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初逐渐将个人道德与公共事务逐渐分离的倾向,同样衍生出一种更为激进的观念挑战,即婚外性行为事实上能够促进公共利益。有一些性乱之举因此得到了容忍,甚至鼓励。
这一观念与正统新教完全对立,后者认为容忍卖淫不会抑制淫乱,反而有助长作用。“如果欲望有激情,它就会不受控制,”一位传教士1704年警告说,“它不会被约束在本分之内,而是尝试引诱贞洁的夫人与主妇,任何美德几乎都难以抵御。”另外一位作者在1699年指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以一种自然的方式限制欲望会导致人们采用不自然的发泄方式”,因为“世界上没有哪个地方比意大利”存在更多的鸡奸行为,“而在此地,教皇的账簿里登记着八万名妓女”。
尽管存在着这些例子,但在1700年左右还是出现了一种对立的观念,主张容忍卖淫。1691年《雅典信报》的一位读者来信质问,难道给所有站街女在晚上安置一个地方不是一种进步吗?一如阿姆斯特丹。编辑回应称此观点“完全不合基督教义,纵容了一种罪恶”,不过他最后还是承认,除开宗教因素,这确是“一项不错的政策,可以避免许多罪恶”。同样,我们可以在一位苏格兰牧师1689年访问伦敦的日记中瞥见此种观念,他写道:“为了使贞洁的女性不受到引诱,我们应当容许那些漂亮妓女黄昏时分在街上晃荡。”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随着惩罚手段逐渐不受欢迎,这一观念也慢慢地得到了认可。
到了18世纪中期,即便是传教士与治安法官也普遍认为,卖淫是无可避免的,甚至可能是有益的,而这一观念在古典、中世纪以及欧洲大陆的先驱在当时也为人们所熟知。后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波特在一本畅销书里写道,在古代的希腊人与犹太人之中,妓女、妻妾以及公共妓院大行其道。“最明智的异教圣人”鼓励年轻人“在那里发泄欲望”,而不是侵害诚实的女性,没有人认为这种性自由“有悖于良好风俗”。治安法官桑德斯·韦尔奇认为,完全不可能也不必要压制卖淫,妓女们构成了一块重要的“荒地”,如果消失了,男人们就可能会变为鸡奸者。还有不少人认为,没有这一“发泄自然需求”的渠道,鸡奸、强奸与谋杀肯定会接踵而至。容许实际卖淫之观念的争议性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其有效性也越来越被认可。颇有影响的治安法官与社会改革家帕特里克·柯洪则断定,抑制这一罪行“不可能真正抵挡汹涌的潮水”,还不如建立“一种谨慎细致的制度”,管理性交易,将其置于警方监控之下。到了19世纪中期,这种做法得到广泛支持,而19世纪60年代的《传染病防治法》则将一套政府登记与管理妓女的系统付诸实践。
这一趋势又得到了一些实践发展的支持。其中之一就是,人们日益担忧鸡奸行为愈演愈烈,先是18世纪早期伦敦大量存在的男同性恋亚文化,后来更是出现了特定的约会场所、异装癖的集会,以及公园与公共厕所中的性滥交。而随着首都及其夜生活的扩张,卖淫乃成为一种更加明显与棘手的问题。其中特别重要的诱因乃是英国陆海军人数的大规模增长。伦敦及其他港口和要塞的常规驻军与海员创造出一个巨大的性交易市场,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性病的流行。查理二世曾经雇用了一支七千人左右的常备军,还有一支海军,其人数在战时高峰期达到了两万五千人。在17世纪90年代,武装部队的总人数已经增至十一万五千人以上,到了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更是达到了十九万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那种认为年轻男子需要性发泄以免于强奸、诱拐无辜女性或求助于非自然行为的观念,实则属于当时人们日益沉迷于诱惑女性与买卖婚姻(我们在下一章会对此探讨)等行为的一种体现。
伯纳德·曼德维尔的著作及其引发的争议,对于容忍卖淫这一观念起到了特别重要的宣传作用。他的论著《蜜蜂的寓言:私人恶行与公共利益》(The Fable of the Bees:or, Private Vices, Publick Benefts)首次出版于1714年,其中为公开卖淫,或“牺牲部分女性以保护其他,以阻止一种更罪恶的丑行”之观念进行了思想上的辩护。十年之后,当这段话突然引起了广泛注意之时,他通过匿名出版了一部对于此书诙谐的阐释之作——《为公共焦虑的审慎辩护》(A Modest Defence of Publick Stews)——煽动起一场辩论。与其哲学一致,这些炮火都对向了“移风易俗”运动的社团,他们的行为方式(我们将会在最后一章见到)造成了这样的忧虑。“如果妓女与娼妇都要受到那些蠢人所主张的严格检举,”《蜜蜂的寓言》一书质问道,“那得需要多少锁链或门闩才足以保证我们妻子与女儿的清誉?”妓院和茅厕一样必不可少,妓女“已经是不洁之人,犯不着兴师动众”,允许这些女人尽其所能正是为了“保证其余人的平安”。
与传统道德观念判然有别,曼德维尔的思想机智而流畅,这一特点及其惊人的流行程度,都使得他对于卖淫的支持成为了18世纪所有讨论此话题的出发点。早在1760年,《为公共焦虑的审慎辩护》一书就至少已有六种版本,至于《蜜蜂的寓言》一书,则有十二种版本,此外还有些部分抄袭之作,以及无数批评及阐释之作。其基本哲学观念之传播如此广泛,以至于很难找出一个对其不予理会的18世纪知识分子。其性观念的普遍反响在当时各类文体的随意引述之中显而易见:讽刺文学、传单、布道、讲演以及大众印刷品。
曼德维尔的观点很大程度上得自其前辈思想家,至少是皮埃尔·贝尔。曼德维尔可能在年轻时见过此人,并且他广泛援引此人。他的著作同样模仿了长期在滑稽与通俗文学中流行的对于道德监管之批评。此外,根据上文之所述,曼德维尔认为,美德与道德乃人为构建这一基本观点,已经普遍见于1700年以前激进的神学与哲学思想中,尽管他将其推向了极致。说到底,倘若曼德维尔的观念更具有原创性的话,其恐怕也不会受到这样迅速的追捧。他的贡献主要在于能够借助一系列不怎么精巧与体面的观念,将其转化为一种强有力的性自由宣言——通过系统陈述这些观念,阐述其思想意涵,以及在一种更为广阔的哲学结构中将其合为一体。这不仅挑战了正统性道德,而且也冲击了对于个人行为与公共福祉之关系的固有思维。传统的认识完全不正确,曼德维尔不无快意地指出,虽然听起来自相矛盾,但私人恶行的确可以促进公共利益。在这里他并不是指所有恶行都是有益的,只有某些过去视为邪恶的行为实际上对于社会有益。例如在经济方面,
逞欲之徒无节制地追求奢侈,水性杨花的妓女每周创造着新的时尚……慷慨的浪荡子与阔气的继承人毫无顾忌地大把撒钱……那些给同胞带来了最大麻烦以及创造了最苦工厂的人,不论对错,都是这个社会最重要的朋友。
贸易与工业如此,性事亦不例外,禁欲、节制以及其他传统美德皆有悖于生产。事实上,人类乃为自私的热情所驱策,正是对其的合理利用而非压抑限制,创造出最为称心的社会效果。就这样,他一下子质疑了大多数支持性监管的剩余理由。
毫不奇怪,他的主张惹来了激烈的诋毁与指责。一位主教愤怒地说,这一观念荒谬透顶,有悖于“所有时代与所有民族的经验……它们因为宗教与道德而兴盛,同时又皆因为奢靡与放纵而腐化衰落,最终沉沦灭亡”。在查阅了古代与中世纪制裁犹太人、希腊人、罗马人、西哥特人、伦巴第人及其他主要文明之罪恶的法律后,传教士与道德改革家约翰·迪斯尼认定,所有传统的智慧皆与那种“新原则”相悖。尽管如此,到了18世纪中期,这一原则已经人尽皆知。在塞缪尔·理查森的小说《克拉丽莎》中,洛夫莱斯对贝尔福德低声笑着说,“浪荡子层出不穷”,这难道不正说明引诱女人是“一种必要的恶”吗?他自己的行为“完全依照我可敬的朋友曼德维尔的那条准则,私人恶行导致公共利益”。这条准则在18世纪50年代如此声名卓著,以至于一本从良妓女救济院的手册觉得有必要在开篇就强调与此相反的主旨,即私人恶行会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这一新的思维方式之影响在于,其永久地改变了讨论的规范。即便是那些争议最少的性戒律,例如公开嫖娼损害公共利益,如今也遭到严肃的质疑,其支持者也不得不进行辩护。虽然人们往往拒绝社会秩序与繁荣有赖于恶行与不贞这一观念,但他们还是不停地对此进行讨论。久而久之,这一观念的许多原则也被主流意见所吸纳与接受,以偶然或随意的方式被反复重申,一个典型的例子出现在托马斯·德·维尔的讣告中,他是米德尔塞克斯郡的总裁判官,也是一个声名狼藉的好色之徒。“总而言之,”《绅士杂志》在列举了他的性丑闻之后评论道,“他似乎称得上是一类典型人物,这种人邪恶至极,却因其公共贡献而弥补了私人美德的欠缺。”
经济史家已指出,曼德维尔有关利己有益的思想影响了其后的思想家,例如亚当·斯密,并开创出一种新的社会进步理论,其着眼点在于消费的意识,而非俭省与节制。他的道德观之影响亦复如此。到了1800年,人们已普遍认为,任何禁止婚外性行为的举措所造成的问题都要多于所解决的。一些评论者指责那种限制自由男女“根据其喜好来处理自己身体的自然权利”之观念,根本上就是不正当的。1785年一位律师警告说,早先的历史证据非常清楚地表明,“公共危害、个人冲突、邪恶与残暴的罪行乃源自一种错误的宗教观念,这种观念总是灌输人们要与自然本能永远势不两立”。如今更多人开始相信,一种宽松的性道德完全不会导致国家的毁灭,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社会与商业进步的一种附带结果。同样的思维方式从17世纪早期开始就出现在有关奢侈与消费的道德讨论中。不过,将其运用到性伦理则是一种新的发展,这完全掉转了传统新教的观念。传统观点认为,惩罚恶行与强化性戒律肯定有助于社会稳定,如今的新观念则完全与之相反。
因此,性自由的发展也得益于新经济哲学的日益壮大,及其对于道德、自制与繁荣问题的全新观点。18世纪晚期观念转变之程度,充分体现在1787年夏天的一次对话中,对话双方是威廉·威尔伯福斯及其政治顾问菲茨威廉伯爵四世。“我同意他的观点,”菲茨威廉记录道,“背德之举所在皆是,大多数因为行为放纵,极少数因为宗教自由。”“然而接下来我就不能同意他了,他认为应当改弦易辙,可是既然大量行为、贸易与财富都继续存在,而后者又产生出前者,如果他希望前者消失,那么我只能建议他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来消灭后者。”即便威尔伯福斯本人,这位当时最狂热的道德活动家,也公开认可此点。他在1797年写道,必须承认,“商业精神,虽然我们极大地受惠于它,但其本质上并不利于在一个强大而兴旺的国家中维护宗教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