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是察举制度产生和具备了其最基本特征并成为此期最为重要的选官制度的时期。对汉代察举制度,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尤为丰富,所以,这里不准备对之做面面俱到的叙述,而只就那些与其源流变迁相关的问题,分章加以探讨。
一、察举诸科的渊源推测
汉代的察举制度,是在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渐次形成的。据《汉书·文帝纪》,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至此,贤良特举策试之制正式形成。又据《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至此,孝廉岁举之制亦正式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学者们一般将之分为特举和岁举两大类,前者如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等,后者如秀才、孝廉等等。各科的性质、标准以及程式等等,也得到了大致正确的揭示。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对其将主要在本章附录中加以讨论。大致来说,我们可以把汉代主要察举科目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它们兼有“求言”即征求吏民之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施行于发生了灾异、动乱或其他重大政治问题之时,由皇帝下诏察举,被举者以“对策”形式发表政见,然后分等授官。
二、明经、明法以及“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科。这类科目也为特科,但目的在于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也有相应办法加以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等等。
三、秀才、孝廉二科。这两科以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为目的,面向一切吏民;前者为州举,后者为郡举。这两科最初没有考试,举后直接授官。
四、尤异、廉吏二科。这两科以擢举地方官吏中之有功绩吏能者为目的,亦为定期的岁举。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中央一些官府的吏员,也有举廉吏资格。此外,“计吏”亦有类似性质,与廉吏相近。
除此以外,公府“高第”与“光禄四行”,亦有察举科目性质。前者面向公府征辟的掾属,后者面向中央郎卫“三署”的郎官。公府掾与三署郎有一定职事,但又是士人居之“以观大臣之能”、熟悉中央政务以待迁调的一个特殊候选环节。故此二科兼有察举与铨选的双重意味。
汉代这种察举体制的形成,首先有一个渐变过程作为基础。它与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选官之法,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在春秋以及春秋以前的封建贵族制下,世卿世禄制在选官中占据主导地位。天子、公侯、诸卿、大夫,大抵生有其位,甚至世司其职。这种制度的特点,可以说是“亲亲而爱私”,以宗法亲缘关系和贵族身份,确定居官资格。战国以降,随着文明的发展,宗法亲缘关系对政治生活的支配日益动摇,贵族政治日趋衰微。社会分化使政治和行政成了专门化的自主领域,并要求着更高级的组织形式、更高的能力与效率,以适应日益复杂化的社会生活。因此,那种分科分层的、专业化的、规范化的、运用合理技术并严格遵循法典法规的官僚科层式行政组织,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以“变法”的形式,在列国普及开来。
这种处于不可抑制的发展之中的官僚政治,要求非人格化和普遍主义,这与宗法封建制的“亲亲而爱私”格格不入;在选用官员上它要求录用具备专门知识技能者,这也与“世官”的方法断不相容。文化的繁荣与普及,使更多的社会成员,甚至下层成员都获得了学习知识技能的机会,从而促成了“士”这一阶层的壮大与活跃。在从“学在官府”到“学下私人”的变动之中,贵族丧失了对文化的垄断,他们反而经常要向布衣游士征询政治见解和学习文化知识,于是“世官”的制度日益受到挑战。孔子有“举贤才”之语,韩非有“因能授官”之说,墨子称“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这皆可视作对传统世官制的批判。
在“尚贤”与“尊官”取代着“亲亲”与“爱私”的历史进程之中,“荐举”便成了日益普遍的选官方式。在客卿制、养士制下,士人递相荐引,成了新式官吏的重要来源。如《战国策·齐策》所记,“淳于髡一日而见七人于宣王”,“邹忌事宣王,仕人众”,王斗“举士五人任官”;《史记·商君列传》记秦孝公求贤国中,景监荐上商鞅;又《礼记·檀弓下》称赵文子知人,所举晋国管库之士七十余人,皆此类也。由于君主和有司不可能对每一官职的合适人选了如指掌,便不能不依赖于各种形式的广泛推荐。当然在最初,这类荐举行为在举主资格、举人标准、考校方法、铨任方式等等方面,肯定是较为散漫无章的。
在严密系统的制度形成之前,那种粗糙的萌芽状态,是必经的阶段。汉代的察举诸科,便是在此前各种荐举选官方法的基础之上,逐步演变而成的。在战国以来的某些选官思想和选官方式之中,我们能够找到其雏形或影子。
贤良方正等科要求被举者对策陈政,并根据其政见高下授以官职。这种以言取士的方法,可以追溯到战国的策士游说求官之风。战国号称“布衣驰骛之时而游说者之秋”,士人经引荐而以献说进言得官,形成了时代的特色;而这些游说者,往往被称为“策士”。“策”有谋略之意。《礼记·仲尼燕居》注:“策,谋也。”贾谊有《治安策》。“策”即谋划政略。“策”又通“册”,即简册。蔡邕《独断》:“策者,简也。”《汉书》称董仲舒因察举而对“天人三策”,又记作“及仲舒对册”。《战国策》记载了大量策士献上的谋略及其与君主的对答,这暗示了这种对答常常是有记录的,载之于“策”上。汉代贤良入朝,君主设问而书于简策之上使之应对,称“策问”;贤良之应对则称“对策”。发展之中,这种方式就开始程序化、规范化了。汉代有“求言”性质之特科,还有“有道”、“敦朴有行义”、“明阴阳灾异”等等,皆贤良一科之变体。
汉代的另一些特科,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等,举后也各有检验办法,但这种检验与贤良对策大为不同,它们不是为了“求言”,而是为了考察特种人才的专门技能。这在先秦亦有其事,如向君主荐使、荐将、荐相之类。赵惠文王“求人可使报秦者”,缪贤荐舍人蔺相如;燕太子丹“求为报秦王者”,鞠武为荐田光,田光又荐荆轲,亦此类也。
秀才与孝廉为岁举之科,可以说是察举制度最主要和最典型的形式。定期地贡上人才以供君主任用,在古代典籍中已有其说。如《礼记·射义》:
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
又《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
又《周礼·地官·乡大夫》: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
又《管子·小匡》记每年正月之朝,君主令乡长举“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举“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
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设问国家之患而不疚,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
“三选”,谓乡长、官长与君主三次选举考察。其事又见《国语·齐语》。上述诸侯与地方官定期举贤贡士之制,或有理想成分而不能全指为信史;但其所叙之制,与汉代秀孝察举确有相似之处。
尤异与廉吏二科,是根据功次吏能加以察举的。战国之时考课制度已有相当发展,《商君书》、《韩非子》、《战国策》等史籍之中,都有相关设想或记载。《尚书·尧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礼·天官·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这都把考课与官员的黜陟诛赏联系起来。战国之考课或伴之以诛赏,未必皆加之以黜陟。如齐威王时,即墨大夫因政绩可观而得万家食邑之赏,阿大夫则因“田野不辟,民人贫穷”而被烹。但官僚政治之发展,必然会使功次年劳成为常规性的晋升标准。《周礼·天官·大宰》记“以八统诏王驭万民”,“八统”之中“五曰保庸”,“七曰达吏”,郑玄注曰:“保庸,安有功者”,“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孙诒让《周礼正义》释“达吏”:“小吏爵秩卑猥,有勤劳者,则亦察举之,俾通于上,故谓之达”,“盖周制,公孤上卿皆以世族为之,其大夫士以下,则多参用庶族,故小吏积劳,亦得驯至达官也”。战国时代随官僚政治之发展,“吏”之群体日益重要,吏员积功累劳而举至达官,这种制度处于迅速发展之中。
总之,先秦的“荐举”选官方法和思想,构成了汉代察举制度得以诞生的条件与前提。
二、儒生参政、“以德取人”与察举制之成立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大都可以在此前的选官方法与思想中找到其渊源。但是,汉代察举制的成立,仍然不仅仅是那些方法与思想直线的、自然的发展结果。秦王朝以及西汉王朝初年的官僚组织,无论就其规模还是就其结构而言都已颇为可观,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之制,直到文帝、武帝之时才初发其端,这不能只用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来加以解释。一种行政制度的形成需要量的积累,但质的变动却往往涉及更为广泛的政治文化背景的变动。
古往今来的学者,都把贤良对策和孝廉察举的出现作为汉代察举的正式发端,这是有充分理由的。贤良对策陈政最初并非官吏的经常性选拔,它要多次重复才能表现为一种选官制度。武帝元光元年建立的孝廉岁举,则在开始就是常规性的官吏选用程序了。但如果仅仅把官吏的常规性举荐看成是察举制的唯一特点,那么可以说在此之前察举制就已经存在了。例如前述《周礼》所记之“达吏”,就是一种“察举勤劳之小吏”的制度。在先秦这种方法的详细情况较为暧昧;但秦已有吏员“保任”之法。《史记·李斯列传》:“不韦贤之,任以为郎”;《穰侯列传》:“白起者,穰侯之所任举也”;《范雎列传》:“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任”即荐举他人为官而为之担保之意。秦汉间又有“征举”之法,由官员推荐而中央征召任命。如《汉书·萧何传》:“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酷吏咸宣传》:“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厩丞”。“无害”即“文无害”,意为文法无比。秦汉间吏员多有以“无害”而见迁擢者,故《史记会注考证》卷五十三引中井积德语曰:“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文无害”确实已有科目意味,或可视为科目的雏形。又《史记·酷吏杨仆列传》:“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案举”意同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字;又《汉书·文翁传》记其“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遂选小吏入京就学,“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杨仆与蜀生之察举,约在武帝初年,而文翁之“以郡县吏察举”还早在景帝之时或之前,此时尚无孝廉察举之制。这种察举看来都是郡守察举、中央任命,应为经常性制度,当即“廉吏”科之前身。(1)总之,在孝廉设科之前,秦汉的庞大政府机器的众多吏员,就已经是通过各种“达吏”制度加以任用的了,而且它们显然也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有的已经径称为“察举”了。
如果我们把贤良、孝廉科目视为汉代察举制的典型形态的话,那么“达吏”或吏员举荐,就还不是察举制度的唯一特点。贤良、方正之设科,与知识群体特别是儒生集团的参政,与王朝之最终把儒术奉为正统意识形态的过程,是一致的;孝廉科亦是如此。
春秋和春秋以前,贵族既垄断着文化,也垄断着行政官位。战国以来,文明发展与社会文化导致了一个重大变迁,一方面是社会文化系统的分离导致了包括儒生在内的独立知识群体的出现;另一方面是政治系统的分离、官僚政治的发展促成了后来被称为“文吏”的职业文官群体的产生。
儒生作为知识分子,他们致力于古典文化的整理和文化价值的阐释,以及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和批评。《论语·为政》:“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唯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又《庄子·渔父》称孔子“既上无君侯有司之势,而下无大臣职事之官,而擅饰礼乐,选人伦,以化齐民,不泰多事乎?”就是说儒生作为知识角色,他们为自己确立的安身立命之处,最终不在于官位的占有和吏务的完成,而是其文化使命和社会理想的践履。所谓“士志于道”、“仕以行义”就含有这个意思。当权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相牴牾的时候,他们认为在原则上应选择后者,以荀子之言,叫“从道不从君”。
而文吏只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文官,离开了职位与职事,他们就无所归依。后世低级吏胥、吏典称“吏”,“官”、“吏”判然有别。而战国、秦、汉则略有不同,“吏”可为一切有行政职事者之通称。(2)“吏”与“事”古本一字,古音同在之部。《说文解字》:“吏,治人者也”;杨泉《物理论》:“吏者,理也,所以理万机、平百揆者也”。是治人理事者即为“吏”。大略说来,凡特以“文法”见长而于政府中供职者,则可谓之“文吏”。所谓“文法”指条品簿书法规律令之类。《论衡·程材》:“五曹自有条品,簿书自有故事,勤力玩弄,成为巧吏”;《汉书·薛宣传》:“吏道以法令为师”。“文法”中包含着基本的行政技术——“吏道”。
在先秦,儒家与法家形成了彼此对立的政治思想。儒家崇“王道”,这包括“为政以德”的“德政”思想,教民以德的“教化”任务,以及由精通典籍、恪守德义的“士君子”来治国的“人治”思想。而法家崇“霸道”,把秩序与强权,把一个高度精密可靠的巨大官僚专制政权的有效运作视为至上目标,其所理想的行政人员,正是那种服从权威、奉法行令的文吏。《论衡·程材》:“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不同的政治取向,决定了对不同类型的官员的需求。
秦王朝是典型的法家指导下的“霸道”政治,以文吏为行政骨干,所谓“秦尊法吏”、“狱吏得贵幸”,选官“唯辟田与胜敌而已”,文官多因文法而得选,因劳绩而升迁,其中的学士不过是陪衬而已。那么,具有鲜明“进贤”、“贡士”色彩的贤良、孝廉察举制度,就不大可能兴起于此时。因为王朝所尊贵的,是“优事理乱”的文吏,而不是“轨德立化”的儒生。汉代统治者则已从“秦任刀笔小吏,陵迟至于二世而天下土崩”的前车之鉴中,认识到单纯的文吏政治不可尽赖,遂转崇经术,学人特别是儒生源源不断地进入汉廷。这一转变,便是促成荐举选官之法发生质变的决定因素。
贤良、孝廉之所以殊异于此前的官吏举荐之法的,一是设科名目上的“进贤”意图,二是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这两方面,充分地适应于上述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
《周礼·天官·大宰》叙“八统”,除“达吏”、“保庸”之外,还有“进贤”与“使能”——“三曰进贤,四曰使能”,郑玄注:“贤,有德行者;能,多才艺者。”关于“使能”,下一章将有专论;而以“贤”即以“善行”取士,正是战国、秦、汉儒家的一贯理想,也是汉代察举的重大特征之一。儒家认为“孝为百行之首”。《周礼·地官·乡大夫》疏引郑众语曰:“孝悌廉洁,人之德行,故以孝廉况贤者。”《太平御览》卷五四五引《荀氏家传》:“故汉制天下皆诵《孝经》,选吏则举孝廉,盖以孝〔为〕务也。”贤良、方正、文学三科性质相同,然欲举学士对策却冠之以“贤良”、“方正”之名,强调德行之意亦昭然可见。又《盐铁论·褒贤》:“文学饬高行,矫然若不可卷,盛节洁言,皦然若不可涅。”是汉时之“文学”,也是特别地以德行自励而见之于世的。贤良与文学,一而二,二而一也,就标准而言所取为德行操守,就身份而言所取为君子学士,而学士之所务为“轨德立化”,二者均与“德”相关。
贤良方正之设科目的,如汉文帝所称是“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就明确表达了招纳知识分子参预政治决策之目的。董仲舒请使郡国贡举“吏民之贤者”,孝廉之举由之而定。这种乡邑贡上君子贤人而天子以礼收纳的形式,自先秦就已是士人的一贯理想。《初学记》卷二十引《白虎通》佚文:“诸侯所以贡士于天子者,进贤劝善者也……故《月令》季春之月,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汉人正是把孝廉之举,视为这种礼聘名士贤者的“进贤”、“贡士”之制的。《三国志·吴书·孙坚传》注引《续汉书》记朱儁“察孝廉,举进士”,“进士”出《礼记·王制》:“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山阳太守祝睦碑》:“以孝贡察,宾于王庭”,“宾”义出《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郑玄注:“兴犹举也”,是王朝对被举者应视之如“宾”。
这种贤良、文学、孝廉,一向为法家所非。商鞅列“孝悌”于“六虱”,韩非贬“文学”于“五蠹”。《韩非子·五蠹》:“且世之所谓贤者,贞信之行也”,“不战功而尊则谓之贤”,“文学习则为明师,为明师则显荣,此匹夫之美也。然则无功而受事,无爵而显荣,有政如此,则国必乱,主必危矣。”私学议政“诽谤法令”,最为法家所忌,商鞅变法有“燔诗书”之举,秦亦有“焚书坑儒”之事。法家认为君臣间只是利益交换关系,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其间并无礼义可言。对于这种文吏政治,单纯的“达吏”之法就足够了。《周礼·天官·大宰》孙诒让正义:“此达吏与进贤、使能异。贤、能者皆有才德,殊异于众,故因而进之使之。达吏则不必有才德,但以任事年久,积累勤劳,录而通之,盖以校计年劳,振拔困滞,卑官平进,与后世计资格相似。”我们可以把“达吏”理解为由吏道录用晋升文官的制度;而贤良对策、孝廉察举却是作为面向知识群体的“进贤”、“贡士”之法而被建立起来的。这种天子“虚己求贤”、宾兴礼聘以及使之“对策陈政”的“以德取人”之法,既体现了对“轨德立化”的认同,又体现了对“士君子”之人格、德行、道艺和政见的尊重。因此,尽管在先秦就已不乏这类“贡士”的设想,它却仍然不大可能产生或实施于有“焚书坑儒”记录的、以吏道军功迁补各级官吏的秦朝;或说即使秦朝存在着地方官员向中央举荐官员候选人的制度,那也不大可能采取汉代察举的那种形式。
因此,虽然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着地方官为中央举荐官吏的制度,也存在着“文无害”、“廉吏”等科目的萌芽形式,但我们仍不把它们的线性发展,看成是察举制成立的唯一原因。是汉廷政治方针的变化和知识群体的参政,才导致了贤良对策与孝廉察举的出现,由此,“进贤”、“贡士”成了汉代察举的典型形态,“科目”取士之法也因之获得了制度化的形式。察举“科目”的形式,反过来又影响到了“达吏”一途。例如尤异一科,原是地方官员的考课;廉吏一科,本是长官向上级报请迁补优秀吏员的办法;治剧、明法等等原来也并非科目。可是后来,它们都采取了科目形式。知识群体之参政,给选官体制造成了深刻影响。
但是仍须指出,尽管是儒生参政促成了察举制的成立,可是这绝不是说,“以德取人”就是察举制的唯一倾向。尽管汉廷在意识形态上“独尊儒术”,但王朝政务事实上是由儒生、文吏两个群体共同承担的。《汉书·元帝纪》记元帝为太子时见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乃劝其“宜用儒生”,宣帝答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霸王道杂之”,即含有兼用儒生文吏之意。又《汉书·何武传》:“然疾朋党,问文吏必于儒者,问儒者必于文吏,以相参检。”是朋党的存在,以儒生文吏为大致分野。时至东汉,王充《论衡》中有《程材》等七篇论文,专论儒生文吏之异同优劣,说明这仍是时人瞩目的问题。儒生参政并未完全取代文吏,而仅仅是造成了儒生文吏并存共立之局。这一情况,当然要在选官中以及察举制度上得到反映。
在察举的中心科目——孝廉科上,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情况的反映。董仲舒请郡国贡士,所请贡举者为“吏民之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岁贡名目为“孝廉”。儒家力倡孝道,但“廉”就非其独崇之德。《周礼·天官·小宰》叙“六计”,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贾疏:“廉者,洁不滥浊也。”廉意棱角,可引申为锋利。《老子》:“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管子·牧民》:“廉不蔽恶。”《史记·滑稽优孟列传》:“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是“廉”为行政文官之职业道德,意为清洁正真,奉法不挠。《后汉书·宋均传》:“均性宽和,不喜文法,常以为吏能弘厚,虽贪污放纵,犹无所害,至于苛察之人,身或廉法,而巧黠刻削,毒加百姓,灾害流亡所由而作。”可见文法之吏,颇可与“廉”沟通;仅仅有“廉”可称,未必就不为儒者所非。
主持建立孝廉科的汉武帝,同时又对文法酷吏深为倚重;而其时之酷吏,正多以“廉”为称者。据《史记·酷吏列传》,郅都,“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赵禹,“用廉为令史”,“府中皆称其廉平”;义纵,“廉,其治放郅都”;尹齐,“张汤数称以为廉武”。太史公曰:“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武帝之所取于酷吏者,当然包括其“廉”在内。汉廷很早就重视“廉”之标准。文帝十二年,曾以“廉吏,民之表也”而对之加以劳赐,是其时已有认定和优遇“廉吏”之事了。孝廉设科之前就已存在的那种吏员“察举”,后来正式名之为“廉吏”,此科之不同于孝廉科者,在于其性质为单纯的“达吏”。董仲舒请郡国贡举“贤者”,而汉武帝所定之科目却兼有“孝”、“廉”,这便有了兼顾文吏之作用。“进贤”、“贡士”之法中,又兼含“达吏”之意;除经明行修之儒生外,文吏亦可以由此科而得举。东汉察举行“试职”、“累功”之法,一度便有“郡国所举类多办职俗吏”之事。东汉顺帝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孝廉科儒生、文吏兼收并纳之意,判然可见。对之,后面还将有专门讨论。
总之,儒生参政带来的“以德取人”因素,使察举制因而成立;但这并不是唯一制约察举选官的因素。汉家政治兼重文吏儒生,选官制度也就将适应于这一情况。
三、“四科”之考析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汉代察举的分类取人标准。
对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史家有不尽相同的说法。或强调汉家以孝治天下,选官重德行,选官以孝子廉吏为先。就是汉人自己,也经常地申明着这一观念。今之学人或称,东汉选举是以道德作为标准的,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就成了选举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凭藉;失掉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诚然,汉代选官之“以德取人”,是其重大特点;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即使从理论上说,一个管理着几千万人口,处理着兵刑钱谷繁杂政务的庞大帝国政府,也不可能仅仅依靠以德行标准录用的文官来维持运转。即使在东汉,道德评价也决非察举的“唯一凭藉”。
另有一种说法,就是把所谓“四科”看成是汉代察举的标准。在叙述“四科”之时,被引用的一般是《续汉书·百官志》注引之《汉官仪》:
世祖诏,方今选举,贤佞朱紫错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正,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记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与此内容略同,当为一制之重申。劳榦认为,上述诏书中之“四科”,“当然是指选察孝廉的标准说明”(3)。安作璋、黄留珠也认为“四科”是汉代察举的基本标准。(4)
我以为,把“四科”作为汉代孝廉科以至整个察举的标准,这种意见大致说来还是可以成立的;但这是在某种“引申”的意义上来说的。严格地说,上面的世祖光武帝诏书中所言之“四科”,并不是察举的标准,而是为征辟而发的。在运用史料时,首先应弄清史料的本来含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所引申与发挥。
上引之“世祖诏”,先叙“四科”,又叙察举,因此确实容易造成“四科”即是察举标准的错觉。但细绎其行文语意却不难发现,所谓“丞相故事,四科取士”,是说西汉丞相之辟召,原以“四科”为据,所以叙过“四科”,便称“自今以后,审四科辟召”。章帝建初八年诏,即作“诏书辟士四科”。东汉时丞相制已变为三公制。这里是说东汉三公应依西汉丞相之“四科”故事辟召僚属。而“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以下,乃是叙过辟召又叙察举,已进入另一问题了。一个“及”字,正见文意之转折。“辟召”在汉代有特定含义,专就府主征辟府属而言,与察举决不相混。“世祖诏”是要求三公依西汉“丞相故事”而“审四科辟召”,同时州郡察举亦须“务尽实核”、“授试以职”,二者并非一事。故这一诏书所叙之“四科”,并不能直接视为察举标准。
所谓“四科取士”的“丞相故事”,可以在卫宏的《汉旧仪》之中找到: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有丈尺之度不可欺以长短,官事至重,古法虽圣犹试,故令丞相设四科之辟,以博选异德名士,称才量能,不宜者还故官。第一科曰德行高妙,志节贞白;二科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科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科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皆试以能,信,然后官之。第一科补西曹南阁祭酒,二科补议曹,三科补四辞八奏,四科补贼决。
这就是西汉丞相“辟士”之“四科”。方北辰业已指出,这一“四科”是丞相从九卿属吏中之同秩官员里选拔丞相府属的标准,这是很准确的。(5)《汉旧仪》中的西曹南阁祭酒、议曹、四辞八奏、贼曹决曹等,都是丞相属官。
对于“四科”始行之时间,劳榦以为始于元帝元光以后;安作璋推测为始行丞相制之时,但又疑始于东汉。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国。”如依安前说,则“四科”始于高帝,似嫌太早。方北辰据《汉旧仪》上述引文,认为“四科”始于武帝元狩六年。但今本《汉旧仪》系清人辑自《永乐大典》,辗转相抄,各条材料非必按时间排列。“以为有权衡之量不可欺以轻重”以下,是否可以直承上文“武帝元狩六年”,或可质疑。这里补充两条旁证,以证方说可据。《北堂书钞》卷六九:
德妙第一,乃补祭酒。胡伯始《汉官仪》云:武帝丞相设四科以辟之,德妙为第一科,乃补南阁祭酒。
又《通典》卷十三《选举一》记东汉章帝“四科”辟士诏后注:
复用前汉丞相故事,以四科辟士。武帝因董仲舒之言立制,故事在丞相府,今复用之。
可见,根据《北堂书钞》与《通典》作者所看到的材料,“四科”也应始于西汉武帝。
方北辰又据东汉“世祖诏”,说至少在东汉前半期,“四科”是郎吏以外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这一论断,却颇不稳妥。因为如果仅仅根据这一诏书,“四科”仍然是针对公府辟召而言的,它既与郎官无涉,也没有扩大到公府掾属以外的其他官员。《文选》卷三六王融《永明九年策秀才文》“以光四科之首”句李善注引崔寔《政论》:
诏书,故事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才任三辅剧县令。
又《白孔六帖事类集》卷十二“举荐”:
彼汉章悬四科而取士。汉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妙,二曰通经学,三曰饶法令,四曰刚毅多略也。
这两条材料皆径以“四科”为三“四科”,是东汉“四科”仅限于公辟召标准,而不称“丞相”辟士三公辟召,其性质并无变化之明证。崔寔为东汉之人,其言更为可信。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说,东汉“四科”已扩大为郎吏以外的所有官员的考察选拔标准了,因为上述史料并不能证明其说。
“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甚至影响到了朝廷其他官吏的任用。我在以上的考辨只是说明,仅仅从上述材料之中还不能导出如上结论;但在另一种引申或发挥的意义上说,“四科”确实可以看成是察举甚至整个王朝选官标准的很好概括。
据《汉旧仪》,西汉秀才以“三科”取人: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
这是西汉后期的制度。很明显,“秀才三科”较之丞相“辟召四科”,只少了“德行高妙”一科,其余基本相同。就是说,当时之秀才察举标准,乃是取丞相“辟召四科”其中三项而来的。我们看到,直接把“四科”看成是察举标准,并不符合史料原意;但“四科”的标准,确实影响到了察举。
孝廉一科,名目上以孝子廉吏二科取人。东汉顺帝之时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后来黄琼以为这两科“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事见《后汉书·左周黄列传》)。这样,孝廉在制度上遂又明确地以诸生、文吏、孝悌及能从政者这“四科”取士了。不难看出,黄琼之所以奏增二科,乃是受了“辟召四科”之启示而来的。由之而形成的“孝廉四科”,与“辟召四科”名异实同,“诸生”即“经中博士”,“文吏”即“明晓法令”,“孝悌”即“德行高妙”,“能从政者”即“刚毅多略,遭事不惑”。由之可见,“四科”标准又影响到了孝廉科的察举。
严格地说,“孝廉四科”与“辟召四科”,在制度上仍非一事。《白孔六帖事类集》卷十二,于叙“汉三公辟召以四科取士”之后,又别列“后汉四科”一项,言“黄琼以左雄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犹有所遗,又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说明编者对两种“四科”的区别是清楚的。又《资治通鉴》魏纪明帝景初元年胡三省注杜恕“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句曰:“即汉左雄所上,黄琼所增者也。”他也明确与孝廉相关的,乃是左、黄之“四科”。又《玉海》卷一一四“选举”条,于“汉举孝廉·四科”中列“黄琼四科”,于“汉辟士四科”中列辟召“四科”,并特别注明:此四科“非前四科比”。
但是,“秀才三科”和“孝廉四科”,毕竟是在“辟召四科”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实际内容亦与之略同。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四科”最初虽专为丞相辟召属吏而定,但这种分类取人的标准,事实上与整个选官体制的状况却颇相吻合。王朝的各类文官,大多可以分别纳入“四科”之中;而且许多察举科目,如至孝、明经、明法、治剧等,还直接就与“四科”的名目一致。不仅丞相府属,而且许多朝官该用哪科人才,也往往有具体规定。例如,谏议大夫、议郎、博士、王傅、诸王仆射、郎中令等,例用明经科;御史、廷尉正、监、平、市长丞、符玺郎等,例用明法科(6);三辅令、贼曹、决曹等,例用治剧科。地方行政机构的组织形式与公府相近,《续汉书·百官志》“郡守”条:“诸曹略如公府曹。”所以其僚属的辟召,实际上也合于“四科”。例如,郡文学多用明经科。《汉书·盖宽饶传》:“明经为郡文学”;《诸葛丰传》:“以明经为郡文学”。决曹、狱吏则用明法科。《汉书·尹翁归传》:“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后汉书·黄昌传》:“晓习文法,仕郡为决曹”。功曹之类上佐,当然要选用有政略之能者。《后汉书·冯勤传》:“初为太守铫期功曹,有高能称。”正因为“四科”对汉代选官的分类取人标准是一个很好的概括,它最终影响了秀才和孝廉的察举,就是非常自然的了。
总之,“四科”的运用范围与影响是复杂的。最初“四科”是丞相辟召府属的标准。但这些标准,与王朝选官的一般情况和总体标准实际是一致的,因而也逐渐影响到了察举标准。西汉后期,受“四科”影响而形成了“秀才三科”;东汉顺帝之时,它又促成了“孝廉四科”的出现。因此广义地说或从引申意义上说,我们也不妨把“四科”看成是察举的标准,甚至帝国政府的总体选官标准。但是在此我们必须说明,就史料的本意而言,“四科”最初非为察举而定,后来与察举标准也有区别。
左雄改革孝廉察举,定制“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后来黄琼又奏增为四科,反映了儒生、文吏之两吏与“四科”之四分有内在联系。我们业已指出,孝廉设科之初,除了招纳儒生的“进贤”、“贡士”之意之外,还隐含兼顾文吏的“达吏”之意。“四科”的分类取人标准,与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两大群体的情况,实际也是一致的。“辟召四科”与“孝廉四科”名异实同,都是明经、明法、德行、政略四项。明经面向儒生、明法面向文吏无疑。德行科内容为“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形式上此科可兼含孝悌廉法,兼容儒生、文吏。但汉代占统治地位的是儒家意识形态,故社会对“德行”的看法,多取儒家立场。文吏虽不乏能恪守职业道德而廉正自守者,但是在儒家看来,他们仍是“不知大体”、“亏德伤仁”之“刀笔俗吏”。故德行科在实施中偏重于“经明行修”、“轨德立化”之儒生。黄琼奏增之德行科就径名之为“孝悌”而不及“廉”了。
至于“刚毅多略、遭事不惑”之政略科倾向的确定,首先应区分儒生、文吏之不同政治功能。文吏之“优事理乱”是其所长;在汉廷政治方针兼崇“王道”之后,儒生之“轨德立化”便也不能不视为政务。然而在儒生参政之初,他们对行政吏治确实颇为生疏,以至君主、文吏与法家人士都认为他们“不达时宜”、“不明县官事”,甚至讥之为“鄙儒”、“拘儒”、“乡曲愚儒”。故政略科在实施中,偏重于精通吏道、“优事理乱”之文吏。东汉王充《论衡·程材》曰:“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此乃当时人之见解,正可为德行科偏重儒生,政略科偏重文吏之说,作一极好注脚。
总之,经术中包含着见于儒家经典之中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文法中包含着见于法规簿记之中的行政规程和行政技术。汉廷选官面向儒生文吏,其取人标准则为“四科”。明经、明法就其各自之知识性质而立科;德行、政略则就其行为取向而立科。察举之体制,就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四、察举与任子
官僚制理性行政的基本维系之一是选官的功绩择优制原则,但理性行政却不是支配官僚帝国政治行政的唯一因素。在这个帝国之中官僚构成了统治阶级,官位构成了这一阶级谋取权力、财富、地位和威望的主要凭借,那么,这一阶级对官位的优先和世袭地加以占有的要求,就必然地也支配着帝国选官的形态与格局。
一般说来,在王朝初年,开国元勋、佐命功臣之子弟优先占有要职优位是普遍现象。往往要经过若干年的过渡,普通士人才能得到较多的崭露头角的机会。但即使在此时,高官权门子弟,在选官上也往往有着较普通士人更为优越的入仕晋升机会与途径。晋代诗人左思在《咏史诗》中表达了如下深沉感慨:“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地势使之然,由来非一朝。金张藉旧业,七叶珥汉貂。冯公岂不伟,白首不见招!”这种情况,确实是“由来非一朝”的。汉初之军功官僚子弟,以及后来之金、张、许、史一类豪门权贵子孙世蹑高位,大量来自微族寒门的民间英俊,便无法与之竞争而一施才智。
汉代之官僚权贵子弟,除了升迁上依父祖势位而较普通士人更为优越之外,在入仕上亦有特殊途径,这主要就是任子为郎及起家内侍之途。《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
任子令者,《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实际实施之中,任子常有超过一人者,随君主宠遇而定;还常有普授官僚子弟为郎之事。《后汉书·桓荣传》:
显宗即位,尊以师礼,甚见亲重,拜二子为郎。
又同书《安帝纪》建光元年诏:
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
又如同书《献帝纪》永汉元年:
赐公卿以下至黄门侍郎家一人为郎。
这就形成了官僚将权益传与子弟的制度化途径。
此外,还有由内侍等官起家之途。 《初学记》卷十二记侍中一官:
初,汉本用旧儒高德,备切问近对。然贵游子弟及倖臣荣其官,至襁褓受宠位……张辟强年十五,霍去病年十八,并为侍中。
又《后汉书·朱穆传》:
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一人,传发书奏。皆用姓族。
注“姓族”曰:“士人有族望者。”又《北堂书抄》卷五十八:
胡伯始云:给事中常侍从左右,无员,位次侍中、中常侍。或名儒,或国亲。
又同书卷六十六引班彪笺云:
窃见国家故事,选公卿、列侯子孙卫太子家,为中庶子。
可见,侍中、中常侍、黄门侍郎、给事中、太子中庶子等,是汉代官僚贵族子弟入仕的重要特权途径。
以左思称引的金、张二族为例,金氏自金日 以下,自武帝至平帝,一族七世为内侍。《汉书·金日 传》赞曰:“七世内侍,何其盛也!”张氏一族自武帝时张汤以吏能为三公,其后张安世以父任为郎,张千秋、张延寿、张彭祖皆为侍中、中郎将,张霸为散骑、中郎将,张勃为散骑、谏大夫,张放为侍中、中郎将,张纯为侍中,东汉初为大司空。《汉书·张延寿传》:“安世子孙相继,自宣、元以来为侍中、中常侍、诸曹、散骑、列校尉者,凡十余人。功臣之世唯有金氏、张氏亲近宠贵,比于外戚”,“汉兴以来,侯者百数”。又《后汉书·张纯传》:“自昭帝封安世,至(张)吉,传国八世,经历篡乱,二百年间,未尝谴黜,封者莫与为比!”
但是,尽管帝国统治者必须给予官僚阶级相当特权,但官僚子弟入仕特权的过分发展,既可能导致官僚的贵族化,从而威胁了专制皇权的权威,同时也将因理性行政的破坏,而损害了官僚帝国存身的基础。尽管汉高祖有“使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宁,爰及苗裔”的白马盟誓,但功臣之胤却多“子孙骄逸,忘其先祖之艰难,多陷法禁,殒命亡国,或亡子孙”。自充分体现了择优原则的察举制建立之后,普通士人依才能知识进入政府担负行政的途径,便充分地制度化了。高官权门子孙徒依父祖势位为官、居职,难以确保官僚机器的吏员之素质能力。他们不得不向由察举征辟而来的明经明法之士,让出一席之地。西汉时察举制日趋兴盛;至东汉,秀才、孝廉等科目便成了士人入仕之正途,名公巨卿多出之。布衣平民,有了跻身统治上层之机会。固然权贵子弟也可以由察举入仕,但除了吏治选官陷入腐败之时,他们之得举,一般就也要依据察举之标准,具备相应知识才行,而不能徒倚“姓族”、“国亲”。
在这种情况之下,为权贵子弟专设的仕途,地位便有下降之势。在东汉,中常侍、黄门等后改用宦者;而根据任子之制以诏除为郎者,即所谓“诏除郎”,地位逐渐降至孝廉郎中之下。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许多官职,被特别地规定为三署孝廉郎的迁转之阶,同在三署的诏除郎,却不在其选。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决录注》:
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
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名秩》记陵园丞:
皆选孝廉郎年少薄伐者。迁补:府长史、都官令、侯、司马。
又注引《汉官》记羽林左监:
孝廉郎作。
又《后汉书·和帝纪》注引《十三州志》记谒者:
员七十人,皆选孝廉年未五十,晓解傧赞者。岁尽,拜县令、长,及都官府丞、长史。
又《太平御览》卷二二九引《汉官仪》记太官丞:
四人,郡孝廉年五十,清修聪明者,光禄上名,乃召拜,皆秩四百石,三岁为令。
是尚书郎、陵园丞、羽林左监、谒者、太官丞等,皆以孝廉郎担任为经制,诏除郎无缘涉足。
进而,孝廉郎出补外官时,其待遇也较诏除郎为优。再举证如下。《后汉书·章帝纪》建初元年五月:
初举孝廉郎中宽博有谋任典城者,以补长、相。
是诏除郎不在其选。又同书《和帝纪》永元元年:
初令郎官诏除者,得占丞、尉,以比秩为真。
这是对诏除郎的一次优待,但孝廉郎外任可补长、相,而诏除郎只能占为丞、尉,且只能“以比秩为真”,是仍低一等。又《和帝纪》永元七年四月诏:
元首不明,化流无良,政失于民,谪见于天。深惟庶事,五教在宽,是以旧典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有司详选郎官宽博有谋、才任典城者三十人。
由“旧典因孝廉之举以求其人”句可知,这次选拔郎官,亦仅限于孝廉郎。此诏下后,“既而悉以所选郎补长、相”。看来,选孝廉郎补长、相,本为王朝“旧典”。又同《纪》元兴元年:
引三署郎召见禁中,选除七十五人,补谒者、长、相。
准以前例,这次所选之三署郎亦当只限于孝廉郎。又同书《安帝纪》元初六年:
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
又同书《顺帝纪》阳嘉元年:
令诸以诏除为郎,年四十以上,课试如孝廉科者,得参廉选,岁举一人。
“得参廉选”意谓迁除上得与孝廉同等看待。孝廉每年举至三署为郎者二百余,每次选拔外补员亦数十;而诏除郎年仅一人,经过经术笺奏之课试,方可获得与孝廉郎同样资格。
由此可见,东汉时期依父祖官位而以任子法诏除为郎者,地位颇较孝廉郎为低。《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弱冠,诏除郎,还更仕郡,历诸曹史、督邮、主簿、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
“右郎中”即郎卫三署之右中郎将署之郎中。查《后汉书·冯绲传》,其父冯焕为幽州刺史,故冯绲得以父任为郎。但是因诏除郎升迁不捷,所以冯绲只好还乡仕郡为曹史之低职,后以功曹察孝廉,再入郎署为孝廉郎,才得拜县长。
附带说明,虽诏除郎不仅仅来自任子,但任子是诏除郎的主要来源。东汉官僚子弟有资格任子者,由朝廷特诏除拜,故称“诏除郎”。皇帝普赐官僚子弟为郎,或特赐某人子弟为郎,皆诏除郎之来源。但诏除郎也有其他形式,例如官员死事,朝廷便常除拜其子为郎以示优恤。
综合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汉代存在着权贵子弟由郎官与内侍优先入仕的特权性仕途,但随察举制度的发展,情况就不同了。东汉三署诏除郎地位明显低于孝廉郎,这一事实,可以看作择优制对特权因素、封建因素的抑制。
黄留珠对两汉孝廉之中家世可考知者加以统计分类,在其所考得之128人中,官僚贵族子弟占69.6%,富豪占6%,平民占15.7%,贫民占8.7%。据此他提出:“两汉的举孝廉制度,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官贵子弟世袭制。”(7)对察举制之倾向性,一方面要看官僚贵族子弟的入仕比例,同时也应考虑其入仕方式。在古代官僚帝国之中,官僚贵族子弟总是拥有较平民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入仕机会,即使在更充分地体现了公开竞争原则的科举制下也是如此。但是如果在某种选官制度之下,他们主要不是直接靠父祖势位或贵族身份,而是依靠个人才能获致居官机会的话,那么即使官僚贵族子弟占了较大比例,我们仍不宜简单地称之为“官僚贵族子弟世袭制”。任子制确实有“变相的官贵子弟世袭制”色彩;所谓“变相的”,是说在这一制度之下,子弟仍不能世世承袭父祖官位,而仅仅是获得了一个起家官职。在正常情况之下,察举制能够依照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标准录用文官,因而造成了社会上下层较为活跃的对流,和官僚家族较大的“更新率”。父祖无任何官位的平民、贫民以24.4%的比例,经孝廉一途经常地加入政府,并且能够得到迁至高位的机会,这实际意味着身份制、世袭制的削弱。
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对察举一些科目的说法有异于成说,有关的考辨附录于下。
一、尤异与高第
汉代察举有“尤异”一科,许多学者将之归之于特举。例如,安作璋在《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叙述了察举岁举科目之后,又曰:“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或性质稍异的,尚有以下各科”,后遂列入“尤异”之科。(8)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也采用了同样说法。(9)他们均把“尤异”解释为从现任官吏之中选拔人才使之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的察举科目,这是正确的;但将之列入“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似有不妥。
严格地说,“尤异”之科的举主限于刺史,被举者的身份限于地方郡县长官,性质同于考课,且为常科,非诏举之特科。《续汉书·百官志》记曰: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注引胡广语曰:
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其有治能者为最,察上尤异;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
“州又状……”句首之“州”字衍,应删。由此可知,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国,课第长吏殿最,将“治能者为最”察为“尤异”,是刺史的经常性职责。又《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巳未”当作“己未”。这里所列之四项察举科目之中,茂才、孝廉、廉吏皆为岁举,由之推测,尤异也应为岁举;如果尤异为“偶然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于理不当比列其间。孝廉、廉吏为郡守所举,秀才、尤异的举主则为刺史。郡守虽然也有课第属县长吏之责,但似乎没有察举“尤异”职责。《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同一冯绲,被郡举为廉吏而州为尤异,正见尤异之举责归刺史。
被举尤异者,既有郡守,也有县令。如《后汉书·张奂传》:“复拜武威太守……举尤异,迁度辽将军”;同书《刘祐传》:“除任城令,兖州举为尤异,迁扬州刺史”;同书《童恢传》:“除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是尤异科同时面向郡守及县令。
尤异与“治行第一”性质相同,均属“长吏殿最之课”。如《汉书·张敞传》:“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后汉书·祭肜传》“为偃师长……课为第一,迁襄贲令”;又《汉书·赵广汉传》:“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由“治行尤异”一语,知“治行第一”与“尤异”应为一事。所谓“第一”应指本州第一,即前述州举之“其有治能者为最”,也有全国第一。
汉代另有“治剧”一科,学者有谓其与“尤异”相近者。其实二者差别甚大。“剧”指难以治理之郡县。尤异偏重于已然之功次,治剧则偏重内在之吏能。尤异之举主为刺史,治剧之举主则不限于地方长官,而且常常是三公举其掾属。例如《汉书·何并传》:“至大司空掾,事何武,武高其志节,举能治剧,为长陵令”;《后汉书·卫飒传》:“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襄城令”;《后汉书·韩韶传》:“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是三公举掾属为治剧乃为定制;而尤异与治剧则甚不相同。且尤异为岁举,治剧为特科。
汉代史籍中又常有“高第”一事。“高第”意为高等。太学弟子射策、明经射策及贤良对策均有“高第”,这仅仅是考试等第而已。另外一些“高第”,则与察举有关。
郡国时有“文学高第”之举。《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夏四月“诏内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此为察举科目。
又有郡县长吏举“高第”者。如《汉书·召信臣传》:“出补谷阳长,举高第,迁上蔡长”;《尹翁归传》:“征拜东海太守……东海大治,以高第入守右扶风”;《陈万年传》:“迁广陵太守,以高第入为右扶风”;《张敞传》:“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这种“高第”性质同于考课,与尤异无大不同,只不过西汉多称“高第”,东汉多称“尤异”。如果尤异可以看成是察举科目的话,“高第”也应看成察举科目。
另外,汉代三公府及将军府可以举掾属为“高第”。如《后汉书·陈翔传》:“太尉周景辟,举高第,拜侍御史”;《徐璆传》:“辟公府,举高第,稍迁荆州刺史”;《李膺传》:“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传》“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崔骃传》:“(窦)宪为车骑将军,辟骃为掾……因察骃高第,出为长岑长”。是三公府掾及将军府掾,可经“高第”之察举而为侍御史、县长。《后汉书·梁冀传》记桓帝建和元年,“增大将军府举高第、茂才、官属,倍于三公”,可知大将军、三公举掾属为“高第”,乃是经常性职责,且有固定员额。东汉时大将军本有举茂才资格,这里不是言其至此方可举茂才、高第,而是说这两科察举及其官属员额均较三公加倍。(10)这里“高第”与“茂才”并列,正见二者性质相近,均为察举。这种察举,与光禄勋从三署郎官及从官中举茂才、四行,颇为相近。显然,公府与军府之掾属“高第”,应为常科之察举科目。有时也有特举“高第”之事。《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春二月“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大约平时所举“高第”各府不足五人,这次所需量大,故下特诏。
二、文无害
秦汉之间,吏员往往有以“无害”或“文无害”而得迁补任官者。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
又如《史记·萧相国世家》:
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文无害”之“文”指“文法”无疑,对“无害”则旧注诸说不同。要有二家,一说“无害”意谓“无所枉害”、“不刻害”、“无伤害”;一说意同于“无比”。《汉书新证》中陈直释为“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取前说。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五三中则以为二说皆非,而释“文无害”为“能通晓法令,无所凝滞也”。
按《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玩周亚夫之语意,乃谓赵禹虽“无害”,然“文深”足以伤人。如依陈直说,周亚夫岂非自相矛盾?《酷吏列传》又记:
减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杜周者……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所论杀甚众。
由减宣、杜周例,亦知司马迁所用“无害”一语,并非“不深刻害人”之意。
泷川氏以“通晓无凝滞”释“无害”,较陈说为优,然而他否定“无比”一义,又有所不足。按《史记·萧相国世家》集解引《汉书音义》:
一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
又《汉书·赵禹传》师古注:
无害,言无人能胜之者。
师古以“胜之”释“害”,与“比”义无不通。“无比”即“无人能比”,亦“无人能胜之”之意。此说本于“陈留间语”,较泷川氏所释之“通晓无凝滞”更为近实。
《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语:“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参以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杜周“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等例,“文无害”确有科目意味,可视为科目的雏形。
三、察廉、廉吏与孝廉
汉代史料中,既有“举孝廉”,又有“察廉”、“举廉吏”之记载,然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
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称,孝廉设科之初,“则孝之与廉,当是各为一科。故萧望之、薛宣、黄霸、张敞等,皆以察廉补长丞,独王吉、京房、师丹、孟喜皆以举孝廉为郎,刘辅举孝廉为襄贲令。至东都则合为一科矣”。他认为孝廉初为举孝和察廉二科,至东汉始合为一科。这种说法很有影响。因此人们认为,西汉史籍中的“察廉”,是孝廉科内的一科。至于孝、廉合为一科的时间,则有不同看法。如劳榦认为,举孝与察廉合为一科在西汉后期。至于“廉吏”,劳榦认为有一部分与孝廉无干,如大司农、太常所察之“廉”;但郡国之“察廉”,他认为即是孝廉。(11)
近年来黄留珠又创新说。他首先认为,武帝初举孝廉之时,并非郡国举一“孝”一“廉”共二人,而是各郡国仅举一人,或“孝”或“廉”,或兼此二行者,三者混同。并进一步提出,第一,元光前察廉是奉诏举荐廉吏而给予劳赐;第二,元光后守相以外官员之察廉别为一事,而郡国之察廉在初期则与举孝廉“相混同”,后来二者逐渐区分开来;第三,西汉守相以外之察廉为特举,“东汉时郡国举孝廉与光禄、中二千石、廷尉、大司农及将军的察廉,当是两项并行的岁举科目”(12)。
守相以外的官员之察廉,当然肯定与郡国举孝廉不同。问题在于郡守之察廉,传统的说法认为它后来与“举孝”合为一科,黄留珠则认为它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一为由分到合,一为由合到分,但他们都认为,有一个郡守察廉等于举孝廉的阶段。在此,我想提出的是第三种推测,即郡守察廉与举孝廉一直是互不相涉的两种察举,不曾有过上述“分”与“合”的关系。下面试加叙述。
黄留珠讨论东汉察廉时未涉及郡守察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有三公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之规定。这里所叙察廉吏之举主虽然没有列入郡守,但东汉之郡守,本是既举孝廉,又察廉吏,同时承担着这两项察举的。《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这里没有提到“廉吏”,是因为文有脱漏。《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作: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古书抄本二字连同,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每每因此而脱漏。《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孝廉吏”句,可能即因此夺一“廉”字,应据《御览》之“孝廉、廉吏”句补足。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项察举科目,前两项为刺史举,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世祖光武诏,与此诏略同,而中一句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之”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亦当据《御览》复原为“廉”字。
又《潜夫论·实边》: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
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员除当作员际,世当作卅,三十人也,“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廉吏。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边郡10万人举1人,故《实边》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又《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遭值荒乱,以德绥抚,政化流行,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绲先举孝廉,又察廉吏,举主皆为郡守。而且由其以功曹举孝廉后又以县长察廉吏之情况看,廉吏规格未必一定低于孝廉。总之,东汉郡守同时承担着孝廉与廉吏之举,那么,徐天麟东汉察廉合入孝廉之说,就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西汉情况如何呢?我们首先看《汉书·黄霸传》所记宣帝五凤三年张敞奏语:
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悌、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
这条材料证明,第一,其时孝廉自为一科,并非“孝”、“廉”两分;第二,孝廉、廉吏两立并列,举主均为郡守,廉吏科应为岁举;第三,这一制度乃是汉家旧制,非始行于此时,所以说“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黄霸传》又记曰:
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又《史记》褚少孙补《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为河内守丞。
黄霸第一次“以廉称,察补”,第二次“复察廉”。后一次所补为河南太守丞抑或河内守丞,已不可考知。但《汉书·黄霸传》之“复察廉”,褚少孙却明记为“廉吏”,这一重要事实,说明“察廉”与“察廉吏”本为一事,前者为后者之省称。由“复察廉”之“复”字,知黄霸第一次以“廉”察补,也应是“廉吏”之举。第二次以郡均输长而察,举主大约是大司农;第一次显然是为郡守所举,即张敞奏语中所言二千石所察之“孝廉、廉吏”之后一项。这一次察举约在昭帝初年。大约与之同时,路温舒以郡决曹史“举孝廉,为山邑丞”(见《汉书·路温舒传》)。可见,昭帝初年之孝廉与廉吏,也是分为二途,并不混同的。
史籍中所见汉之“察廉”,均应视为廉吏之举,即令郡守所举者,亦与孝廉无涉。《汉书》中明记为郡守之察廉者,有《酷吏传》太守严延年“察狱史廉”,《王尊传》“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约在宣帝之时;《薛宣传》琅邪太守“察宣廉,迁乐浪都尉丞”,约在元帝之时。又有以郡吏察廉者,如《尹翁归传》记其以郡督邮“举廉为缑氏尉”,《张敞传》记其“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约在昭、宣之时。《尹赏传》记其“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约在成帝之时。郡吏察廉的举主也应为郡守。上述郡守所察之廉吏,与孝廉之举均不相涉。
说孝廉与廉吏两不相涉,其理由还在于二者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异,不大可能混同。下面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前引《汉书·黄霸传》“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句颜师古注曰:
以廉见察而迁补。
这就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廉吏一科的特点。就是说,廉吏是长官将优秀吏员举报于上司而加迁补的科目。又《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诏曰:
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颜师古注曰: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
上文录自中华书局标点本。但这两段文字的标点均不正确,皆须订正。《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佐史为吏之最卑者,不会有“为吏举廉佐史”之事;因为宗室为吏者不可能只有佐史。“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更为费解,由高迁低,于理难通。今试据文义重新标点如下:
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者,例补四百石。
如此庶几更近原意。由此又见,“廉吏”之待遇是“各从本秩迁之”。颜师古能看到的汉代史料当然远较今人为多。综合他对《黄霸传》及《平帝纪》的注释,可以将“廉吏”之特征概括为“以廉见察,而各从本秩迁之”。《汉旧仪》曰:“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廉吏迁拜之主司,亦当准此。
这便与孝廉一科有很大差别。孝廉相当郡国向中央“贡士”,取“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之意;举后则先入郎署宿卫。《汉书·董仲舒传》:“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廉吏之任用是依本秩迁补;而孝廉却不管本秩高低,一律拜为郎中。查《汉书》各传所见之“察廉”十七八人次,包括郡守所察者,正无一人拜为郎中;而孝廉约十七八例,多有举后拜郎的明确记载,未记拜郎者,史家也早已指出是史传省文。《汉书·京房传》:“为郡史,察举补小黄令……初元四年以孝廉为郎。”京房之“察举补小黄令”,当即为廉吏之举。此例正见孝廉与廉吏之别:一直接迁补,一入朝宿卫为郎。
从《平帝纪》“其为吏,举廉”而“佐史,补四百石”的规定来看,佐史还没有被察廉吏的资格,但斗食已可察廉。《汉书·薛宣传》:“后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察廉还有一个上限。《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注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就是说,廉吏之举限制在斗食和六百石之间的吏员。但孝廉就不同了,它面向一切“吏民之贤者”。西汉孝廉半数来自布衣平民,如王骏、杜邺、师丹、冯逡、孟喜等。从举主看,孝廉之举主当然只限于郡守国相;而廉吏之举主除郡守外,还有大司农举者,如黄霸、薛宣;有御史大夫举者,如萧望之;有太常举者,如朱博;有光禄勋举者,如王嘉;有大鸿胪举者,如平当;有县令举者,如王立。这都反映了廉吏自成一类。
至此,我们已可把廉吏和孝廉的差别概述如下:
第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第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面向所有吏民;
第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第四,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则仅限于郡守国相。
根据二者的如上差异,我以为它们相混的可能性很小,在开始这两科就并非一事,后来也没有合为一科。
这样,我们也才能解释如下材料。《汉书·赵广汉传》:“举茂材,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时约昭帝。茂才之举高于孝廉,故劳榦说茂才较孝廉“更为可贵”,黄留珠亦言“试看两汉察举孝廉茂材的史实,全是先举孝廉而后察茂才,绝然找不到一个先察茂才后举孝廉的例子”。然而这条史料偏偏是先举茂才后“察廉”的,那么就只有说“察廉”与举孝廉并非一事,才解释得通。
至此,昭帝以后的情况可能较清晰,但武帝之时的情况仍然有待讨论。《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而元朔元年有司奏语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句。这里之“察廉”,确实是贡上为郎宿卫的那种察举。但对之的解释也并不困难。因为此时郡守既承担着对宿卫为郎的“廉”者的察举,也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廉吏”之举,二者仍不相混。特别是,贡上而宿卫为郎的“孝”与“廉”的举主、性质、任用完全相同,对兼有孝、廉二德者偏取其一也无必要,因此在实施之中,无论以“孝”举者还是以“廉”举者,全都是统称为“孝廉”的。在昭帝初路温舒得举时,就已经合称为“举孝廉”了。《汉书》之中,“举孝廉”与“察廉”、“举廉吏”有明确区别,各有其指。
顺便说明,黄留珠以为武帝元光元年举孝廉,各郡国所举员额为一人,非二人。但他提出的证据并不强硬。按董仲舒请行察举,所请为“岁贡各二人”;又直至东汉和帝改制,口20万举孝廉一人之前,各郡国所举孝廉皆为二人。所以孝廉设科之初是郡国岁贡二人之说,仍可成立。
上面说武帝时郡守在举孝廉之同时就已经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察举,这并不是凭空臆测。《史记·酷吏列传》:
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
“案举”意同于“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又:
杜周者,南阳杜衍人。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
“以为爪牙”即以之为郡吏之意。因为《酷吏列传》记义纵为南阳太守时:
平氏朱强、杜衍杜周为纵牙爪之吏,任用,迁为廷史。
比照杜周之以郡吏“举为廷尉史”,朱强也应该是由郡吏为太守“举”至中央而任为廷尉史的。又《汉书·文翁传》:
少好学,通《春秋》,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
杨仆、杜周、朱强等人以及蜀生之察举,约在武帝之时;而文翁之“以郡县吏察举”,还早在景帝之时。他们都是郡守察举,中央任命。虽然对之史传并未明记为“察廉”或“举廉吏”,但并无实质差别,都是“见察而依本秩迁补”。又《汉书·陈万年传》:“为郡吏,察举,至县令,迁广陵太守。”颜师古注曰:“屡被察廉及举荐,故得迁之也。”足见《史记》、《汉书》对于“察廉”,常常就径记为“察举”,径言“察举”,常常也就是指“察廉”。
据《汉书·文帝纪》,文帝十二年诏曰: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在前引《汉书·黄霸传》中,张敞曾奏请申饬郡国“举三老、孝悌、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其中孝廉为武帝元光元年设科,而三老、孝悌、力田、廉吏则此前已有。文帝诏中有“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语,是此年之前已有举三老、孝悌、力田、廉吏之令;诏又令“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而不曰为廉吏置“常员”,是此前廉吏之举很可能已有“常员”了。因为,对于秦汉帝国政府的庞大行政组织,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录用晋升之法,应该就是其基本制度。尽管文帝十二年诏只说对廉吏加以劳赐而未言及迁调,他们在迁调时当然应该得到优先考虑。又《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者,人,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
“中都官”意京都中央朝廷之官,是此前他所任之“佐史”应为地方郡吏。对“以明经为议郎”、“以律令为尚书”一类语句,史家一般都看成察举,赵禹“用廉为令史”,大约就是“察廉”或“举廉吏”。换言之,赵禹或即以郡佐史察廉吏为中都官府之令史者。又卫宏《汉旧仪》: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
是至少到了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府已正式以“廉吏”举人了。总之,在景帝、武帝甚至更早一些时候,大约就已经广泛存在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常规性吏员任用制度了。这有可能已经称为“廉吏”,至少我们有理由将之看成是“廉吏”科的雏形或前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汉代郡守之“察廉”与其他官员之“察廉”性质相同,它们自成一类,却始终不曾与孝廉相混。这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察举办法,在汉武帝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只是未必冠之以“廉”字。“廉吏”一科自有一条发展线索,与孝廉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孝廉的产生反在其后。郡守之举廉吏或察廉,既不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也没有合入到孝廉一科之中去。就其数量、任用、涉及范围来讲,廉吏是汉代察举的一个重要基本科目,尽管后人对之不甚重视,甚至常常与孝廉混为一谈。
四、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据《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尽,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一般认为,这就是秀才一科之始。但这时秀才尚属特举。《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一般就把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这一诏书,作为秀才岁举之始。至于西汉秀才在特举之外是否有岁举的形式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找到另一些零碎的,但却是有价值的材料,由之作出一些新的推测。
由建武十二年诏可知,东汉秀才的举主有三公、光禄勋、御史、司隶、州牧等。对西汉秀才,我们也须做分类考察。下面就征诸史料加以推测。
第一,丞相举秀才。据卫宏《汉旧仪》:“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这里明确记载,丞相府每岁从府吏中举一人为秀才。《汉书·萧咸传》:“为丞相史,举茂材,好畴令。”其事约在元帝、成帝之时。当即岁举秀才其例。东汉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的制度,当由此而来。
第二,光禄举秀才。《汉书·冯逡传》:“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建昭中,选为复土校尉,光禄勋于永举茂材,为美阳令。”“复土校尉”非官名,乃是为皇帝、皇后丧事而选充的职事,具有临时性质,略近于两晋南朝之“挽郎”。元帝建昭二年太皇太后崩,冯逡当是以这次丧葬,由光禄勋从官谒者选为复土校尉的,事毕当复原官。所以,他是以光禄从官被举秀才的。据建武十二年诏,东汉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四行之举始于西汉元帝之时,亦由光禄勋岁举其郎及从官。冯逡之例,知其时光禄勋还有察举秀才之责;当然这还不能就肯定为岁举。
第三,州举秀才。《宋书·百官志》称:“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但《宋志》据汉太远,学人多不引此为据,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另有材料可以提供某些线索。《汉书·王莽传》记平帝元始元年王莽使公卿奏言:
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及州部所举茂材异等吏,率多不称,宜皆见安汉公。
事经王太后批准,于是:
州牧二千石及茂才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对安汉公,考故官,问新职,以知其称否。于是莽人人延问,致密恩意,厚加赠送。其不合指,显奏免之,权与人主侔矣。
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吏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
《汉书》所记西汉茂才14人,元帝及元帝以前得举者7人:赵广汉,约昭帝时以州从事举茂才,任平准令(见《赵广汉传》);刘辟强、刘长乐,昭帝始元二年以宗室无在位者,举茂才为光禄大夫(见《昭帝纪》);陈汤,元帝初元二年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举之(见《张勃传》及《陈汤传》);辛庆忌,元帝初以金城长史举茂才,迁郎中车骑将(见《辛庆忌传》);萧咸,约元帝时以丞相史举茂才,任好畤令(见《萧咸传》);冯逡,元帝建昭中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陌令(见《冯逡传》)。以上7人,无一人明记为州举。赵广汉以州从事举茂才,有可能为州举,但也不排除为其他官员所举之可能。
成帝时及此后举茂才者约有7人:薛宣,约成帝初以乐浪都尉丞,被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见《薛宣传》);尹赏,成帝时以楼烦长举茂才,任粟邑令(见《薛宣传》);班回,约成帝时举茂才,长子令(见《叙传》);师丹,成帝建始中州举茂才,补博士(见《师丹传》);龚胜,成哀之间,州举茂才,重泉令(见《龚胜传》);郇相、郇越,西汉末并举州郡孝廉茂才,数病去官(见《郇越并郇相传》)。
这7人之中,薛宣、师丹、龚胜明记为州举。郇相、郇越记载欠明,但至少有一人为州举之茂才。薛宣、龚胜任为县令,当为能治剧科;师丹补为博士,当为明经科。此二人很可能也是州举。总之成帝以后,出现了一批州举的茂才。而西汉茂才特举共6次,时间分别为武帝元封五年,宣帝元康四年,元帝初即位,元帝初元二年、永光三年和建昭四年。这6次之中,除了武帝元封五年为“州郡”举外,其余均与州无涉。成帝后再不见诏举茂才事。那么,成帝以后出现的州举茂才,应该就是刺史之岁举了。
《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的出版,提供了新的证据。尹湾简牍中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罗列了117人的现官、姓名、籍贯、原官与任职方式,其中包括三位“以秀才迁”者。他们分别是华乔,原官博阳令,“以秀才迁”郯令(秩千石);□道,原官扬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才迁”戚令(秩六百石);王贺,原官青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才迁”襄贲令(秩六百石)。三者的原官与“以秀才迁”的现官,与东汉刺史岁举茂才的情况,是类似的。尹湾汉墓的墓主师饶,在汉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那么尹湾简牍中所见3例“以秀才迁”,就强化我们的上述判断:汉元帝到汉成帝时,建立了州刺史岁举秀才的制度。
总之,在西汉时,丞相可以岁举秀才一人,这大约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光禄勋在岁举四行一人同时似乎又举秀才,但无法认定为岁举;州刺史有较大可能有岁举秀才之责,其制约定于元帝、成帝之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形成的。
【注释】
(1)关于“文无害”及“廉吏”之考辨,详见本章附录。
(2)《韩非子·显学》:“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是将相皆可称“吏”。郡守又称“长吏”。《史记》、《汉书》有循吏、酷吏之传,其中不乏居高官者。《汉书·杜周传》:“张汤、杜周并起文墨小吏,致位三公,列于酷吏。”是三公亦不妨称“吏”。又同书《百官公卿表》:“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方二百八十五人”,是自佐史至丞相皆可称“吏”。故选曹又称“吏部”。区别之则高者为“官”,泛言之则百官皆“吏”。
(3)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4)分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4;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89~90页。
(5)参见方北辰:《两汉的“四行”与“四科”考》,载《文史》,第23辑。
(6)市长丞、符玺郎例用明法科,参见《续汉书·百官志》“洛阳市长”条注引《汉官》:“市长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补”;“符玺郎中”条注引《汉官》:“当得明法律郎”。
(7)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42~143页。
(8)参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9~322页。
(9)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95页。
(10)黄留珠对之已有辨说,参见其《秦汉仕进制度》,171页。
(11)参见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12)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90~97、173~176页。