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焦点主要在英国,但1800年之后类似的趋势也可以在其他西欧与英语世界中找到,至少大体上如此。相反地,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世界的进程从一个方面而言,可谓是维多利亚式妥协的逐渐瓦解。婚姻的社会意义大为减弱,离婚率一路飙升。性滥交的程度史无前例。人工避孕的广泛运用,使得性行为和性快感与怀孕和生育的分离较之以往更为彻底。正如我们所见,这种更大自由的本源在于启蒙时代的社会与思想革命。所以,19和20世纪观念中的另一个重要主题就是性自由在理论与实践的扩展。过去五十年的经验不应被看作一种与此前的决裂,而应被视为这些滚滚大潮的加速前行,以及它们逐渐融入了性文化的主流之中。
男性的纵欲文化依然盛行,并发展于摄政时期以及维多利亚与爱德华时代。现代城市生活为男同性恋提供了无数发生随意性关系的机会,卖淫活动在19和20世纪持续扩张。至1900年左右,在西化的世界中,每一座港口与城市都很容易见到同性恋亚文化的痕迹(一如格雷厄姆·罗伯所言,柴可夫斯基可以转遍整个欧洲,并总能够找到某人发生性关系)。对女性而言亦如此,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当时的女性就确信(其后的历史学家也往往同意)自己正经历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在其中,都市生活为男女两性都提供了更大的自由。20世纪早期“新女性”的诞生是一个节点,在此之后,主流的女权主义以及女性气质的标准,开始越来越普遍地远离传统那种基于婚前贞洁的考量。
双重性标准的此种缓慢而持续的衰微,乃是19和20世纪更广泛思想文化之嬗变的一个征兆:平等观念持续上升并最终胜利,成为了伦理与政治事务之指导原则。维多利亚式妥协的一个基础在于,权力与原则因群体而异(不论是种族、阶级、性别抑或性取向),目的是为了他们自身以及更大共同体的利益。早在19世纪,这种预设就遭到了女权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与其他进步论者的挑战,但只有到了20世纪,它才被严重削弱,并最终被相反的原则所取代:所有的人都应在法律与道德上得到平等对待。如今,我们完全将此视为理所当然。这一原则在近几十年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个体的性权利如今被普遍视作公共道德与利益中最切实甚或最重要的概念。哪怕是在五十年前,这样的舆论共识也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造成这些变化具有同样重要意义的是公共与私人观念的不断演化。正如本书所述,在18世纪公私之差异对于规定性自由的范围发挥了关键作用。一般来说,“私人”行为应不受法律与集体制裁。另一方面,任何行为只要在他人或集体看来是反自然或有害的,那就仍然是面临法律裁决的公共事务,即便这一行为是暗中进行的。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从来就不固定,依赖于权力、观念与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际上,女性与同性恋者的性隐私权在18世纪只得到了微弱的声张,在19世纪获得了某些实践上的突破,只有到了20和21世纪才受到普遍认可,并取得合法地位。这一发展的历史包含了一种引人注目的反讽。正如我们所见,性隐私权的观念源自有关宗教意识之不可侵犯的论述。但如今的发展早已经超越此畛域,以至于保守的基督徒只能主张其宗教自由被女同性恋与女性的平等权利或关于避孕与流产的条款所侵犯。对于现代世界的人们而言,表达个体之性本能的权利变得比精神的良心更为重要。
不过较之以往,性并非仅仅变得更私人化,它同样变得更公共化。性隐私的逐渐扩展也伴随着公众对于谈论性事的持续而高涨的热情,始于18世纪的媒体革命并未终止于1800年,大众传播的范围与速度及其对于性事的热衷仍然在持续地发展。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些趋势还开始加速前进。尤其显著的是审查制度与个体压抑的衰落,以及网络在当代的兴起,后者也使得公共与私人的关系更趋于复杂。事实上,我们时代的巨大悖论似乎表现在,作为一种文化,我们越来越强调性的私人性,不在政府与法律之公共领域的关注之内;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似乎也越来越有兴趣将我们生活中最隐私的细节尽可能地展现给大众。这种私人与公共间的平衡迥异于维多利亚时代,并且粉碎了维多利亚式妥协的诸多关键性要素。其本质的张力,如我们所见,须回溯至启蒙时代。
我们到底前进了多远?我们喜欢以一种线性进步的术语来思考社会变迁,而这也是启蒙时代的遗产。但这往往会造成我们的历史短视——我们很容易忘记眼前的状况是多么偶然,过往的历史曾经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路径,即使在最近几代人中,性隐私权的边界也一直遭受着挑战与重塑。在法律与社会的实践中,女性以及未婚人士之性自由被广泛接受是一种相当崭新的进展。即使在今天的英语世界中,避孕与流产的条款仍然受到高度争议,卖淫问题同样如此。虽然成人间自愿乱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并往往延伸至不那么有害的亲属关系,但只有部分国家对此允许,其他国家则将其治罪。关于性自由之界限存在各式观点,这仍然是我们时代最具争议的文化问题之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隐私与平等的观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思想支持,但同性恋自由的扩展始终饱受争议。1967年英国法律准许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私下发展同性恋,但随后有一大堆人出来指控同性恋“公开”勾搭。于是,一项新的法律被推行,其针对的并非同性恋本身,而是将其限制在公众视线之外。迟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男性即使私下、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也是不道德的,应受惩罚;而英国政府则规定,任何地方政府倘有任何“推动同性恋”或者在学校教导孩子“将同性恋视作一种家庭关系来接受”的举措皆属非法——所有这些法律直到2003年才被最终废除。尽管不断地面对着不计其数的挑战,对于同性恋的歧视仍未能终止,这不仅仅体现于婚姻制度,同样体现于对于不正当行为的定罪上。如今在英国,一个男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用烧红的铁板在其妻子臀部打上烙印是合法的,不过如果对象是男性的话,即使秘密且自愿地进行此类虐恋仪式,仍然是不合法的——上议院与欧洲人权法庭皆作如是观。因此不足为奇,如今许多学者与激进分子都抛弃了公共与私人行为之区分,而将其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建构,遮蔽了社会中由特殊——主要是“异性恋规范”——观念与政策主导的更大霸权。
因此,在过去五十年间,自由与压制、平等与不公、个体权力与集体道德之间的平衡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虽然它们的形式一直在演变,但性道德、公与私的问题总是一再出现,如今,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危及整个世界的天主教会,分裂全球的圣公会群体,不断在美国政治之中掀起热潮。不过,所有这些争议都是由某些新的因子所塑造,它们根源于18世纪初次浮现的现代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不止于此,启蒙的理想根基比以往更为牢固,成年人应当自愿地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性别、性取向抑或婚姻状况为何,此种基本观念得到了隐私这一宪法权利的保障,虽然它仍具争议,但已经铭刻于英国、欧盟与美国的基本法律之上。
因此,启蒙的最终遗产远非直截了当,而其影响仍在不断演变。回过头来看,我们很容易认出它是一个历史节点,自此以后的西方性文化转入了一条完全不同的发展轨道。如果说其间有何差异的话,那就是此种文化的特征——它的个人主义、它的明确性、它的放任性、女性与同性恋者所要求的平等地位——在近几十年变得更为独特,而世界也随之变得更小。它们同样造成了广泛影响:西方的女权主义已波及全球,西方的性自由观念亦复如此。
尽管如此,类似于前现代欧洲的性理想与性实践在世界某些地方仍然得到坚持。男人与(特别是)女人依然会因为发生婚外性行为而面临公共诉讼的危险。在多数情况下,上帝之道会充当审判的主角。正如阿亚图拉·霍梅尼1979年的著名声言,在一个道德社会中处死妓女、通奸者与同性恋者,就如割下腐肉那般正当。在某些伊斯兰国家,婚外偷情或同性恋的男女仍会被施以监禁、鞭刑、绞刑,甚至石刑。在法律之外对这些男女施加迫害的做法,甚至更为普遍与根深蒂固。同样的行为也曾经在西方文化的大部分历史时间持续过。它们建立在相似的基础之上——圣书与圣人的神圣权威、对于宗教与社会多元主义的禁绝、对于性自由的恐惧、对于男性统治权的坚信。它们显然有利于维持父权社会的秩序,它们也显然不利于人类的幸福。它们会在这个世界的其他地方延续多久,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