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汉末的选官危机

就上述以明经明法取士,“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之法,以及考试覆试等发展来看,汉代察举制在制度程式上的那些变化,是沿着强化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的方向发展的。但任一行政制度本身的功能发挥,都受制于相应的政治文化背景;影响选官过程的,还有更为广泛的因素。东汉后期,王朝与社会日益陷入深刻矛盾之中,由之察举的实施,也遇到了深刻危机。这至少表现为三种现象,对之我们分别概括为选官腐败现象,“以名取人”现象,以及“以族取人”现象。下面我们就开始分析它们的真实内容及症结所在。

一、选官的腐败

东汉后期,主昏政谬,国事日非,外戚宦官擅权舞弊,都加剧了选官的腐败。如《后汉书·梁冀传》:“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梁冀败,“其他所连及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朝廷为空”。此外戚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曹节传》,记宦官“割裂城社,自相封赏,父子兄弟,被蒙尊荣,素所亲厚,布在州郡,或登九列,或据三司”。此宦官擅权对选官之破坏。又同书《灵帝纪》:“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此专制昏君对选官的公然破坏。《抱朴子·审举》:“灵、献之世……台阁失选用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故时人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轻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东汉前期,选官尚可大致维持清平。时人对选官的批评,多着眼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上,抨击政府重文吏而轻儒生。东汉后期,各种官僚集团对特权的占有和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选官的腐败,遂出现了大量对选官“清浊不分”的谴责。腐败现象固然也能刺激完善选官制度的努力,左雄所定“限年”、“试文”之法,便是一种应时的对策;但总的说来,腐败将严重阻碍选官的公正实施。在东汉后期的选官中,儒生文吏的矛盾渐趋消解,而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并对应着整个社会之中清流与浊流的对立。清流士大夫与腐败的专制权势,进行了激烈的抗争。

二、“以名取人”

选官腐败在历代王朝中是经常现象,并非汉末所特有;它可能刺激选官体系寻求制度上的对策,但仅仅如此却不一定造成选官格局的实质性的变迁。然而在汉末,我们却确实看到了这种实质性变迁的前兆。下面我们就从“以名取人”开始,分析相关的社会变动。

东汉日渐兴起的“清流”名士,一方面对选官之“清浊不分”力加抨击,以维护选官的公正清平;但是他们的另外一些活动,却又从另一些方面,冲击着汉代察举由长期传统而形成的那些规范和原则。他们主观上维护着官僚政府的选官,客观上却也破坏着它,从而使东汉选官陷入了另一个更为深刻的危机之中。

战国兴起的知识阶层入秦而衰,在汉代又依附于皇权而再度发展起来,并逐渐部分地冲破皇权的束缚,从而形成了一个文化雄厚、影响深广、以大小名士为主体的社会集团。在政治上他们日益要求着更大的发言权,遂有导致了“党锢”惨祸的“清议”风潮;同时他们也要求在社会上更为充分地扩张与表现自身,这也迫使王朝选官发生相应变化。这些变化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王朝选士应依据于士人之名望大小;这种名望不是来自王朝的赐予,而是在士人群体的舆论评价中形成的;这种舆论所据以评价的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称职文官的标准,而是更要看其是否在某一方面表现了当时士人所崇尚的独特素质与人格。当然,这绝不是说名士集团有如此明确的要求,而是说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了这一倾向;也不是说这是支配选官的唯一倾向,而是说它已经成为影响选官的诸多重要因素之一。

我们业已指出,察举制的成立一方面以此前的官吏推荐制度为基础,同时也是知识群体参政的结果。在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之下,汉代的察举制度也不仅仅表现为单纯的行政雇员录用制度,同时它还有鲜明的“虚己求贤”以礼纳知识分子的色彩。在这一制度之下,士人与政府的关系十分微妙。《论衡·答佞》:

假令甲有高行奇知,名声显闻,(佞人)将恐人君召问,扶而胜己,欲故废不言,常腾誉之。荐之者众,将议欲用,问佞人,必对曰(1):甲贤而宜召也。何则?甲意不欲留县,前闻其语矣。声望欲入府,在郡则望欲入州,志高则操与人异,望远则意不顾近。屈而用之,其心不满,不则卧病;贱而命之则伤贤,不则损威。故人君所以失名损誉者,好臣所当臣也。自耐下之,用之可也;自度不能下之,用之不便。夫用之不两相益,舍之不两相损。人君畏其志,信佞人之言。遂置不用。

此段叙述颇能反映察举辟召制下士人与政府的微妙关系。“人君”泛指州牧、郡守一类地方长官。如果士人因“高行奇知”而“名声显闻”,长官便有了察举辟召之义务。士人依自己名声大小,待价而沽,择高而就;长官亦依自身之威望大小做谨慎选择。这样便出现了“屈而用之,其心不满,不则卧病;贱而命之则伤贤,不则损威”的微妙关系。这也是察举征辟制下士人与朝廷之关系的缩影。在法家指导下的秦代官僚体制之中,吏员只能是单纯的文官,“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白意,明刑辟,治官职,以事其君”,君臣间只是“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关系,决无标榜个性炫耀名誉之余地。

在科举制下,士人“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成名”取决于中举与否,此前其人格声望一般无人问津,故求职之士人当务者并不在此。而察举征辟制度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相同。长官不能仅仅把士人视为一位求职者,而是还要当成一位具有独立人格与社会声望的知识分子。于是,知识分子也就保持了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就是“人君畏其志”的真实含义。

长官辟举要考虑士人名望,士人也着意培养这种名望,于是所谓“士名”便贵重于时。《风俗通义·十反》:“太尉沛国刘矩叔方,父字叔辽,累祖卿尹,好学敦整,士名(2)不休扬,又无力援,仕进陵迟。而叔方雅有高问,远近伟之,州郡辟请,未尝答命。”文中“父”为刘矩叔父,古叔父亦可称“父”。其叔父尽管有“累祖卿尹,好学敦整”的条件,然“士名不休扬”,故“仕进陵迟”;而刘矩“雅有高问,远近伟之”,获得了“士名”,于是便有“州郡辟请”。又《三国志·王粲传》注引《魏略》:“始质为单家,少游遨贵戚间,盖不与乡里相沉浮。故虽已出官,本国犹不与之士名。”吴质未得“士名”,出官后仍居心怏怏——在时人看来,未得“士名”纵令为官,也是不光彩的。又如“邓飏少得士名于京师”,濮阳兴“少有士名”之类,分见《三国志·曹爽传》注引《魏略》及《濮阳兴传》。

欲得“士名”,必须使他人了解自己,在士人中建立名望。汉末士林交游谈论、清议品题蔚成时风,形成了一种具有“穷是非、定臧否”之权威的社会交际圈,人物评价生乎其中。甚至还出现了一批品题人物的权威人士,如许劭、许靖、郭泰、荀淑、李膺等,据说士人经其所名,人品乃定,先言后验,众皆服之,甚至韦褐刍牧、执案刀笔亦可因之而成英彦。《太平广记》卷一六四引殷芸《小说》:“(李)膺同县聂季宝,小家子,不敢见膺。杜周甫知季宝,不能定名,以语膺。呼见,坐置砌下牛衣上。一与言,即决曰:此人当作国士。卒如其言。”时人以列身李膺座上为“登龙门”,经其品题者,自然身价十倍。被品题者后来终成英彦国士,或可证明那些名士确有识鉴,但也不妨说是这种非官方的名士品题,才造就了被品题者的声誉和日后命运。

从当时体现了人物评价标准的品题风谣来看,如“五经无双许叔重”、“解经不穷戴将军”之类,着眼于经学的淹贯;“道德彬彬冯仲文”、“德行恂恂召伯春”等,则着眼于德行之清惇。这与王朝选士“经明行修”之原则,形式上尚可沟通。但王朝之所取,偏重于文官之素质;士人之所重,则在于个体人生之完成、社会士林之声誉。故仍有大量可以得名之由,与文官规范无关。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五“东汉尚名节”条,称“盖当时荐举征辟,必采名誉,故凡可以得名者,必全力赴之。好为苟难,遂成风俗”;而如郡吏效忠太守、让爵、报仇一类矫厉苟难之举,对王朝吏治政务并无佐助,也未必就有助于风俗教化,故赵翼文云:“故志节之士好为苟难,务欲绝出流辈,以成卓特之行,而不自知其非也!”并不加以肯定。至于“天下楷模李元礼,不畏强御陈仲举”,“车如鸡栖马如狗,疾恶如风朱伯厚”一类,以及“三君”、“八俊”等党人领袖之“士名”,已大有向专制权势挑战之意味。而如“黄叔度汪汪若千顷陂”,“李元礼谡谡如劲松下风”,“荀君清识难尚,钟君至德可师”,郭泰“恺悌玄淡,格量高俊,含宏博怒,忠粹笃诚”之类,则纯粹表达了当时士人注重人格境界的文化风尚,一种在精神生活中自由表现自我的追求,这与吏治政务,相去更远了。固然勤政爱民、公正不阿的优秀官吏,也同样会得到士林称许,但总的来说,“士名”的给予,是以知识角色为参照点的;无论学识、才智、德行、节操、风度、政绩乃至政治抗争,只要某一方面有特立卓异之表现,即有望获得“士名”。

这种非官方的士林舆论,居然深刻地影响了王朝选官;获得“士名”者,往往是州郡并辟、三府交征,趋之唯恐不及。如隐士樊英虽言行无缺然而并无异能,征至后“朝廷设坛席,犹待神明”;向栩性卓诡不伦,状如狂生,竟被征拜赵相,到官略不视文书,又拜侍中;黄宪为人“浅深莫臻其分,清浊未议其方”,被举孝廉,又辟公府。《后汉书·方术传论》范晔曰:“汉世之所谓名士者,其风流可知矣。虽弛张趣舍,时有未纯,于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非所能通物方,弘时务也。及征樊英、杨厚,朝廷若待神明,至,竟无它异。英名最高,毁最甚。李固、朱穆等以为处士纯盗虚名,无益于用,故其所以然也。”(3)对那些并不能“通物方、弘时务”,“无益于用”的名士,朝廷反而“若待神明”,那么汉廷传统的“以能取人”方针,就必然受到严重挑战。

发展下去,许多士人索性三察不起、九辟不就。在士林交游得名,似乎比王朝禄位更能保证社会地位。越是不应征辟,身价越高,王朝选官过程成了士人标榜名声之机会。而把入仕称为“屈身降志”,遂成了汉末士林之习语,屡见于碑传。据《后汉书·姜肱传》注引谢承《后汉书》,顺帝手诏征隐士姜肱,有“肱抗陵云之志,养浩然之气,以朕德薄,未肯降志”之语;据《后汉书·法真传》,扶风太守征法真,有“昔鲁哀公虽为不肖,而仲尼称臣。太守虚薄,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之语;据《后汉纪·灵帝纪》,黄忠劝申屠蟠应何进征,有“先生抗志弥高,所执益固,将军于是怃然失望,面有愧色,自以德薄,深用咎悔”之语。士人高自标置不肯“屈身降志”,王朝政府却须反躬自责为德薄不能致贤。较之汉高求贤诏“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汉武求贤诏“泛驾之马、跅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那种居高临下的傲慢口吻,真不可同日而语!

这表明了士林舆论影响之大,以及士人独立地位之高。在这种情况下,士人既不须“试职”,亦不须“累功”,只要“坐作声价”,则官爵自来。《风俗通义·愆礼》:“南阳张伯大、邓子敬……俱去乡里,居缑氏城中,亦教授,坐养声价。伯大为议郎、益州太守;子敬辟司徒,公车征。”袁绍亦“爱士养名”“坐作声价”(见《后汉书》本传)。王朝选官有时便直接向名士谘议。《后汉书·符融传》记汉中晋文经、梁国黄子艾“并恃其才智,炫耀上京”,“三公所辟召者,辄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许多郡守,索性直接聘请名士为功曹领署选事。宗资为南阳太守,以名士范滂为功曹;成缙为南阳太守,以名士岑晊为功曹;扶风太守聘名士法真,“欲以功曹相屈,光赞本朝”;汝南太守王堂以名士陈蕃为功曹,“宪章朝石,简核才职”。《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引《会稽典录》:“魏徽字孔章,仕郡为功曹史,府君贵其名重,徽每拜谒,常跪而待之”;又引《华阳国志》:“李业字臣游,梓橦人,少执志清白,太守刘咸慕其名,召为功曹,十命不诣。”可见“以名取人”影响之深。

当时以及稍后的许多论者,已经明确意识到这一严重问题。徐《中论·谴交》:

世之衰矣,上无明天子,下无贤诸侯,君不识是非,臣不辨黑白,取士不由于乡党,考行不本于闺阈(4),多助者为贤才,寡助者为不肖,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

又《太平御览》卷四〇六引阮武《政论》:

夫交游者,俦党结于家,威权倾其国,或以利厚而比,或以名高相求。同则誉广,异则毁深,朝有两端之议,家有不协之论,至令父子不同好,兄弟异交友,破和穆之道,长诤讼之源。

又《意林》卷五曹丕《典论》:

桓、灵之际,阉寺专命于上,布衣横议于下,干禄者殚货以奉贵,要名者倾身以事势,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由是户异议,人殊论,论无常检,事无定价,长爱恶,兴朋党。

上述评论,或兼选官腐败及士林舆论干预选官而言。而二者之相提并论,反映了“以名取人”造成的危机至少和腐败同样严重。徐所谓“序爵听无证之论,班禄采方国之谣”,阮武所谓“朝有两端之议,家有不协之论”,曹丕所谓“位成乎私门,名定乎横巷”等语,都见铨衡之机柄,由朝廷独握,一变而分之于名士之手。这对两汉数百年之选官传统,对专制政府的选官权威,无疑构成了重大冲击。选士授官序爵班禄的依准,遂陷入了混乱。

这一问题的产生,关涉着中国古代社会分化的不彻底性或特殊性。士大夫兼有了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两种角色,而多角色涉入必然造成交叉压力,同一个人同时要承受两个系统的规则的制约;其中任一系统的变动,同时也就对另一系统形成了直接牵制。同时涉入了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作为帝国官员主要来源的知识群体的动态,由此而直接影响着王朝政治与行政。这一群体在汉末的“过度”扩张,伴随着对更大政治权利、居官权利的要求;其文化风尚与思潮的变化,也会导致选官思想和标准的变化。

法家的“法治”仅仅要求官吏候选人的文法吏能,这颇具分化意识和现代意味,而儒家的“人治”,则促成了把贤人君子视为最佳官员候选人的“以德举人”制度。“德”可以指某项具体的德行,但也可以指作为整体的君子人格。而且从一种与社会分化相对应的观念看来,无论道德修养、知识成就还是政治才能,都是一完整个性的互相关联而难以割裂的组成部分,如孝于亲者必忠于君,高尚不仕者必有治世之奇才,等等。既然更为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格而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技能,那么就将为“以名取人”提供了可能。因为,难以通过具体方式——如“试职”、“试文”等——加以检验的君子人格,要更多地求助于社会评价;而在汉末已由士林所支配的舆论之中,“名士”被认为具有最完美的人格与最高尚的德行。对士人来说,重“德”必然联系着重“名”。司马迁《报任安书》:“立名者,行之极也”,“名”乃“行”之极致。故《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诸侯贡士,庸者贡其身,盛德者贡其名。”又同书同卷引陈寿《益部耆旧传》:“大士贡名,下士贡身。”“以名取人”与“以德取人”,原有内在联系。

但是,“以名取人”和“以德取人”却又有了相当的不同。“以德取人”时权在朝廷,而“以名取人”时权在士林。王朝维持“以德取人”,着眼的是吏治与教化。“廉”为文官职业道德;而“孝”的推崇,则有维系亲缘乡土社会秩序及其与官僚体制的整合之功。而士林品题所造成的“以名取人”,却把自身的认同标准与声望标准施及政府行政,从而扩张了民间舆论力量,但同时也损害了官僚行政体制的选官实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名取人”之下的士林品题,并不仅仅如某些论者所言,只是“乡党宗族的道德舆论”而已。前引徐 《中论·谴交》,有“取士不由于乡党,考行不本于闺阈”之语,阮武《政论》有“家有不协之论,至令父子不同好,兄弟异交友”之言。荀悦《汉纪》卷十叙士人交游求名,“简父兄之尊而崇宾客之礼,薄骨肉之恩而笃朋友之爱”,其言实亦为汉末而发。又曹操《整齐风俗令》:“阿党比周,先圣所疾也。闻冀州俗,父子异部,更相毁誉。”是士林品题,并未被父兄骨肉宗族乡党关系所限;士林活动,有时居然被认为是破坏了宗族乡党关系以及其中的道德秩序。士林活动在形式与性质上已属于文化系统,而士人交际圈与家族共同体、文士行为与家族活动并不能等量齐观。所以这里宁愿更多地把“以名取人”归之于士林,而使之与“以德取人”有所区别,而不是混为一谈。曹魏时王朝企图解决“以名取人”问题,便一方面要求“选举莫取有名”,同时又要求选官“以清修孝悌为首”,恢复“以德取人”旧例,这也有力地证明了上述区别的存在。

三、“以族取人”

汉末选官遇到的第三个严重问题,可以称之为“以族取人”。仲长统《昌言》:“天下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也。”大小衣冠世家凭借家族地位权势,优先占有各级官职,也严重破坏着察举征辟的实施。

汉代的大族,有一部分是“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的乡曲豪右,他们仅仅凭经济力量扩展宗族于闾里;在朝廷上,则发展出一种衣冠世家。《汉书·杜钦传》颜师古注:“衣冠,谓士大夫也。”又同书《食货志》:“世家,谓世世有禄秩家也。”他们依附于皇权而强盛,以政治权力攫取财富与声望。如西汉之金、张、许、史,便是著名的世家。儒生知识分子,对子弟依父祖权位居官享禄的现象,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这就意味着对知识才行的排斥,而与知识群体赖以存身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相悖。《潜夫论·论荣》:“人之善恶,不必世族”,“仁重而势轻,位蔑而义荣,今之论者多此之反,而又以九族,或以所来,则亦远于获真贤矣!”对于有浓厚特权倾向的任子制,儒生也曾给予了严厉抨击。

但东汉以来的一个重要社会变动是,许多衣冠世家日益表现出鲜明的文化色彩,官位、族姓与文化日益紧密地结合起来,以至出现了汝南袁氏、弘农杨氏一类世代公卿、世代传经又世出名士的家族。对于这种家族,在具有权威性的士林舆论之中,不但不被视为异己,反而得到了崇高赞扬。例如弘农杨氏,孔融称赞其“四世清德,海内所瞻”,张超称赞其“我汉杨氏,作代栋梁”(分见《后汉书·杨修传》及《艺文类聚》卷六四)。因为杨氏一门经术传世,忠烈成风,这一族虽然世居高位,海内士林却认为是官得其人。

《潜夫论·论荣》:“今观俗士之论也,以族举德,以位命贤,兹可谓得论之一体矣,而未获至论之淑真也。”我们看到,王符并未完全否定“以族举德”,他只是认为这还不够全面而已,仅仅“得论之一体”。事实上,名士为人推重,屡出名士之族自然也将为人推重。如荀淑有子八人,“并有名称,时人谓之八龙”;贾彪兄弟三人“并有高名”,人称“贾氏三虎”;许劭、许虔,并称“二龙”;陈寔、陈纪、陈谌父子三人,“并著高名,时号三君”。这些名士家族负海内士林之盛誉,公府州郡礼命不绝。这意味着“士”与“族”的结合,或说知识分子官僚与家族关系的结合,可能形成一种在发展中最少受阻,并在选官中得到最大优遇的政治势力。专制皇权和官僚体制尚无能力克服这一势力,而另一政治力量——知识群体,却对之给予认可而不加抵制。

总之,东汉后期,统治阶级的腐败导致了选官的腐败,“清流”与“浊流”为此发生尖锐冲突。然而“清流”士大夫一方,却又以不断发展起来的社会文化影响,使“以名取人”深刻地影响了王朝选官。“以族取人”本来与“选贤任能”甚不相合,但士人对之的抨击,并非彻底否定家族血缘关系对选官的影响,而是以族姓与名士的结合为历史出路的。因为士人对“以族取人”的批判,在于父祖有势位而子弟未必有才行,但如果衣冠世家的成员也具备了士林称许的名士资格,并使文化风习成为家族传统,那么“以族取人”似乎就也是名正言顺的了。由此我们便可理解魏晋时期的社会变动。此期名士与官族结合而形成的士族迅速发展,高门华族的贵公子们,往往都是当世瞩目的名士,他们对官位的世代占有,就是在士林舆论中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于是,汉代选官的许多基本原则遇到严峻挑战,并将有新的选官制度因之而起。

【注释】

(1)原作“问人,人必不对曰”,此据北京大学历史系《论衡》注释小组之《论衡注释》(北京,中华书局,1979)改。

(2)“士名”本或作“土名”,疑误,不从。

(3)据《后汉书·黄琼传》载李固《与黄琼书》:“是故俗论皆言处士纯盗虚声,愿先生弘此远谟,令众人叹服,一雪此言耳。”是言“处士纯盗虚名”的乃是“俗论”,非李固语。李固反是欲维护处士声望的。范晔似有误会处。

(4)“闺阈”本或作“阀阅”。“闺阈”为是。《后汉书·韦彪传》,“士宜以才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是说考行不能本于阀阅。《潜夫论·贤难》:“观其论也,非能本闺 之行迹”,“闺 ”意同“闺阈”,谓家室以内。也是说考行应于家室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