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试以职”与“必累功劳”

东汉时期,帝国政府的选官制度经发展而趋于严密,察举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变化。这种变化之一,就是“授试以职”的制度。下面,我们就考察其内容与意义。

一、“授试以职”考述

察举实施中“授试以职”的正式规定,大约始行于东汉光武帝之时,并且屡次得到了重申。《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已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有非其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

又《后汉书·和帝纪》载和帝永元五年三月诏:

选举良才,为政之本,科别行能,必由乡曲。而郡国举吏,不加简择,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恣心从好,司隶、刺史讫无纠察。今新蒙赦令,且复申敕,后有犯者,显明其罚。

世祖光武诏书中之“孝廉之吏”及章帝建初八年诏中之“孝廉吏”,均应作“孝廉、廉吏”,考辨已见前章附录。此二诏皆先言公府辟士,后叙州郡察举,察举涉及的是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个岁举科目。章帝建初八年诏与世祖光武帝诏大同小异,当即后者之重申(1);和帝永元五年诏,又重申了九年前章帝的诏书。

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和纪》注《汉官仪》曰: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有非人,不习曹事,正举者故不以实法。”此文中“务尽实校试、以职考选”一句,与前引《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务实校试以职”略异,多“考选”二字,录以备考。

这三个诏书都涉及了“授试以职”的规定。对这一规定,有人解释为举至朝廷后以职相试。(2)这似有误会之处。世祖诏中“务授试以职”句,章帝建初八年诏作“务实校试以职”,由此仍难确定其意所在;但和帝永元五年诏则曰“故先帝明敕在所,令试之以职,乃得充选……而宣布以来,出入九年,二千石曾不承奉”,可见,“试职”乃是“在所”即“二千石”之事。就是说,是刺史郡守试秀才孝廉以职,与公府实不相涉。《后汉书·张禹传》王先谦集解校补引柳从辰云:“以此知孝廉之举,要必先试以职,中于四科,然后可应诏书。如郑宏以郡督邮举孝廉,周章以郡功曹举孝廉,皆是。”“四科”为丞相或三公辟召标准,与察举无涉,已见前章之辨析;但柳氏将“试职”理解为应举者先于州郡“试职”,所试之职为督邮、功曹之类,这更近原意。总之,“授试以职”意谓对秀孝,举主应先委以一定职务,使之由此“便习官事”,或由此检验其是否“便习官事”,合格者方可举至中央。

至于“试职”的时限,开始似乎并无成规;后来则有了具体规定。《后汉书·左雄传》记顺帝时尚书令左雄上疏陈请:

乡部亲民之吏,皆用儒生清白任从政者,宽其负算,增其秩禄,吏职满岁,宰府州郡乃得辟举。

疏上获准。这就明确规定了“吏职满岁”的时限,并把“试职”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府辟召。就是说三公欲加辟召者,也应先经过一年以上的乡部亲民之职。又《后汉书·桓帝纪》本初元年七月诏:

孝廉、廉吏,皆当典城牧民,禁奸举善,兴化之本,恒必由之……其令秩满百石,十岁以上,有殊才异行,乃得参选。

此诏确定了“秩满百石”的应举条件,“试职”的时限又骤增至十年。“十岁以上”的时限似乎过于长久,但参之以顺帝时左雄曾定制“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之事,这一规定并非不可相信。年至四十之人,完全有可能已经为吏十年以上。

上述规定涉及的察举科目,有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科。尤异与廉吏举自现任官吏,故“试职”之制对之没有意义,这是汉代诏书行文不甚严密之处。但秀、孝二科原是面向一切吏民的,包括布衣处士在内。而按此规定,除“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外,平民被举至中央之前就必须有一段仕州仕郡的资历。所以,东汉察举又称“举吏”或“察授”,“举吏”即由吏而举,而“察授”即授职而察。

先看“举吏”。前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郡国举吏不加简择”之语。联系上下文,知郡国举孝廉可称“举吏”。《后汉书·周景传》记太守韩演“志在无私,举吏当行,一辞而已”,此事《风俗通义·十反》记为“举孝廉,唯临辞一与相见,无所宠拔”。又《后汉书·左雄传》记其定制孝廉先试经奏于公府,同书《黄琼传》则记为“又雄前议举吏先试之于公府”,均见东汉孝廉之举又可称为“举吏”。

再看“察授”。《风俗通义·十反》:“(田)叔都最为知名,郡常欲为察授之”,“(周)乘虽见察授,函封未发,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王利器释“察”为察举,“授”为授职,甚是;但他又说“谓察举孝廉,使之服官从政也”(3),以所授之职为朝廷之职。但玩味“虽见察授”却又“未离陪隶,不与宾于王”之语意,知所授之职为郡职,非朝官。此制至魏晋不改。《晋书·索 传》:“司徒王戎书属太守使举(索)充,太守先署充功曹,而举孝廉。”此即“授职而察”。《文选》卷二五卢谌《赠刘琨诗》李善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按“故吏”之事于东汉为盛。秀孝向州郡长官称“故吏”,因为原则上他们都应先历州郡吏职,为长官僚属。

这样,秀才、孝廉二科,与尤异、廉吏便有些接近了,因为它们都举自在职官吏。当然,四者还是有差别的,尤异偏重考课,举自守令;廉吏重在吏能,声望较秀孝为低,秀孝偏重举士,孝廉举后还须为郎宿卫,而廉吏则直接迁补,它们仍不相同。

二、“以能取人”

东汉前期出现的察举“试职”制度,不是孤立现象。我们尝试从更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变动中探讨其意义。继王莽变法这一重大事件之后,东汉帝国政府的一个明显动向,就是对吏政的重视。这种重视,不妨理解为对遭到王莽变法破坏的理性行政进行重建的努力。

汉儒的参政,使独任“霸道”的秦政转变为“霸王道杂之”的汉政。但这一政治方针之中,也隐含着官僚理性行政和儒家意识形态的调适问题。西汉后期,随儒生政治影响之扩大,儒术的神道化、复古化倾向日益严重地冲击着“霸王道杂之”的传统,并最终导致了王莽“奉天法古”的大规模改制变法。这一变法从儒家经典之中寻求理想社会的蓝图,把合于古制的祭礼、服色、历法、陵庙、明堂、辟雍、乐舞、田制、币制、官制、地名等等的复兴,视为“天下归仁”的标志甚至内容,并辅之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符箓谶纬、魔法巫术之类。战国秦汉数百年来形成的官僚理性行政,因而受到严重损害。

察举选官制也被用来服务于这种复古改制。《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王莽利用察举罗致到了大批儒生,作为“制礼作乐”的助手。(4)同时察举之标准,也受到了影响。《汉书·王莽传》始建国三年:“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吏民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者,各一人,诣王路四门。”又天凤三年“复令公卿、大夫、诸侯、二千石举四行,各一人。”此“四行”即始建国三年所举之“四科”,二者为一事。(5)它来源于所谓“孔门四科”。《论语·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后汉书·郑玄传》:“仲尼之门,考以四科。”较之汉代丞相辟召之“四科”,这种“四科”少了“明法”一项;这就反映了儒法两家,对“政事”的不同理解。儒家崇尚“仁政”“王道”,但在其“人治”思想之中,对一个行政实体的周密建构和可靠运转的理性技术,却很少阐述。在这方面他们远较法家逊色。而法家的“法治”,则充分体现了依赖理性规程操纵官僚机器的原则。王莽变法舍汉丞相“辟召四科”而转用“孔门四科”,废置了“明法”取士的传统,这与其复古化、神道化的非理性倾向,是一致的。

秦汉以来,社会的功能分化已达到相当水平,政治与行政业已分化为一个自主的领域,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法则。理性的官僚行政,对于帝国的维持已不可或缺。王莽的非理性取向的变法的失败,就是不可避免的。

光武帝以下,王朝着力恢复“霸王道杂之”的方针。“柔道”与“吏化”兼举并用,尤其重要的是它们是被用一种体现了社会分化的方式区别对待的。意识形态上儒术仍被尊崇,甚至谶纬之学也依然盛行于世,但它们对行政领域的非理性影响,则已受到充分抑制;在行政领域中,王朝着意强化吏治。《后汉纪·光武帝纪》:“是时宰相多以功举,官人率由旧恩,天子勤吏治,俗颇苛刻”,郑兴请“愿陛下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光武不从。又《后汉书·韦彪传》:“世承二帝(即光武帝、明帝)吏化之后,多以苛刻为能。”又《后汉纪·章帝纪》:“初,光武勤治,孝明好吏事,风声相劝,俗颇苛刻。”这皆可视作重建理性行政的努力。行政领域中,王朝严格地贯彻“吏化”方针。

对西汉丞相“辟召四科”的重申,以及“授试以职”制度的建立,与上述“吏化”倾向显然是一致的。其目的,无疑是为了确保官吏候选人的吏治才能,确保其“便习官事”。《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三月诏:

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圳亩,不系阀阅,敷奏以言,则文章可采;明试以功,则政有异迹,文质彬彬,朕甚嘉之。

从光武帝之“多以功举”到章帝之“乡举里选,必累功劳”,功次的选官标准得到了一贯强调。章帝对察举“既非能显”的批评,反过来就是说被举之人必须“以能显”,以“授之政事”。这与“授试以职”而使秀孝“便习官事”的意图,显然一脉相承,所要求于官吏候选人的,都是吏治之能。选举“必累功劳”,是为了由“功”以见“能”,以见“政事”之“能”。“试职”之法,在此能够发挥重大作用。

汉代察举制在成立之初,就已包含着多种发展因素与倾向了。在某一特定时期察举出现了某种变迁,这往往就是其中某个因素特别地得到了发展的结果。因此这也就成了我们分析的注目之点。这些倾向或因素之中的重要的一个,我们可以称之为“以能取人”。“能”指吏能、功能。在“试职”、“累功”制度之中,这一因素得到了鲜明而充分的体现。

《周礼·天官·大宰》:“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注:“贤,有善行也;能,多材艺者。”对“能”的解释较为宽泛。《荀子·王霸》:“故百里之地,其等位爵服,足以容天下之贤士矣;其官职事业,足以容天下之能士矣。”是“贤”为“善行”,而“能士”之“材艺”可为“官职事业”。这正与秦汉王朝对“能”的理解相同。例如汉武帝倚重文法酷吏,而酷吏正是以“能”为称的。据《史记·酷吏列传》所载,赵禹,“上以为能,至太中大夫”;张汤,“于是上以为能,稍迁至太中大夫”;义纵,“上以为能,迁为河内都尉”;王温舒,“天子闻之,以为能,迁为中尉”;尹齐,“上以为能,迁为中尉”;杨仆,“天子以为能,南越反,拜为楼船将军”。对这种吏能、功能的考察,“试职”、“累功”最为良法。《韩非子·显学》:“观容服,听辞言,仲尼不能以必士;试之官职,课其功伐,则庸人不疑于愚智。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当然,每一个王朝政府都不能不要求文官具备行政才能,但具体到选官这一环节上,那毕竟还有重大差别。例如科举制以诗赋八股取人,而诗赋八股与吏治政务并无直接干系,这就不能说是“以能取人”了。顾炎武《日知录》卷八“选补”条曰:

汉时县令,多取郡吏之尤异者,是以习其事而无不胜之患。今则一以畀之初释褐之书生。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而软弱无能者,且居其八九矣!

东汉察举以功能,取人自郡吏;明清科举试八股,书生宰百里。二制之不同如此。至于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先门阀,势族居上品,更不可谓“以能取人”了。

当时之儒生,对“以能取人”方针的实施效果不无非议,如前述郑兴请光武帝“留神宽恕,以崇柔克之德”的委婉批评。又《后汉纪·安帝纪》记鲁丕对策云:

吏多不良,在于贱德而贵功欲速,莫能修长久之道……吏政多欲速,又州官秩卑而任重,竞为小功,以求进取,生凋弊之俗。

又《后汉书·韦彪传》:

是时陈事者,多言郡国贡举率非功次,故守职益懈而吏事寖疏,咎在州郡。有诏下公卿朝臣议。彪上议曰:“……夫国以简贤为务,贤以孝行为首。孔子曰,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是以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夫人才行少能相兼,是以孟公绰优于赵魏老,不可以为滕薛大夫。忠孝之人,持心近厚;锻炼之吏,持心近薄。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者,在其所以磨之故也。士宜以孝行为先,不可纯以阀阅。”(6)

事在章帝之时。这类批评当时还有不少。由之可知,功能的标准对德行的标准产生了冲击。吏求“进取”,必须依靠功能,却不甚关于德行。“阀阅”有三义,一谓功次,二谓官簿,三谓门阀。(7)韦彪之郡国贡举“不可纯以阀阅”语,乃是就第一义而言的。韦彪主张“贤以孝行为首”,但章帝以及“陈事”者,却要求以功能贡士取人。

汉廷标榜“以孝治天下”,所谓“以德取人”,原本就已构成汉廷选官的一个重大特点。光武帝发诏重申“四科辟召”,同时又规定“皆有孝悌清公之行”,就是说除了居“四科”之首的德行科外,以明经、明法和政略科得到辟召者,也应具备基本道德素养。又对于“试职”之法,和帝永元五年诏有“又德行尤异,不须经职者,别署状上”的规定。此规定《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作“其德行尤异,不宜试职者,疏于他状”,略有小异。就是说,特别允许察举一些德优能劣者,免其“试职”之事。可即便如此,儒生仍然认为是冷落了有德之士而加以指责。

选官中“以德取人”,就意识形态而言,这意味着对儒家为政以德、导民以德的德政和教化思想的认同和维护。同时从社会分化角度看,儒家之“以德取人”,体现了一种对人格美德、家族道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作明确区分,对个体人生、社会生活、文化活动和政府行政不作明确区分,甚至还有意识地使之以某种精致的方式互相混溶、互相渗透起来的思想特色。一方面,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分化的不充分性或特殊性的表现,儒生官僚兼有知识分子角色,那么知识角色的人格美德与行政文官的职业道德的互相混溶,就要求选官标准同时也适应于知识群体的文化特质。另一方面,尽管在中国古代官僚体制已达到了相当高的分化水平,但广大社会依然处于生产低下的小农经济状态,原生性的家族亲缘关系依然支配着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主要方面。因此,对于由家族亲缘关系所衍生的孝悌之德的强调和维护,就恰好构成了促使相当分化的官僚体制和颇不分化的亲缘社会达到沟通与整合的特殊方式。因此,儒家之为政以德、导民以德和“以德取人”并不疏阔,它也有着深刻的实际意义。它使官僚组织、亲缘社会和知识阶层,紧密而牢固地一体化了。

但贤人人格与文官规范、政府行政和亲缘生活的混溶与互渗,毕竟是一种限制社会分化的形式。它不可避免地要降低那种“纯粹”的行政理性。官僚组织毕竟已经获得了相当的分化,而与亲缘社会区别开来,功能的选官标准业已成为传统。商鞅、韩非否定孝悌贞信,那并不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就属于恶德,其真实原因,在于“亲亲而爱私”的宗法封建时代已成过去;在“贵贵而尊官”的官僚时代,这些德行与官员之“能”已分化为二,不可混淆了。《汉书·昭帝纪》元凤元年:“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人五十匹,遣归。诏曰:朕闵劳以官职之事,其务修孝悌以教乡里。”韩福等以德行征却不得叙官,是因为昭帝认为徒有德行者未必能承担“官职之事”。

“德”、“能”两分,这已经是人所共见,所争的只是二者先后及其内容,以及具体选官中二者的关系协调与否。在二者先后上,法家重功能而儒家重德行;在“德”之内容上,法家只认可职业道德,而儒家则把家族道德、社会公德甚至职业道德的践履,都升华为人格美德来加以理解。就“进贤”而言,“贤”是要求于家族成员、政府官员还是知识角色的,儒家并不区分;因为修身、齐家和治国、平天下,本来就被视为不可割裂的和谐整体。而“使能”、“达吏”、“保庸”等等基于吏能、年劳、功次的铨任方式——为了方便,在选官标准上我们通称为“以能取人”,在选官方法上我们通称为“达吏”——却更多地体现了职能分化原则,它要求以纯粹的文官规范录用文官。

“德”、“能”关系,确实是古代选官问题的论辩焦点之一。人们也致力于使得二者达到协调的探索。《周礼·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这即是一种处理方式。而东汉初年的另一种议论更可注意。《白虎通义·考黜》:“盛德之士亦封之,所以尊有德也。以德封者必试之,必附庸三年,有功,因而封五十里。”“盛德之士”也要试功三年方得封士,这似乎就有以“试职”、“累功”察举孝廉而“典城牧民”之法的影子。汉代察举是基于“以德取人”方针建立的,但“进贤”、“贡士”之法中仍然隐含着“使能”、“达吏”的因素。例如面向吏员之“廉”之标准,例如“秀才三科”中的明法、治剧二科。东汉初年始王朝致力于理性行政的重建,由之在选官中建立的“试职”、“累功”之法,使察举制在最初就隐含着的“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充分发展,获得了更为制度化的形态。由此,自郡县属吏取人,也就成了汉代察举的又一重大特点。

三、儒生与文吏的冲突与融合

汉代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是儒生、文吏两大群体,那么选官制度上的变动,就必然影响到二者间的关系。儒生文吏之间一直存在着政治方针和权力分配上的斗争。如贾谊称“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董仲舒言“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欤?”文吏亦抨击儒生“重怀古道,枕藉诗书,危不能安,乱不能治”。在东汉皇权着手恢复和强化理性行政,并在选官方面建立了“试职”、“累功”之制后,儒生和文吏之间的权力分配,便立刻受到了影响。

“试职”、“累功”之法,是同时适用于儒生文吏的。因为按规定只有“德行尤异”者才“不须经职”,那么,以经术得举的儒生就不能免去“试职”、“累功”之事。虽然儒生之“轨德立化”也不妨谓之为“能”,但吏事政务原为文吏之所长,那么这一制度,就将更有利于“以事胜”的文吏,而不利于“以职劣”的儒生。

东汉尚书台权重。《后汉书·韦彪传》:“天下枢要,在于尚书,尚书之选,岂可不重?而间者多从郎官超升此位,虽晓习文法,长于应对,然察察小慧,类无大能。”是居尚书者多为文吏。尚书多由尚书郎迁至。《后汉书·周荣传》:“诸(尚书)郎多文俗吏,鲜有雅才。”是尚书郎亦多文俗吏。尚书郎由三署孝廉郎选,孝廉则来自郡国察举。《后汉书·第五伦传》:“光武承王莽之余,颇以严猛为政,后代因之,遂成风化。郡国所举,类多辨职俗吏。”可见王朝重吏治,察举重功能,遂使“辨职俗吏”在帝国政府中占据着相当地位。

《资治通鉴·汉纪》明帝永平七年载宋均语:“国家喜文法廉吏,以为足以止奸也。”王充《论衡·程材》亦记当时“古经废而不修,旧学暗而不明,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世俗共短儒生,儒生之徒亦自相少。何则?并好仕学宦,用吏为绳表也”。又《后汉纪·殇帝纪》载尚敏疏称:“自顷以来,五经颇废,后进之士,趣于文俗(8),宿儒旧学,无与传业,由是俗吏繁炽,儒生寡少”(由字据《续古文苑》卷六补),力请“自今官人,宜令取经学者,公府孝廉皆应诏,则人心专一,风化可淳也!”可见当时公府辟召、州郡察举,文吏颇有排挤儒生之势。究其原因,则在于“用吏为绳表”,遂使选官中“使能”、“达吏”因素得到了制度化的强调。

但是,儒生与文吏在吏治选官上的矛盾冲突,固然在一个时期内演化出如上结果,可是从更长的时期来看,这种冲突的深远影响却是在另一方面上表现出来的,这就是儒生与文吏的融合。

自汉武帝以来儒术就成了官方意识形态。虽然早期儒学对官僚行政很少探讨,儒生初始也确实不长于“优事理乱”,但“轨德立化”毕竟已经成了王朝主要政务之一,这一任务只能倚重儒生。尽管东汉儒生有“俗吏繁炽,儒生寡少”的抱怨,但这也是因为其政治期望值较之西汉已大为提高,而其时儒术与儒生的实际地位已不低下。王朝在行政上倚重文吏,但在意识形态上对儒术是推崇备至的。许多文化性官职如师傅、博士、文学、太子舍人等,仍是非儒生莫属。儒生文吏之争也未必就有损于王朝政务,或许还有促进,竞争有助于二者各自发挥其优长的一面。一方面王朝重吏治、重功能,主观上并非专意排斥儒生。儒生如果经“试职”证明了自己“便习官事”,那么就并不会遭到遗略,甚至可望得到比单纯的文吏更为优越的前景。固然耽于典籍不谙政事的师儒代有其人,但也有越来越多的“通儒”,在参政后渐次掌握了行政技能,兼有了“优事理乱”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儒术的正统地位,许多文吏也开始兼涉经传、兼染儒风。就整个汉代的发展趋势而言,儒生文吏两大群体又处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之中。

一方面许多文吏出身者,在日益向儒生转向。如丙吉,“本起狱法小吏,后学《诗》、《礼》,皆通大义”,官至丞相;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从大儒夏侯胜受《尚书》,举贤良为扬州刺史;于定国“少学法于父”,仕至廷尉后遂延师受经,“学士咸称焉”(均见《汉书》)。另一方面,不少儒生在习经同时又努力掌握律令文法。如王涣,“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黄昌“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陈球“少涉儒学,善律令”;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论衡·程材》记当时风气:“是以世俗学问者,不肯竟明经学,深知古今,急欲成一家章句。义理略具,同趋学史书,读律讽令,治作情奏,习对向,滑跪拜,家成室就,召署辄能。”王充对那种“义理略具”就转习文法之风的批评,恰恰说明他之所谓“儒者寂于空室”,是指那些徒能讲诵不涉官务的儒生,他们因不能“典城牧民”而在仕途上不甚顺利;而社会上大量出现的却是那种既通一家章句,又兼明文法律令的亦儒亦吏式人物,这种人物的涌现已经成为一种深刻的时代潮流。

“试职”、“累功”的察举之法,有力地推动着这一变迁。《文献通考·选举八》:

东西汉之时,贤士长者,未尝不仕郡县也。自曹掾、书史,驭吏、亭长、门干、街卒、游徼、啬夫,尽儒生学士为之。才试于事,情见于物,则贤不肖较然。故遭事不惑,则知其智;犯难不避,则知其节;临财不私,则知其廉;应对不疑,则知其辨。如此,则察举易,而贤公卿大夫自此出矣。

西汉察举也自郡县属吏取人;而使之大为严密化、制度化的,则是东汉的“试职”、“累功”之法。这种“才试于事,情见于物”的选官办法,促使大量“儒生学士”通过吏职而“便习官事”,变成了谙悉政务的“贤公卿大夫”。

《艺文类聚》卷五二收有汉末魏初王粲所作之《儒吏论》片断,对儒生文吏之对立与融合,亦有出色议论:

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搢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先王见其如此也,是以博陈其教,辅和民性,达其所壅,祛其所蔽,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故能宽猛相济,刚柔自克也!

“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正是两汉四百年儒生与文吏长期对立的归宿。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既熟知儒家经典,又通晓文法律令的角色,构成了中国古代士大夫群体的基本特征与基本成分。东汉选官“以能取人”的方针和“试职”、“累功”的方法,有力地促成了这一变迁。由之,儒生与文吏的冲突,在二者的接近与融合中渐趋消解。而如我们在后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反过来又将反作用于选官制度的变迁。

【附记】本章叙述了“以能举人”方针和“试职”、“累功”方法,在东汉前期造成了文吏势力对儒生的排挤和对德行标准的冲击。但曾有学者根据统计提出,东汉孝廉以德行得举者居于多数。对此,我以为应作如下认识。首先,东汉二百年历史是一个漫长过程,各个阶段情况肯定各有差异。东汉前期,明明有“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哗于朝堂”、“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的记载。其次,“办职俗吏”并不为学人所重,而“盛德之士”则有更多机会进入史传,从而增加了统计比例。而且,许多“盛德之士”往往也是因为同时又具备吏干,才得到察举的。我们应该综合多方面材料,才能对察举一途中各类人物的比例消长作出较近情实的估计。

又,或有学者提出史传中颇多未曾“试职”为吏之秀孝,特别是记作“初举孝廉”者,当即属于未经“试职”者。按,“授试以职”之制原本又有“德行尤异不须经职”的规定,故有未经“试职”之秀孝出现并不奇怪。同时,这里还有史传省文的因素。《后汉书·朱穆传》记其“初举孝廉”,无经历郡县吏职之事;然而李贤注引谢承《后汉书》:“年二十为郡督邮……遂历职股肱,举孝廉。”此即史传省文之例,且可证“初举孝廉”者未经“试职”之说不确。

当然,制度规定是一回事,而汉代拥有颇大选举权力的郡守对之是否严格执行,又是一回事。特别是东汉后期名士集团兴起,士林舆论渐能操纵选官,“以能取人”方针遂难以有效贯彻,对之容后文专论。

【注释】

(1)按,上述“世祖诏”与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同出于应劭《汉官仪》,内容又几乎相同,或疑此二诏实为一事,而章帝诏日期具体可征,“世祖诏”实即章帝诏,而误冠以“世祖诏”。按《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此诏,作“应劭《汉官仪》云,汉世祖中兴甲寅诏书”,亦有“中兴甲寅”之明确时代可征,可证世祖光武帝确有其诏,而章帝诏应为其重申。

(2)如《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之《秦汉史》分册“察举”条称:“章帝时曾有明令,凡为茂才、孝廉者,到京师后由公府以吏职之事相试,合格者方能充选。”

(3)王利器:《风俗通义校注》,上册,217页注⑤及234页注⑤,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有人把此事当成征召之例,但征召一般是皇帝下诏特征某人,而这里的“征”意为征求,实际就是察举。例如《汉书·东方朔传》:“武帝初即位,征天下举方正贤良文学材力之士”,“贤良文学”当然是察举科目,而这里“征”“举”并用,可见如博征某类人物,即可视同察举。

(5)颜师古注此“四行”:“依汉光禄之四科。”按颜注误。汉元帝定制,光禄勋以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考第郎官,称为“光禄四行”或“光禄四科”。但参以王莽始建国三年察举例,天凤三年所举之“四行”,应该同为“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且有“复令”之“复”字可证两次察举性质相同。《后汉书·景丹传》:“王莽时举四科,丹以言语为固德侯相”,李贤注引《东观记》:“王莽时举有德行、能言语、通政事、明文学之士”,是为一例。

(6)末句“孝行”原作“才行”。这里讨论的是孝行与功次阀阅的关系。韦彪认为“贤以孝行为首”,在“人才行少能相兼”情况下,他主张后“才”先“行”。知末句“士宜以才行为先”当作“士宜以孝行为先”,与“贤以孝行为首”之意一致。

(7)《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明其等曰伐,积日曰阅”,此第一义。又引申为官簿。《汉书·朱博传》:“檄到,赍伐阅诣府”;《翟方进传》:“官簿皆在方进之右”,颜注:“簿谓伐阅也”。此第二义。又引申为父祖家族之官爵门第,即门阀。《意林》卷五引仲长统《昌言》:“天下士有三俗,选士而论族姓阀阅,一俗。”此第三义。

(8)“文俗”本或作“交俗”。按此处“五经”与“文俗”为对,“文”指文法,“俗”指俗吏,从“文”于意较长。前引《后汉书·周荣传》:“诸郎多文俗吏”;《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若文俗之吏,高才异质,或堪为将守”。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