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惩罚

教会和国家的正统原则,与那些对于非法性关系更为宽容的态度持续对抗着。不过,那些非正统观念并不容易被我们详悉。因为它们既不体面也不系统,只是偶尔详尽地载诸笔端。在诗歌与小说中,爱情被无休无止地歌颂,而情欲则往往被委婉地暗示,而非直接描述。不过,性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愉悦,男男女女们都渴求着它,确实需要它,这一意涵通过无数的笑话、小册子及其他形式的通俗文体传达出来。例如,民谣《治疗绿色贫血》(“A Remedy for the Green Sickness”)就来自17世纪的一个流行观念,即女性保持处女之身太久不利健康:

一个漂亮的丰满少女

躺在她的床上喘息

她看上去绿如青草

悲伤地喃喃自语

“除非我有个健壮小伙

将我从病痛解救

否则我将无法存活

我叹息又含恨

一点也看不上现在的人生。”

大约在同时,一位英国无名作家,翻译了一篇法国的色情文字,其中罕见地以更直白的语言记录下了一个17世纪的女性如何体验与描述了她与情人的激情:

最后,我们都想纾解自己,于是他平躺在床上,火枪(即阳具)直立着,把我拉过去,而我将它插入我的阴道,晃动着我的屁股。“我在搞你,亲爱的。”他一边说,一边让我专心投入,然后迎合着我,把他的舌头伸入我的口中,对我喊着“我的生命,我的灵魂,我亲爱的小骚货”,用他的手握住我的臀部,(直到)最后那即将来临的甜蜜愉悦让我们用尽全力缠绵,直到最后那带给我们双方的极乐满足终于来临。

现实女性的直接表白在今天则更难以觅得。即便在婚前,18世纪之前的女性也极少在书信中哪怕模糊地暗示情欲,如同威尔特郡的贵妇玛丽亚·锡恩于1607年左右写给丈夫托马斯的一封回信那样,丈夫当时在遥远的伦敦,他的那封来信已经佚失。他们两人的结合不同寻常。他们第一次相遇是在1594年5月的一个晚上,在白金汉郡酒馆的一场宴会上。她从伊丽莎白女王的宫廷来,他从就读的牛津来。他们都只有十六岁。正是在那一天他们秘密结婚了,第一次共度良宵。他们的家庭是势力强大的死对头,而托马斯的父母用尽一切手段去拆散这场婚姻,然而他们的爱情坚不可摧。他们的故事可能启发了威廉·莎士比亚随后创作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写下这封信的玛丽亚,此时大约二十七岁,几年前她与托马斯才最终得以共同生活:

我最亲爱的汤姆肯,我最亲爱的小伙子:

你知道我没有,也绝不会忘记你的第一封信如何让我平静的血液涌上羞怯的脸颊。你威胁索要合理的报酬,我则反过来索要彻底的补偿,这样当我们相见时,就既有报酬也有补偿,那将一遍又一遍进行,你知道我的心意,虽然你并不理解我。

……

像一条沙丁鱼那般疯狂,像一条阿拉贡鳕鱼那样骄傲,我要用你本人在上一封信中的祝福向最最亲爱的你致意,那么再一次祝你万事如意,我最亲爱最可心的汤姆肯,我怀着比一万万万万万倍还要狂热的心情等待你体贴而淫荡的书信。

爱你并且只爱你的

玛丽亚

相形之下,莎拉·考珀夫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她在1701年写道,自己与丈夫共同生活超过了三十五年,为他生了四个孩子,“完全不知道什么是淫荡的念头或性愉悦”。这既是夸赞自己对于性的贞洁态度,也是抱怨自己的婚姻关系。鉴于淫荡言论与行为在当时为人不齿,只有那些依靠性事(或者性剥削)为生的女性,才会对此有更多正面言论,至少以那些见诸史料的方式表达出来。例如,17世纪早期格拉斯顿伯里一个名叫玛杰丽的老鸨,为了让她手下一个年轻的女孩与男人睡觉,鼓励她说“你那地方长得很好,一定要好好利用,否则就是对自己不好,好比土地长久不耕种施肥的话,就会荆棘密布”。“别这样躺着逗我,”风月老手苏珊娜·库克躺在床上的时候,同样直接地斥责她的一个情人,“爬上来,让我好好享受。”(他随即照办)

当时关于性欲,尤其是婚外性欲之合法性的观念,绝大多数是由男性表达出来的(或通过男性表达,因为他们能当上抄写员与作家)。当这样的观念公开表达时,通常以一种滑稽的形式出现。例如1631年,国王的印刷商罗伯特·巴克就因为他的雇工印出的一版《圣经》中漏掉了第七诫中的“不”(not)字[这可不是无意的错误,不同于那种把一行诗中“上帝之伟大”(God’s greatnesse)印成“上帝之伟臀”(God’s great asse)]而遇到了大麻烦。不过,更常见的情况是他们在私底下表达,尤其是在面对惩罚的威胁时。例如,1576年5月,迈尔斯·霍恩与伊丽莎白·鲍威尔因为在南华克的酒馆发生性行为而被捕,并被移送至感化院,他们对此的回应只是“我们在做之前就已经情不自已”。17世纪早期一个萨默塞特郡的农夫在与情人亲热时被发现,并被告知“他们必须因其行为接受惩罚”,而他同样毫不慌张地予以反驳:“你们之前没见过两头牛交配吗?”1636年,一位埃塞克斯郡的牧师被控亲吻另一位女性,他以相似的方式为自己辩护:“新的牧场让牛犊更壮,外面一个抵得上家中两个。”一位下层的伦敦人在1632年将这些片言只语的大意总结为:“只要双方同意,偷情就不是罪过。”即便在婚姻之外,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也应被视为一种无罪与自然的愉悦。

男男女女们对于此类行为最普遍的辩解就是他们准备结婚。其时一位历史学家说道:“一旦他们结婚在即,束缚性行为的条条框框就瓦解了。”我们主要是从当时的案件中得知恋爱双方对于彼此的这种承诺。事实上,在这些案件中,恋爱随后都告吹,而当事人则被控有偷情或私生子;但显然,双方往往是在作出婚姻承诺后发生性关系,尽管在平时他们(或至少他们一方)也相信一旦女方怀孕,双方就会结婚。例如,多萝西·科尼什的情人

在第二次与她交欢的时候于备忘录上记下时间,计算一旦怀孕,孩子何时出生,这样她就可以放心——如果她能证明生下了他的孩子,他就会娶她。

而当1602年威尔特郡普莱特福德的米莉阿德·戴维斯生下克里斯托弗·文森特的孩子后,她同样告诉法庭,

鉴于克里斯托弗与她同生在一个教区,又是左邻右舍,而她是在他的劝说与请求下与之同房的,因此她自然而然地期望他会娶她。

通过这一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性监管的局限性。毕竟,这不是一个把男女强制隔离开来的社会。多数人在他们二十岁中期或后期都保持单身,他们已经积累了技能与积蓄,已准备好步入婚姻,养家糊口。在社会与经济生活的许多领域,男性与女性愈加频繁地自由交往——工作、社交以及明里暗里相互追求。即便在乡村教区,情况也是这样,而伦敦尤其如此,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世界,充斥着各种非法勾当与猎艳偷欢:妓院、流莺、酒馆、旅店、教堂、剧院、集市、市场以及街道,都涌动着陌生人。

无数通奸者、偷情者、卖淫者与鸡奸者肯定都逃过了监管,其他不少人则躲过了公开惩罚。历史学家们同样指出了这一管制体系的偏袒。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到惩罚,而权贵比草民遭受的痛苦要少得多:即使在宗教改革之后,许多贵族与绅士仍然有私生子而不必担心受到指控(事实上,1593年下议院议员们拒绝以鞭刑来惩罚拥有私生子的人,因为担心它会“加诸绅士与贵族身上,而这些人不宜受此侮辱”)。有时法律会被滥用,但往往收不到什么效果。上述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很重要(这种提醒同样适用于研究历史上大多数其他犯罪及司法系统),因为它们反映出权力如何在社会内部分配:在男人与女人之间,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在各种思想权威与社会权威之间。

但这一切都不能让我们无视这一最基本的事实:性监管乃是前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其运作体现了文化的核心价值。无论按照哪种标准,这一外部戒律的强制实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早期中世纪到17世纪开端,其逐渐更为严苛地强化行为标准。其理论与实践对于全体民众之心灵与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的确,性监管并不仅仅是某种自上而下的外部强制。当然,其身后有教会与国家的权力作为支撑,但是民众的身体力行与广泛认同使其具有了内在活力。每个人在其中都起到了作用,甚至看守、警察与教堂执事也不过是普普通通的户主,只是在社群中各司其职罢了,并不存在单独的、专业的监管力量。这是一个群众性的自行监管系统,整个社群监管着自身,支持着集体行为的准则。除此之外,还因为涉嫌不道德的案件经常缺乏坚实证据,所以这些案子的审判基本上反映了正统观念之共识。

1.伦勃朗的作品《床》:当时罕见的一幅表现男性做爱的画面,大概创作于艺术家与其女佣汉德瑞克·斯多弗开始一段非法男女关系之时。

大多数教会法院之审判程序的基础,并不在于强有力的事实,而在于“公共名声”或背德之“声誉”。这些说法都表示公共意见的褒贬臧否,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怀疑。可即便是公共意见,也并非都可等量齐观:哪些人持有这种意见才是关键之所在。公共名声若来自体面的公民,乃值得认真对待;但如果是来自“某个自揭其短的下流妇人单方面赤裸裸的指控”,那么就像当时一本小册子所言,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名声,而是一种讹传”。与此类似,教会法庭推定有罪无罪的常用方法,并非根据一系列的证据,而是采用一种公共“誓证”,即考察整个社群的意见。如果被告能够使规定数量的诚实邻居公开发誓说其嫌疑是没有根据的,而且没有人站出来有理有据地反驳他们,那么其指控就被撤销:否则即以公共名声为根据进行审判。从中世纪晚期到17世纪早期,誓证这种考察方式显得越来越不容易通过,这也许反映了当时对于性罪犯越来越严厉的态度。在17世纪前二十年里,当时记录最为完备的案件来自索尔兹伯里的副主教,其中有一份记录显示,超过二百名的被告之中,几乎有一半没能够为自己洗刷而被定罪。

民事审判同样基于信用、声誉与名声这类评价。实际上在审判性案件方面,教会法官与世俗法官并无较大分殊。根据普通法,有不正当性行为之嫌的男女会被逮捕,并被立即移送至最近的感化院,有必要的话还得接受鞭笞,然后被迫从事数日或数周的繁重劳动。如果他们是户主,则必须提出保释(换言之,找到社群中值得尊敬的成员为其担保),之后在法庭前出现。这类惩罚通常并不只是施加于那些明确犯有“邪恶之举”或破坏治安之人,而同样也根据“恶名”、不道德之“名声”或“流言”,抑或“可疑的”行为,一如在教会法庭之中。

正是由于此点,所以即使只显露不贞之迹象与意图,其后果也与实际犯罪一样严重。1555年5月,伦敦参事会发现一个学徒曾向其师傅的妻子求欢,于是立即下令将此人逮捕,剥光上身“于大堂外面的大门前,然后从那儿被领到齐普赛街的洗心柱接受鞭笞直至见血,然后被绑在一辆马车的尾部”,耻辱地游街示众,穿过整个城市,随后被象征性地抛弃于城外。一对男女倘若没有结婚而偷偷厮混,同样有这样的危险。不计其数的男男女女们受到指控,仅仅因其不当地“交往”别人的配偶,此一时期塞缪尔·佩皮斯的日记偶然记录了当时社会习以为常的例行道德监管。1666年8月的一个晚上,当他与妻子及朋友们吃完晚餐回家,它的马车在城门入口处被截停,其乘客被仔细盘问“我们是否是夫妻关系”。几乎不言而喻,任何女性如果在夜间独行,会以不道德之嫌被逮捕(或骚扰)。

这种无休无止的警觉不断被强化,实则也就是一夫一妻及贞洁之观念不断得到灌输。肉欲是危险与可耻的激情,偷情是邪恶,通奸是犯罪;这些信条被反复灌输给每一个男人、女人与孩子,伴随其一生,通过言传与印刷,无孔不入。大多数人将其完全内化于自身,即便偶尔他们会有相反之举。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到这点,通过当时人们读的书,接受的教育,聆听的布道,彼此的诽谤中伤,还有他们表达出的对于所有性越轨行为之蔑视态度。绅贵阶层同样不能免于其影响;甚至国王与王后亦然。因为,每一个成人与孩子反复在教堂中听闻,卖淫是“肮脏的、腐臭的与可恶的……罪恶……不合法律,不论对于国王抑或臣民,对于官员抑或私人……对于男人抑或女人,对于任何阶层与年龄之人皆是如此”。

因此,公开惩罚只是性戒律日益普遍的文化环境之最为激烈的一种表现。当法律程序进行之时,其目标既在于强迫个体改造,也在于保卫一种信念。同样有不计其数的例子展现出此种戒律在法庭之外得到成功施行:通过农夫、牧师、朋友、家人、邻居以及雇主,将通奸扼杀于萌芽,对偷情者训诫,向妓院施压。我们可以窥见这种幕后现象,当诉讼的记录显示法律程序还有最后的补救方式,或者显示惩罚并不单单针对一项违法行为,而是针对其抗拒之前的种种努力时。因此,一个女人因其未婚同居或偷情而接受指控,因为“尽管你经常被人用语言与文字郑重劝告远离自己肮脏而淫荡的生活与交际,然而你对这些劝导都弃之不顾”。

更为生动的证据遍布于16和17世纪英格兰的都市、城镇、乡村等各个地方,其中卖淫者与通奸者普遍受到邻居与社群公开的嘲笑与羞辱。当安·乔治在某个夏日午后与一个士兵在谷仓野合时,被抓了个现行,“左邻右舍把她带走,按入磨坊旁的水流之中,说如果她这么热情的话那就给她降降火”。在1605年冬天,当时在伍斯特郡的伊夫舍姆流传说一个本地的地主乔治·霍金斯有一个私生子,但被遮掩得很好。作为一名富裕绅士与重要官员,他有能力阻止任何针对此污行的法律纠纷,然而他无法阻止来自下层的公开批评。12月的一天,一群人在爱德华·弗莱姆的“天鹅”酒馆会面,决定对霍金斯采取行动。但他们之中没人懂得书写,所以他们把故事告诉给三个来自考文垂的货郎,让这三个人给他们写在纸上。他们又一起编了首歌,嘲笑霍金斯、他的贱人以及他们的孽子,还制作了关于这三人的下流图画,公开散布,以制造最大的影响。三个货郎中的一个,朗斯洛·拉齐,匆匆完成了一堆复制品,还在一堵墙上公开涂鸦,以再现整个事件。他们把一页页纸订满了“天鹅”酒馆,并对其他顾客演唱自撰的歌谣。接下来的数周,他们在整个城镇与周边乡村如法炮制:在当地酒馆散发传单,把它们贴在门上、墙上以及各个地方,四处传唱霍金斯大人与其贱人的歌谣。这首歌是这样的,显然,它与他们绘在上面的图画(现已佚失)相配合:

“我不再可以”:

这就是那个贱人,

与怯懦的乔治·霍金斯鬼混。

他让她怀了个孩子,

在一个野蛮的地方,

名字说出来简直是羞耻。

为了满足诸君的心意,

我就把事情说一说,

那个地方极其私密,

那个地方肮脏无比,

诸位绅士一定同意。

对于奸夫与淫妇,

还有什么比这更糟,

他们只得蹒跚祈祷。

这就是那个私生子,

和他怯懦的父亲,

名叫乔治·霍金斯。

在本郡里面,

我相信没有哪个老爷

比他更混蛋。

噢!被诅咒的子孙,

一想到你这样出生,

我的心就血流不止。

你的母亲是贱人,

你的父亲是恶棍,

你的卑贱将永世长存。

简言之,在这种文化里面,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自律被视为文明的首要表征,人们之所以嘲笑不贞,不仅为了取乐,也因为那是软弱的显著标志。传统伦理的基本准则是,男性与女性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起个人的责任,不论诱惑多么强烈。只有兽类与野人才“没有限制地顺从”于“本性的渴求”,开化的基督徒应当“压制肉体,让本性位于理性的统治之下,一句话,让肉体处于灵魂的掌控之下”。精神和心灵对于肉体之统治乃是这一戒律文化整体之基础所在。在性戒律施加限制的现实行为中,并不存在任何别种关于性自由之合理、适当的意识形态,不可能设想一个没有性监管的社会。即使是佩皮斯的私人日记,这部在18世纪之前以最大的勇气叙述性冒险的文献之中,也充满了比后世同类著作中强烈得多的负罪感与羞耻感。

为何人们会这样思考?为何性戒律在社会秩序中被赋予了如此根本的地位?如果,读者朋友,你碰巧是身处严格道德监管社会中的一员,你也许能猜到答案。不管怎样,接着读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