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468页。
(66)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67)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9页。
(68)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博士论文,第58页。
(69)从中二千石的赐爵看,赐右庶长的有3例,赐左更的有1例。还有1例,是汉宣帝元康元年“次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有学者推测,这“中郎吏”可能是“中更”之讹,当然也可能是左更之讹。以通赐右庶长推论,其下到五大夫,只隔“左庶长”一级而已。而这就意味着,即令在“赐中二千石至六百石爵各有差”的情况下,其“各有差”的“差”,所可以使用的只有左庶长一级而已。我们推测,左庶长这个居间的“差”其实是没有的。只有中二千石才能进入“卿爵”,二千石以下到六百石通赐五大夫,所谓“差”就是这两个“差”。其例又如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赐御史大夫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同时列侯给钱20万,五大夫10万。可见就“赐官爵”而言,右庶长之下就是五大夫。二千石在汉人观念中属于“上大夫”,不是“卿”,所以不会被授予“卿爵”,“赐满”时只能是赐五大夫。
(70)此处食邑问题的相关史料与探讨,可参顾江龙的引述和评议,前引文第59页。
(71)《墨子·号令》:“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孙诒让:《墨子间诂》,第594-595、600页。
(72)邢义田:《汉代画像中的“射爵射侯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1本第1分,2000年3月。
(73)关于禄秩的“职位分等”性质及其意义,仍请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
(74)福井重雅:《汉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创文社1988年版,第352页。
(75)《二年律令·传食律》:“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分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49页。
(76)《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娛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
(77)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7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第205-206页。
(79)《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0)例如高敏先生说:“于此可见,商鞅之制,确系爵与官合一,每一级爵,相当于一个五十石俸禄的官职。……这样获得爵位,就等于获得职官。”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第16页。柳春藩先生说:“士兵得爵即可取得在军队或政府中作官吏的资格。……反映爵与官是紧密相关的。”见其《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7页。朱绍侯先生说:“按此原则规定,凡立有军功的人,不仅能得到爵位,而且还可以得到与爵位相适应的官职。”见其《军功爵制研究》,第181页。等等。
(81)《墨子·号令》又云:“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一句,孙诒让认为“禄”前夺一“爵”字,即作“构赏、爵禄”。见其《墨子间诂》,第611页。张纯一先生赞成其说,据补“爵”字,见其《墨子集解》,成都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41页。若依此说,则“为吏”与“受构赏、爵禄”,是二中取一的可选项,要了这个就不能要那个。孙波先生也认为夺一“爵”字,但他的标点是“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见其《墨子》(全文注释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若是,则“受赐”与“为吏”二者变成了可选项,二者取一;要么“为吏”,要么“受赐”,但两种情况下都有“爵禄”,“爵禄”不在可选项中。我们认为,从《号令》前文“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看,以“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是说“不为吏”才给“赐赏、爵禄”,然则“为吏”与“赐赏、爵禄”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选择了“为吏”就不能选择“赐赏、爵禄”。若是,则“爵不构成官资”的论点,就得以强化了。
(82)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24页,第361、362简。
(83)裘锡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22页。
(84)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85)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年第9期。
(86)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87)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88)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69页。
(89)程大昌:《演繁露》,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93-94页。
(90)朱绍侯:《军功爵制研究》,第81页。
(91)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页。
(92)马总《意林》卷五引,《指海》本,第12页;又崇文书局丛书本,卷五第12页。
(93)我曾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课上讲过这一观点。我的学生顾江龙这样分析:“赐爵与补吏(吏迁秩)是二选一还是可以二者兼得,目前难以断定。不过,感觉这里的‘补吏三百石’、‘补郎’还是理解为直接用官作为奖励内容为妥。……与其说这条材料可以证明爵位仍有候补官吏的资格,倒不如说它是爵位与职事基本丧失联系的例证。”见其2007年博士论文《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第53页。这是个很好的阐释,与我的意见相近。
(94)《后汉书》卷五《安帝纪》:“三公以国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钱谷,得为关内侯、虎贲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缇骑、营士各有差。”《后汉书》卷八《灵帝纪》光和元年(178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后汉书》卷八《灵帝纪》中平四年(187年):“是岁,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在这时候,“入钱谷”逐渐变成卖官卖爵了。
(95)朱绍侯:《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简帛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
(96)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燧长与候长》,《史学集刊》2000年第5期。
(97)西嶋定生:《二十等爵制》,第89-95页。
(9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汉官秩差次》本注。
(99)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平准书》,《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册第54页。
(100)高敏:《秦汉史论集》,第40页。
(101)《宋书》卷五八《谢弘微传》。
(102)《魏书》卷八《世宗宣武帝纪》。其具体内容是:“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从六上,伯从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异族出身:公从七上,侯从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从八上。清修出身:公从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从九上,男从九下。”
(103)《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谓嗣王郡王,初出身从四品下叙,亲王诸子封郡王者从五品上,国公正六品上,县公从六品上,侯及伯子男,并通降一等。若两应叙者,从高叙也。”
(104)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116页。
(105)《晋书》卷二六《食货志》。
(106)《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以下。
(107)《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高帝五年诏:“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
(108)敦煌酥油烽燧遗址出土汉简《击匈奴降者赏令》:“□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按,“石”似当作“户”);“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五百卌八卌八”。参看敦煌县文化馆:《敦煌酥油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木简》,《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9页以下。又,上孙家寨汉简有文“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朱绍侯先生认为“长”是左庶长,故左庶长享有食邑特权。但顾江龙不赞成这个说法:“其结论似不可信从。即使‘某某长’确实指爵称,也应该指17、18级之驷车庶长、大庶长。”见其《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第59页。
(109)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研究之四》,《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110)《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按,高敏先生因称汉代“有爵者犯罪后可以不没为奴”,见其《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收入《秦汉史论集》,第46页。不过那段文字不是叙述汉代的,而是“昔周之法”。
(111)《国语·齐语》叙士农工商“四民不杂处”,有“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士乡十五”,“君有此士也三万人”等语,韦昭注:“此士,军士也。”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6页以下。
(112)如石勒政权,明确规定汉人称“赵人”、羯人为“国人”,羯人也称“羯士”。段部、后秦、北凉、南凉、西秦、北魏等政权也有“国人”概念。《资治通鉴》晋安帝隆安五年(401年)南凉鍮勿仑曰:“不如处晋民于城郭,劝课农桑以供资储,帅国人以习战射。”同书晋安帝义熙十年(414年)南凉尉肃曰:“殿下不若聚国人守内城,肃等率晋人拒战于外。”
(113)《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颜注。
(114)《汉书》卷一《高帝纪》:“高祖为亭长,乃以竹皮为冠,令求盗之薛治,时时冠之,及贵常冠,所谓刘氏冠也。”汉高帝八年诏:“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又名“长冠”。《续汉书·舆服志下》:长冠“祀宗庙诸祀则冠之”,“此冠高祖所造,故以为祭服,尊敬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