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南朝策试制度及科举制的萌芽

在上一章中,叙述了南朝察举制与学校制的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及其与政治文化背景的关系;在这一章中,我们叙述策试制度的程式本身及其变化,这些变化,使察举学校制与科举考试制度日益接近了。

一、南朝策试制度

东汉顺帝阳嘉年间孝廉察举实行策试之法时,考试的主持机构是公府,尚书省负责端门复试及授官。西晋时秀才实行对策之法,据《晋书·纪瞻传》:“后举秀才,尚书郎陆机策之”,是秀才策试的主持者为尚书省官员。又据《通典》卷一〇一《礼六一·周丧察举议(晋)》:“晋武帝泰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水中正姜铤言太常……”看来对于孝廉之举,太常承担着责任。这或许因为孝廉试经须由博士主持,而博士本为太常属官。

《通典》卷十四《选举二》记刘宋之制,“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及公卿所举,皆属于吏部,叙才铨用”。是察举由吏部负责;但孝廉试经是否有太常学官参加,则不得而知。

《文选》卷三六收有齐永明九年、永明十一年及梁天监三年《策秀才文》三篇。永明九年、十一年《策秀才文》为王融作。查《南齐书·王融传》,永明中王融为中书郎,则南齐之策题,由中书郎拟制。而梁天监三年《策秀才文》为任昉作。查《梁书·任昉传》,时任昉“重除吏部郎中,参掌大选”,是梁时策题之拟制,又为吏部郎中之事。以上三篇《策秀才文》,均以“朕”之语气发问,知形式上均为皇帝亲策。

《初学记》卷二十有梁《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作者有刘溉、卢舜、伏挺、王莹、王颙等。梁无“刘溉”,当为“到溉”之误。检阅史文,王莹卒于天监十五年;又据《隋书·百官志》记天监九年“宣毅墨曹参军王颙兼中兵都”,宣毅墨曹参军为起家官,宣毅将军号初制于天监七年,“中兵都”即尚书中兵都令史,大约尚无资格监策秀才。故《联句诗》之作,当在天监九年之后,天监十五年之前。参照史传,在这次监策秀才之时,到溉约为中书郎兼吏部郎,卢舜不详,伏挺约为尚书仪曹郎,王莹约为尚书令,王颙约为吏部令史。看来监策秀才,主要是尚书省特别是吏部曹之责任。

策试秀孝之地点,东晋成帝咸和六年正月,在乐贤堂;刘宋武帝永初二年,在延贤堂,孝武帝孝建三年,在东堂;大明六年,在中堂;齐武帝永明四年,在中堂;梁天监年间策秀才,如上引《联句诗》所记,在仪贤堂。《建康实录》卷十九陈文帝天嘉六年七月“甲申,仪贤堂前架无故自坏”句后附注曰:

案,仪贤堂,吴时造,号为中堂。在宣阳门内路西,七间,亦名听讼堂。每年策孝廉、秀才,考学士学业,岁暮习元会仪于此。

由此可知,仪贤堂、中堂乃一堂之别名。又乐贤堂、延贤堂,与之大约也为一事。但东堂则又为一处。(1)

刘宋明帝时制定了新的秀才对策考格,其事见《南齐书·谢超宗传》:

(泰始)三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超宗议以为:“片辞折狱,寸言挫众,鲁史褒贬,孔论兴替,皆无俟繁而后秉裁。夫表事之渊,析理之会,岂必委牍,方切治道。非患对不尽问,患以恒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宁劣五通而常?与其俱齐,必使一亦宜采。”诏从宰议。

引文之中一句,《南史·谢超宗传》作“都令史骆宰议策秀孝格”,但此考格并未涉及孝廉考试之法,或史阙未录,或《南史》误。又《建康实录》卷十六《谢超宗传》作“好学,有文章,与惠休道人往来;孝武帝出策秀孝格,五问并得上上;作殷淑仪诔,孝武见叹”。将谢超宗议策秀才考格事误会为其答策事,违实太远。西晋初行秀才对策时,是“五策皆通,拜为郎中;一策不通,不得选”。而骆宰所定之泰始制仍对五策,但擢第方法则有变化,改为依及格之策的多少,定出上、中、下与不及第四等。《文选》永明九年、十一年《策秀才文》,正为五问;天监三年《策秀才文》为三问,或有二问未录。

南朝孝廉的试经方法,于史无载。《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记沈约于梁武帝天监中论察举疏,有“假使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一策能过”语。按北齐孝廉对策制度,是“射策十条通八以上,听九品出身”(见《北齐书·儒林传序》),其法于江左制度似乎应有所借鉴。又南朝士人以策试为乐,又常使幼童谒见名流策试经史,其时所试之策数,大多为十条。如《梁书·刘显传》:

尚书令沈约命驾造焉,于坐策显经史十事,显对其九。约曰:“老夫昏忘,不可受策。虽然,聊试数事,不可至十也。”显问其五,约对其二。

又《梁书·陆云公传》:

云公五岁诵《论语》、《毛诗》,九岁读《汉书》,略能记忆。从祖倕、沛国刘显质问十事,云公对无所失。显叹异之。

又《陈书·虞荔传》:

荔幼聪敏,有志操,年九岁,随从伯阐候太常陆倕,倕问“五经”凡有十事,荔随问辄应,无有遗失,倕甚异之。

又《陈书·韦载传》:

载少聪惠,笃志好学。年十二,随叔父棱见沛国刘显。显问《汉书》十事。载随问应答,曾无疑滞。

这种社会风气,显然是受了考试入仕制度的影响;同时又见经史策试,似以十事为常例。由此推之,南朝孝廉所试,似乎也当为十条。秀才对策重文采,五问已足;孝廉试经靠记诵,故十条方可。沈约“孝廉答一策能过”之语,“一”或为“十”之讹字。“一策”即能通过,似于情理不合。

但南朝孝廉试经,虽必以记诵为根底,但似亦不全赖记诵。据《隋书·经籍志》“总集”部所载:

《策集》一卷,殷仲堪撰。

《策集》六卷。

梁有《孝秀对策》十二卷,亡。

《宋元嘉策孝秀文》十卷。

《宋元嘉策孝秀文》所录当为策题,《孝秀对策》应是答策,《策集》则不知类别何属。由孝廉对策亦收入集中一点看,南朝孝廉试经,当有论述发挥成分,有显示才气识见之余地,可入文章一流,故亦被与秀才对策一起汇编成集,以供文人欣赏。

南朝学校之明经射策,《陈书·袁宪传》有较详记载。袁宪为国子正言生:

时生徒对策,多行贿赂,文豪请具束脩。(宪父)君正曰:“我岂能用钱为儿买第耶?”学司衔之。及宪试,争起剧难,宪随问抗答,剖析如流。到溉顾宪曰:“袁君正其有后矣!”及君正将之吴郡,溉祖道于征虏亭,谓君正曰:“昨策生萧敏孙、徐孝克,非不解义,至于风神器局,去贤子远矣!”寻举高第。

其事约在梁武帝大同九年左右。孝廉试经之策能够被编辑成集,可见是采用笔答。而学校试经,由袁宪策试之时学官“争起剧难,宪随问抗答,剖析如流”之场景观之,显为口试。又到溉称昨策萧敏孙、徐孝克,今又策袁宪,可知国学生策试,是每人分别考试,而不是众生合试。这与秀孝一堂合试之法又不相同,其原因则在于采用了口试之法。又《南史·萧暎传》:

暎字文明,年十二为国子生。天监十七年诏诸生口策,宗室则否。帝知暎聪解,特令问策,又口对,并见奇。谓祭酒袁昂曰:“吾家千里驹也!”

“口策”中华书局标点本据《册府元龟》二七〇改作“答策”但下文之“口对”,则必为口试了。

当时试经笔试之法亦未废置。《南齐书·萧长懋传》:

(永明)五年冬,太子临国学,亲临策试诸生。于坐问少傅王俭曰:(所问经义及王俭等人答语,略)太子又以此义问诸学生,谢几卿等十一人,并以笔对。

这次策试由太子发问,王俭等人口答问义,诸生则以笔对。又《陈书·岑之敬传》:

年十六,策《春秋左氏》、《制旨孝经义》,擢为高第。御史奏曰:“皇朝多士,例止明经,若颜、闵之流,乃应高第。”梁武帝省其策曰:“何妨我复有颜、闵邪?”因召入面试,令之敬升讲座,敕中书舍人朱异执《孝经》,唱《士孝章》,武帝亲自论难,之敬剖释纵横,应对如响,左右莫不嗟服。乃除童子奉车郎,赏赐优厚。

岑之敬所应之试,大约是学校之外的另一种经术考试,其性质详见本章第四节。在此我们注意的是,这次考试原为笔试,这一点由“梁武帝省其策”一句就可知有书面答卷。此后梁武帝亲加面试,便采用了口问口对之法。

汉代试经,已有口试之法。《汉书·儒林王式传》:

唐生、褚生应博士弟子选,诣博士,抠衣登堂,颂礼甚严,试诵说,有法,疑者丘盖不言。诸博士惊问何师,对曰事式。

又《后汉书·周防传》:

防年十六,仕郡小吏。世祖巡狩汝南,召掾史试经,防尤能诵读,拜为守丞。

由二《传》之“试诵说”、“能诵读”,知有口试。但汉代学校试经,是否有笔试之法,尚不清楚。《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记曹魏太学试经制度:

至黄初元年之后,新主乃复始扫除太学之灰炭,补旧石碑之缺坏,备博士之员录,依汉甲乙以考课……又虽有精者,而台阁举格太高,加不念统其大义,而问字指墨法点注之间。百人同试,度者未十。是以志学之士,遂复陵迟。

由“依汉甲乙以考课”一句,知其法原承汉之旧。所考察的“字指”指字义训诂,“点注”指断句注文,而“墨法”不知何意。这有可能指书法。《汉官仪》记汉代选官“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又《隋书·礼仪志》记北齐计吏策试,“书迹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是王朝选官对书法历来都有要求。但由其与“字指”、“点注”并列,“墨法”也可能是指墨书断句。《三国志·魏书·王肃传》附记董遇“历注经传”,注引《魏略》:“又善《左氏传》,更为作朱墨别异”,“墨法”或即“朱墨别异”一类。(2)但无论如何,这种考试都应是笔试。且从“百人同试”这一情况,也可以推断当时所用应为笔试之法。唐代科举制时的考试经义,有“口义”法,有“墨义”法。《新唐书·选举志》:“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元和二年……明经停口义,复试墨义十条”。“墨义”即笔答,“口义”即口试。

《陈书·袁宪传》:“宪时年十四,被召为国子正言生……在学一岁,国子博士周弘正谓宪父君正曰:贤子今兹欲策试不?”可知在学一年,即有资格申请考试。又同书《周弘正传》:“十五,召补国子生,仍于国学讲《周易》,诸生传习其义。以季春入学,孟冬应举。学司以其日浅,弗之许焉。博士到洽议曰:周郎年未弱冠,便自讲一经,虽曰诸生,实堪师表,无俟策试。”“应举”是指申请参加策试。周弘正入学不到一年,尚无应举资格,故学司不予批准。亦有在学数年方应策试者。《梁书·王承传》:“七岁通《周易》,选补国子生,年十五射策高第,除秘书郎”;《陈书·萧乾传》:“年九岁,召补国子周易生……十五举明经。”他们大约因为入学年龄太小,须多年学习,方有能力参加策试。

又梁、陈国子生入学后即分经专习。如萧乾、王劢、王质、徐孝克、徐仪为“周易生”;袁宪、张讥为“正言生”(“正言”即梁武帝所撰之《孔子正言章句》);刘珏为“礼生”。此外似乎还有“尚书生”。《梁书·江蒨传》:“选为国子生,通《尚书》,举高第。”考试之时,应是依各人所习之专业不同,分别地加以考试。

二、“以文取人”的进一步强化

汉代的察举制度,兼含“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多种因素,在发展之中,它们也各自获得了不同的制度化形式。在汉代后期,察举之实施还受到了“以名取人”的强烈影响。但自从孝廉、秀才先后实行了射策对策之法以来,考试之环节的分量便一直在不断地加重,“以文取人”的原则在不断地强化。

刘宋时孝廉之举一度较重孝行,但总的说来这不过是一个小小曲折。由宋有《元嘉策孝秀文》、梁有《孝秀对策》一点,可知南朝孝廉之举,似仍以经术策试为中心环节。梁代又别有“纯孝”之举。《梁书·孝行吉翂传》记丹阳尹王志“欲于岁首举充纯孝之选”;同书同卷《刘昙净传》:“会有诏,士姓各举四科,昙净叔父慧斐举以应孝行,高祖用为海宁令”;同书同卷《庾沙弥传》:“族兄都官尚书咏表言其状,应纯孝之举,高祖召见,嘉之,以补歙令”。又《南史·孝义沈崇傃传》:“郡县举至孝,梁武闻,即遣中书舍人慰勉之,乃诏令释服,擢补太子洗马,旌其门闾。”由举主身份各异一点可知,“纯孝”并非孝廉之别名。《宋书·孝义传》多见孝廉,而《梁书·孝行传》却多见“纯孝”。由“纯孝”之别设一科,亦可反映孝廉一科与孝行已不甚相干。

齐、梁之时,孝廉已颇少见。孝廉察举之员额,据《宋书·百官志》是“江左以丹阳、吴、会稽、吴兴并大郡,岁举各二人”。又《通典》卷十四《选举二》:“宋制,丹阳、吴、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余郡各一人。”查《宋书·孝义传》,会稽太守王韶之以潘综、吴逵孝义纯至,“并察孝廉”,是恰为二人。但据徐文范《东晋南朝舆地表》,宋文帝时郡数233个,齐建武时365个,梁大同中已达586个。郡数如此之多,而所见之孝廉反而日益减少,不成比例。那么,荒郡远邑是否都有岁举孝廉一人之资格,就是大可怀疑的。

刘宋之时,孝廉颇有寒庶,流品已杂。很可能就是因此,士族不乐为之;而作史者多为士族立传,故孝廉少得记载。南齐以下国学明经一途渐趋兴盛,孝廉科之地位,遂被明经取代。由之,同是以经术与文辞二科取士,南朝时又由孝廉、秀才之并立,变为明经、秀才并立之局。

《文选》六臣注本永明九年《策秀才文》发问语“问秀才高第明经”,李周翰注曰:“高第明经,谓德行高远,明于经国之道,第一者也。”王利器据之而言,“则六朝之明经,与唐有别”(3);万绳楠则说,“这不是明经书,而是看是否明于经国之道,首先又是看德行是否高远,实际上是计官资以定品格。这种秀才,多半不学无术。梁时所谓明经,却真正是明经书”(4)。依二人意见,齐之“明经”是“明于经国之道”,梁之“明经”才是“明经书”。陈东原又据此说秀才、高第、明经为三科,至此“则三科皆策试了”(5)。对之首先我以为,李周翰之语乃是郢书燕说,并不可信。查《南齐书·百官志》齐建元四年选学官,“选经学为先,若其人难备,给事中以还明经者,以本位领”;又《梁书·贺琛传》:“琛幼,(贺)玚授其经业,一闻便通义理。玚异之,常曰,此儿当以明经致贵。”足见齐时“明经”一词就是明于经术之意,这不但与梁,而且与汉唐并无不同。“问秀才高第明经”译成今语,就是“请问你们这些才学高等、明于经术的秀才们”。“高第”、“明经”在此并非科目之名,“三科同策”于理难通,且策文明题为“策秀才文”,并不涉及其他科目。

秀才对策,原承于贤良方正科“对策陈政”之法,本有“求言”之意。时至南朝,仍偶有因秀才对策进言者。《资治通鉴》宋纪孝武帝大明六年,记秀才顾法(按当从《建康实录》卷十二作“顾法秀”)对策曰:“源清则流洁,神圣则刑全,躬化易于上风,体训速于草偃”,结果“上觉之,恶其谅也,投策于地”。“谅”在此为肆直无忌之意。胡三省曰:“顾法对策之意,欲帝谨厥身于宫帷衽席之间,则可以化天下。”无怪孝武帝为之动怒了。又《南齐书·刘善明传》:“仍举秀才,宋孝武见其对策强直,甚异之。”刘善明大约亦有所讽喻或辩驳。《艺文类聚》卷五三梁丘迟《答举秀才启》,有“辄仰宣皇猷,俯罄愚蔽,觇察衡阎,询事茅草。如有片言入善,一介可题,谨闻绛阙,恭奏青蒲。”观此答启,似乎当时秀才至少形式上有访民事、询民情,而献其政见于“绛阙”、“青蒲”(6)之上的责任。因对策而进言,其事科举时代亦时或有之。这反映了察举对策之“陈政”传统的影响之长久。

但总的说来,南朝秀才对策,主要重视的是才学文采。《初学记》卷二十梁《仪贤堂监策秀才联句诗》有句云:“雄州试异等,扬廷乃专对,顾学类括羽,奇文若锦缋。”按“顾”字当为“硕”之讹字,“硕学”与“奇文”为对偶,同是秀才对策必备之素质,以及据以擢第之标准。又据《梁书》,顾协举秀才对策,尚书令沈约叹为“江左以来,未有此作”;孔休源举秀才对策,太尉徐孝嗣称为“后生之准”、“王佐之才”;刘之遴举秀才对策,沈约、任昉“见而异之”;何逊举秀才对策,“范云见其对策,大相称赏,因结忘年交好。自是一文一咏,云辄嗟赏。谓所亲曰,顷观文人,质则过儒,丽则伤俗,其能含清浊,中今古,见之何生矣!沈约亦爱其文”。可见秀才对策,颇为时人瞩目;而时人所关注者,主要是文采的高下优劣了。

汉代孝廉察举以郡吏为主要对象,有“授试以职”之法;秀才一科,亦如赵翼所言,多以现任官吏为察举对象,见《廿二史札记》卷二“贤良方正茂材直言多举现任官”条。被举者或已仕州仕郡,或为朝廷命官。这样,吏能功次就成了察举的重要条件。但随着考试这一环节日益重要,对功能的要求就不能不日轻一日了。被举秀孝者举前是否为吏,是否有吏能功次可称,越来越不重要。刘宋之秀孝我大略统计得52例,举前居职者约18人,其中为州郡大吏者15人,县令1人,参军1人,已仕而举者约占三分之一强。齐代秀孝大略考得24人,举前居职者6人,其中州郡大吏4人,著作佐郎1人,参军1人,已仕而举者约占四分之一强。梁代秀孝大略考得20例,举前者居职者2人,均为州吏,所占比例降至十分之一。陈代秀孝8人,已无一人举前居职了。在这种情况之下,长官察举所着眼的,只是文才是否出众、经学是否渊博而已。许多被举秀才者,也都是当时著名的文士,像宋之孔稚珪、江淹、任昉,齐之王融、丘迟、钟嵘,梁之王褒、何逊等。这样,举主的责任,实际变成搜罗文士学人以应试了。

据《梁书·武帝纪》,普通七年夏四月有诏曰:“在位群臣,各举所知,凡是清吏,咸使荐闻,州年举二人,大郡一人。”至此,又出现了一个以“清吏”为名目的州郡岁举科目。这颇可注意。检阅史传,似未见由此科得举者。但不管“清吏”设科后实际效果如何,其设科之本身,显然是由于秀才、孝廉已无关于吏能功次,甚至不举自州郡属吏,故朝廷才别设此科以资弥缝。

《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载梁时沈约论选举疏曰:

汉代……皆学优而仕,始自乡邑,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积以岁月,乃得察举;人才秀异,始为公府所辟;迁为牧守,入作台司。汉之得人,于斯为盛……(今之)秀才自别是一种,任官非若汉代取人之例也。假使秀才对五问可称,孝廉答一策能过,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以此求才,徒虚语耳!

沈约对察举制度的变化,有敏锐的认识;秀才与孝廉二科察举吏能的“达吏”性质已日益淡化,而变成了一种考试文辞经术的科目了。“此乃雕虫小道,非关理功得失”,与“以能取人”的旧日宗旨,已大异其趣了。与之同时,既然察举所检验的主要是文化知识,通过考试授与学人文士以入仕资格,那么它与铨选、考课便日益分离开来。汉代察举、铨选、考课界限不甚明晰的情况,逐渐有了改变。

在汉末,察举征辟一度受到了“以名取人”之风的干扰,士林舆论对士人出处形成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对考试及其等第就不是特别地重视。因为“以名取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且对这种人格的评价是由士林舆论给予的;同时考试只是王朝对被举至朝廷者的一种辅助性检验,而且检验的只是一项具体的知识技术——经术或文法。魏晋以来九品中正制以名士资格与门第高下确定任官资格,集中地体现了“以名取人”与“以族取人”的结合(当然得“名”的标准又有了很大变化),而察举制则相对地保持了较多的择优性质。时至南朝,秀才、明经虽然表现了优遇士族的色彩,同时检验标准集中于文辞经术的考试之上,却又构成了对“以名取人”的否定。因为,考试不是以举前的名望,而是以考试的成绩来擢第取人的。因此我们不妨说,南朝察举与学校入仕之途,实际上是“以文取人”和“以族取人”的结合。

三、与举主关系的松弛

在考试日益成为察举的中心环节之时,秀孝之举主与被举者的关系,也不能不日益松弛、疏远。

两汉时代,由于察举中举荐这一环节关系重大,士人之得官与否在更大程度上系乎于此,所以举主与被举者之间,形成了许多封建依附关系。秀孝成为举主的“故吏”,称举主为“本朝”、“旧君”,就是这种关系的重要象征与实际内容之一。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曾论及此事:

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太原守刘,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 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傅燮闻举将没,即弃官行服。李恂为太守李鸿功曹,而州辟恂为从事,会鸿卒,恂不应州命,而送鸿丧归葬,持丧三年。乐恢为郡吏,太守坐法诛,恢独行丧服。桓典以国相王吉诛,独弃官收葬,服丧三年,负土成坟。袁逢举荀爽有道,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此感知遇之恩,而制服从厚者也。然父母丧不过三年,而郡将举主之丧与父母无别,亦太过矣!

服丧三年,为丧礼之最重者。由此可见举主与被举者间依附关系之深。所以当时长官察举,“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见《后汉书·樊 传》)。

曹魏之时,对秀孝为举主服丧之制已有讨论。《通典》卷九九《礼五九》“秀孝为举将服议”:

魏景元元年,傅玄举将仆射陈公薨,以咨时贤。光禄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缞三月。汉代名臣皆然。”

检阅史传,傅玄曾举秀才,其举将“仆射陈公”应为陈泰(陈泰景元元年以左仆射卒官);“司徒郑公”应为郑冲;曾为谏议大夫的“王司徒”应为王朗,他曾被徐州刺史陶谦举为秀才,“不反服”大约是因为陶谦为曹操之政敌。总之依郑小同之见,秀孝应为举主服吊服并加麻三月,这是较轻的;而依郑冲之见,则应齐缞三月,这是较重的;但对东汉斩衰三年的风俗,他们一皆不取。

《通典·礼五九》之“与旧君不通服议”,又记晋惠帝元康之中,曹臣以其父丧而故孝廉苏宙不奔吊反服,上诉于冀州大中正,其辞曰:

太学博士赵国苏宙,昔先公临赵,以宙为功曹,后为察孝。前臣遭难,宙为镇东司马。赵之故吏,有致身叙哀者,有在职遣奉版者,唯宙名讳不至。宙今典礼学之官,口诵义言,不可废在三之义。于宙应见论贬。

知当时习俗其法尚严。“在三之义”指君、亲、师,其时风仍以郡将举主为“君”。然而,参预议论此事者,却大抵同情苏宙。河内太守孙兆曰:

秦罢侯置守,汉氏因循。郡守丧官,有斩衰负土成坟。此可谓窃礼之不中,过犹不及者也。至于奔赴吊祭故将,非礼典所载,是末代流俗相习,委巷之所行耳,非圣轨之明式也。今之郡守内史,一时临宰,转移无常,君迁于上,臣易于下,犹都官假合从事耳。又当故将未殡之前,已受天子肃命之任,王事敦我,密勿所职。《诗》不云乎:“王事靡盬,不遑将父。”孝子之情,犹不得将养父母,而况远赴吊祭故将乎?其议贬者,可谓行人失辞!

我们看到,他对汉代为举将奔吊服丧之风颇加非议,指为“末世流俗”;而所据之理由,则是应以天子“王事”为重,郡将与吏员,不过是行政统属关系——“犹都官假合从事耳”。这种意见的深层意义,就是要维护专制官僚政治,排除行政中非理性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实际上存在着的历史趋势。《通典·礼五九》之“秀孝为举将服议”又记: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故举将丧(下阙)

由此语可知,到了刘宋时期,世风大变,秀才、孝廉“为守相刺史无服”、“与旧君不通议论、不奔吊”,已成普遍现象了。庾蔚之的态度是较为保守的,他仍认为举主对被举者有“举达”之私恩,认为应如曹魏郑小同之议,仍然采取吊服加麻的丧礼。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之朝”。如前述,南朝察举中居职而举者越来越少,“白衣举秀孝”者越来越多,“旧君之朝”的观念,自然日淡一日了。

为旧君反服,是封建时代的产物。《礼记·檀弓下》:“穆公问于子思曰:为旧君反服,古欤?子思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也。”但自官僚政治取代了封建贵族政治、“罢侯置守”之后,以理性行政下的上下级关系,去排斥诸如贵族与家臣关系之类的封建依附关系,就成了官僚政治的内在要求。根据理性行政要求,政府文官的性质是公职服务,文官应服从于非人格化的法理秩序,他们之间只能是工作关系,而不允许各种私人关系的涉入与干扰。文官的录用与晋升,都应仅仅依照其能力、功绩与资历,而不应被视为长官私恩,更不应由此建立个人间的忠顺与依附。早在先秦法家的政治行政思想之中,就已有这种意见了。如《管子·法禁》称:“故举国士以为己党,行公道以为私惠……此皆弱君乱国之道也,故国之危也”;“交人则以为己赐,举人则以为己劳,仕人则与分其禄者,圣王之禁也”。长官把吏员视为私属,把举达视为私恩,既不利于君主专制——“弱君”,又不利于公共行政——“乱国”,故应加厉禁。这种要求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取决于各种因素的动态平衡。而秀孝为举主服丧制度的衰落,正反映了皇权——官僚政治对非理性因素的抵制。同时选官权力向中央集中,也是两汉以来的历史趋势。州郡长官的用人权力日益减少,而吏部用人权力不断增加。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正是这一趋势的副产品。而察举由举荐吏员到考试文人,有力地推动着这一趋势。

四、自由投考的萌芽

南朝考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自由报名应试制度的萌芽。王朝设科而士人投考,本是科举制的主要特征。在南朝的梁代,一些制度已经略具其意了。

据《梁书·武帝纪》,天监四年春正月癸卯诏曰:

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

前一章第四节中已经指出,这一诏书的意思是,对于所有士人(“九流常选”),如果要在三十岁以前出仕,则必须通一经,除非“才同甘、颜”的特例。同书同卷又记天监八年五月诏:

学以从政,殷勤往哲。禄在其中,抑亦前事。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轼闾辟馆,造次以之。故负袟成风,甲科间出。方当置诸周行,饰以青紫。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

对于此诏的意义,唐长孺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一文中做过阐释。他引及《隋志》“五馆生皆寒门俊才,不限人数”一语,认为此诏是为国子生而发的。但他混淆了五馆与国学的区别,故其说法难以为据。

梁国子学天监七年复建,但至天监九年方成。故天监八年之诏,肯定与之无关。五馆建于天监四年,据《梁书·儒林传序》,五馆生“给其饩廪,其射策通明者,即除为吏”。既然“给其饩廪”,则馆生必有学籍;并知其自始即有射策除吏之法了。又如《梁书·儒林贺玚传》记其主讲一馆,“馆中生徒常百数,弟子明经对策至数十人”。而贺玚天监九年卒,其弟子之对策者,未必皆在天监八年五月诏之后;而且从其语气文义看,这种“明经对策”不是指馆中日常的考核,而应是一种正式的入仕资格考试。又天监八年五月诏称“负袟成风,甲科间出”,亦见此诏之前,已有明经对策之事了,并且此时国学未成,“甲科”当出于五馆。就是说,天监八年诏通一经者策实叙录之制,可能不会仅仅为五馆而发,它面向“九流常选”,应包括自学者在内。

我们应注意到,天监四年正月癸卯,梁武帝已经规定了“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同年五馆之建非一时之事,当在此之后;而通经与否是要加以检验才能得知的,那么天监四年正月癸卯之诏,很可能就已经伴随着相应的检验措施了。在五馆已“甲科间出”,天监七年又诏建国学之后,梁武帝遂于天监八年五月再次下诏,凡通一经者经策实之后皆可叙录,不管身份高下,在学校以外之自学者亦在其例。《建康实录》卷十七引天监八年正月(按当从《梁书》作“五月”)诏作:“诏能通一经,始末无差,许以叙录”,其节录便是抓住了此诏的主旨。

我们还曾经叙述过,曹魏时有郎吏申请课试之制,而西晋更有“白衣”试经拜郎之法。《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四年诏:“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又《艺文类聚》卷四六引《晋令》:“诸生有法度者及白衣,试在高第,拜郎中。”是自学者申请参加经术策试,原已有其先例,并非凭空产生。

并且在史传之中,我们似乎也能够找到那种不在学馆,而以自学身份申请策试入仕者。《陈书·文学岑之敬传》:

之敬年五岁,读《孝经》,每烧香正坐,亲戚咸加叹异。年十六,策《春秋左氏》、《制旨孝经义》,擢为高第。

他后来又由梁武帝面试,除为童子奉车郎。岑之敬陈太建十一年卒,时年六十一,推知其策试约在梁武帝中大通六年。又《陈书·文学徐伯阳传》:

伯阳敏而好学,善色养,进止有节。年十五,以文笔称。学《春秋左氏》,家有史书,所读者近三千余卷,试策高第,尚书板补梁河东王国右常侍、东宫学士、临川嗣王府墨曹参军。

徐伯阳陈太建十三年卒,时年六十六,推知其对策在梁中大通二年。又《陈书·文学张正见传》:

正见幼好学,有清才。梁简文在东宫,正见年十三,献颂,简文深赞赏之。简文雅尚学业,每自升坐说经。正见尝预讲筵,请决疑义,吐纳和顺,进退详雅,四座咸属目焉。太清初,射策高第,除邵陵王国左常侍。

又《周书·蔡大宝传》:

大宝少孤,而笃学不倦。善属文。初以明经对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国左常侍。尝以书干仆射徐勉,大为勉所赏异。乃令与其子游处,所有坟籍,尽以给之,遂博览群书,学无不综。

又宇文逌《庾子山集序》叙庾信生平:

年十五,侍梁东宫讲读。虽桓 十四之岁,答宿客之诗,鲁连十二之年,杜坚离之辨,匪或斯尚同日语哉!玉墀射策,高等甲科。

庾信《哀江南赋》“王子滨洛之岁,兰成射策之年”句,即叙此事。上句言其年方十五,下句记其射策之事。兰成,庾信小字。其时约在梁武帝大通元年。

以上之五人,其对策均在梁武之世、天监八年五月诏颁行之后。他们之对策,既非因察举,亦未入官学,而且这不像是史传漏记或省略。岑之敬是在家自学《孝经》等典籍;徐伯阳是利用家中的丰富藏书自学史书;张正见亦是自学,尝预太子经筵;蔡大宝是得到徐勉的赏识并利用其家藏书与其子共学;庾信年十五侍东宫讲读,同年参加射策。他们都以策试入仕。

又《陈书·儒林戚衮传》:

衮少聪慧,游学京都,受《三礼》于国子助教刘文绍。一二年中,大义略备。年十九,梁武帝敕策《孔子正言》并《周礼》、《礼记》义,衮对高第,仍除扬州祭酒从事史。

戚衮陈太建十三年卒,时年六十三,推知其对策之时约在梁武帝大同三年。又《陈书·儒林王元规传》:

元规少好学,从吴兴沈文阿受业。十八,通《春秋左氏》、《孝经》、《论语》、《丧服》。梁中大通元年,诏策《春秋》,举高第,时名儒咸称赏之。起家湘东王国左常侍。

这二人亦以明经策试出仕。戚衮受学于国子助教刘文绍,王元规之师沈文阿亦国子助教、五经博士。但我认为这二人为私人从师,实未入官学。南朝史籍言从某人受业,一般是指私人从师;而进入官学,则称“召补”。齐、梁国子生40余例,凡入学皆言“召补”或“选补”,或径言“为”、“选”,还有一例称“起家”,无一例言“从某人受业”,辞例明显有别。如《陈书·张讥传》:“年十四,通《孝经》、《论语》,笃好玄言,受学于汝南周弘正,每有新意,为先辈推伏。梁大同中,召补国子正言生。”国弘正亦国子博士,然张讥初以私人从师,不在学籍,故称“受学于某”,后得入国学为生,遂言“召补”,足为一证。时国学学官于学内讲授之余,又常于私室授业。如《陈书·沈德威传》:“转国子助教,每自学还,私室以讲授,道俗受业者数十百人,率常如此。”戚衮、王元规大约就是这种国学学官的私门弟子。次之,国子生策试由个人申请,学司批准,无须诏敕。而戚衮、王元规却是由梁武帝诏敕而策试的,更见他们与国子生不同。他们二人也当属自学就试之列。

以上7人,日人宫崎市定氏《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第二编第四章“学馆与试经制度”中,提到了戚衮、王元规、岑之敬、徐伯阳、张正见5人。但他说,当时大概不会准许五馆生以外的人也参加策试,这5人中必有若干为五馆生。然而我以为,当时允许五馆生以外的人参加策试,是完全可能的。早在西晋,就有使“白衣”与诸生同时参加射策试经的制度了,其法非始于梁。天监四年梁武帝诏已规定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而通经与否是要经过策试才能得知的;天监八年五月诏又规定凡通一经者策实之后皆可叙录。由此可以相信,明经策试的范围不会只限于五馆。从以上7人的有关记载看,他们并没有曾为五馆生的迹象。退一步说,他们之中即使有若干五馆生,却不可能全为五馆生。例如张正见、庾信曾侍太子讲读,戚衮明记为从国子助教刘文绍受业,他们显然就不会是五馆生。总之,这7个人为自学应试者之可能性为最大。又宫崎市定说戚衮、王元规以诏敕应试,近于制举。但我认为,他们二人按通经策实叙录的定制申请考试,这与特诏举人并不相同。

《颜氏家训·勉学》记,“梁朝全盛之时,贵游子弟,多无学术……明经求第,则顾人(7)答策。”这种“明经求第”,大约就是上述那种学馆以外的明经考试。因为梁时国子学仅300余人,有学官管理,入学一年以上方可应试,考试又采用口试之法,主试者对被试者之风神器局又颇注意(《陈书·袁宪传》记到溉语:“昨策生萧敏孙、徐孝克,非不解义,至于风神器局,去贤子远矣!”),那么雇人冒名代为应试,就是颇不可能的。而学馆以外的明经策试用笔试(这从《陈书·岑之敬传》记其试毕“梁武帝省其策”语就可得知),就有可能请人代答了。《通典》卷十六《选举四》记沈约天监中语:“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常患官少才多,无地以处。”国学员额有限;管理严格,许多未得进入国学、又无学术的贵游子弟,大约就参加了那种面向自学者的明经策试——当然每每是“顾人答策”的。

如果以上推测尚无大谬,那么梁代除了察举、学校二途之外,就还存在着自学之人申请策试入仕之途。而且这种考试也面向“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无门第限制。岑之敬、戚衮都非高门,张正见之父为北魏降人,王元规为破落士族。这种明经策试,较之晋代“白衣”试经拜郎之制,显然又有了较大的发展,从而与王朝设科而士人投考的科举制度,更为接近了。

总之,南朝考试程式的严密化,“以文取人”原则的强化,秀孝与举主关系的疏远,以及自由投考制度的萌芽,都构成了察举、学校制向科举制发展的中间环节。尽管这一转变在南朝还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完成,但这仍然为科举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基础。

【注释】

(1)《宋书·二凶传》:“太祖左细杖主卜天与攻(刘)劭于东堂,见杀……急招始兴王濬,率众屯中堂。”知东堂、中堂非一处。

(2)后一可能,系承蒙周一良先生垂示,特此致谢。

(3)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勉学》篇“明经求第则顾人答策”句注。

(4)万绳楠:《魏晋南北朝史论稿》,235页。

(5)陈东原:《中国教育史》第十章,“魏晋南北朝的选士”。

(6)“绛阙”指帝阙;“青蒲”见《汉书·史丹传》:“丹以亲密臣得侍疾,候上间独寝时,丹直入卧内,顿首伏青蒲上。”“谨闻绛阙,恭奏青蒲”,言将因对策而进言于皇帝之前。

(7)“顾人”意同“雇人”,参见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149页,注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